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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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2024年)

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2024年)

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行政处罚正文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2000年10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根据2005年10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修订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盐业管理,打击盐业违法行为,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本市范围内盐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使用中违法行为的查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市盐业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市盐业监督管理,查处盐业违法行为。

市、区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盐业违法行为。

凡举报属实经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由处理机关按照查处的非法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使用的盐产品的总量每吨一百元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盐产品的数量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奖金超过三万元的,按三万元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加工、运输管理第五条国家对盐产品实行定点生产、加工制度。

凡在我市从事盐产品生产、加工的,必须经市盐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广东省盐业管理机构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市盐业管理机构除责令停止生产、加工行为并没收非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设备、工具及非法所得外,非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达到、超过一万元的,并处盐产品价值五倍罚款。

明知他人非法从事盐产品生产、加工仍为其提供场所的,由市盐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食盐加工单位加工不含碘的食盐,须经市盐业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包装物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标明“非碘盐”。

全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全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全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x〕25 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函〔x〕261 号)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x府办函〔x〕74 号)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州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函〔x〕154 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创新管理方式,增强市场监管能力,营造公平、公正、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到x 年底前,完成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新型盐业管理体制。

二、工作目标实行政企分开,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盐业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等行政管理职能。

x 年12 月31 日前,剥离x盐业(集团)x 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将行业管理职能移交x市盐业主管机构,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市场监督执法职能移交市场监管部门监管。

实行政企分开,市场化运营。

理顺体制,落实责任,坚持政企分开的改革方向,调整、强化食盐安全监管职能,明确食盐安全监管机构,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

三、重点任务(一)改革盐业专业化监管体制。

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市工科局为x市盐业主管机构,原x盐业(集团)x有限责任公司盐业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市工科局,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职能移交市市场监管局。

在改革过渡期间,职能未移交前,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与市场监督执法工作仍由x盐业(集团)x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完善有关管理机构,配强管理人员特别是执法监管人员,切实增强食盐安全监管能力。

(二)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

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盐业管理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条第=条第四条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

其他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物价、铁路、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盐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盐业管理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盐业管理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盐业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盐业生产技术水平。

编辑本段第二章资源管理第八条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盐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开滥采或者非法侵占盐资源。

第九条开发利用盐资源,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左办理审批手续。

开采矿盐和地下卤水,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泄,合理划左盐场保护区,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査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盐场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一)临海而盐场防潮坝体、缓冲带及取土区;(二)非临海而盐场防洪坝体、排淡沟道及淸淤区;(三)盐场纳潮沟道及淸淤区:(四)输卤管(沟)道两侧各二米内的地带。

第十一条在盐场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修建小盐田及其他与盐业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二)设置对盐业生产有影响的漁业捕捞网具和设施;(三)取土、挖沙;(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编辑本段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十二条开办制盐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制盐许可证,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方可组织生产:(-)符合全省盐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二)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疑检验和管理手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营工业用盐是否需要办理工业盐准运证等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营工业用盐是否需要办理工业盐准运证等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营工业用盐是否需要办理工业盐准运证等请示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1.17•【文号】[2010]行他字第82号•【施行日期】2011.01.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营工业用盐是否需要办理工业盐准运证等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82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9)苏行他字第0012号《关于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及国务院法制办意见,答复如下:一、《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据此,在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

二、《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7•【字号】平政[2006]92号•【施行日期】2006.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平政〔2006〕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善行政执法状况,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政办〔2005〕92号)要求,经2006年11月3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市直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单位以及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单位要按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凡未经公布的部门、单位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对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必须予以清退。

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理性执法。

四、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五、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时公布本地区行政执法主体。

