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详解_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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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规定》新增的关于瓦斯地质问题采用2009年颁布的《防治煤与瓦 斯突出规定替代1995年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5、资源条件变化
深部未曾开采区域,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如地温高、压力大、瓦斯问题 突出等等;
据统计,我国已探明煤炭资源中,埋深超过千米的约占50%,目前我国煤矿 开采深度每年以8m至12m的速度增加。我国煤矿目前平均采深已达500多米, 采深超过千米的矿井47处,年产能9456万t,最深超过1500m。
• 所以在本次修订中讲《矿井地质规程》名称修改为《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
“矿井”→“煤矿”
• 在《煤炭工业设计规范》(GB50215-2005)中明确了矿井仅指地下开采的煤矿 。
➢ 第一章 总则(增加3条):
• 第六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 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原《规程》强调:研究与解决煤矿 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以适应煤矿 生产建设的需要。 ◆本次《规定》强调:查明隐蔽致灾 因素,处理灾害,预防事故。
➢ 主要任务: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1、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 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2、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新增)。 3、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 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4、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 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5、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一、《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出台背景、适用 范围、主要任务和目标要求;
➢ 出台背景:
1、时间因素:
上次的规程出台距今已经30年了;
2、煤矿经济类型多样化:
企业经济类型的变化给煤矿 单一的投资模式、经济效益 需求发生变化,使得规程不 适合形势发展的需要;
3、技术发展的需要
煤矿采掘新技术的应用使得 原规程不能适应技术的要求,如 高产高效大采高综放工作面。 神 东集团采用郑煤机生产的7m 高大 支架,使得工作面单产超过万吨。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培训课件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解读
陈江峰 教授、博士(后)
河南理工大学
Biblioteka Baidu
培训依据:新规定2014.3.1实施,替代1984《矿井地质规程》
(试行)和1983《露天煤矿地质规程》 (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
•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 业: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 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了《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3年12月31日
➢ 讲解提纲:
• 一、《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出台背景、适用范围、主要任务和目标要求; • 二、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 三、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 四、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 五、煤矿地质观测与综合分析; • 六、煤矿建设阶段的地质工作; • 七、煤矿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 • 八、煤矿闭坑阶段的地质工作; • 九、煤矿地质信息化工作; • 十、附则 • 共计10章100条(原《矿井地质规程》总计8章77条)
• 第七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 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 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 第八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 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绿色开采,自动化开采,无 人开采都对煤矿地质条件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
4、 规范规定的更新替代
(1)原1984年实施的《矿井地质规程》中依据的《矿井水文规程》(1986) 已经被2009年颁布的《煤矿防治水规定》所替代。
(2)原《矿井地质规程》中的储量分类方案早已作废,被1999年发布的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所替代,煤炭资源储量分类 也已经变更,具体体现在2002年的《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DZ/T02152002)中,这就使得《矿井地质规程》相关内容无法可依。
➢ 适用范围: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 第十章 附则
•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11月颁发的《 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和1984年5月颁发的《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同 时废止。
• 由此说明包括所有煤矿山,也就是说包括了井工开采与露天开采。
6、 安全问题
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要求更为严格的安全生产环境,这一切都与煤矿地 质条件密切相关,需要煤矿地质工作超前实施或紧密相随。
如华北煤矿山的水、瓦斯、地应力;南方煤矿山的水、瓦斯、地质灾害; 西北煤炭自燃问题等等。
➢ 制定目的: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
二、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 修订内容:
第二章 第一条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原为矿井地质条件分类) ◆井工开采:
1、5类变4类(指按照矿井地质条件分5大类矿井——当构造复杂程度和稳层稳 定程度均为Ⅳ类时,称之为五类矿井,变更为煤矿地质类型为四大类—— 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
2、增加瓦斯类型; 3、增加水文地质类型 4、修订了煤层倾角指标 5、明确了特殊地质因素 6、注记中明确了划分依据
5、资源条件变化
深部未曾开采区域,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如地温高、压力大、瓦斯问题 突出等等;
据统计,我国已探明煤炭资源中,埋深超过千米的约占50%,目前我国煤矿 开采深度每年以8m至12m的速度增加。我国煤矿目前平均采深已达500多米, 采深超过千米的矿井47处,年产能9456万t,最深超过1500m。
• 所以在本次修订中讲《矿井地质规程》名称修改为《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
“矿井”→“煤矿”
• 在《煤炭工业设计规范》(GB50215-2005)中明确了矿井仅指地下开采的煤矿 。
➢ 第一章 总则(增加3条):
• 第六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 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原《规程》强调:研究与解决煤矿 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以适应煤矿 生产建设的需要。 ◆本次《规定》强调:查明隐蔽致灾 因素,处理灾害,预防事故。
➢ 主要任务: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1、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 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2、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新增)。 3、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 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4、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 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5、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一、《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出台背景、适用 范围、主要任务和目标要求;
➢ 出台背景:
1、时间因素:
上次的规程出台距今已经30年了;
2、煤矿经济类型多样化:
企业经济类型的变化给煤矿 单一的投资模式、经济效益 需求发生变化,使得规程不 适合形势发展的需要;
3、技术发展的需要
煤矿采掘新技术的应用使得 原规程不能适应技术的要求,如 高产高效大采高综放工作面。 神 东集团采用郑煤机生产的7m 高大 支架,使得工作面单产超过万吨。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培训课件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解读
陈江峰 教授、博士(后)
河南理工大学
Biblioteka Baidu
培训依据:新规定2014.3.1实施,替代1984《矿井地质规程》
(试行)和1983《露天煤矿地质规程》 (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
•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 业: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 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了《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3年12月31日
➢ 讲解提纲:
• 一、《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出台背景、适用范围、主要任务和目标要求; • 二、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 三、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 四、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 五、煤矿地质观测与综合分析; • 六、煤矿建设阶段的地质工作; • 七、煤矿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 • 八、煤矿闭坑阶段的地质工作; • 九、煤矿地质信息化工作; • 十、附则 • 共计10章100条(原《矿井地质规程》总计8章77条)
• 第七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 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 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 第八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 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绿色开采,自动化开采,无 人开采都对煤矿地质条件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
4、 规范规定的更新替代
(1)原1984年实施的《矿井地质规程》中依据的《矿井水文规程》(1986) 已经被2009年颁布的《煤矿防治水规定》所替代。
(2)原《矿井地质规程》中的储量分类方案早已作废,被1999年发布的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所替代,煤炭资源储量分类 也已经变更,具体体现在2002年的《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DZ/T02152002)中,这就使得《矿井地质规程》相关内容无法可依。
➢ 适用范围: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 第十章 附则
•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11月颁发的《 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和1984年5月颁发的《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同 时废止。
• 由此说明包括所有煤矿山,也就是说包括了井工开采与露天开采。
6、 安全问题
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要求更为严格的安全生产环境,这一切都与煤矿地 质条件密切相关,需要煤矿地质工作超前实施或紧密相随。
如华北煤矿山的水、瓦斯、地应力;南方煤矿山的水、瓦斯、地质灾害; 西北煤炭自燃问题等等。
➢ 制定目的: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
二、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 修订内容:
第二章 第一条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原为矿井地质条件分类) ◆井工开采:
1、5类变4类(指按照矿井地质条件分5大类矿井——当构造复杂程度和稳层稳 定程度均为Ⅳ类时,称之为五类矿井,变更为煤矿地质类型为四大类—— 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
2、增加瓦斯类型; 3、增加水文地质类型 4、修订了煤层倾角指标 5、明确了特殊地质因素 6、注记中明确了划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