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仅供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使用)(正本)
浅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几个问题

浅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几个问题发布时间:2022-10-08T06:52:00.645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2年19期作者:罗方方[导读] 当前在日常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中出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土地转让时投资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转让合同判定是否有效;投资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由谁认定,如何认定等;以及划拨土地转让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等等问题不能及时的有效确定,影响土地的转让行为的实现。
笔者通过对相关法律的梳理,提出自己的见解,使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得以最大保障。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徽州分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安徽黄山 245900摘要:当前在日常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中出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土地转让时投资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转让合同判定是否有效;投资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由谁认定,如何认定等;以及划拨土地转让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等等问题不能及时的有效确定,影响土地的转让行为的实现。
笔者通过对相关法律的梳理,提出自己的见解,使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得以最大保障。
关键词:土地,转让,认定,登记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越来越活跃,但在转让过程中出现了涉及转让条件限制,致使转让过程不动产权难以及时有效的登记。
下面笔者就日常处理转让事务中遇到的几个困惑问题进行讨论分析,仅供业大家参考。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土地转让时投资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国家层面关于上述问题判定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改)“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两条规定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是国有出让建设用使用权转让的条件之一,否则不能转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京建发〔2021〕17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市〔2018〕81号)要求,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满足市场主体业绩报送的需求,掌握本市施工单位承揽工程项目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归集、报送机制,更好地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现将施工单位完善工程项目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工程项目信息范围和内容(一)工程项目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纳入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工程信息内容包括:发承包单位信息、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号及联系方式、施工单位本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本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号、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师证号及联系方式、承包范围、合同编号、合同工期、合同签订日期、建设性质、工程用途、质量等级、面积、跨度、长度、招投标项目编号等信息。
(三)本通知所称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二、完善工程项目信息方式(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在工程开工后,登录我委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并承诺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二)施工过程中发生重要变更(解除)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登录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上传变更的数据内容,完成工程项目信息变更。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市自然资源局制定的《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意见南安市自然资源局2019年12月为加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保障国有财产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和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补办出让或转让,并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适用本意见。
二、补办出让的起始日期和地价计算原则(一)独立宗地(不含个人住宅用地)补办出让,以申报补办出让的日期作为土地出让起始日期,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为土地出让终止日期,宗地地价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地价和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补签《土地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二)个人住宅用地(私宅)补办出让,以申报补办出让的日期作为土地出让起始日期,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为土地出让终止日期,宗地地价以现行基准地价(楼面地价)计算,不进行修正。
(三)共有宗地(套房、店面)补办出让,以土地审批日期作为土地出让起始日期,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为土地出让终止日期,宗地地价以现行基准地价(楼面地价)计算,并进行土地使用年限修正,修正系数的公式为:R=1-1/(1+r)m1-1/(1+r)k其中:R——土地使用剩余年期修正系数,k——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期,m——土地使用剩余年期,r——土地还原利率确定为6%。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京政发[1992]6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京政发[1992]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aa642e5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fa.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京政发〔1992〕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关于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京政发〔1992〕40号)中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的政策,作如下调整,请依照执行。
一、各远郊区、县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其中应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的部分(40%),5年内暂缓上缴,留归区、县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这期间市不再补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各远郊区、县应按季度将缓交留用的这笔资金的数额,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并在建设银行区、县支行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城近郊区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仍执行京政发〔1992〕40号文件规定,60%留本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并须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设专户存储;40%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上缴中央。
三、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在市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在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或低价征用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利用、经营,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应向市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的60%返还企业,由留用企业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设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40%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上缴中央。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二日——结束——。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甲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购房人姓名)(以下简称乙方)鉴于:1、甲方拥有北京市XX区XX街道XX号地块用于出让。