附件:1.市直行政执法主体名单2.市直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名单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1市直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一、法定行政机关1.平顶山市国家保密局2.平顶山市档案局3.平顶山市教育局4.平顶山市科学技术局5.平顶山市民族宗教局6.平顶山市公安局7.平顶山市民政局8.平顶山市司法局9.平顶山市财政局10.平顶山市人事局11.平顶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平顶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12.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3.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14.平顶山市建设委员会15.平顶山市交通局16.平顶山市水利局17.平顶山市农业局18.平顶山市商务局19.平顶山市文化局20.平顶山市新闻出版局21.平顶山市卫生局22.平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平顶山市审计局24.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25.平顶山市统计局26.平顶山市体育局27.平顶山市粮食局28.平顶山市广播电视局29.平顶山市林业局30.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31.平顶山市旅游局32.平顶山市公用事业局33.平顶山市规划局34.平顶山市物价局35.平顶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36.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7.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8.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39.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40.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41.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2.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组织1.平顶山市无线电管理处2.平顶山市地震局3.平顶山市知识产权局4.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5.平顶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6.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7.平顶山市劳动就业局8.平顶山市医疗保险中心9.平顶山市测绘局10.平顶山市公路管理局11.平顶山市公路运输管理12.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13.平顶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14.平顶山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站15.平顶山市植保植检站16.白龟山水库渔政监督管理所17.平顶山市文物管理局18.平顶山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19.平顶山市森林公安分局20.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21.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2.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23.平顶山市畜牧局24.平顶山市动物检疫站25.平顶山市盐业管理局26.平顶山市残疾人联合会27.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8.平顶山市气象局29.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30.平顶山市邮政局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平顶山市监管分局附件2市直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名单1.平顶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2.平顶山市殡葬管理所3.平顶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4.平顶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5.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处6.平顶山市招标管理办公室7.平顶山市园林处8.平顶山市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9.平顶山市县乡公路管理处10.平顶山市交通规费征稽处11.平顶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12.平顶山市用水节水管理办公室13.平顶山市水政监察支队14.平顶山市河道管理处15.平顶山市种子管理站16.平顶山市植保植检站17.平顶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18.平顶山市遵化木材检查站19.平顶山市卫生监督所20.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21.平顶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2.平顶山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23.平顶山市物价检查所24.平顶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25.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26.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27.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等规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含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下同)调整由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现公告如下:一、以下事项的行政执法权纳入我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职权实施清单基础目录及说明详见附件1):(一)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包括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改建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的施工行为,以及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各辖区局基层监管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各辖区局基层监管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各辖区局基层监管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04•【字号】深法制〔2018〕88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各辖区局基层监管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各辖区局基层监管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8年5月4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各辖区局基层监管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辖区科、所设置的批复》(深编办〔2018〕2号)文件规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各辖区局基层监管所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现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各辖区局基层监管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执法职责和权限(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基层监管所1.查处个体工商户和集市贸易中的违法行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2.负责所在辖区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市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规定的权限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二)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层监管所负责所在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自己名义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盐业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

盐业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

盐业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委托机关:XX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被委托单位:XX市盐业局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局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机关兹授权被委托单位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盐业行政执法权,具体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调查权被委托单位在授权范围内,有权对盐业市场进行行政执法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对盐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盐产品质量、价格等进行检查和调查。

二、行政执法处理权被委托单位在授权范围内,有权对盐业市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盐产品等。

三、行政执法决定权被委托单位在授权范围内,有权对盐业市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四、行政执法强制权被委托单位在授权范围内,有权对盐业市场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执法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违法行为进行强制传唤、强制扣押、强制拘留等。

五、行政执法申诉处理权被委托单位在授权范围内,有权对盐业市场违法行为的申诉进行行政执法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对申诉进行审查、调查、作出决定等。

六、其他行政执法权利被委托单位在授权范围内,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权利。

委托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授权事项完成之日止。

受委托人(签章):委托人(签章):年月日注: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XX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XX市盐业局。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发布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规类型】地方法规【发布时间】2002-10-13【实施时间】2000-1-1【文号】【效力】【来源】广东省盐业总公司【备注】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盐业管理,保障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加工、储运、购销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盐产品包括食盐、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

食盐是指供人直接食用的盐;食品、副食品、果菜加工腌制用盐;畜牧、渔业和饲料生产用盐。

工业用盐是指用于生产纯碱、烧碱的原料盐和制革、染料、肥皂、冶金、制冰冷藏、陶瓷玻璃、医药等行业生产、加工产品用盐。

其他用盐是指食盐、工业用盐以外的用盐。

第四条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

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实行统一经营和管理。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盐业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未设置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部门行使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加碘食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土地、矿产、海洋、交通、公安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盐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盐资源开发和盐场保护第七条严格控制新开发盐资源和扩大盐业生产规模。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扩大盐业生产规模的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海盐场应划定合理的保护区。

盐业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全文)

盐业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全文)

盐业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全文)盐业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盐业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盐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执法人员及当事人。

