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货物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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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货物品质
本章要点:了解货物品名条款,掌握货物品质
的表示方法及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7.1商品的品名 7.1.1列明品名的意义: 1.从法律上看,商品品名是买卖双方在货物交 收方面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是货物交收的 基本依据之一。 2.从业务上看,对交易标的物的描述是构成商 品说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商品品名是交易 赖以进行的基础和前提。
7.4.2货物品质机动辐度与品质公差:
在进出口贸易中实际交付的货物要与合同规定
的相符是卖方的主要责任之一,但在品质指标 规定时不能太死,为了避免交货品质稍有不符 而违约要做出某些变通的规定。 1.公差条款(Tolerance): 品质公差:由于技术发展的程度和生产水平在 加工制造中绝对存在的误差。 品质公差主要适用于制成品,品质公差有的为 国际公认的可不规定,否则要加以规定,品质 公差不作为调价的依据。
5.凭说明书买卖(Sales by Illustration)、(Sales by
Description): 有些商品如机电仪表产品及成套设备,由于其结构复 杂、安装使用维修都有一定操作规程,不能以几项简 单指标来表明其品质全貌,所以用说明书详细说明其 构造、性能、用材及使用方法等。 说明书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于合同之后,具 有法律效力。 在合同中往往订立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 如“卖方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保证其商品的质量,符合 说明书规定的指标,如在保证期内发现品质低于规定 或部件的工艺质量不良或因材料内部隐患而产生缺陷, 买方有权提出索赔,卖方有义务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 陷的商品或材料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
案例分析: 1989年,在上海秋季交易会上,由中国山东省
2.品质机动辐度(Quality Latitude)条款:
品质机动辐度:因难以完全符合规定的
标准为避免退货在规定的品质指标外加 订的一定的允许辐度。 品质机动幅度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要 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根据双方协商, 可作为调价的依据。
3.机动辐度的规定办法: ①规定范围:指对某项品质指标允许有差异的范围,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商品等级就是把同一种商品按其规格的差异分
为品质优劣不等的若干等级,每一等级都规定 有相对固定的规格。这些等级是在长期贸易实 践中形成的,因此凭等级买卖时只需说明其级 别就可了解所要买卖的商品的品质,但这种等 级划分不具有约束力,最好一并列明每一等级 的具体规格。 我国对冻带骨兔按其重量大小分级为:特、大、 小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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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标准是由政府机关或工商团体统一制定和公布的规格

或等级及其检验方法。 我国的标准根据适应领域和有效范围分为:国家标准、 专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制定的标准,有的具有品质管制性质,不符合标 准的商品不得进口或出口,有的则没有约束性只供交 易的双方选择使用。 标准具有时效性,因此在援引标准时,要列明标准制 订的机构、版本、年份。 在合同中尽可能使用我国的标准,其次是国际标准, 再次是国外标准。
凭样买卖的适用条件为:在造型上有特殊要求
的、具有色香味方面特征的商品以及品质稳定、 容易把握的商品,主要有工艺品、服装等。实 际中样品往往和其它方法结合起来,只作为规 定商品的某个或某几个质量指标的依据,如纺 织品中的“色样”、服装的“款式样”等这时 须在合同中注明,当合同中以其它方法表示商 品品质而未明确以样品为准时,样品则没有约 束力,应注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 字样。
7.1.2命名方法 商品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
性、用途及主要的性能特征。 1.以其主要用途命名; 2.以其所使用的主要原料命名; 3.以其主要成分命名; 4.以其外观造型命名; 5.以其褒义词命名; 6.一人物名字命名; 7.以制作工艺命名。
7.1.3商品品名条款的基本内容:
7.3.2凭文字说明(Description)表示商品品质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商品规格是指以反映商品品质的某些主要指标,
如成份、含量、纯度、尺寸、重量、色泽、不 合格品率等。 如洛阳6号煤:干态灰粉16-19%,水份5%以 下,硫份0.5%以下,干态挥发份12%。,干态 发热量6800-7500大卡/公斤,最低不低于6200 大卡/公斤,粒度10mm以下。 凭规格买卖应注意把指标定为上限和下限,不 能定为一个点。



定品质交货,否则买方有权索赔、拒收或撤销合同, 品质条款也是商检部门检验和仲裁机关仲裁的依据。 2.在品质条款规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⑴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 ⑵对品质的规定应明确、具体,避免笼统含糊; ⑶正确使用货物品质的各种表示方法。能用一种方法 表示品质的,尽量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 表示; ⑷要注意科学化和灵活性,规定合理的品质机动幅度 条款。
7.2.2对进出口商品品质的基本要求 1.对出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进口商品的品质应顺应国内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国




防建设、人民生活、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2.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1)树立商品国际化的观点; (2)发展适销对路的商品出口; (3)建立行之有效的企业品质、环境管理体系; (4)实行出口商品品质许可证制度; (5)出口商品品质应符合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条例 的规定。

