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的决定(2017)
四川省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
四川省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7年2月24日由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2017年6月3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民主制定和严格实施、监督,完善规划治理,优化和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衔接。
第三条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和村规划。
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规划先行、建管并重、城乡统筹、分类指导,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二)贯彻绿色、低碳、生态、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公共空间优先、公共交通优先和公共配套优先;(四)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注重延续传统文化和历史遗存,保护有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五)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兼顾城乡规划的可操作性。
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 2017 年修订)
【法规标题】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代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成都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时间】2017-06-03【生效时间】2017-08-01【关键词】能源,其它能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1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2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7年2月24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与服务第四章燃气设施保护第五章燃气使用第六章安全管理与应急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设施保护、燃气使用、燃气安全管理与应急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燃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2017版)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经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正,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修订,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安全、法律责任、附则7章52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清洁能源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以及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经营、使用、维护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安全监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安全知识;鼓励、支持、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新材料。
具备条件的城镇区域,应当推进公共汽车、出租车、市政环卫用车等车辆使用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NO:SC091493)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修正;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清洁能源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以及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经营、使用、维护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安全监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安全知识;鼓励、支持、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新材料。
四川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7•【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63号令•【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四川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四川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利用农村能源资源,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管理,促进农村能源技术的推广和产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农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能源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能源,是指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和太阳能、风能等能源。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能源建设的统一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全省农村能源建设的管理、推广工作。
市、州、县(市、区)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工作。
县、乡(镇)应当建立健全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开展农村能源科普教育和技术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农村能源。
农村能源建设实行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开发与节约并重的方针。
农村能源建设应当与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工程、开发扶贫工作、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将农村能源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目标计划。
第七条对在农村能源建设中有重大发明创造以及在技术推广、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6•【字号】川府发〔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川府发〔2017〕4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8月6日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优化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面创新驱动发展为动力,以重点工程实施为抓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推进机制,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为加快建设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的美丽四川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29亿吨标准煤以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GDP)能耗较2015年累计下降16%,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双控”目标任务。
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321.64亿立方米以内;单位GDP用水量、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降低2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8以上。
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12.8%、13.9%、16%、16%;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5%。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暂定煤改电等电能替代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暂定煤改电等电能替代
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5.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暂定煤改电等电能替代电价有
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关发电企业:
为切实消纳我省富余电量和减少弃水,推进绿色发展,考虑到煤锅炉改电锅炉等电能替代属增量用电,统筹社会增量用电红利在发电、供电和用电三方分享,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将暂定煤改电等电能替代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建电锅炉和改造燃煤、燃油、燃气锅炉电能替代等项目输配电价按藏区留存电量单一制输配电价执行。
二、对上述新建电锅炉和改造燃煤、燃油、燃气锅炉电能替代的增量电量,在国家未进一步明确之前,暂缓征收各种基金及附加。
三、除电能替代输配电价外,其电量和电价均实行市场化交易,鼓励电能替代用户与水电发电企业签订长期电力直接交易合同,或由省电力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四、各地结合实际,除国家和省鼓励政策外,可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实施鼓励电
能替代的政策措施。
五、除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直供区、“子公司改分公司”、全资和控股供电公司)外,地方电网公司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六、国家对电能替代电价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31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42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8.11【实施日期】2017.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23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近日,我委先后印发《关于四川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8号)、《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以及《关于藏区留存电量和电能替代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80号),涉及系列电价政策调整。
