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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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条件
1、市环保局不受理审批的建设项目
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项目;
②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
③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项目;
④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
⑤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⑥不符合省政府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要求的项目;
⑦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含海洋)及生态功能区划要求的项目。
2、市环保局受理审批的建设项目
①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②化工、合成革及人造革、废纸制浆造纸、非原料药农药、电镀、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畜禽养殖、矿产勘查、莹石矿、饰面石材、普通建筑用沙石料等所有非金属矿开采等行业的项目;
③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变电项目;
④由省环保厅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3、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的规定,确定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其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委
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登记表可自行编制。
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评单位应在编制之前向所在地县(区)环保局申请确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所执行的标准,所在地县(区)环保局出具执行标准确认函。
5、需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正式受理时提交由所在地县(区)环保局出具的,经市局总量办确认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表。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登记表)审批工作程序
1、建设单位编制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登记表)后,征求所在地县(区)环保局同意后,向市局监督科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见附件1)。
2、在建设单位材料报送齐全的前提下,监督科对建设项目进行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踏看,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条件的;或报告表(登记表)编制质量较差的项目,预审不通过,监督科退回所有材料并告知存在问题,不予受理。
3、预审通过的项目,监督科正式受理,原则上对建设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建设项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工作程序
1、建设单位编制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后,向市局监督科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见附件2)。
2、在建设单位材料报送齐全的前提下,监督科对建设项目进行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踏看,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上述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条件的;或环评单位、监测单位不符合规定的项目,预审不通过,监督科退回所有材料并告知存在问题,不予受理。
3、预审通过的项目,监督科应建设单位申请,组织专家组,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召开报告书技术评估会,对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不通过的项目退回修改,不予受理。
4、技术评审通过的项目,监督科正式受理,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相关部门意见等,对建设项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审查通过的项目,监督科在作出批准决定前由建设单位进行10天公示,公示期满后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附件1
附件2
告知人:联系电话:2699639 年月日建设单位签名:
(注:本表一式二份,监督科、建设单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