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非金融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合作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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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非金融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合作协议

(合作银行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

第三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备付金账户管理

第五章备付金使用与划转

第六章备付金信息核对与校验

第七章服务费用

第八章合作承诺

第九章协议管理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第十三章生效及有效期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编:

乙方(支付机构):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为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监管要求,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动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遵循友好合作、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业务合作。

第二条甲乙双方执行本协议时,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支付机构客户

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乙方作为从事支付服务,并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指定中国建设银行为其客户备付金合作银行。

第四条甲方本着为乙方提供最佳服务的宗旨,统一组织所属分支机构,为乙方提供安全、合规、快捷、优质的备付金存管服务,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各项职责。

第五条乙方保证其利用甲方服务所从事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保证备付金的划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是付款方与收款方的一致意思,并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或合法原因,保证与甲方进行业务往来的经办人具有相应的权限。

第六条乙方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甲方出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真实性承诺函》(见附件),承诺按期提交客户备付金相关信息,承诺所提交的客户备付金相关信息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与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函与本协议一并签署,在协议期有效。

第二章定义

第七条客户备付金,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八条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并且只能选择一家备付金存管银行。

(二)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第九条备付金存管业务涉及以下账户:

(一)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二)备付金存管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三)备付金收付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四)备付金汇缴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五)风险准备金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

承办行开立的,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的专用存款账户。

(六)自有资金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承办行开立的,指定用于因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等用途的结算账户。

第十条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涉及以下甲方分支机构:(一)主办行:经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授权代为履行备付金存管职责的一级分行;

(二)承办行:由主办行指定或认可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开户机构;

(三)协办行:除承办行外,支付机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其他开户机构。

第十一条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以下简称“存管系统”)是根据人民银行客户备付金监管要求,甲方为满足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业务需求而开发的系统。

第三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甲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审核乙方提供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材料。审核同意的,为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二)甲方协助乙方制定并实施符合其经营需求以及

中国人民银行存管要求的备付金存管业务方案。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备付金存管操作平台,满足乙方客户备付金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业务需求。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未按照约定发送的支付指令。

(四)甲方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本行系统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甲方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

(五)本协议项下甲方的存管职责仅包含:

1.对乙方提交的与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相关的支付指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乙方提交的指令支付相应的资金,甲方不负责审核支付指令的来源、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合规性;

2.甲方拒绝执行乙方支付指令划转资金的,应当向乙方说明拒绝理由;

3.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按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原则,接收乙方提交的监管信息,对每个交易日本行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妥善保存核对记录;

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甲方的存管职责仅限于上述事项,对超出上述围的事项,甲方不承担存管职责。

(六)对于因下列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支付指令的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1.乙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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