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集团公司高管绩效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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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高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工作绩效,完善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公司评价和激励高管的有效机制,依据《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直管企业董事会考核评价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高管范围,包括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第三条绩效考核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依据统一的考核办法,实事求是地考核评价高管的工作绩效,避免非客观因素影响。
(二)突出重点原则。
关键绩效指标应突出关键工作和重点任务,少而精,不面面俱到。
(三)分类考核原则。
按照各位高管分管的业务和岗位特点,分别考核。
(四)定量定性结合原则。
关键绩效指标能量化的,实行定量考核;关键绩效指标难以量化的,实行定性评价。
(五)激励约束并重原则。
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
的考核制度,使激励与约束相配套,责权利相统一。
第四条考核类型
考核类型包括年度绩效考核、任期绩效考核和试用期考核。
(一)年度绩效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是对高管年度内履行职责和经营业绩情况所进行的考核评价。
(二)任期绩效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是对高管任期内履行职责和经营业绩情况所进行的综合考核评价。
(三)新任高管的试用期为一年,自聘任之日起算。
试用期考核评价是对高管在试用期内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任职未满一个年度或一个任期的高管,其绩效考核与兑现按实际任职时间计算。
第二章考核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高管考核结果的审定,并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负责高管绩效考核及考核结果的评议工作。
考核委的职责范围包括:落实董事会关于高管业绩考核的有关决议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与市国资委的沟通事项,并向董事会反馈相关信息;拟定高管业绩考核制度和薪酬分配制度;组织实施对高管的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提出薪酬
兑现方案。
第七条考核委下设考核委办公室,设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高管考核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三章年度责任状
第八条年度责任状是以书面形式由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总经理与其他高管就本年度应完成的绩效目标所签订的协议,包括发约人、受约人的姓名、职务、有效时间、签订时间、关键业绩指标及权重、指标值等内容。
第九条关键业绩考核指标和权重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每年年初由董办根据集团战略规划年度分解计划和经营目标责任状以及领导分工,分解各位高管的年度责任状指标,经与高管本人及公司主要领导充分沟通后,报考核委审议,确定本年的各项业绩考核指标和权重,列入年度责任状。
(二)关键业绩考核指标和权重每年核定一次。
(三)关键业绩考核指标和权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遇不可抗力因素、政策调整或分管业务调整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高管提出书面申请,经总经理、董事长同意后,由考核委审定。
未获批准的,仍以原指标和权重为准。
(四)考核期内高管调整,新任人员仍延用原高管的业绩考核指标和权重。
第十条年度责任状在年初签订。
第四章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年度综合绩效考核每年一次。
每年7-8月份,高管向董事会提交上半年述职报告,汇报上半年目标完成情况。
年中述职只跟踪检测高管责任状完成进度,不作为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的依据。
次年1季度,高管对照高管年度责任状完成情况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十二条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内容: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年度业绩考核与管理效能考核,其中业绩考核结果根据年度目标责任状完成情况确定;管理效能考核评价由上级领导评价及下级民主测评组成。
第十三条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评价方法
(一)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的业绩考核分值
业绩考核分值=∑(年度关键业绩指标值i×权重i)(二)管理效能考核分值按以下确定: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得分
= 业绩考核×60% + 管理效能×40%
第十四条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程序
(一)董事会制定年度考核评价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高管年度绩效考核由考核委组织,考核委办公室负责实施,按下列程序进行:
1.在公司内网OA上发布高管绩效考核通知,具体部署绩效考核工作。
2.由董办与相关部门对照高管年度责任状目标完成情况、业绩考核指标和权重,提出年度业绩考核打分建议,企管部提供进展情况旁证材料。
3.考核委办公室核实旁证材料,汇总整理高管年度述职报告,在公司内网OA上公告。
4.召开考核评价会议。
董事长、其他董事、其他党委委员和总部中层正职(含主持部门工作的中层副职)及下属企业班子正职对总经理进行评估打分;党委书记、其他董事、其他党委委员和总部中层正职(含主持部门工作的中层副职)及下属企业班子正职对党委副书记进行评估打分;董事长、总经理、其他董事和
总部中层正职(含主持部门工作的中层副职)及下属企业班子正职对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进行评估打分。
形成高管管理效能考核分。
评估打分时,被考核人须回避。
5. 考核委审议。