2、乙方欲购买该地块上的房屋,现向甲方申请出让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达成如下协议:一、土地出让价款及支付方式:1.乙方同意以土地出让公告规定的出让价款为基础进行支付,并承担相关税费、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2.乙方需在合同签署的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3.如乙方未能如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费用,则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和其它已经支付的费用不予退回,甲方有权终止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二、土地体积、用途、规划条件及约束性规定:1.本土地使用权面积为甲方规划提供并于其出让公告及出让系统中公布的土地面积。
2.本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性质为住宅用途。
3.本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为:地上建筑层数不超过6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地下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XXX平方米。
4.本土地使用权存有下列约束性规定:(1)乙方必须按照已经批复的建筑规划条件进行规划和建设。
(2)乙方必须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环保和卫生标准进行。
(3)乙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申请相关批文并按时缴纳相关税费。
(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规定使用土地,不得超出相关规定的用途范围。
三、土地使用年限及规定:1.本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70年。
2.乙方必须在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前处理完相关手续并按时缴纳土地使用权费用,否则将会被甲方宣布使用权终止。
四、土地使用权过户及税费承担:1.土地使用权过户: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办理后,土地使用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过户至乙方名下。
2.税费承担:(1)土地过户税:由乙方承担。
房地产开发土地政策

房地产开发土地政策目录1、土地管理 .....................................................................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1)1.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4 2、土地取得 ..................................................................... (6)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6)2.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9)2.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9)2.4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0 3、房地产开发 ..................................................................... (11)3(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13.3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 (13)3.4 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13)3.5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14)4、房地产调控 ..................................................................... (15)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15)4.2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16)4.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61、土地管理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所有制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土法[2013]551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土法[2013]5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10e08014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1f.png)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土法〔2013〕551号)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贯彻法制统一原则,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13年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11月25日附件: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85件)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文件名称1京房地权字[1997]第697号1997-9-9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京房地权字[1998]第180号1998-3-16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实施办法》的通知3京地[1999]129号1999-8-16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泉水开采管理办法的通知》4京地[1999]130号1999-8-16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加强汉白玉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5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91号2001-3-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意见》的通知6京国土房管法[2002]196号2002-3-1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7京国土房管征[2002]322号2002-4-2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8京国土房管权[2002]675号2002-8-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9京国土房管出[2002]716号2002-8-1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0京国土房管出[2002]1121号2002-12-1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应用方法的通知11京国土房管储[2003]143号2003-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12京国土房管出[2003]128号2003-2-2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入市交易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13京国土房出[2003]187号2003-3-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14京国土房出[2003]188号2003-3-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土地出让过程中有关程序的通知15京国土房管监[2003]292号2003-4-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6京国土房管集[2003]323号2003-4-2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土地整理开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7京国土房管财[2003]586号2003-7-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8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2003-7-1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19京国土房管勘[2003]636号2003-7-25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业权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20京国土房管储[2003]679号2003-8-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1京国土房管勘[2003]751号2003-8-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22京国土房管出[2003]1053号2003-12-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简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23京国土房管监[2004]181号2004-2-2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工作意见》的通知24京国土房管热[2004]300号2004-3-3