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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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
关于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
通知
《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已经由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施行。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培训及资格认证有了统一规范和科学依据,并已正式纳入国家考试制度这一法制轨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35号文件】的精神与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执证上岗”的原则,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和职业资格考试将是社会工作者从业人员的必然趋势,为进一步配合政府大力推行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通过规范的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有效提升我国社会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从而强化科学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一、报考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社会工作职业的有关人员,从事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考试级别
中级技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中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三、考试时间及地点
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证书颁发
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和教育部颁发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登记管理和网上查询,全国通用,终身有效。其可作为招聘录用、考核晋升、岗位续聘、职称评定、加薪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考试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笔试方式,60分以上为鉴定合格成绩。
六、申报条件
助理社会工作者(三级)报名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中级社会工作者(二级)报名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