施工-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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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

承包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一、通用条款

本合同的“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合同通用条款。

二、专用条款及协议书

本专用条款的内容,是依据《通用条款》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拟定的。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执行《通用条款》第1条。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使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编号及名称以技术规范中所列标准、规范为准。若有未指明的标准、规范,则采用国家通用标准、规范。

4、图纸

4.1合同签订后7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设计图纸及电子文档,甲方组织技术人员审核上述图纸,乙方在审核后按照审核意见修改上述图纸并及时完成全套施工图。

4.2承包人向工程师代表提交的图纸及文件的内容、份数、和时间,以发包人的要求为准。

4.3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未经发包人代表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或转给第三方。

4.4发包人代表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使工程合理正确施工、竣工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文件和指示。承包人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

4.6向承包人提供的或由承包人提交的上述图纸副本,应由承包人保留在现场,并且这些图纸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皆可供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其他人进行检查和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发包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执行。

5.2发包人代表

姓名:

6、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是:

7、项目经理

姓名:职务:项目经理

本工程项目经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设计人员、技术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不得更换。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

8.2发包人应在施工前做好各个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8.3发包人应在施工前负责办理临时用地、占道许可及施工许可。

8.4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周内,负责组织承包人和管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而影响施工时,工期相应顺延。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遵守本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的拟定与完成。

9.2承包人负责提前通知甲方场内施工占道、破路情况,满足施工及材料、设备运

输的需要。

9.3承包人负责进行施工图设计。

9.4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按时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9.5其他各类文件和图纸的提交内容以《技术规定》为准。

9.6所有承包人提交的文件或图纸的修改和撤回,必须得到发包人代表得认可。

9.7承包人负责在工程安装、调试、试运行和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10.2工程师应在3天内做出批复。

10.3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开工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应在3日内开工,并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11.2延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因政策变化、迁占、地方干扰等原因推迟开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工期相应顺延。

12、暂停施工

如发生,执行《通用条款》第12条。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能按合同提供开工条件;

(1)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并事实上造成承包方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2)其他非承包人的原因的停工。

(3)不可抗力或专用条款约定或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应在第13.1款情况以上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顺延工期在1个月内承包人不能向发包人索取任何赔偿;顺延工期超过1个月后,则发包人应根据误期时间,按合同额每天千分之三的赔偿费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补偿承包人在现场的经济损失。

14、调试运转

14.1 本工程具备调试运转条件时,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并组织调试(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和调试过程记录),甲方提供必要条件。调试期间承包人必须派技术人员跟踪到底,发现问题即时处理。

14.2 承包人应确保设备调试运转正常;若调试不合格,应分清原因和责任,由责任方承担有关损失。

14.3 承包人负责培训发包人指定不多于1人的维护人员,用于对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维护。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优良。

15.2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第15.1款中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并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15.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仲裁。

五、安全施工

16、安全施工与检查

16.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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