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地热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地热资源的通知25京国土房管集[2004]351号2004-4-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6京国土房管储[2004]387号2004-4-15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27京国土房管监[2004]418号2004-4-21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土地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8京国土房管权[2004]539号2004-5-17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9京国土房管环[2004]572号2004-5-2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地质公园申报办法》的通知30京国土征[2004]39号2004-7-14关于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31京国土征[2004]238号关于征地公示公告程序的通知32京国土征[2004]222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朝阳区部分)的通知33京国土征[2004]223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海淀区部分)的通知34京国土征[2004]224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丰台区部分)的通知35京国土征[2004]225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石景山区部分)的通知36京国土征[2004]226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昌平区部分)的通知37京国土征[2004]227号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顺义区部分)的通知38京国土征[2004]228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通州区部分)的通知39京国土征[2004]229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大兴区部分)的通知40京国土征[2004]230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房山区部分)的通知41京国土征[2004]231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门头沟区部分)的通知42京国土征[2004]232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密云县部分)的通知43京国土征[2004]233号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怀柔区部分)的通知44京国土征[2004]234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平谷区部分)的通知45京国土征[2004]235号2004-9-30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延庆县部分)的通知46京国土出[2004]478号2004-12-4关于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有关问题的通知47京国土矿[2005]192号2005-3-24关于调整开采矿产资源许可事项审批程序的通知48京国土籍[2005]207号2005-3-31关于印发《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用地土地登记的处理意见》的通知49京国土市[2005]30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的通知50京国土法[2005]296号2005-5-16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51京国土市[2005]430号2005-6-28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城中村”整治后建设用地储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2京国土用[2005]533号2005-8-1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办法(试行)的通知53京国土用[2005]534号2005-8-1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通知54京国土市[2005]540号2005-8-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55京国土市[2005]541号2005-8-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及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流程示意图的通知56京国土监[2005]548号2005-8-22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集体讨论办法(试行)》的通知57京国土矿[2005]744号2005-10-27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58京国土矿[2005]752号2005-10-31关于完善矿泉水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标准的通知59京国土耕[2005]828号2005-11-29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0京国土勘[2005]831号2005-12-1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61京国土勘[2005]832号2005-12-1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技术指南》的通知62京国土勘[2005]833号2005-12-1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63京国土勘[2005]908号2005-12-30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64京国土监[2006]268号2006-1-6关于印发《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监察管理意见的通知》65京国土规[2006]115号2006-2-28北京市关于修改区(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办法(试行)66京国土籍[2006]195号2006-4-7关于下发《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67京国土热[2006]212号2006-4-17关于加强地热回灌保护地热资源的通知68京国土监[2006]7号2006-5-12关于印发《非法占用土地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69京国土市[2006]290号2006-5-20关于发布《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70京国土耕[2006]343号2006-6-20关于稳步推进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社会化有关问题的意见71京国土法[2006]440号2006-7-18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的办法(试行)》的通知72京国土耕[2006]583号2006-9-18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3京国土耕[2006]584号2006-9-18关于加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4京国土耕[2006]585号2006-9-18关于开发未确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京国土征[2006]643号2006-10-12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结案工作的通知76京国土征[2006]656号2006-10-12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前期工作的通知77京国土勘[2006]702号2006-11-1关于印发《地热井勘查资料整理汇交及报告编写要求》的通知78京国土耕[2006]746号2006-11-15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分家析产后能否新批宅基地的批复79京国土耕[2006]768号2006-12-10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农田整理技术导则》的通知802006-12-20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工作程序及时限要求》的通知81京国土法[2007]96号2007-3-5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的通知82京国土耕[2007]108号2007-3-7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83京国土法[2007]208号2007-4-12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84京国土籍[2007]416号2007-6-22关于五十年代河北省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是否可以作为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意见85京国土矿[2007]530号2007-7-30关于印发北京市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缴纳办法的通知862007-8-8关于抵押登记工作若干问题的批复87京国土耕[2007]568号2007-8-10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论证工作的通知88京国土耕[2007]581号2007-8-14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89京国土市[2007]622号2007-8-30关于停止执行458号文件加快遗留项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0京国土耕[2007]652号2007-9-6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91京国土市[2007]692号2007-9-12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922007-9-12