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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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问题
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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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发展比加快,但是较西方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相比还是比较落后,知识产权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为保护市场经济以及文化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规范知识产权的制度,保护所属人的正当权利。

本文先是论述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涵义、定义,进而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目前状况进行了分析,然后根据分析挖掘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所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几点建议,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为我国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提供有价值的借鉴。

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概述
1、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所谓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就是在将知识产权纳入刑法保护体系,用刑法制裁的法律方式对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进而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的秩序,保障产权人的权益。

知识
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同样属于人们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保证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维护智力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我国的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意义。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对社会、经济、市场等都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不但可以保护权益的人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经济主体的利益,促进了社会的安定,保证知识产权领域能够健康的发展,同时对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丰富我国刑法的内容,提高我国的法制效率,对刑法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

与国际法律接轨,实现我国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全面协调的发展,同时也保护了人类智慧的结晶。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1、商标权的刑法保护现状。

针对于商标权,是对着社会经济发展而逐渐完善的,在1979年之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直到1979年以后,在1985年和1989年,改革开放之后,市场更加的活跃,市场主体之间
的竞争日益激烈,很多经营者为了谋求利润,开始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有关商标侵权的案件屡屡出现,这极大的影响了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因此在1993年,对假冒商标进行了研究,明确主体、客体、有关商标权的罪名也相应的出现,比如销售伪造注册商标罪、制作他人注册商标罪等等,并且在二十世纪末对以上罪名又进行了更新,这也标明我国对商标权的刑法保护的法律规定方面也不断的进行完善。

2、专利权的刑法保护现状。

在1979年以前我国对侵犯专利权没有法律方面的规定,直到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条对侵犯专利权进行了刑事责任的追究,但是我国《专利法》第63条没有具体的制定相应的罪名,对专利权的犯罪对象定义的还不够准确,直到1985年出现了假冒他人专利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并且在二十世纪末给予了刑法意义上的处罚,根据犯罪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制裁,标志着专利权法律方面的保护有了新的突破。

3、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现状。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尽管相关法律对著作权进行了法律上的约束,但是制裁的方式很简单,而且根本起不到制约的作用,
仅仅是追究相关的民事、行政责任,在刑事制裁中仍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可以看出,在著作权刑法保护上,我国仍然比较落后,但是随着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的发展,盗版书籍、音像制品以及软件等等十分严重,所以在1994年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对著作权进行了刑法方面的保护,接着在1997年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的两个罪名,分别是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进一步的完善了我国著作权的刑法方面的保护。

4、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现状。

随着我国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在九十年代初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120条对商业秘密有所改进,但是并不是很完善,在1993年初,在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中,第一次完整的诠释了商业秘密,从法律层面给商业秘密进行了定义,同时根据研究和讨论,也制定了有关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处罚条例。

我国在商业秘密法律方面,并没有使之规定为犯罪行为,但是虽然没有设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也会按照盗窃罪、泄漏国家机密罪等进行出发,直到1997年,刑法中制定了有关商业秘密罪,补缺了我国法律在商业秘诀法律上的空白
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1、关于知识产权犯罪主观要件规定较落后。

知识产权犯罪比较实际的部分是以主观故意为要件的,不过如果附加“以营利为目的”就会导致片面的问题,比如网络侵权,不一定以盈利为目的,但是仍然属于主观故意的犯罪问题,“以营利为目的”更多的闲置在经济范围,但是知识产权犯罪也存在侵犯人权的行为,比如现在的软件著作权、软件经销商等未经过允许对软件进行复制和销售,不但营利而且侵犯了所有者的权益,因此所涵盖的范围不广泛,不能有效的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可见,著作权犯罪不仅仅是以盈利为目的,凡是谋求个人利益的均属于犯罪的主观条件,所以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要件定义的比较狭窄,不利于所有者的权益保护。

2、知识产权的刑罚结构缺乏合理性。

知识产权犯罪更倾向于财产类犯罪范畴,因此刑事的追诉标准不是很高,虽然很严格,但是对犯罪行为来说,并没有很强的制约性,由于不涉及人身伤害,所以一般的处罚会实施罚金的办法,我国目前的是指产权犯罪的刑
罚主要是自由刑,罚金处于次要的位置,至于资格刑和没收财产等刑罚根本处于空白的状态,这样的刑罚还不能起到很强的打击犯罪的效果,所以对于知识产权的刑罚结构应该给予一定的完善。

