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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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奖惩办法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面向参赛选手、指导教师、裁判员、工作人员、合作企业及组织参赛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代表团设立相应奖项。大赛不进行省市总成绩排名。
一、奖励类别
(一)参赛选手奖励。
1.各赛项设参赛选手团体或个人一、二、三等奖。以赛项实际参赛队(团体赛)或参赛选手(个人赛)总数为基数,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分别为10%、20%、30%(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2.按照所涉专业岗位特点,赛项尽可能将竞赛成绩或名次与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挂钩。
(二)指导教师奖励。
各赛项获得一等奖的参赛队(团体赛)或参赛选手(个人赛)指导教师获“优秀指导教师奖”。
(三)裁判员奖励。
对执裁准确、公平、公正,积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的大赛优秀裁判员,由赛项推荐,经大赛执委会认定,颁发“优秀裁判员”荣誉称号。裁判员、专家总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的赛项推荐2人,总数在50人以下的赛项推荐1人。存在参赛人员向赛区投诉或申请赛区仲裁情形的赛项,不参加推选工作。
(四)赛务工作人员奖励。
对竞赛组织过程中,认真负责、成效突出的工作人员,由赛项执委会推荐(原则上每赛项1名),经大赛执委会认定,授予“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优秀工作者”荣誉称号。
大赛执委会有直接推荐若干优秀裁判员、优秀工作者的权力。
(五)参与单位奖励。
1.对积极承办、精心组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省市主管部门、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及为大赛提供各种形式支持的合作企业,由大赛组委会评定,颁发年度“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突出贡献奖”。
2.对积极组织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省市,由大赛组委会评定,颁发年度“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优秀组织奖”。
二、奖励标准
(一)大赛所有荣誉证书、奖杯由大赛组委会统一制作颁发。
(二)赛项奖励。
1.获得各赛项一、二、三等奖的团体赛参赛选手或个人赛参赛选手,授予相应荣誉证书;获得一等奖的团体赛参赛队或个人赛参赛选手,授予奖杯。获“优秀指导教师奖”的指导教师,授予荣誉证书。
2.获奖名次与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挂钩的赛项,所授证书应反映全国大赛水平。一等奖参赛选手所获职业资格证书原则上应高于高级工证书等级。
3.各赛项可向获奖人员发放奖品。奖品价值:团体或个人赛项,一等奖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二等奖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三等奖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其他奖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除
以上奖励外不允许发放奖金。
(三)获得“优秀裁判员”、“优秀工作者”荣誉称号、“大赛突出贡献奖”、“大赛优秀组织奖”的个人或单位,授予相应荣誉证书。
三、惩处类别及方式
(一)对参赛选手。
参赛选手不遵守赛项规程,出现冒名顶替、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况,由裁判组根据赛项规程和相关要求,给予选手警告、取消成绩处分。
(二)对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不遵守竞赛规程,出现协同选手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况,由裁判组根据竞赛规程和相关要求,给予指导教师警告、取消对应选手成绩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责成所在单位给予指导教师相关纪律或行政处分。
(三)对专家和裁判。
专家和裁判员不遵守赛项规程,出现泄露试题、违规培训等情况,由大赛执委会认定,根据情节由大赛组委会给予专家和裁判员通报批评、取消专家或裁判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赛务工作人员。
赛务工作人员出现违规违纪情况,根据情节由赛项执委会认定,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给予赛务工作人员所在单位3年禁止承办赛事处分。
(五)对赛项合作企业。
赛项合作企业出现恶性涨价,违规培训,违背商业道德欺骗参赛院校,直接或间接干涉大赛比赛成绩评判过程或比赛结果,有损技能大赛公平、公正形象等言行。根据情节由大赛组委会给予警告,终止参与大赛资格处分。
所有奖惩结果通报相关人员所在省厅主管部门,并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指定的互联网发布平台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