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成果国土部门审查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93京国土籍[2007]751号2007-9-29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94京国土籍[2007]768号2007-10-11关于下发《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操作流程》的通知95京国土市[2007]774号2007-10-12关于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置房供地办法的初步意见96京国土籍[2007]804号2007-10-19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97京国土市[2007]865号2007-11-8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试行)》的通知982007-12-20关于加强我市军队、武警部队农副业生产基地土地权属登记工作的通知99京国土征[2008]16号2008-1-7关于印发《北京市征地补偿费征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00京国土籍函[2008]72号2008-1-22关于企业间委托银行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101京国土法[2008]85号2008-2-26关于取消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102京国土籍函[2008]287号2008-4-15关于对50年代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效力问题的批复103京国土籍[2008]177号2008-4-21关于印发土地登记公告样式的通知104京国土市[2008]256号2008-6-2关于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职能调整试点区(县)土地一级开发审核、招标、监管和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05京国土矿[2008]284号2008-6-16关于加强矿泉水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矿泉水资源合理利用的通知106京国土籍函[2008]546号2008-6-24关于对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载“超占面积”建房定性问题的意见107京国土法[2008]304号2008-6-25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协助执行事项的规定的通知108京国土籍[2008]350号2008-7-1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土地总登记过程中与规划管理衔接问题的通知109京国土办[2008]364号2008-7-14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文件的通知110京国土市[2008]102号2008-8-28关于对北京市符合458号文件的遗留项目进行分类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11京国土勘[2008]465号2008-9-5关于做好我市地质勘查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112京国土热[2008]531号2008-10-15关于地源热泵(地埋管方式)项目需进行地质条件评估及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的通知113京国土征[2008]647号2008-12-18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114京国土耕[2008]691号2008-12-31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5京国土法[2009]49号2009-1-14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116京国土环[2009]77号2009-2-24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7京国土矿[2009]96号2009-3-3关于加强矿山监督管理防范矿山越界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118京国土籍[2009]245号2009-4-2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确权登记问题的通知119京国土籍[2009]259号2009-5-4关于土地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收回问题的通知120京国土耕[2009]384号2009-6-22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的通知121京国土籍[2009]604号2009-9-17关于原外销商品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22京国土环[2009]770号2009-12-25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123京国土监[2009]795号2009-12-31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24京国土籍[2010]172号2010-4-23关于统一我市土地管理数据坐标系的通知125京国土籍[2010]174号2010-4-23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的通知126京国土用[2010]222号2010-5-18关于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和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127京国土矿[2010]256号2010-5-31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公开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128京国土市[2010]336号2010-6-9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中村”整治后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29京国土勘[2010]289号2010-6-21关于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130京国土籍[2010]320号2010-7-6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管理的通知131京国土耕[2010]368号2010-8-1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132京国土籍[2010]394号2010-8-18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为公司债券持有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33京国土籍函[2010]1098号2010-8-20关于拆迁范围内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134京国土耕[2010]440号2010-8-27关于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35京国土籍[2010]462号2010-9-19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1362010-10-12关于进一步加强研发、工业项目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37京国土籍[2010]481号2010-10-12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军用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38京国土籍[2010]489号2010-10-19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39京国土籍[2010]491号2010-10-19关于北京市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140京国土用[2010]519号2010-11-4关于加强土地出让合同批后监管的通知141京国土勘[2010]569号2010-11-26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142京国土籍[2010]591号2010-12-6关于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网点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通知1432010-12-7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办法》的通知144京国土调[2010]608号2010-12-9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145农村土地颁证办发[2011]1号2010-12-31关于积极推进我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146京国土勘[2011]19号2011-1-11关于进一步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通知147京国土籍[2011]43号2011-1-28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办理本市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手续的通知148京国土用[2011]63号2011-2-17关于进一步下放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权限的通知149京国土市[2011]82号2011-2-28关于下发区县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授权批复有关工作的通知150京国土监[2011]103号2011-3-16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151京国土籍[2011]204号2011-5-10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52京国土调[2011]271号2011-6-9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153京国土法[2011]349号2011-7-25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154京国土法[2011]361号2011-7-28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155京国土籍[2011]365号2011