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倾销会计实务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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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倾销会计实务
欧盟对华反倾销概况
目前,欧盟已进展为拥有27个成员国,5亿人口,除美国之外的最重要的经济势力。
中国是欧盟的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进口国,欧盟对中国进口的商品贸易额占欧盟进口总额的13.4%,而且增长快速,自中国2001年加入WTO至2005年,双方的贸易额已增加了94%。
然而中国对欧盟的贸易额存在巨大的顺差—中国对欧盟的出口贸易额比进口额高出3倍(2005年数据),且要紧产品是初级产品、一般产品、农产品,技术含量、附加值和全球化程度低,要紧以产品价格竞争优势取胜,极易遭受反倾销。
依照中国驻欧盟使团商务处介绍,截至2007年10月,欧盟共向中国提起反倾销案件101起,其中:正在调查尚未采取措施的案件中国6个,所有第三国 12个;正在采取最终措施的案件中国 32个,所有第三国 90个;正在采取临时措施的案件中国 3个,所有第三国 9个;采取最终措施进行反规避调查的案件中国 1个,所有第三国 2个;临时复审的案件中国 6个,所有第三国 17个;日落复审的案件中国 4个,所有第三国 26个。
在
所有欧盟反倾销的案件中,中国案件所占的比例最高,涉及产品种类最广,金额最大。
可见,反倾销已成为欧盟在中国加入WTO 后的对华贸易政策中的一个最频繁使用的贸易爱护手段。
尽管,历经对华皮鞋反倾销案(2005年7月7日立案,涉案金额约7.3亿美元,2006年7月终裁,系欧盟近年来对我发起的最大一起反倾销案。
)之后,欧盟已有9个月未对中国发起新反倾销案子,然而由于中欧贸易不平衡的加剧,欧盟对中国的在市场准入、技术产权爱护等问题上的不满,目前中欧经贸关系已处于历史上最紧张的时期,欧盟对华新的反倾销案件已一触即发(如钢铁)。
因我省外向型经济、块状经济和民营企业发达,因此在上述所有案件中,我省的反倾销涉案金额和案件数量都居全国之最,涉及皮鞋、纺织品、打火机、手推车、小五金、节能灯等众多产品,给我省的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欧盟反倾销政策法规及调查程序
(一)欧盟反倾销政策法规
欧盟的反倾销的规定的遵循WTO规则而制定的,但又有所进展,目前执行的是欧盟理事会1995年12月22日通过的《关于
抵制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规则》依照上述规则,当以下四方面条件同时满足时,能够决定采取反倾销措施:
1、倾销事实的存在;
2、欧盟国内的工业受到了严峻的损害;
3、倾销事实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反倾销措施的实施符合共同体的利益。
其中第4版权法的规定是欧盟超越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
符合共同体的利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欧盟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成本不得高于获得的收益,另一方面,欧盟必须平衡生产商、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以幸免对正常贸易和竞争造成的损害。
欧盟规定,反倾销措施能够采纳征收反倾销税的形式,也能够采纳限制价格(如最低限价)的形式。
其中征收反倾销税是最普遍的措施,一般适用期为两年。
反倾销一般是由受损害的欧盟内生产商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对象是进口商,即提高了进口商从反倾销国家或地区获得商品的价格。
反倾销税是从价税(一般是作为加在CIF上的进口关税),税率一般固定,但从对华皮鞋反倾销案起,欧盟发明了递进式征税这一新的方式,即在一定的时刻内逐步提高反倾销税的
税率直至达到最终税率,这在短期内对出口商是有利的,然而增大了今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机率。
(二)欧盟对倾销的认定
倾销定义:出口国产品出口至欧盟的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可能被视为倾销。
出口国可能是原产国,亦可能是中间国。
1、出口价格的确定
在正常情况下,出口价格指产品直接销售给欧盟进口商的价格(一般是到岸价格—CIF)。
但假如进出口商之间有关联或彼此间有补偿性合约等缘故导致出口价格不可信,欧委会将以产品第一次转卖给独立买主的价格为基础推算出口价格。
欧委会在推算出口价格时会考虑如下项目:运费、保险费、处理及装卸费用、关税、反倾销税、其它进口税以及推算出来的合理的营销费用及利润。
欧委会在推算利润率时可不能以与出口商有关联的进口商的真实利润率为基础,而以同业中独立进口商已实现的利润率为基础。
2、正常价格的决定
一般来讲,正常价格是指产品在出口国国内正常交易过程的价格。
同样,假如进出口商之间有关联或彼此间有补偿性合约时,除非有证据表明这种关联性不阻碍到销售价格,否则交易价格不
能作为正常价格的基础。
假如无法取得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的正常交易价格,或者该价格不具代表性,或者不可信,欧委会将会采取以下方法计算:
(1)出口商国内生产成本+营销费用+利润(即成本加成价格);或
(2)出口商销售到第三国正常交易的价格。
假如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量未超过输往欧盟数量的5%时,其国内销售价格不得做为正常价格的基础,除非有证据表明尽管没有超过5%,但其价格具代表性时,才可作为正常价格的基础。
此外,假如80%内销是获利的,可同意少数亏损,欧委会选择全部内销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正常价格的基础;假如10%-80%内销的获利的,只用获利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正常价格的基础;假如内销获利少于10%,则用成本加成价格销售到第三国正常交易的价格。
通常,欧委会倾向于选择成本加成价格做为正常价格,要紧是因为出口至第三国的价格也有可能是倾销价格,而且在出口商与第三国进口商有关联时,仍然需要计算成本加成价格。
在计算成本加成价格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如欧委会以成本加成价格做为正常价格时,应以出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