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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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工作规程
为规范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提高管理质量,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和某公司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管理人主要工作职责
管理人负责申报债权受理、审核及清偿,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及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主要如下:
1、接管某公司(证照、印章、资产、文档、资料等);
2、负责接收某公司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3、刻制并负责保管、使用管理人印章;
4、清理银行账户,开设管理人账户,负责某公司日常支出及破产费用支出;
5、接受债权申报并审核破产债权,制作债权清册;
6、制作职工债权清单;
7、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追讨某公司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8、受理并依法确认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优先权;
9、决定某公司未履行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
10、经法院许可,协助中介机构对某公司进行审计、评估、变现、处理、分配,并出具相关工作报告;
11、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负责会议准备工作,列席会议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接受询问;
12、决定某公司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13、编制破产财产目录,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后执行,清偿债务;
14、处理突发应急事件,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法院报告;
15、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等事宜。
16、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具体工作分工及要求
(一)法律事务组工作,包括:
1、编制管理人工作计划及各项工作制度并报告法院批准;
2、主持某公司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
3、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
4、代表管理人对外签订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等活动;
5、以管理人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文件);
6、掌管管理人公章;
7、审批破产清算支出;
8、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管理人做工作报告;
9、主持管理人会议,并形成管理人工作会议纪要;
10、代表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制定债权审核原则,审核及认定申报债权;
11、制作职工债权清单;
12、审查某公司的对外资产和债权,制作追收方案并进行积极追收;
13、界定某公司的财产权属;
14、负责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优先权的审核工作;
15、负责审核某公司所签订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
16、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17、其他涉及法律方面的工作.
(二)财务组工作,包括:
1、负责某公司债权数额的核定,并编制某公司债权清册;
2、负责某公司对外债权数额的核定、对外债权形成过程、整理相关证据,并编制某公司对外债权清册;
3、负责协助中介机构对某公司账目的审计;
4、负责某公司对外投资的数额、过程及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5、负责了解某公司全部资金的去向、用途、盈亏情况,向债权人通报;
6、负责盘点某公司的财产,编制破产财产清册;
7、负责了解某公司职工人数、工资数额、社会保险情况;
8、负责查清纳税情况;
9、其他涉及财务方面的工作。
(三)其他工作要求
1、管理人有疑难未决问题或认为对某公司、债权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请示或报告,由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执行.
2、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对需要其他企业或机关团体配合工作的事项,应以公函方式提出书面请求。
若未获答复,则提请人民法院作出协助工作通知。
3、管理人文书应由小组负责人、管理人负责人签名后方可盖章、发送。
管理人文书应制作编号及管理档案,以备查阅。
4、人民法院对清算工作的其他各项具体要求。
三、某公司企业的接管事项
(一)资料接收
1、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证照、合同、档案)、全套印章接收;
2、财务接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账册、印章、银行账户资料、库存现金。
移交时由法院监督,原法定代表人到场,由原财务负责人与管理人会计逐项进行移交,制作交接表,详细记录交接事项,并由各方签字。
3、资产接收;以盘点表的方式,主要内容包括:盘点时间、地点、参加人;固定资产及存货的名称、规格、数量、位置、账面价值、折旧等;无形资产的名称、注册登记情况、所有权凭证;投资及资金情况,包括股权投资,有价证券,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币种、金额、银行账号等;参加人代表签名、签署时间. 盘点表由原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与管理人共同进行编制。
(二)某公司财产的管理
1、人事管理
(1)确定留守人员的: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保安人员等,参照正常经营期间发放工资.
