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测量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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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测量
竣工测量定义:工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所进行的测量工作。其主要目的是根据控制网点测定已有建筑物的实际位置,以检验施工质量,为以后的工作提供依据。竣工测量成果主要是竣工总平面图、分类图、辅助图、断面图以及铁路公路曲线元素、细部点坐标、高程明细表等。它们综合反映工业企业建筑场地竣工后主体工程及其运输和附属设备(包括铁路、公路、地下和架空设施)的现状,它是今后生产管理和维修所必需的基础技术资料,也是工业企业改建、扩建设计的依据。竣工测量随各阶段施工的完成而陆续进行,并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作最终测量。为此,要特别注意在基坑和管沟回填土之前进行地下管道、电缆、电信路线网和基础等隐蔽工程的测量。
实测竣工总平面图时,对于主要建筑物的轮廓点、地下管线的起终点、交叉点、转折点、分支点、窨井中心、道路交叉点、铁路岔心、尽头、车间入口处和人防工程出入口处等重要地物的细部点,可用解析法测算其坐标。对于建筑物室内地坪、散水坡脚、给水管管顶、排水管管底、窨井底、地沟底、道路变坡点等,可用水准仪测定其高程。凡无需测定细部点坐标的各种建筑物、道路等可图解其位置。
竣工总平面图的编绘,一般采用建筑坐标系统。其坐标轴应与主要建筑物平行或垂直,图面大小要考虑使用与保管方便,一般应从主厂区向外分幅,避免主要车间被分幅切割,并要照顾生产系统的完整性,使之尽可能绘制在一幅图纸上。竣工总平面图一般包括:比例尺1:1000的综合平面图和管线专用平面图,以及比例尺为1:200~1:500的独立设备与复杂部件的平面图。对于小型的工业建设项目,最好能编绘一种比例尺为1:500的总平面图来代替前两种比例尺为1:1000的平面图。对于大型和联合企业应编绘比例尺为1:2000~1:5000的不同颜色绘示的综合总平面图。
工业建设竣工测量,除了使用常规仪器和方法外,近年来使用电子速测系统,可以把施测内容进行记录、存储作为档案,用来随时编制出不同比例尺和不同内容的图件,并且可以有效地提高作业效率和测绘质量。
竣工测量的技术规程
1、总则
1.1 为了确保城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统一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技术要求,确保测量成果和成图的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技术规程适用于《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暂行规定》所要求的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测量。
1.3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应采用城市独立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1.4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应采用统一标准格式的图纸和电子文档,图纸的比例尺一般为1:500(图形数据格式为*. dwg,文档数据格式为*.doc)。
1.5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应归档永久保存。
2、主要技术依据
1)《城市测量规范》(CJJ 8);
2)《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 73);
3)《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3);
4)《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
5)《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7929);
6)《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 18316)。
3、一般规定
3.1 测量单位在接受委托后,应认真研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确定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的范围,编制技术设计书(一般工程可编制策划说明)。
3.2 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确定周边建筑、围墙、河、渠、现状路、铁路、高压塔(线)、古树、文物等地物待测点,作为对照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与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差异的条件点。
3.3 地形图测量的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相应条款执行。
3.4 条件点和规划控制线、建(构)筑物、道路和管线工程的特征点坐标或高程应标注在建设工程竣工图上。
4、控制测量
控制测量的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相应条款执行外,还须满足下列要求:
1)平面控制起算点不得低于城市三级导线精度;
2)高程控制起算点不得低于《城市测量规范》7.4.3技术要求;
3)图根导线和水准测量必须采用附合线路。
5、建(构)筑物工程竣工测量
建(构)筑物竣工测量除应按《城市测量规范》相应条款进行地形图测绘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主体建(构)筑物相关地形要素的测量;
2)高程、高度测量;
3)规划要素测量、计算。
5.1 主体建(构)筑物相关地形要素的测量。
5.1.1 主体建(构)筑物外部轮廓线的测量。
测量主体建(构)筑物轮廓线平面图形、建(构)筑物外轮廓的拐点及悬挑部分的投影点、架空过道等特征点。
每栋建(构)筑物应使用解析测量法测定不少于两点(房角)的建筑物坐标。
5.1.2 主体建(构)筑物外部轮廓线距四至边界距离的测量。
1)测量主体建筑的主要拐点距四至边界的距离。
2)所测量或计算的数据、距离等的位置应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所标注的位置相对应。
5.1.3 除测量主体建(构)筑物轮廓线平面图外,还应测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对应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现状地物,如保留的建(构)筑物、道路及绿化用地、单独设立的配套设施等,并用必要的注记在地形图中标注相关的信息。
5.2 高程、高度测量。
5.2.1 室内地坪、室外地坪(或散水)高程的测量。
应按附合图根水准测量方法对建(构)筑物的室外地坪、室内地坪的高程、±0的绝对高程进行实测。线路总长不得大于8km,视线长度不宜超过100m,线路闭合差不大于±10n mm(n为站数),观测采用中丝读数法。测量点数视
情况定,并应在竣工图中标注所测位置及高程值。
室外地坪的高程一般应为建(构)筑物散水坡脚的地面高程。
同一建筑物室内地坪有高差的应分别测量。
5.2.2 楼高测量。
1)楼高是指建(构)筑物檐口或女儿墙顶到室外地坪的相对高度。
2)对于平面屋顶的建(构)筑物,应测量屋顶楼面到室外地坪的相对高度;有女儿墙的,还应测量女儿墙顶到室外地坪的相对高度和女儿墙顶到屋顶楼面的相对高度。在楼高立面图上分段标注女儿墙顶—楼顶、±0 —楼顶、±0 —室外地坪的高差。
如果室外地坪没有成形,则算出设计±0至散水的高差,如果散水也没完工,测出建(构)筑物首层室内地坪的绝对高度,在楼高立面图上分段标注:女儿墙顶——楼顶、楼顶——散水(首层室内地坪)、散水(首层室内地坪)——±0,并在“说明”栏中注明:现场室外地坪(散水)均未完工。
分段标注各高差外,还必须在立面图上标出整体高度,标注格式详见(楼高立面示意图)所示。
3)对于坡屋面或其它曲面屋顶的建(构)筑物,应测量建(构)筑物外墙与屋面板交点至室外地坪的高度。如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要求测出最高点高度,应按要求测量。
4)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一般可不测高度;如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有要求,应按要求测量。5)阶梯式建筑要测出各楼层的高度,各楼层都要标出分段高差和整体高度,并应在立面图中分段标注。
6)可用手持测距仪、三角高程法、前方交会法或用钢尺实量法。两次测量值的较差不大于10cm时,取平均值作为最终值。
5.3 规划要素测量、计算。
5.3.1 四至距离的计算。
1)建(构)筑物与四至边界的距离计算可采用解析法,根据所测的坐标进行计算,计算可在计算机图形软件中进行。2)建(构)筑物与四至边界的距离也可采用实量法,即在实地采用手持测距仪、光电测距或钢尺丈量法进行间距测量。
5.3.2 依据建筑物轮廓线和层数,计算建筑物面积。
5.3.3 实测停车场的停车泊位,标注停车泊位数量。
5.3.4 实测现状形成的绿地,计算面积。
5.3.5 其他规划竣工验收内容的测量应在满足《城市测量规范》相应要求的前提下,按规划验收的要求实施。
6、道路工程竣工测量
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为城市的主、次干道及支路。道路工程竣工测量除应按《城市测量规范》相应条款进行地形图测绘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纵断面测量;
2)横断面测量;
3)其他规划竣工验收要素的测量。
6.1 纵断面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