-7-29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156京国土籍[2011]366号2011-7-29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157京国土籍[2011]445号2011-9-19关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审查办法(试行)》实施前批而未供项目权属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158京国土籍函[2011]1024号2011-9-29关于自然人、企事业单位能否作为土地抵押权人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159农村土地颁证办发[2011]5号2011-9-29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和《北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160京国土监[2011]564号2011-11-24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61京国土登﹝2011﹞665号2011-12-27关于在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土地登记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162京国土调[2011]629号2011-12-21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指导目录》(主动公开部分)的通知163京国土信[2011]632号2011-12-22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所有申报材料实行电子报盘的通知164京国土矿[2012]106号2012-2-29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免(减)审批办法》的通知165京国土调[2012]109号2012-3-6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大纲》(主动公开部分)的通知166京国土监[2012]190号2012-4-17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约谈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突出区县、乡镇政府领导人暂行办法》的通知167京国土耕[2012]234号2012-5-3关于涉嫌非法占用耕地案件有关鉴定事项的通知168京国土籍[2012]266号2012-5-17关于办理北京市电力公司电力设施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69京国土征[2012]282号2012-5-30关于代征绿地征转用有关问题的通知170京国土法[2012]302号2012-6-7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和“办理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书”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形式的通知171京农颁办发[2012]34号2012-6-8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主体问题的意见172京国土籍函[2012]694号2012-7-6关于对个人独资企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173京农颁办发[2012]53号2012-8-2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174京国土利[2012]427号2012-8-24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条款的通知175京国土耕[2010]440号2012-8-27关于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76京国土籍函[2012]931号2012-9-3关于房屋土地转移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涉及土地权属审查有关问题的批复177京国土耕[2012]466号2012-9-17关于加强土地整治中介机构服务管理的通知178京国土征[2012]489号2012-9-27关于推进征地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179京国土用[2012]483号2012-9-25关于在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土地划拨公示及划拨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180京国土籍函[2012]1126号2012-10-18关于通州区次渠镇次渠工业区信用分社等土地权属性质有关问题的批复181市农颁办发[2012]63号2012-11-20关于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182京国土征[2012]565号2012-11-22关于规范建设用地报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83京国土法[2012]576号2012-11-29关于公布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三批)184京国土籍[2012]633号2012-12-28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储备土地登记办法》的通知185京国土籍[2012]634号2012-12-28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结束——。
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拔转换出让费用怎么收

Humans cannot create opportunities, but they can seize those opportunities that have already appeare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拔转换出让费用怎么收如果是单位或企业用地需先向所在地国土资源局打转让申请或补交出让金申请;个人的转让国土局直接有这个程序,找一个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出你的土地价格,然后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与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普通的私人房子直接找到国土局权属登记中心办理出让合同后在进行土地证变更就可。
这几年来国有的土地不断的得到开发,很多的土地在经过当地政府或者是国务院的允许后,开发商就会在土地上面建造各种的建筑物,但是有一个问题不能忽视,就是土地的划拔转换和出让,而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拔转换出让费用怎么收应该是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了,下面为大家做一下介绍。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拔转换出让费用怎么收(一)国有划拨土地证转为国有出让土地证1、如果是单位或企业用地需先向所在地国土资源局打转让申请或补交出让金申请;2、个人的转让国土局直接有这个程序,找一个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出你的土地价格,然后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与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3、普通的私人房子直接找到国土局权属登记中心办理出让合同后在进行土地证变更就可以。
(二)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使用范围不同:划拨土地属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不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目前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也均以划拨方式取得。
2、取得对价不同:划拨土地是政府无偿提供给用地者的,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仅须支少量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甚至是无偿获得;出让土地则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场价从政府手中购得。
3、使用期限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因此,除非政府因规划变更需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者要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使用者可以无限期使用。
国有土地使用证证照办理流程

国有⼟地使⽤证证照办理流程中国的⼟地分两种类型,⼀种是国有⼟地,⼀种是集体⼟地,国有⼟地是可以办理⼟地使⽤证的,⼟地使⽤证办理下来会有很长时间的使⽤年限,国有⼟地应该怎样办理呢,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国有⼟地使⽤证办理流程有哪些(⼀)办理程序《国有⼟地使⽤证》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
⼟地登记申请⼈(使⽤者)应持有关⼟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资源局提出申请。
1、⼟地登记申请(1)有关宗地来源的批复及批准⽂件,建设⽤地许可证。
提交国有⼟地使⽤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地使⽤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地使⽤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地使⽤的国有⼟地使⽤证书。
(3)提交⼟地登记申请⼈的、户⼝薄。
企事业单位的⼟地使⽤者应提交⼟地登记法⼈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证、法⼈。
2、地籍调查对⼟地登记申请⼈的⼟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
查清⼟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积、⽤途及⼟地使⽤者的有关情况。
并要求宗地四周邻居界线清楚,⽆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3、⼟地权属审核⼟地登记机关对⼟地使⽤者提交的⼟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审核,决定对申请⼟地登记的使⽤者⼟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4、颁发国有⼟地使⽤权证书。
