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融资风险及防范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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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没有规定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处理Fra Baidu bibliotek东贷款问题。
风险6:公司为股东借款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16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 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 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 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法释【2011】3号》第十五条还明确指出:"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 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 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 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风险5:公司向股东借款
1、是否真实? 2、是借款?还是投资款? 3、股权性投资?债权性投资? 4、注册资本认缴足额?认缴不足? 5、资本替代原则”和“自动居次原则”? 6、公司还款行为是否可撤销? 7、利率约定过高的处理?关联交易?
企业投融资风险及防范
讲座
核心内容
一、企业融资环境宏观分析: 二、企业融资风险法律分析: 三、企业危机应对有效办法:
政治新常态
一、反腐败:力度空前 二、明规则:逐步压制潜规则 三、法治社会:渐现雏形 四、东方文化:越来越自信
经济新常态
一、保增长:从高速增长到中速增长,更加 注重环境与民生,2015年保7;
风险10:向银行提供虚假资料
一、贷款诈骗罪: 二、骗取银行贷款、票据罪:
银行明知?录像录音?
风险12:民间买卖银行汇票
一、利润空间:民间贴现利率通常3.7以上,银行贴现率 0.7(但条件苛刻);
二、出卖者:一手交钱,一手交票;防止以验票、隔天付 款为由被骗;是到期兑付?还是贴现?
三、倒卖者:非法经营罪? 2012年7月27日《检察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史卫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 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 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 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 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 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风险1:借款注册实缴制公司又抽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 过):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 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风险2:盲目注册大金额认缴制公司
忠、李莹《银行承兑汇票中介业务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一文。 四、从此:银行汇票民间买卖生意红火。
风险13:向高利贷借款
民事风险:高利息、高成本、高违约;
刑事风险: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人身风险:难脱身,请神容易送神难,危及人身、家庭安 全。
化解对策:饮鸩止渴,极力避免。
风险14:签署空白借条或借款协议
担保企业的经营和信用风险; 四、担保企业面对银行的起诉不要轻易投降,应充分研究
脱保的可能: 1、涉嫌犯罪:2、以贷还贷:3、担保期限
风险9:转贷、续贷的过桥
一、周期差:项目资金使用周期长,贷款期限短: 二、先还后续: 三、过桥资金:临时掉头,利率高。 四、续贷成本: 对策:行长是关键?
《公司法》第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 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风险3:认缴制公司注册后不实缴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0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 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 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 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1、出借人空白: 2、利息空白: 3、期限空白: 4、本金空白: 5、日期空白:
资产管理业务迎来大市场; 四、全民理财时代:到来,从存款到房地
产在到金融资产; 五、互联网金融:不断挤占传统银行生存
空间。
企业主要融资渠道
一、创始投资: 资本金获得,注册制、认缴制; 二、股东借贷:公司借给股东、股东借给公司; 三、民间借贷:员工集资、高利贷; 四、银行贷款:贷款、承兑汇票,担保、互保; 五、股权融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 六、挂牌上市:对赌协议、上市辅导、回购;
风险4:股东向公司借款
1、、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 其第十二条结合当前的司法判例明确规定如下,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 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 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法院应予支持:(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 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 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 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二、调结构:去产能、去泡沫、去杠杆; 三、促改革:深化改革,国企改革; 四、走出去:一路一带战略(两把利剑) 五、扶创业:大众创业(股权投资); 六、助创新:万众创新(新技术、新商业
模式)。
金融新常态
一、金融管制:不断开放、自由; 二、直接融资:比重不断提高,股权融资
兴起,无股不富; 三、金融创新:加剧,衍生品市场繁荣,
风险7:股东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1、完全适用担保法和物权法; 2、有限责任的风险隔离被突破,连带责任; 3、波及股东自身财产安全;
风险8:互保、联保银行贷款
一、风险积聚效应突出,放大系统性风险; 二、诱发融资市场的逆向选择,诱使企业盲目担保、过度
融资; 三、企业在承担了自身的经营风险之外,还需要额外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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