3、知识产权犯罪客体的保护比较片面。

对于犯罪客体而言,是否完整决定着能否有效的对犯罪行为进行实施有效的打击和约束、管理,当前的知识产权犯罪主要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的新型的专有权已经诞生,而且也出现的侵权的行为,但是我国的刑罚方面并没有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和规范,比如植物新品种、电路设计、地理标志等等方面,都属于知识产权范围之内,但却没有得到司法保护,在修订的法律条款中,也仅仅是进行了警告或者一般性约束,并没有对其犯罪所应承担的后果进行了明文规定,所以使得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

4、知识产权犯罪所设立的罪名不多。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保护方面主要涉及到著作、商标、专利、商业秘密领域,而且针对于知识产权的犯罪罪名设立的并不是很多,在1997年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仅仅为
7个,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以及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犯罪所涉及的领域和种类明显增加,因此导致了现在的知识产权刑法法律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对于罪名的规定以及刑罚还不够严苛,这反映出我国的知识产权刑罚保护这方面的问题所在,这很不利于我国知识产权以及经济、文化的发展,没有法律作为后盾和发展的保障,很难规范社会以及市场的行为,也很难保证社会的安稳以及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对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要件进行改革。

我国刑法中在“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福建了“以营利为目的”是错的,主观要件为“故意”没有问题,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这个主要要件限制了知识产权刑法处罚过程中对犯罪行为的判断,因此本文认为只要具有侵权的故意,就可以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将“以营利为目的”这个主观要件给予剔除,好处主要有两个,第一,与国际关于著作权方面的刑法保护保持一致;第二,对知识产权犯罪份子定刑和量刑比较容易,取证比较方便。

2、完善和创新知识产权的刑罚结构。

首先是增加资格类刑法,在我国的刑法中资格刑主要是指剥夺政治权利,不过不使用知识产权犯罪,所以这对于治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很不利,所以我国的刑法在知识产权犯罪中也应该增加资格刑,比如凡是在知识产权领域犯罪的人,不能从事相关工作或者进入相关领域,这种资格刑相对于其他的刑罚更有处罚效果。

其次,应该将以自由刑为主的形式改变成以罚金为主,因为以自由刑为主,不能够最大化限制知识产权刑法犯罪率,起不到制约犯罪行为的作用。

只有实施罚金刑为主,自由刑为辅,方可增加犯罪的成本,减少犯罪的概率。

3、对知识产权客体保护范围要更加全面。

新型的知识产权是社会不断的发展、经济不断的进步的体现,因此我国刑法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中不能将其缺失,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的领域之外,还要对一些新出现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比如上文提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权以及植物新品种权,所以我国不但要对这些权利进行相关的规定和约束,还要在刑法上对其进行保护,对
侵犯相关权利的犯罪的行为给予一定的打击,犯罪份子需要承担一定的后果。

4、增加知识产权刑法中设立的罪名。

如果没有相应的罪名,很难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量罪,因此必须增加知识产权刑法中的罪名,主要有三个,首先是“反向假冒商标罪”,主要是指没有经过注册商标人同意而更换商标,然后再次投入市场进行交易,虽然我国的商标法对其有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刑罚的措施不够,仅为行政、民事类,刑法还没有介入,但是这种行为造成的结果很恶劣,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所以必须纳入刑法范畴。

其次是“非法实施专利权罪”,主要是指非法使用专利所有者的专利进而对专利所有者造成了权益损害,在我国的刑法中,对这类犯罪归为“假冒专利罪”,但是却没有像“假冒专利罪“一样纳入了刑法体系,只是进行了行政、民事处罚,所以应该设立该罪名,纳入刑法范畴。

五、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知识经济已经成为了当代经济的主要构成部分,因此对知识产权
的保护也必须跟上。

通过本文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刑罚保护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方面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参考国际的先进的法律以及管理办法,再结合我国具体的实际情况,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罚保护方面给予了一定的建议,也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方面做出一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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