(⼆)评估收费根据⾏政许可收费标准收取以宗地评估报告评估基准地价的总额计算各项费⽤。
办理国有⼟地使⽤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有哪些操作流程推荐回答:办事规程:⼀、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三、校准登记四、颁发证书所需材料:⼀、商品房、房改房、拆迁返还房、经济适⽤房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转让⽅应提供的材料:1、⼤⼟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004年10⽉1⽇以后颁发的⼟地证应提供由成都市国⼟资源局地籍事务部出具的(⼟地⽤途⾯积分摊计算表1份);2、⼟地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3、⼯商营业执照或⾏政、事业代复印件1份;4、总产权复印件1份;5、⼟籍调查表复印件1份,《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到成都市国⼟资源局提取);6、《⼟地登记卡》(到成都市国⼟资源局提取);7、产权测量报告;8、申请书1份;9、法⼈明、委托书各1份,法⼈、受托⼈复印件各1份;10、分割情况说明;11、共⽤宗⼟地使⽤权分摊⾯积总表1份(第1次分割)12、本次分摊情况表:⽼⽅法⽤⼟地分割变更登记明细表及共⽤宗使⽤权登记表;新⽅法⽤共⽤宗⼟地使⽤权分摊⾯积汇总表。
北京市土地出让金标准

北京市土地出让金标准
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
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新三板股权认购流程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三板股权认购流程摘要:新三板市场越来越火热,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涌入到新三板的市场中来,大家都希望加入到这个市场中来,但是有很多投资者对新三板股权认购流程不太了解。
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解读新三板的股权认购流程。
新三板股权认购的具体流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中的相关规定:第三条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第四条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第六条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投资者;(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第七条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本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本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机构投资者不受前款限制。
第八条主办券商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细则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和业务流程,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北京市关于调整《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交易所、市中介所、市权属登记服务中心、各区、县房地局:为促进我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推动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现决定对《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京国土房屋市字[2000]第40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作如下调整和补充,并将“若干规定”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一、将若干规定“二、关于征徇原产权单位意见的问题”调整补充为:(一)凡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险与原产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的(不含住满五年一项)以外,可产权单位同意,同时还应征询原产权单位在同等价格下是否优先购买的意见,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后方可另行出售。
(三)对职工征询原产权单位是否优先购买意见不予答复的,可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向其发函,以寄出邮戳日为准十日内仍不答复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若干规定“三、关于土地出让年期的确定”调整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从该栋楼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限;其土地使用年期一律定为70年,同一楼房的其他各套房屋再出售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依次予以核减,以保证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让年期终止日相同。
已按原规定确定土地出让年期的房屋产权人,可按照本规定到相应管理部门变更出让年期。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期减去使用的年限计算。
三、在仍执行(99)京房改办字第130号文中由购房人按房屋买卖成交价规定比例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一规定外,允许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的产权人,按所购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依130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使其房屋成为商品房,该房屋上市交易所得售房款扣除应纳税费后,余款全部归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5•【字号】宜政办秘[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办法的通知(宜政办秘〔201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5日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办法(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为保障土地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我市房产上市交易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工作,现就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有关事宜制定如下办法:一、补缴对象:市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含自办)补办出让手续的商业用房、住宅用房(包括原有住房、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安居房等)。
二、收取依据:主要依据《关于执行新一轮安庆市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宜政办秘〔2012〕15号)相关规定。
其中所指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所有权收益,即土地净收益,不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费用等。
三、计算方法:1.商业用地出让金计算公式应缴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面积×基准地价×40%×区位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实际容积率÷平均容积率2.住宅用地出让金计算公式应缴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面积×基准地价×10%×实际容积率÷(平均容积率×1.5)(注:①实际容积率是指该房屋建筑面积÷该房屋分摊的土地面积。
2024年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5篇

2024年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5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出让方):[甲方名称]乙方(受让方):[乙方名称]鉴于甲方持有某地块之划拨土地使用权,现经双方协商,就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出让地块概况本次出让的地块位于[具体位置],土地面积[具体面积]平方米,用途为[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二、补办出让事项鉴于甲方已依法取得该地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现双方同意,由甲方补办相关手续,将该地块之土地使用权由划拨转为出让,并由乙方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
三、出让条件1. 出让年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具体年限]年。
2. 土地出让金:乙方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3. 支付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4. 其他费用:除土地出让金外,乙方还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关税费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费用。
四、土地使用要求1. 乙方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 乙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3.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4.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乙方应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当地政府。
五、手续办理1. 甲方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由划拨转出让的相关手续。