考核委对年度业绩打分建议及管理效能考核结果进行审议,形成业绩考核得分和管理效能得分;考核委办公室汇总统计高管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得分,并根据考核委建议形成考核结果运用建议方案。
6. 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对考核委提交的考核评价结果及其运用建议方案进行审议,并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高管的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得分系数:
(1)按30%确定为“优秀”高管,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系数定为1.1。
“优秀”高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得分排名前50%以内,年度业绩考核分值、上级领导评价、下级民主测评三项得分均不低于90分。
(2)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得分高于60分的其他高管,则确定为“称职”,其年度综合考核系数为1.0。
若年度业绩考核分值、上级领导评价、下级民主测评三项中有一项或多项低于60分,其年度综合考核系数为0.9,确定为“基本称职”。
(3)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得分未达到60分的高管,其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称职”,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系数定为0。
(4)工作中出现重大疏漏(按管理权限由公司党委会或董事会认定)或因违法违纪、违反公司规定被追究责任的高管,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得分自动列为60分以下(不含60分,下同),其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称职”,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系数定为0。
7.董事会将考核评价结果和考核结果运用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与高管任用和年度奖励工资挂钩,具体挂钩办法如下:
(一)与高管的任用挂钩
对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得分为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下同),由公司董事长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年综合绩效考核得分为70分以下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建议上级产权单位予以调动工作岗位、免职或降职使用;对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建议上级产权单位予以免职或降职使用。
(二)与高管的年度绩效工资挂钩,年度绩效工资按以下方式确定:
年度绩效工资 =年度绩效工资基数×本人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系数
第五章任期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任期绩效考核在任期届满后三个月内进行。
第十七条任期绩效考核内容:
任期绩效考核包括业绩考核评价、管理效能考核评价。
(一)业绩考核评价
任期绩效考核的业绩考核采用任期内各年度业绩考核
的平均分。
业绩考核分值=∑任期内年度绩效考核的业绩考核分值/任期内年数
(二)管理效能考核评价
包括上级评价、下级民主测评和高管互评。
第十八条任期绩效考核评价方法
任期绩效考核中,业绩考核权重、管理效能权重以及管理效能评价办法均与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相同;
第十九条任期绩效考核程序
(一)董事会制定年度考核评价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高管任期绩效考核由考核委组织,考核委办公室负责实施,按下列程序进行:
1.在公司内网OA上发布高管绩效考核通知,具体部署绩效考核工作。
2.统计汇总各高管的任期业绩考核得分。
3.汇总整理高管年度述职报告,在公司内网OA上公告。
4.召开考核评价会议,评价方法与高管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相同。
5.汇总统计形成高管任期考核绩效得分。
(三)考核委审议。
考核委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实,对存有疑问的考核评价结果进行质询,并提出修正调整方案。
(四)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对考核委提交的考核评价结果及其运用方案进行审议,并按以下原则确定是否续聘高管:
高管任期考核绩效得分高于60分,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称职;高管任期考核绩效得分排名前50%以内确定一位优秀高管,其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任期考核绩效得分未达到60分的高管,其任期考核结果定为不称职。
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或称职的续聘,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五)董事会将考核评价结果和考核结果运用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章试用期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试用期届满后一个月内,高管向董事会提交试用期述职报告,由考核委组织董事、监事、领导班子成员、总部中层正职(含主持部门工作的中层副职)及下属企业班子正职等进行个别谈话,同时进行民主测评。
由考核委进行考核并做出试用期考核评价,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高管试用期考核评价结果分为称职、不称职两个等次,考核评价结果为称职的正式聘任,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高管绩效考核结束后,经董事长签发,董事会应及时向高管反馈绩效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高管对绩效考核得分有异议的,可在绩效考核得分反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委书面申请复议,考核委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
如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上级产权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业绩特别突出的高管,可根据市国资委和公司有关特别贡献的规定另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