(2)留守人员的责任: 按法院要求回答债权人、管理人的有关询问;协助管理人核对债权债务;解决业务遗留问题等。
(3)人事档案管理; 编制某公司职工清册,内容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年龄、工龄、企业工龄、职业种类、职务、职称、级别、工资状况、保险福利待遇等。
职工清册编制后与某公司核对无误后,报送法院备案。
2、财务管理
清理银行账户,开设管理人账户,统一管理某公司的收支,清理债权债务,包括追收应收款项或财物及其他财产权益,审查会计账目,审查账目是否相符等。
3、资产管理
集中管理、定时维护固定资产,统筹管理货币、存款、应收款、投资财产等,保护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三)编制某公司财产目录
某公司财产目录是由管理人在某公司财产清理完结后编制的反映某公司财产完整情况的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编制人姓名;
2、财产目录编制原则的说明;
3、固定资产及存活的名称、规格、数量、位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4、无形资产的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5、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方式、项目名称、股权份额、评估价值等;
6、有价证券和资金情况;
7、其他。
(四)编制某公司职工债权清单
某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债权申报的受理及审核事项
(一)债权申报的受理要求
1、债权申报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核对。
法人申报债权的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其他组织申报债权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
法人和其他组织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原件交管理人核对.委托自然人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委托自然人需核对委托人身份证,无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书的,不予登记.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授权委托书的不予登记。
2、要求债权人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3、债权申报时申报人需填写债权申报书和申报表。
申报书需载明申报债权的理由、金额,主张利息、违约金的需列明主张的标准、计算方法、起止日期。
申报表需填写可以收到信件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代理人代理申报的需同时写明被代理人的有效收信地址和联系电话。
4、管理人在审核申报债权过程中,需要申报债权人补充资料或有任何决定作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债权人,并完成签收手续。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6、在债权申报期间届满前,债权人可以撤回申报,也可以随时变更其申报债权的内容,但如果在债权申报期间届满后提出变更请求,则应按逾期申报。
7、其他《破产法》规定的要求。
(二)债权审核原则
1、债权申报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凡属证据不足,并且某公司财务资料无记载的,均不予确认。
2、申报的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因法律对其不予保护,故不予确认。
3、债权申报中包含利息部分的,其利息计算至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受理日(200?年?月?日)止。
汇率折算以终止清算日市场汇率中间价为准。
利息的计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超过部分不予确认.
4、名为合作、投资,实为借贷的,依法律规定,一律视为企业间相互拆借。
“关于企业间的相互拆借,因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无效。
"对于本金部分予以保护,利息部分按司法审判实践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5、债权申报有生效且未丧失强制执行力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支持的,依相关法律文书计算。
对未予执行的滞纳金不予计算,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债权不列入破产债权。
6、在破产清算案件受理日前发生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或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予以确认。
7、凡属同一债权,不得重复申报。
8、某公司举办者对某公司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均不予确认。
9、债权申报以申报人填报的申报表或申报书为准,如两者不一致,以申报表为准.
10、凡管理人通知债权人补交证据的,债权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向管理人提交,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1、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明确规定不列入破产债权的,从其规定。
(三)管理人受理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优先权申请的,确认权利成立的,应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报人民法院审核批准;管理人不予确认的,应当报人民法院审查.
(四)债权表编制要求
债权表应列明序号、申报号、债权人、申报金额(包括总额、本金、利息及滞纳金、违约金等),确认金额(包括总额、本金、利息及滞纳金、违约金等),特别事项备注。
债权表应清晰明了,方便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查阅。
债权表应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五、对外债权(资产)清理、追收事项
1、财务组就已接收的账册、资料对某公司的应收账款(资产)进行初步审计,并形成应收账款(资产)清册。
财务组应对每笔应收账款(资产)的形成依据进行说明,并将合同、转账凭证、确认函、欠条、决算书、权属文件等能够证明应收款(资产)存在的依据复印并制作独立档案。
2、法律事务组根据财务组提交的应收款(资产)清册及档案,找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知情人谈话,一一询问每笔应收款(资产)的形成过程和证据情况,制作书面笔录。
并组织与债务人对账,确认债务(资产)情况。
谈话或对账过程中,管理人须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进行.