2. 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所需资料。
3. 手续办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2. 若甲方未能按期办理土地使用权由划拨转出让的相关手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3. 双方因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仅供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使用)(正本)》.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仅供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使用)(正本)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合同双方:出让方:法定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职务:受让方:法定地址(或户口所在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2.本合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其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3.出让方式:协议4.出让方以现状出让给受让方的宗地位于-o具体位置见附图。
5.出让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6.土地用途:<>7.土地使用权岀让年限:—年,自_年_月_日起始计算,至—年 _月_日终止。
8.地价款在本合同中只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受让方以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一次性向出让方交纳土地出让金。
9.在受让方付清全部土地岀让金后,出让方向受让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并注明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不颁发。
10.受让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按照《房地产管理法》、《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可依法附随房屋所有权一同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贈与)、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附随房屋一同继承。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0•【字号】京建法〔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相关工作程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工作流程(一)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补偿决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作出补偿决定的请示;2.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公房租赁关系的调查资料,涉及未经登记建筑的,需提交认定处理意见;3.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及送达凭证,以及分户评估报告相关复核、鉴定情况;4.对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的具体补偿方案;5.产权调换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6.其他与补偿决定有关的材料。
(三)区人民政府原则上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补偿决定作出后,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二、规范补偿决定等文书送达程序(一)补偿决定文书应当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并保存送达的证据。
补偿决定文书可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时也可要求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补偿决定等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电子送达地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c92160f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3bddf51.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为做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被征收房屋的认定(一)房屋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
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出租公房建筑面积,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确定。
经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同意,成套楼房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
(三)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经核实属于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规定使用年限的年平均房屋重置价乘以剩余年限的数额给予补偿;属于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公房的征收补偿(四)征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编号:合同/协议模板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仅供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使用)(正本)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
合同双方:
出让方:
法定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让方:
法定地址(或户口所在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2.本合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其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
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3.出让方式:协议
4.出让方以现状出让给受让方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
具体位置见附图。
5.出让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6.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始计算,至____年__月__日终止。
8.地价款在本合同中只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受让方以人民币(大写)____仟____佰____拾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小写)¥______元,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一次性向出让方交纳土地出让金。
9.在受让方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出让方向受让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并注明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不颁发。
10.受让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按照《房地产管理法》、《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可依法附随房屋所有权一同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
土地使用权可以附随房屋一同继承。
11.受让方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现状土地利用条件使用土地。
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要求。
12.土地使用权因出让所限届满、提前收回或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终止手续按《房地产管理法》、《条例》及《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13.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14.双方应按本合同履行各自义务,自觉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
如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
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7.本合同正本两份,合同双方各一份;本合同副本两份,市、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各一份。
出让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受让方:(盖章)
____年__月__日房屋产权登记表
收件号:字第号
产别:登记种类:收件日期:年月日
│座落│(新)_________区│地号│新旧│
├───├号楼(旧)││││
│幢号│方向│间数│建筑面积m2│楼(幢号)│部位及房号│结│间数│建筑面积m2│
│││││││构│││
│平房│楼房│
│││││││合计││
││││││附记:另有间建筑面积m2与邻户共有共用,不在│
├───├───├───├─────├────├以上间数以内。
│
│合计││││
│交验│房产所有证件年月日继承证明件年月日共有执照件年月日││契证│委托书件年月日买契件年月日公证书件年月日│
││建筑执照件年月日│
│产价││产权来源││
│登记人│盖章│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职业│住址及电话│
│姓名│││││││
│现产权│││││││
│人│││││││
│原产权│││││││
│人│││││││
│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