为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结合各方反映情况,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四川电网电价管理权限四川电网是指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母公司(直供区)、“子公司改分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及2016年及以后并入四川电网的新“改制”供电公司。
按照中央定价目录,四川电网各类电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管理。
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第四条“做好四川电网供区目录销售电价水平衔接”有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出台和调整四川电网各类电价政策;此前各地已出台但尚未执行到位的电价政策不再追溯执行。
二、关于直接交易存量电量输配电价川发改价格〔2017〕378号文件明确“2017年之前参与直接交易的存量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大工业用电输配电价,2017-2019年暂按原标准执行”,是指四川电网直供区110千伏、220千伏大工业用户直接交易存量电量输配电价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全水电参与的在国家核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01分/千瓦时,水火电按7:3参与的在国家核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56分/千瓦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五大经济区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五大经济区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川办函〔2017〕111号•【施行日期】2017.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五大经济区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函〔2017〕1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成都平原经济区2017年工作要点》《川南经济区2017年工作要点》《川东北经济区2017年工作要点》《攀西经济区2017年工作要点》《川西北生态经济区2017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日成都平原经济区2017年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成都平原经济区在科学发展、转型升级、全面小康、城镇化建设、改革开放等方面继续走在全省前列,结合《成渝经济区成都城市群发展规划》《成都平原经济区“十三五”发展规划》实施,特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一)按照“三年基本完成改革试验任务”总体部署,聚焦国家授权的30项改革任务,抓好“9张清单”落地落实,依托成德绵先行先试,进一步加快加大探索力度,再总结形成一批更有影响力、更有份量的制度经验成果。
(责任单位: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省国防科工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二)加快建立省部军共同参与的军民融合创新改革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核动力、航空整机、核燃料等十大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建设,积极创建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争取国家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建设试点。
(责任单位:成都市、绵阳市人民政府,省国防科工办、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天府新区办)(三)按照“一院(所)一策”深化科研院所和高校改革,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组织实施3D生物打印等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4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4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7日四川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相关要求,为确保秸秆综合利用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推进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工作措施: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税务、气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其中,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牵头,秸秆禁烧工作由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牵头。
成员单位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研究制定相关重大政策,确定重点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查落实重点工作,指导各地进一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等省直有关部门。
进度安排:2017年3月底前,出台关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明确参与部门、工作规则和要求等。
二、加强规划引领(二)制定《四川省秸秆综合利用规划(2016—2020年)》。
工作措施:开展省内外调研,系统总结省内各地秸秆综合利用的成功经验,研究借鉴省外发达地区的有益做法,开展相关重大问题研究,编制形成《四川省秸秆综合利用规划(2016—2020年)》。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无证无照查处办法2019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NO:SC091493)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清洁能源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以及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经营、使用、维护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安全监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安全知识;鼓励、支持、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新材料。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8•【字号】川办发[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1]6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四川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四川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二○一一年十月)目录前言一、现状和形势(一)“十一五” 能源发展主要成绩(二)主要问题(三)面临的新形势二、能源消费预测(一)2015 年能源消费预测及总量控制目标(二)主要能源品种消费预测三、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各行业发展方针(一)指导思想(二)主要原则(三)各行业发展方针四、发展目标(一)总体目标(二)结构调整目标(三)节能减排目标(四)各行业发展目标五、主要任务、区域布局和重点项目(一)加强电源建设,发电能力翻一番(二)加快天然气勘探开发,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三)强化煤炭基础保障,促进煤炭安全稳定发展(四)增强成品油自给能力,保障油品消费需求(五)大力发展新能源,推进产业化发展(六)推进能源普遍服务,切实改善能源民生(七)完善输送体系和储备设施,保障能源安全(八)推进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实现绿色和谐发展六、资源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评价(一)资源条件(二)主要外部约束条件及其评价(三)环境影响评价(四)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五)总体评价七、主要政策措施(一)加强和改善对能源工作的领导(二)积极有序推进能源改革(三)完善能源发展的相关政策(四)大力推动能源区域合作(五)促进能源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六)加快推进能源科技进步(七)加强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八、规划的组织实施(一)落实规划实施责任(二)加强规划协调管理(三)加强规划监测评估(四)强化规划指导调控作用前言能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战略性资源,对保障和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十七届三中全会内容解读
解读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加快推进农村能源环境建设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新的纲领性文件。
《决定》明确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和总体思路,提出了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的重大任务、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举措、发展农村公共事业重大安排,对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做了全面部署。
认真解读《决定》,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农村能源和农业资源环境系统的工作者关注。
《决定》在“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中指出,“到二O二O年,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基本形成,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决定》在“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中提出,“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健全农业投入保障制度,调整财政支出、固定资产投资、信贷投放结构,保证各级财政对农业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大幅度增加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
健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形成有利于保护耕地、水域、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农业物种资源的激励机制。
”《决定》在“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中强调了“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
