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户的纳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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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的纳入条件
1、人均纯收入标准是低于3026元(2010年2500元不变价计算)的全部纳入识别对象。
2、“两不愁三保障”[吃穿有问题(包括安全饮水有问题),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未得到有效解决全部纳入贫困户识别对象。
3、父母有子女,但将父母单独分户的,单独分户的父母不能成为贫困户;子女符合贫困户识别对象的,父母可以与子女并户,一并纳入识别范畴。
4、父母是贫困户,其中一子女为贫困户,其他子女家庭条件一般,父母可与贫困子女家庭一并纳入贫困户;
5、父母是贫困户,其中一子女为贫困户,另一子女为公职人员或大中型企业工作人员的,父母不能纳入贫困户,本次按程序剔除;
7、父母为贫困户,子女全部迁出本县的,且子女家庭条件一般的,镇村通过调查核实,收集相关佐证资料报县脱贫办备案认定后,父母可保留贫困户。
8、家里贫困,符合贫困户识别的条件,按照户口簿录入人口时,如果家里的大学生(义务兵)因户口迁移转为城镇人口,通过镇村核实,将相关说明材料报县脱贫办备案认可后,可以将家里非农村户口的大学生(义务兵)录入《系统》,确保贫困户大学生(义务兵)享受扶贫优惠政策。
违反以下“九条红线”将强制删除或禁止纳入
1、建(购)商品房(移民搬迁安置房除外)、或现有住房装修豪华、家用电器豪华、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扶贫标准的,不能成为贫困对象。
2、家庭拥有小轿车(帮扶部门资助的车辆除外)、大型农用车、工程机械的,不能成为贫困对象。
3、家中有现任村干部(村支书、村主任、村副支书、村副主任、村文书)的,不能成为贫困对象。
4、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中有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由财政部门统发工资且在编的或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连续十年以上,收入较稳定的(军烈属除外),或子女完全有赡养能力的贫困户不能成为贫困对象。
5、家庭成员有担任私营企业负责人的,长期从事各类工程承包、发包等盈利性活动的,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能成为贫困对象。
6、未如实提供家庭收入,隐瞒生活财产,故意放弃或转移生活财产的,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的、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不能成为贫困对象。
7、家中一年以上无人居住、无法取得联系、无法提供其实际居住证明、人户分离的,不能成为贫困对象。
8、因赌博、吸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长期从事邪
教活动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且拒不改正的,不能成为贫困对象。
9、对贫困户识别公示期间举报查实后的,或者群众举报和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不能成为贫困对象。
10、集中供养五保人员不能成为贫困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