第三条 盐业行政执法工作应坚持依法执法、公正公平、文明执法的原则,保护行为合法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盐业行政执法的是依法监管盐业市场,保障盐品质量安全,维护盐业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 盐业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队伍,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并配备必要的执法工作设备。

第六条 盐业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盐业行政执法的合力。

第二章:执法程序第七条 盐业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程序乱用执法权力。

第八条 盐业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接收并及时处理对盐业市场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九条 盐业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调查。

对于属实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盐业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出示合法、真实、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介绍自己的身份和单位。

第十一条 盐业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协助、勒令停产、扣押物品、责令改正、罚款等措施。

第三章:行政处罚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盐业市场管理法规的行为,盐业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严格裁决,并在依法确定的期限内告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具体种类和标准由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附件二:《盐业市场管理法规》附件三:盐业执法工作设备清单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盐业市场管理法规:指对盐业市场行为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盐品质量安全管理、盐品价格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盐业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盐业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盐业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保障国家盐业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盐业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盐业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公正执法,确保盐业市场秩序稳定。

二、执法人员资格第四条盐业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具备履行执法职责的身体条件;(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盐业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四)通过盐业执法资格考试,取得执法资格证。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盐业执法人员:(一)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辞退的;(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三)有其他不宜担任盐业执法人员情形的。

三、执法行为规范第六条盐业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执行国家盐业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二)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三)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四)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执法活动中的信息;(五)不得擅自使用、转让、转借执法证件。

第七条盐业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执法证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四、执法监督检查第八条上级盐业执法部门对下级盐业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盐业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责任追究第十条盐业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二)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的;(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违法行为。

六、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2020年3月1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办发〔2019〕47号)、《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深编办〔2019〕63号)等文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深圳市植物和种子检疫检测中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监管局监管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各监管所,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

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执法职责和权限1.负责市场秩序监管。

依法监管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监管广告活动。

2.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3.负责协助反垄断执法。

4.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

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订修订工作。

盐业行政执法案件查处程序暨管理办法

盐业行政执法案件查处程序暨管理办法

盐业行政执法案件查处程
序暨管理办法
为依法查处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强化盐业市场管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履行盐务管理机关的职能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及条例。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盐业行政执法案件查处的程序及管理办法:
一、盐业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程序
〈一〉、简易案件的查处程序
1、违反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典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违规经营的公
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案件适用一般查处程序。

2、适用简易案件查处程序时,盐政执法人员有权采取下列处罚方式:
①批评、警告;
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③没收其非法生产、运销、购进的盐产品;
④没收其非法所得金额;
⑤处以五十元以下人民币,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3、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询问笔录。

填写预定格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盐务管理办公室公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且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所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盐业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
一般盐业违法案件分为:一般与重大案件。

1、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0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2020年7月17日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办公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宝办发〔2019〕18号)的规定,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现将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执法职责和权限(一)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和蔓延,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二)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查处;(三)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单采血浆站及临床用血工作;(四)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卫生;(五)依法监督管理控烟工作;(六)依法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安全工作;(七)依法监督管理消毒管理工作;(八)依法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十)依法监督检查学校卫生工作;(十一)依法监督检查母婴保健工作;(十二)组织协调爱卫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督促落实爱国卫生措施;(十三)依法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十四)依法检查计划生育工作,对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十五)依法对违反卫生健康与计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进行查处。

现盐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现盐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现盐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什么篇一:盐业体制改革政企分离:第一步将打破专营盐业体制改革政企分离:第一步将打破专营来源:第一财经日报2013-3-28 2:26:00?当前盐业体制的改革,就像一张窗户纸,一捅即破却又模糊不清。

?一位多年从事盐政管理的知情人士告诉《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记者,?随着十八大和2013年两会的召开,政府进行职能转变,向市场放权的趋势更加明显。

盐业专营和政企不分的体制改革,在2013年应当有所动作,最迟要在2015年全面开放盐业产业。

?2001年,第一批启动中国盐业体制改革的原国家经贸委盐业办公室副主任陈国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亦表示,盐业体制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国家有关部门应当适时捅破那层窗户纸。

随着铁路系统政企和政资分离的开始,按照?十二五?规划,下一个必须被解决的就是盐业体制。

十二五?规划第四十五章第一节中有这样的表述:推进铁路、盐业等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与?十一五?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铁路体制改革;深化石油、电信、民航、邮政、烟草、盐业改革,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形成竞争性市场格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描述对比,?十二五?规划只提到了铁路和盐业的体制改革,且把二者放在了同等重要的位臵。