“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发展节约型农业、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积极培育以非粮油作物为原料的生物质产业,推进农林副产品和废弃物能源化、资源化利用。
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加强农村工业、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
用税额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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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
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结束——。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立法征求意见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立法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1.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立法征求意见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扩大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度,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就拟制定属地方性法规的《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于2010年2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
联系方式:1、信函请寄: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农林城建法规处;邮编:6100162、传真:(028)866051073、互联网邮箱:****************二○一○年一月日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农村能源,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是指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和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及微水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三条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统筹规划、提高能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能源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服务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组织发动和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章开发利用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并支持科研、教学、推广、生产等单位从事农村能源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究。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能源发展规划。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产业政策119
【发文字号】川发改规划[2017]40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8.08
【实施日期】2017.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第
一批)(试行)》的通知
(川发改规划〔2017〕407号)
北川羌族自治县、平武县、旺苍县、青川县、万源市、天全县、宝兴县、通江县、南江县、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马尔康市、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康定市、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木里藏族自治县、盐源县人民政府:《四川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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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7〕33号
.19
施行日期
2017.04.19
文号
川办发〔2017〕33号
主题类别
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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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
“十三五”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的通知
川办发〔2017〕3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十三五”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9日
——结束——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职能部门配合)(二)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加强政策衔接,协调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中医药产业全链条发展,重点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产业发展的最大效应。
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为中医药产业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
落实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省级财政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对列入名单的重点企业、产品、基地探索产业链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企业引入金融创新服务。
(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扶贫开发局、省经济合作局、省林草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证监局、四川银保监局配合)(三)推进统计体系建设。
贯彻国家统计标准,制定中医药产业统计指标体系、方法体系、核算体系和统计制度,依法审批后组织实施。
依托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构建中医药产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不断夯实统计基础,加强统计工作领导和队伍建设,推动统计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完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数据真实可信。
规范公布统计数据,推进统计信息共享。
(省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扶贫开发局、省经济合作局、省林草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配合)(四)加强人才培养。
加强中医药产业链人才体系建设,提高中医药产业链涉及到的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制造、产品研发、健康服务等各环节各层级人员就业素质。
加强对中药材生产种植和精深加工行业人才发展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
加强产品研发创新人员培养。
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校企、院企等多种方式合作培养。
(省中医药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省药监局配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推进评估机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8•【字号】川府发[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7]3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把节能减排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节能降耗的约束性指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年均节能率4.4%,万元GDP能耗由2005年的1.53吨标准煤降到1.22吨标准煤;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削减5%和11.9%,氨氮总量削减6.6%。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7〕8号)下发后又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有关部门作出了相应的工作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2006年我省未完成年初确定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加大了完成后4年节能减排任务的难度。
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我省当前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阶段,消费规模不断扩大,能源资源消耗强度高,主要污染物的排放仍保持在一个较高水平,我们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更为突出的是,今年一季度我省工业特别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过快,91种重点工业产品有72种增长,增长面达79.1%。
能源产品中原煤、原油加工量、发电量同比增幅分别为15.6%、44.5%、16.4%,原材料产品中的生铁、线材、成品钢同比增幅分别为19.4%、25.5%、22%;水泥增长23.5%。
重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4.9%。
与此同时节能减排工作方面仍然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奖惩不逗硬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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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农村能源
条例》的决定(2017)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7.27
【实施日期】2017.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0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的决定》(NO:SC112482)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月27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的决定
(201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三款中的“经济合作组织”修改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