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减免税政策》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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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减免
"一、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
(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减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日期: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

三、受理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政策依据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二)“……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或纳税人在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其资源税的减免,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地方税务局具体审批。


(三)“……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或纳税人在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可由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逐级上报省税务局审批减免其资源税。

”(四)“第五条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报经批准,可酌情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第七条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报经批准,可酌情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
(五)“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或纳税人在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可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按照税收减免权限审批减免其资源税。

””
五、审批权限
纳税人年减免资源税税额在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五万元以上,报省局审批。

六、相关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1994年6月6日湘政办函[1994]135号)
(三)《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湘税发[1994]016号)(四)《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6月23日湘地税发[1997]031号)第五条、第七条
(五)“《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9月12日湘地税函[2008]113号)第五条
(六)《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1]14号)"
公交车船的车船税减免
"一、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
(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三)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四)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日期:
(一)旧车船,在6月30日之前。

(二)新购置车船,在购置车船之日起60日内。

三、受理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政策依据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二)“……对于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予以减免车船税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减免税证明,并将减免税证明的相关信息传递给保险机构。


(三)“(湖南省)下列车船暂免征车船税:(一)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二)在县城(含县城)以下按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营运的客运车船;(三)在通航水域两岸之间固定往返载客的机动渡船。


(四)“为优化办税程序,做好纳税服务,对尚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属于应减免税的新购置车辆,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供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车辆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出具该纳税年度的减免税证明,以方便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新购置应予减免税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已缴纳车船税的,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应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


五、审批权限
城市分(区)局由市、州局审批,其他由县(市)局审批。

六、相关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
(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第五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
国家征用、收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
"一、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
(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减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五)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书等资料;
(六)政府批准征用、拆迁文书等相关证明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日期:全年
三、受理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政策依据
(一)“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二)“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五、审批权限
符合《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凡转让房地产收入未超过100万元的,报经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凡转让房地产收入超过100万元,未超过400万元的,报经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凡转让房地产收入超过400万元的,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六、相关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四)《湖南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湘地税发[1995]025号)第十一条
"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五)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六)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七)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八)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九)《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
二、受理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方式:事后报送资料
四、受理日期:汇算清缴期内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六、政策依据:
(一)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七、相关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
综合类
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
"一、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备案报备
1、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年终补充报备
1、减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2、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明细表。

二、受理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受理日期
(一)备案报备的为取得免税收入项目的次月15日内;
(二)补充报备的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五、政策依据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六、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号)"
房产税困难减免
"一、需要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
(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减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日期: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

三、受理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政策依据
(一)“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查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


五、审批权限
纳税人年减免房产税税额在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五万元以上,报省局审批。

六、相关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二)《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六条
(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1]14号)
"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申请享受该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
购等方式,或通过
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时需报送的资料:
1、《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三、受理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备案方式:事先备案
五、受理日期:预缴期内
六、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七、政策依据: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相关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
备案类(流)
车船税减免
审批类(地)
土地增值税减免
流转税类
地方税类
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二)有权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名单)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明和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表》;
(五)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政策依据: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受理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受理日期:汇算清缴期内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六、相关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需要报送的资料
1、减免税备查登记表(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专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合同复印件。

5、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收入明细表。

6、科技主管部门的审核证明。

7、技术交易发票
8、减免月的财务会计报表。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三、受理日期: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发生次月15日内
四、办理时限: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五、政策依据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相关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审批类(企)
审批类
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专用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二)专用设备已投入使用的声明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认定材料;
(三)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四)《购置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情况表》、《购置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情况表》、《购置的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日期:汇算清缴期内
三、备案方式:事后报送资料
四、受理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六、政策依据:
(一)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三)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七、相关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
备案类(企)
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申请该税收优惠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投资企业是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三)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四)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二)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三)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备案方式:事后报送资料
四、受理日期: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五、受理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六、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七、政策依据:
(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三)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

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八、相关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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