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检测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检测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通知

各州(地、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以下简称《建筑节能验收规范》),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按照《建筑节能验收规范》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所用的材料和设备要进场复验、见证取样送检和现场实体检验等专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收费依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等质量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06〕691号)中所规定的标准。为了统一全省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检测费计算方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费用自理。竣工结算时凭检测单位出具的收费发票计算税金后列入工程总造价。

2、拟建工程招标时,招标人要在工程预留金中考虑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检测费用,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检测费用数额。此项费用高层建筑工程按工程直接费的0.6%、其他建筑工程按工程直接费的1%估算,工程竣工时按实际发生的检测费用结算。

3、本通知中的各项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

4、本通知中的各项规定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