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巷维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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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煤矿井巷维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井巷维修管理工作,降低巷道失修率,满足矿井通风、行人、运输的需要,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失修巷道是指不能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及行人安全的巷道。失修巷道必须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三条各矿井必须明确井巷维修业务管理机构,配备巷修业务技术人员,并明确负责井巷维修工作的分管矿长和分管总工程师。

第四条井巷维修业务管理机构负责井巷维修的计划编制、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审查、资料汇总保管和现场检查工作。

第五条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井巷维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巷修管理

第六条各矿井应定期对井下巷道失修情况进行巡查。主要运输行人巷道、主要进回风巷检查次数不少于每旬一次;受动压影响巷道不少于每天一次;其它巷道的检查周期由各矿总工程师负责确定。

第七条井巷维修工程应纳入矿井的年度、季度、月度生产经营计划。

第八条井巷维修工程应视为正规掘进工作面进行安全技术管理。施工措施的编制及审批应纳入矿井技术管理的重要内容,严格执

行一工程一措施,严禁无措施施工。

第九条井巷维修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瓦斯检测的要求应在作业规程、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十条涉及影响通风及有重大安全隐患需要治理的巷道,其修复方案、设计必须经通风、安监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井巷维修施工现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气体成分、轨道质量、安全设施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第十二条井巷维修现场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冒落严重通风不良的巷道,应采用局扇通风。

第三章井巷报废

第十三条根据通风系统优化标准,对没有维修、使用价值的井巷,要及时报废。报废的井巷要密闭,密闭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报废井巷要建立工程技术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属煤业公司。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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