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青少年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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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
的通知
(中青发[1999]15号)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团中央十分重视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并于1992年下发了《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对于推动全团阵地建设,加强对阵地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在各级党政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团上下的共同努力,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
目前,全国青少年宫、营地总数已达1200余所,固定资产总额突破100亿元,专职工作队伍5万余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青少年宫的运行机制和社会功能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为更好地发挥青少年活动阵地在社会文化教育领域中的作用,把青少年宫真正办成共青团组织联系和团结广大青少年的纽带,思想教育的基地,学习科技文化知识的课堂和陶冶身心的场所,团中央特对《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青少年文化建设,更好地发挥青少年宫在社会文化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青少年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青少年宫(包括青年宫、青少年宫、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是指由政府批准建立,各级共青团组织管辖或参与管理的青少年社会文化教育事业单位。
第三条青少年宫是共青团组织联系和团结广大青少年的纽带,是向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课堂,是广大青少年学习科技文化知识、开展文体娱乐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青少年宫应以社会效益、人才效益为主导。
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青少年宫的宗旨是努力培养和造就大批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符合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合格人才。
第六条青少年宫必须坚持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面向全社会、面向广大青少年的服务方向,积极发展青少年文化教育事业,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七条青少年宫的基本任务。
(一)运用各种文化艺术手段,寓教于乐,在培养青少年兴趣爱好的同时陶冶情操,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为适应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成才的需要,大力开展新知识、新技能的普及工作,努力把青少年宫建成培养人才的摇篮。
(三)通过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科技活动,举办各
种类型培训班普及文艺、体育、科技知识,通过组织开展具有导向性、示范性的大型文体科技活动,引导青少年文化的健康发展。
(四)积极帮助青年学习掌握必要的生活知识,进行劳动就业指导。
(五)加强宫际交流,取长补短,相互促进,按照有关规定,努力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增进各国和地区间青少年的了解与友谊。
第八条积极争取和依靠党和政府的支持,与文化、教育、体育、工会、妇联、科协等方面合作,开展青少年社会教育工作。
第三章青少年宫的设立、管理及使用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设立省级青少年宫;地市级行政区应设立地(市)级青少年宫;县级行政区要创造
条件建立青少年宫。
第十条团中央宣传部受团中央书记处委托,行使对全国青少年宫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系统管理等职能。
全国青少年宫协会在团中央宣传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团委宣传部(省青教办)负责对本地区青少年宫工作的指导和考评,创造条件成立省级青少年宫协会,制定措施加大对青少年宫管理力度,指导本地青少年宫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团委作为所辖青少年宫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青少年宫工作将作为对其主管团委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团的各级组织有责任保护青少年宫的合法权益,保证青少年宫场地不被侵占,人、财、物不被挪用。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青少年宫的场地,改变青少年宫的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拆迁青少年活动场所,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原有的性质规模重建。
(二)重建青少年宫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到青少年特别是少年儿童参加学习、活动的方便,将市中心区域内的青少年宫迁到中心区域外的,应当严格控制。
(三)具备重建青少年活动场所的资金。
第十七条青少年宫建设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要积极争取将其纳入国家和地方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
第十八条青少年宫作为当地同级团组织的一个直属事业单位,具有相对独立的业务工作体系。
第十九条各级青少年宫要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事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立内部机构与岗位。
第二十条青少年宫参加和举行跨行业、跨系统、跨区域的全国性评比表彰、授予各类称号及其它各类大型活动,须经省级以上团的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为补充经费不足,青少年宫在坚持社会效益前提下,按照有关政策开展的以文补文多种经营活动,主管部门要给予重视和支持,加强管理和指导,以文补文和多种经营的税收问题,应按国家科教、文、卫系列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和减免,以增强自我造血功能,加快青少年宫建设发展步伐。
第四章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青少年宫主任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从事社会文化、社会教育的实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青少年宫工作正常开展,各级青少年宫须设专职主任。
第二十四条青少年宫实行主任负责制。
地市级以上青少年
宫主任每届任期四年,县级青少年宫主任每届任期三年。
在任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青少年宫主任作为青少年宫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有关规定行使管理职能。
第二十五条青少年宫主任应有明确的任期目标,主任任期期满后,需经同级团委和上级团委职能部门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青少年宫主任由同级团委任免,上级团委职能部门审批备案,省级和省会城市青少年宫主任的任免需统一填写团中央印制的表格并报团中央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青少年宫副主任由主任聘任,报同级团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省、地(市)级青少年宫主任应参加团中央与国家行政学院联合举办的文化管理干部培训班,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青少年宫除配备必要的行政和经营管理人员外,从事教育教学一线业务人员的比例不少于人员总数的70%。
第三十条青少年宫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青少年教育事业,有较强的敬业精神。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三)从事青少年宫教育教学一线的教师应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地级以上青少年宫教师文化程度应在大专学历以上,县级青少年宫教师应在中专以上。
(四)青少年宫的部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组织及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十一条青少年宫要做好在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工作,并为他们的政治、业务进修提供条件,不断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青少年宫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三十三条青少年宫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
第三十四条青少年宫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可按照国家人事部、劳动部及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纳入经济、劳动、教育等专业系列职称评定范围。
第五章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五条团中央与有关部门向对青少年宫事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定期给予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
各省(区、市)对在青少年宫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也应定期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章经费
第三十六条青少年宫属政府设立的青少年社会文化教育场所,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单位,其工作经费应列入当地政府科教、文、卫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各级团组织应确保青少年宫有一定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八条青少年宫由政府划拨的经费和以文补文多种经营所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挪用,亦不得因此而抵减青少年宫预算内经费。
第三十九条青少年宫的基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投入,列入当地政府基建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共青团中央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共青团中央1992年下发的《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