(2)凭买方样品买卖(Qualiti as Buyer’s Sample): 凭买方样品买卖亦称来样成交,注意问题有: A.来样要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 B.充分考虑我方原材料供应、加工生产技术的效能和生 产安排的可能性。 C.为避免日后的争议,可按买方样品复制或提供近似的 我方样品即回样(Return Sample)作为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亦称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提交对方确认, 一般在回样被对方认可后再签约。 D.注意是否涉及“第三者的商标、专利权益”等问题, 如有可能则在合同的专利商标免责条款中予以明确。 “由该货物引发的在买方国家或其他任何国家或地区的 有关专利、商标等侵权行为,由买方负责,卖方概不负 责。”




如:轴承:Ф20±0.10。 ②规定极限:max(min)如:米碎粒35%(最高)。 ③规定上下差异:如灰鸭毛含绒量18%,上下1%(1% more or less)。 机动幅度条款与品质增减价格条款往往相互联系。 例:东北黄大豆,水分每±1%,合同价格±1%。 例:低于合同规定1%扣价1%。
国际商品进出口合同中商品的品名条款并无统一格式,
一般是在“商品名称(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 下,列明进出口双方成交商品的品名。有时可能不加 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标出交易双方同意买卖 某种商品的文句。 对商品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 点。有些商品只要列明商品的名称即可。但对于品种 复杂、存在不同等级和型号的商品,为了更加明确, 也可把有关具体品种、等级和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 进去,作进一步限定。有时也将品名、规格、等级一 起描述,形成商品的品名条款和品质条款的组合。
6.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
在农副土特产品交易中,有些产品因生
产地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或其 它因素的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独特的 风格或特色,可用产地名称说明其品质, 如龙口粉丝、京东板粟、四川榨菜。
7.4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7.4.1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 1.品质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卖方依约
商标与牌名的区别:
①商标比牌名的内涵更广泛,是一个图案,而不仅仅


是文字。 ②商标往往只用于一种产品而牌名可用于一种产品或 一个企业的所有产品。 ③商标注册后受法律保护,而牌名则不然。 按照法律,在凭牌名或商标买卖时,卖方除应交付确 系约定牌名或商标的货物外,还必须保证提交的货物 符合通常使用的目的。 为明确产品的具体规格,往往在规定商标或牌号的同 时定型号或规格或材料或工艺等等,或特殊要求。 例:SONY2565 Colour Television
(1)凭卖方样品买卖(Quality as Saller’s Sample):
采用卖方提供的样品作为货物品质的依据。凭卖方样


品买卖时需注意: A.样品应具代表性,避免将来出现“样”、“货”不 符。样品质量不能偏高也不易偏低,高则易造成交货 困难,低则会在价格上吃亏。 B.在签订出口合同时,使用留有余地的词语。 C.要留有复样以便交货时对照,还应送一份交公证机 关或商检局封存,以备发生纠纷时作为仲裁的依据。 复样:指选择或制造与寄送样品品质一致或基本一致 的货物作为留样。 D.样品要符合现有的生产条件和原材料供应能力,以 免造成交货困难。
7.1.4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1.商品的名称必须明确、具体。 2.实事求是,切实反应商品的实际情况。
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4.恰当选择商品的不同名称。
5.必须考虑品名与运费的关系。
7.2商品的品质 7.2.1商品品质的含义及重要性 1.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商品的内在
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 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特性等自然 属性,一般需要借助仪器分析测试才能获得。 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透明度等, 可以通过人们的感觉器官直接获得。 2.商品的质量具有经济和政治意义。不仅关系 到商品的售价、市场份额;而且还关系到商品 信誉、企业信誉、国家形象和消费者利益。
7.3商品品质的规定方法: 7.3.1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品质: 1.看货买卖:交易在卖方所在地进行,买方或买方代理
人验看货物,凭看货成交,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 的商品,买方就无权对交货品质提出异议。一般限于 珠宝手饰特定工艺品、字画等少数商品。 2.凭样品买卖: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之作为交货根 据的称为凭样买卖(Sale by sample)。 样品:通常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 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 质的少量实物。
“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G.M.Q.)一般指卖方所交货物品 质上好,“合乎商销”含义更为笼统, 我国一不采用这种标准。在国外如果使 用该标准,交货后发生品质争议则请专 家以仲裁方式解决。此外还有“良好的 可销品质(Sound Merchantable Quality)” 等,这些都含混不清,但当我们对该种 商品检验合乎合同规定时也往往在商检 书上加上该字样。
4.凭品牌或商标买卖(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
商标(Trade Mark)是工商企业用来标明其产
品并使其商品与他人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有区别 的文字名称、记号、图案或把上述因素结合起 来的一种标志。可为一个或多个字母、文字、 数码、线条图型标记或颜色组成。 牌名,即品牌,是指工商企业将其制造或销售 的产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它企业的同类产 品区别开来,如柯达胶卷。
此外,在一些初级产品中常采用“良好平均品
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作为品质 标准。FAQ指由同业公会或检验机构从某一季 度或某一装船月份所取装船样品求得的平均质 量。“平均品质”含义较为笼统,经常在农产 品出口中使用,指大路货,一般情况下在合同 中除标明F.A.Q外,还标明具体的规格。 中国桐油大路货,游离脂肪酸(F.F.A.)最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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