有媒体日前报道称,国家发改委体改司的一位负责人在四川调研时表示,2013年,盐业体制将加快改革的推进。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王永庆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加快我国盐业体制改革的建议》。

在这一背景下,曾极力反对盐业体制改革的中国盐业协会(下称?中盐协?)和中国盐业总公司(下称?中盐?)的负责人,亦在不同场合承认盐业体制改革的迫近,并在为体制改革之后的发展做着准备。

一位中盐协的领导在一次内部座谈会上指出,盐终究要改革,不要抱幻想,不要依赖专营,?千万千万做好放开的准备?。

但盐业体制的改革,在十几年中为何推进乏力,甚至举步维艰?盐业尤其食盐的生产和销售是否已经到了该交给市场和企业的时刻了?本报告梳理了2002年至今,包括原国家经贸委盐管办、国家发改委有关研究机构、国家发改委与工信部等部门历次盐业体制改革的调研,分析了近十年来盐业发展的基本数据,采访了大量业内人士,希望借此推动中国的盐业体制改革。

第二章行政主体 案例分析

第二章行政主体 案例分析

结合行政主体理论,分析此案中的盐务局是否具备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主体资格和法律依据,是行政执法中的两个关键问题。

案情介绍: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丰祥公司分别从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央子镇第一盐厂、安徽省定远县盐矿调入工业盐共计302吨,于2001年5月16日到达上海铁路局金山卫西站。

上海市盐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盐务局)于2001年5月21日作出(沪)盐政[2001]第9号盐业违法物品扣押强制措施,认定:上海丰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祥公司)违反《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在不具有经营工业盐资格的情况下,从外省市调入工业盐至本市。

根据《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丰祥公司作出了扣押工业盐共计300吨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将(沪)盐政[2001]第9号《盐业违法物品封存、扣押通知书》送达丰祥公司。

丰祥公司对该强制措施不服,向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于2001年8月21日作出沪商复决字(2001)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盐务局的扣押行为。

丰祥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扣押措施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一审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盐务局作为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具有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的职权。

结合其他理由,作出了维持上海市盐务局的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判决。

丰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盐务局就其具有扣押违法经营工业盐的职权,向法院提供了以下法律依据:1.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第4条规定:“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

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2.轻工业部《盐业行政执法办法》(1991年)第7条第1款规定:“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盐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盐政执法工作。

2024年盐业行政工作计划例文(二篇)

2024年盐业行政工作计划例文(二篇)

2024年盐业行政工作计划例文根据市政府依法行政、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暨公民权益依法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及《____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____-____)》精神,为全面推进盐业依法行政工作,保障市场供给,全力维护食盐专营,消除碘缺乏危害。

规范实务操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结合实际,制定市盐务局____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一、认真____市委、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市法制办对依法行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要求,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照《____年依法行政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定期不定期对盐业依法行政、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盐业行政许可、盐政执法、市场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分析研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

二、认真开展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市场管理。

按照“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统领盐业依法行政工作:一是盐政管理工作要发挥公安工商联动机制,做好信息掌握和布控工作,加强对外省盐走私的打击力度,对非法进入我市的盐产品要追根溯源,对大案,严格执行《浙江省盐业行政案件报告制度》和有关移送案件制度,移交公安处理,确保我市盐业市场的稳定和有序。

二是严格执行《____市盐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杜绝因执法不公或行政不作为引发的复议和信访事件的发生,注重公平正义和执法效果。

重大行政行为及时报送备案审查。

三是按照省盐务局的工作部署,开展“工业副产盐”、“农药废渣盐”清查、整治专项行动,要制订工作计划,精心组织,逐个清查,一经发现,及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坚决打击涉及“工业副产盐”、“农药废渣盐”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人民群众的用盐安全。

并向新闻媒体公开,接受监督。

三、规范盐业行政执法程序,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盐业行政执法公开、告知、回避、听证和救济等制度,实现程序公正、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及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委托执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及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委托执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及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委托执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0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及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委托执法的公告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及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委托执法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2020年10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办公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宝办发〔2019〕4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10号)等规定,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执法职责和权限(一)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二)根据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三)根据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四)根据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五)根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六)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在室外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七)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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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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