3、法律事务组应根据审计结果、调查了解的有关证据、笔录及对账查明的事实,起草某公司对外债权(资产)确认报告,财务组负责编制某公司对外债权(资产)清册,一并提交法院。
4、法律事务组根据已确认的对外债权(资产),对债务人(资产)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对债务人(资产)的调查了解可通过查工商档案,权属登记资料、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进行。
5、对已知债务人,法律事务组应核定数额,列明清单,向债务人送达《偿还债务(资产)通知书》,要求债务人于限定时间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资产)。
债务人有异议的,告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向管理人提交异议证据材料。
债务人在收到管理人的通知后,既不向管理人清偿债务(资产),又不在限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审理裁决.
6、《偿还债务(资产)通知书》应载明债务人名称、某公司名称、债务人欠款数额、资产明细、偿还期限及可以提起异议的权利和方式,及管理人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管理人账号等内容,以便于债务人与管理人沟通和偿还债务(资产)。
7、管理人要做好追债的登记工作。
登记的内容包括:已知债务人名称、地址;欠债数额;资产明细、《偿还债务(资产)通知书》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时间及证据材料;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返还资产)的情况;实际追回对外债权(资产)的数额;债务人同意履行,并与管理人签订偿债协议情况及数额等。
8、某公司债务人破产的,管理人有权代表某公司以债权人身份申报债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某公司的债务人是其所担保债务的主债务人的,管理人根据破产分配后实际履行担保责任的数额向被担保人(主债务人)主张权利。
9、管理人应起草《追讨对外债权(资产)的工作报告》,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追讨对外债权(资产)的情况。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对外债权的由来;
管理人对外债权(资产)的调查情况和对账情况;
对已知债务人送达《偿还债务(资产)通知书》情况及签收情况;
送达《偿还债务(资产)通知书》后,债务人的反应情况;
债务涉诉情况,包括债务人破产的情况及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情况;
追讨结果情况,包括追回的现金、实物、签订还款协议等等;
管理人在追债过程中所采取的得力措施及值得表述的追债细节;
管理人对尚未追回的对外债权(资产)的打算与对策。
六、债权人会议事项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债权人会议成员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2、每一次的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在社会媒体上发布债权人会议公告,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
通知须由债权人签收回执,债权人无法前来领取通知的,管理人应将通知以快递方式送至债权人联系地址,同时保留邮寄回执。
回执应作为档案保存。
3、管理人制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材料,包括:债权表、(阶段性)工作报告、须表决或报告债权人会议的议案或草案等。
会议各项议程应安排具体时间,确保会议按时顺利召开。
4、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对于需表决的议案或草案,管理人根据已经确定的债权人人数、债权额和表决事项制作表决票。
5、表决票的发放由管理人安排,表决票的收回、唱票、统计由债权人会议主席指定两名债权人代表和管理人共同负责,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当场宣布表决结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指定债权人代表和宣布表决结果。
《破产法》对表决事项的通过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
6、管理人应充分考虑债权人关注的会议焦点议题,答复债权人对清算工作或债权审核事项的疑问。
7、对会议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管理人应依据《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对准备。
七、和解和重整
(一)和解
1、某公司申请和解的,管理人可以协助某公司制作和解协议草案并提出可行性分析意见。
2、某公司申请和解,且法院裁定和解的,管理人仍应行使接管、调查、管理、权利审核及其他职权.
3、对某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管理人准许担保人行使权利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4、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未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不得协助某公司股东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5、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管理人应当向某公司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书面说明接管期间某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变化情况,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报告。
和解协议规定管理人负责监督和解协议执行的,管理人应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报告.
6、监督和解协议执行过程中,管理人对重大问题或突发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7、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应当向某公司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书面说明接管期间某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变化情况,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报告。
8、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终止和解协议执行或裁定和解协议无效,并宣告某公司破产的,管理人应当继续接管在某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执行职务。
(二)重整
1、重整期间,管理人应当继续行使接管、调查、管理、权利审核及其他职权.
