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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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解决措施

摘要:实施招投标对于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及投资效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近年来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也非常突出。当前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可概括为:不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行政干预,技术型号隐性定标,陪标、围标、抬标,低于成本价。据此,笔者对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阐述,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措施,对于完善招投标工作具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招投标;问题;原因;诚信档案;评审制度;解决措施

Abstract: the bidding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project quality and benefit of investment have certain positive role, but in recent years the bidding problems is very outstanding. The current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bidding can be summarized as: not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procedures according to law, administrative intervention, the technical type recessive calibration, with standard, the event, carry mark, less than the cost. Accordingly, the author of the causes of them were introduced, the proposed solutions to a specific measures for perfecting the bidding work of great significance.

Keywords: bidding; Problem; Reason; The credit archives; Evaluation system; measures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经过多年的实践,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对于开展建设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和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自《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由于目前市场上的招标投标程序及管理在具体运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影响了工作的实施效果,公众对招投标的质疑与忧虑与日俱增,这也促使我们对工程招投标制度进行重新审视。为此,笔者就这些问题发表几点意见。

1 存在的问题

1.1 不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招标工作不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是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人的切身感受。一些地方和部门依法招标意识淡薄,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往往以时间紧、任务重,或以应急工程、特殊工程、保密工程为由,随意简化程序和变更招标方式;有的非法使用行政权力,违反操作程序。

1.2 行政干预

目前招投标中普遍存在行政干预过多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开展。如一些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直接参与招标文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标底审查、推荐投标单位、评标和确定中标人,直接介入具体的招投标活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身份多重,利益纠缠。

1.3 技术型号隐性定标

一些招标组织者为了达到让特定投标商中标的目的,在编制技术标准过程中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以达到技术型号隐性定标的目的。技术型号隐性定标的操作者,往往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甚至是很高的技术水平。其中型号定标的水平要低一些,就是将招标的项目限定为某个品牌的某种型号,在生产厂家实行商品代理制的今天,很多时候,指定了某个品牌的某种型号,就等于指定了某个代理商、某家代理公司,招标的公正意义就荡然无存了。

技术定标具有相当的专业性,一方面通过相关技术指标排除一部分投标公司,然后再以商务条件进一步缩小选择范围。这样一来,其他品牌就一点机会也没有了。技术型号隐性定标可以说是不正常招标中隐蔽性最强,也最“文明”、最“先进”的方式,没有很强的专业知识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而我们的监管部门不可能是所有专业领域的专家,往往不能发现这方面的问题,而使某些人的阴谋得逞。

1.4 陪标、围标、抬标

目前,招投标中的陪标、围标现象非常普遍,有的甚至明目张胆、肆无忌惮。陪标、围标其实都来源于有史以来最流行的一个江湖骗术—托。有时候看似争得面红耳赤的几个竞标者,其实是一伙,他们的所谓最低价格,是能够满足他们自己分配的最大利润。谁中标是早就商量好的,真正受损害的还是招标方。当然这个商量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投标者自行协商决定的,这种情况的背景在于几个投标者具有相当密切的关系;另外一种则是与招标方的腐败有关,当初邀请投标单位的时候已经确定了中标者,其他的不过是请来装门面的傀儡。围标也好,陪标也罢,最终目的都是抬标,让招标方承担远高于市场价格的中标价。

1.5 低于成本价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明确指出,中标者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但是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除外。”因为招标首先是要符合市场规则,即供求双方的双赢,招标方获得最大经济效益应该是以中标方存在最低合理利润为前提的。而现实的投标过程中,一些投标者往往用报出低于成本的价格,而在评标中,由于供货渠道、供货质量的差异,成本价难以认定,常常使得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者能够中标,从而使一些坚持正当经营的投标者失去商机。但是,经营者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这种不正常的投标方式不过是获得最大利润的手段。用不正当手段中标者最终肯定会继续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得自己的利润,这时候受害者就是招标单位自己了。通常比较低级的手段有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利用标书本身的漏洞,采用一些低于正常标准的

原料履行合同,最后让招标单位有苦说不出。此外,还有一些比较高明的手段。如,货是真货,质量也完全能够满足需要,但使用单位拿到货物后才发现该种设备的重要配件、重要耗材或售后服务并不开放,使用了中标设备,往往会付出比市场多得多的配件、耗材、售后服务的成本,最终还是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2 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存在反映出招投标行业的一些现状,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有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死角”,对《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人们法律意识亟待增强;

二是政出多门、法制不统一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虽几经清理,但一些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文件规定,至今仍在执行;

三是投标企业为了谋取中标不择手段;

四是评标专家库人数较少、专业水平较低、少数评标专家职业道德水准不高;

五是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够认真履行职责,招投标制度执行不力,执法不严。往往重事前审批许可,轻事后监督查处。招投标投诉、举报的渠道不够畅通,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不够健全,致使不少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惩处。

3 解决措施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1)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加大法规、政策宣传力度,严格依法办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高度重视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采取得力措施,堵塞漏洞,认真解决问题。要加快职能转变,努力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决策和理念落实到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各项工作中去。

(2)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做到负起责、不越权。严格执行“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即:负责推荐入围投标单位或者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负责和参与评标和定标工作;负责评标的人员不得负责推荐、定标工作;负责定标的人员不得负责推荐入围投标单位及评标工作。

(3)建立招标、采购文件的资格性要求和技术参数指标的公示制度。省《关于加强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管理的补充通知》中规定:“招标、采购文件的资格性要求和技术参数指标,在正式发布公告和出售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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