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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情况

融资租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融资方式,是金融创新的产物。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在国家立法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努力下,近二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目前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也已有17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已经由最初的9家发展到37家,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达100多家。注册资本超过500亿元人民币,可承载的资产管理规模可达6000亿元人民币以上。而融资租赁在国外发展迅速,2005年全球融资租赁成交额达到5791亿美元。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业几乎渗透到所有行业和各种类型的设备中,并占有相当大的投资比例。美国目前融资租赁企业达3000多家,在资本融资方面的渗透率达30%。而中国目前融资租赁企业只有200多家,渗透率不足5%。由此看来,我国融资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制约其继续发展的问题还很多。

它的长足发展一方面给租赁产业本身带来了收益,但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它也带给承租人巨大的利益和具体的好处。它有独特的融资方式,其主要的职能就是以融物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融资。在发达国家,它已成为设备投资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渠道。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于无论多大的企业,银行对都有一定的信贷额度。而融资租赁则为企业开辟了新资金渠道,从而突破信贷额度,取得资金用于企业的项目建设,如一些急需资金的“短平快”项目。同时,一些管理规范、前景好的中小企业由于资信问题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融资租赁则以融物的方式为其提供了另一种选择渠道。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途径,可为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大企业“锦上添花”,也可为前景好、资金较紧张的小企业“雪中送炭”。

其次,加快和促进技术改造,抢占了市场和技术制高点。融资租赁一方面可以为承租人提供了加速租赁设备折旧的便利,实际上也就等于把一些应上缴国家的税款用来偿还租金,从而加速了设备更新改造的步伐。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可以为承租人的技术改造提供充足的资金,使其能够在同行中率先引进和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率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满足产业升级、产品换代的需要。而且租赁方式的选择还使承租人不用担负技术进步和技术变革可能带来的设备落伍、淘汰的风险,对承租人不断地及时更新技术装备,跟上技术革新的脚步,保持技术优势和抢占市场份额十分有利。对于技术革新节奏较快传统企业和一些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融资租赁这方面的优势则更是显而易见。

融资租赁中的回租方式还可以帮助承租人盘活存量资产,获取经营环节中急需的流动资金,弥补资金缺口,从而增加企业资产的流动性。根据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租赁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人可以在租金的资本化和费用化方面有所选择,并可在租金的比例和留购方式上有所选择。从而降低负债率,改善企业财务报表形象。如银行、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在固定资产比例过高情况下,通过直租或回租方式租进设备,租赁资产作为其表外资产,有利于这些承租人调整资产结构,盘活存量资产,改善资产负债比例,提高资本收益率。这方面对于一些拟上市公司也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但是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还存在困难和问题,目前我国融资租赁的社会认知程度不高,融资租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人们对这个新兴行业比较陌生,习惯于传统的经验和方式,对所有权更为重视,加之对融资租赁业的宣传导向相对滞后,使得融资租赁的性质、特征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鲜为人知,迄今为止就连全行业准确的信息统计数字都没有。其次,融资租赁企业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任何一个融资租赁公司仅靠自身资金来开展业务是难以为继的,必须开辟多种融资渠道。但是按照我国现行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十分狭窄,以银行短期信贷资金为主,而融资租赁业务的资金需求集中在设备购置、技术改造、高新科技开发转化等项目,一般需要两三年,长的要四五年,属中长期资金,二者不相匹配。

还有就是承租人恶意拖欠租金现象比较频繁,且管控措施有限。我国承租企业一直以来难以顺利发展壮大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客户拖欠租金,致使企业流动资金经常处于紧张状态,多数企业存在15%以上的租金拖欠情况,严重的甚至拖欠率达%70%。这种情况导致企业正常业务的顺利开展受到严重影响,另外,我国政策在追讨所欠租金方面的具体规定有限,企业很多情况下难以顺利追讨应得的利益。缺乏统一的登记平台束缚了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目前市场上所有的融资租赁公司都没有被允许进入央行的征信系统。各个租赁公司凭借其拥有的有限信息来评估顾客的信用状况。导致的结果是严重削弱了融资租赁公司事先控制风险的能力,而且也失去了事中督促客户按时还款的重要手段。我国对于以动产作为融资对象的交易缺乏统一的登记系统。就算汽车等特殊物品有登记系统,也缺乏全国统一的登记系统。汽车的抵押登记一般是通过当地车管所进行的,每个地方的登记制度和要求都不同,这大大增加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运营成本。对于其他的动产登记在我国一直没有统一的规定。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登记平台,一旦承租人变卖租赁设备,租赁公司很难对抗善意取得设备的第三人。这对于保护租赁公司的权益非常不利。

所以,现在促进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对策很重要。其实可以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发行

债券。在债券市场上直接融资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渠道。比如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和卡特彼勒金融服务公司就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公司债券和短期票据。尽管这些公司的母公司都实力雄厚,但是他们还是会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在资本市场上融资。这些在资本市场独资发债的租赁公司本身虽然不是上市公司,但是他们因为单独发行债券从而需要单独披露本身的财务状况。这一方面丰富了其融资渠道,另外一方面也有利于市场参与者监督其管理风险的能力。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筹资渠道过于狭窄,目前唯一比较可靠的融资渠道是来源于银行贷款。这就造成其资金成本比较高,使得公司与银行在市场竞争上明显处于劣势。银监会批准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虽然在管理规定上容许他们在经批准后发行金融债券,但是具体的发行办法一直没有出台。即使发行办法出台,也是仅仅解决了属于银监会监管的那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对于绝大部分目前由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合适的资金来源仍遥遥无期。解决之策是融资租赁公司的筹资渠道应该统一平台。虽然两类公司分属不同的监管机构,但是他们的业务性质没有本质区别。银监会和央行在制定金融债券发行办法的时候,应该将目前不属于银监会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考虑进去。只要满足发行办法的规定条件,公司无论属于何种机构监管都应该允许发行金融债券。

其次是理顺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关系。为了理顺融资租赁行业中的税收问题,财政部应尽快考虑将融资租赁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但是就融资租赁行业,这个改革已经刻不容缓。因为融资租赁行业在整个营业税中所占比例并不高,实行增值税不会对国家和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造成巨大冲击。实行增值税对于融资租赁行业所带来的好处是非常巨大的。目前很多融资租赁公司不敢开展经营性租赁是由于国家的税收政策模糊不清。经营性租赁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也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发挥长处从而和银行错位竞争。最后,可以解决融资租赁公司处理收回设备处理时税收负担过重的问题。

另外相关监管部门也应该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融资租赁物品登记平台,并制定全国统一的登记规则。而从事二手设备的交易商可以在这个统一平台上去查询该设备是否属于融资租赁设备从而避免购买产权不完整的设备。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融资租赁公司的权利也将促进我国二手设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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