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防火精神——在主动履职中践行公安防火精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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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精神——在主动履职中践行公安
消防精神
公安部消防局在继承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总结抗震救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忠诚可靠、赴汤蹈火、服务人民”新时期公安消防精神,这既是公安消防部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牢牢把握政治方向和政治任务的客观要求,也是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消防事业新发展的精神动力;既有力表明了公安消防部队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加强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提高部队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的坚强决心,也充分反映了广大消防官兵主动融入大局、高效服务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忠实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坚定信念。

各级消防部队要充分认识弘扬新时期公安消防精神的重要意义,通过学习、讨论和实践,引导广大官兵牢记党的宗旨,忠实履行使命,在不懈追求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健康发展的目标定位中,增强践行公安消防精神的坚定性和自觉性。

践行新时期公安消防精神,必须坚持把党的领导、忠诚可靠作为第一政治。

要始终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的方针,加强以“忠诚”为核心的理想信念、勤政廉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荣辱观、消防职业道德等教育,加强理论武装,使广大官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要把“忠诚可靠”作为检验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首要标准,不断增强各级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水平、驾驭消防工作的能力、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的本领,努力在新的起点上推进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再上新台阶、实现新发展。

践行新时期公安消防精神,必须坚持把维护稳定、献身使命作为第一责任。

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对消防工作的满意度。

各级部队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前移预防关口,强化源头管理,持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

要扎实推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壮大多种形式消防
力量,认真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切实提高城乡抗御火灾的能力。

要深入开展大教育大培训工作,培育官兵赴汤蹈火、一往无前、顽强拼搏、敢打必胜的勇气和胆略,全面提高队伍的业务技能和素质。

要建立完善灭火救援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灭火救援预案建设,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训练和实战演练,不断提升部队遂行紧急任务、处置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

践行新时期公安消防精神,必须坚持把公正执法、服务人民作为第一生命。

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把满足人民群众新期盼,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消防工作成效、更直接地体现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惠及人民群众上。

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规范消防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消防服务机制。

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大力推行警务公开,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最大限度地让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提高消防执法的公信力导游爱岗敬业演讲稿——用心服务搭建桥梁|新津法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演讲稿——扬法治理念,展法官风采|警察演讲稿——震撼人心的美丽|公司爱岗敬业演讲稿:爱岗敬业,我们无怨无悔|法警演讲稿——甘守清贫写辉煌|一名记者爱岗敬业演讲稿|我与医学的不解之缘|房产管理局工作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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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人员丢失枪支酿成恶果是否构成
玩忽职守罪-
2003年10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到其女友刘某家闲玩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其佩带的“五四”式手枪一支及子弹10余发置于刘某家卧室床头柜中。

2004年1月21日晚罪犯甲、乙兄弟二人(均已判刑)潜入刘某家盗窃时,盗走王某放置于刘某家的手枪及子弹。

2004年3月26日晚,罪犯汪某、李某(系罪犯甲、乙朋友)持盗窃的王某的手枪及子弹窜到某市伺机作案时与执勤民警相遇,汪某、李某开枪袭击民警,造成民警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汪某在逃跑途中将枪支丢弃,后两罪犯被抓获。

二、分歧意见
丢失枪支酿成恶果被告人王某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一案,公诉人和辩护人存在不同的意见:一是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构成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的辩护人为其作了无罪辩护,其辩护意见如下:
1、王某的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其理由是王某所任的公安消防机关,其职能是实施消防监督管理,保管枪支不是王某的工作职责,其丢枪行为未侵犯其所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

同时,王某无法预见李某等人的犯罪行为,主观上对该案的严重后果不存在过失,因此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2、王某的丢枪行为同“袭警”案件不存在内在的、必然的、直接的联系。

二者之间不具有刑法上要求的因果关系。

且王某在丢枪后及时报告,其行为亦不构成犯罪。

3、认定袭警案所用的枪支是王某所丢枪支证据不足。

作案枪支未找到,弹道无检验,因而缺乏直接证据,而当庭出示的言词证据及枪套不具有排他性,因此不能充分认定。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依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刑法、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发表了如下反驳意见:
1、公安消防机关虽属消防管理单位,但被告人王某系军警人员,配备枪支后就负有妥善保管枪支的职责和义务,而其却不尽职责,使枪支脱离自己控制,致使枪支被盗,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客观上已侵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同时,王某作
为一名军警人员,应当能够预见到不按规定保管枪支会导致被盗窃或遗失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导致重大后果的发生,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2、在本案中,王某丢失枪支是因,特大袭警案发生是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虽因客观原因未提取作案枪支归案,但罪犯甲、乙二人仅盗得一支枪,汪某、李某均供述作案时所用的就是甲、乙二人所盗枪支,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辩护意见所称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评析点评
笔者同意公诉人的意见。

1、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玩忽职守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

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或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即使履行了职责,但不正确,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系公安消防人员,配备枪支后就负有妥善保管枪支的职责和义务,而其却随意把枪支放置于女友家中长达3个月之久,致使被盗,为犯罪分子所利用,造成了特大的“袭警案”,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其行为造成了国家财产和人员的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坏,其行为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客观构成要件。

2、从因果关系方面看,王某的行为与特大袭警案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亦构成玩忽职守罪。

根据刑法原理,因果关系可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直接地造成了危害结果。

在行为上往往表现为作为,即行为人是以积极的行动,并且往往借助于种种工具和手段,来改变客观事物或秩序的现状,促使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该危害结果。

间接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间接地造成了危害结果;在行为方式上往往表现为不作为,即行为人只是应当实施某种行为以防止或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却没有实施该种行为,以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偶然介入了其他因素并由于该因素的介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不正确履行其管理职责导致枪支被
盗,并不能直接导致特大“袭警案”的发生,因此王某的行为与特大“袭警案”的发生不属于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是,王某违反法律规定,不尽职责,使枪支脱离自己控制,致使枪支被盗,属于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采取应当采取的措施,致使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故没有避免,这种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与特大“袭警案”的发生造成严重后果之间具有一种间接的联系,属于刑法上间接因果关系,仍然符合构成玩忽职守罪所要求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总之,枪支弹药作为一种特殊管理的物资,正确使用可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是落入不法之徒则严重危害社会。

本案被告人王某枪支被盗的后果,其主观上属于过失,其过失行为与枪支被盗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与造成民警伤亡的的危害后果之间则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这是王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内在根据,也是玩忽职守罪的危害后果所具有的一个显著特征。

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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