2、重整期间,由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聘请某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人民法院批准某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的职权由某公司行使,管理人应当向某公司移交财产及营业事务。
管理人应当制定监督制度监督某公司对财产及营业事务的管理,经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
3、重整期间,某公司股东申请转让股权的,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并提出书面意见,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协助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4、重整期间,担保权人不得行使担保权。
某公司自行管理财产的,管理人应当监督某公司不予准许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并妥善保管担保物。
5、重整期间,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为该借款设定担保,但事先应该报人民法院审批。
某公司借款的,管理人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人民法院审批。
6、重整期间,管理人不应准许出资人分配投资收益的申请,某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监督某公司不得分配投资收益。
7、重整期间,某公司需要裁员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8、重整期间,某公司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或者某公司有欺诈、恶意减少某公司财产或者显著其他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或者由于某公司的行为导致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管理人应及时报告人民法院,请求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某公司破产。
9、管理人或者某公司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某公司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10、管理人负责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包括下列内容:
(1)某公司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
(7)有利于某公司重整的其他方案。
管理人起草的重整计划草案在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时,管理人应对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11、某公司负责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应当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可行性和公平合理性提出分析意见,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12、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应同该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仍未通过,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管理人应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13、某公司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破产法》第87条规定获得批准的,管理人应及时书面报告法院。
14、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15、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应向某公司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书面说明接管期间某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变化情况.
16、管理人应当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管理人应制定监督计划,明确某公司的报告事项、报告时间和管理人的监督方式、监督事项。
监督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
17、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详细说明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某公司财务状况.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18、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确有必要延长监督期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19、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管理人认为确有必要变更重整计划内容、执行方式或者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管理人应报人民法院审查后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20、某公司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人民法院,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某公司破产。
21、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某公司破产后,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执行职务。
某公司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立即接管某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执行职务。
八、破产清算事项
(一)处置破产财产
1、管理人应在清理确定破产财产后,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依据破产财产的类别不同确定不同的变价方式:
(1)择机变现。
包括择机按当日即时行情市价变现和委托券商择机按当日即时行情市价变现,主要适用于股票、基金、债权等可通过公开证券市场实施的证券类资产变现的种类;
(2)公开拍卖。
采取单个资产拍卖和资产打包拍卖两种形式。
主要适用于对除上述证券为资产以外的债权、非公开流通的股权、实物及权利价值等;
(3)对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依法律允许的方式处理。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在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前,应向债权人委员会和法院报告《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内容.
3、《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法院裁定认可后,管理人应及时申请法院公开摇珠确定破产财产评估人,签订《委托财产评估合同》,组织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
5、管理人应将确定的评估人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并接受债权人委员会对评估过程的监督。
评估结束后,管理人应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和法院。
管理人或债权人委员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评估人作出说明或要求重新评估。
6、评估结束后,管理人应及时申请法院依法指定或公开摇珠确定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督促拍卖公司及时发布拍卖公告。
7、管理人应将确定的拍卖公司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并接受债权人委员会对拍卖过程的监督。
拍卖日,管理人可通知债权人委员会派出债权人代表到拍卖现场进行监督。
8、拍卖成交后,管理人应将拍卖结果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和法院.管理人应及时督促买受人交付拍卖价款,拍卖价款交清后,管理人应及时申请法院裁定将拍卖财物过户或交付买受人。
(二)分配破产财产
1、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依据和清算依据;
(2)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包括:在清理某公司的银行账户、应收债券、资产变现、并购、重组、处理撤销权、抵销权、取回权、优先权等事项后,破产财产的总体状况,包括现金总额、实物总值等;
(3)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并将破产费用支出表附后;
(4)某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及构成;
(5)某公司所欠税款总额及构成;
(6)提留款(暂不分配的款项)总额及构成;
(7)可供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及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