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联防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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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跨区域警务合作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关于建立跨区域林区治安防范合作机制指导意见》,为共同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安全,统筹现有林区警务资源,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机关的整体作战优势,积极构建林区治安防控体系,努力形成分工合作,高效协调,优势互补的林区治安防范跨区域合作机制,确保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及林区长治久安。本着平等互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与贵县(区)森林公安机关的行政边界区域,建立林区治安防范跨区域合作制度,形成有效地林区治安防范跨区域合作机制,特签订本协议。
第二章:责任和义务
第一条:双方行政边界两处森林公安机关的局(分局)、派出所实行对等合作。合作区域是各自辖区。
第二条:共同搞好边界区域的法制宣传活动,教育群众遵纪守法,爱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条:以现有公安信息网为支撑加大情报信息资源整合,最大限度实现县(区)信息共享。充分利用“三情”“四网”等基础业务信息互联网,建立社情民意联系点,布建特情耳目,并将边界林区自治联防纳入治安防范合作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区域信息共享,调处边界涉林纠纷、涉林案件、禁毒、防火等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实行巡防联动。跨区域林区结合部地区,要根据各自地理区位,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分布情况以及林区治安状况,联合建立开展全天候、全覆盖林区巡逻防控网络,共同巡逻防控工作。合理布建各自的治安卡点,有效开展区域巡防协作。遇到重大警情时,可跨县(区)一对一直接指挥巡防力量,缩短响应时间,形成堵截违法犯罪的快速通道。
第五条:共同联防。相邻县(区)森林公安机关要通过召开协作会、例会、网上沟通以及联合调动的方式,共同分析研判区域涉林违法犯罪的发案特点,治安动向和重点行业、场所管控方面的薄弱环节,并以研判为指导,实行区域协同作战,联合开展排查整治行动,联手遏制和解决突出问题,实现区域乱点整治一体化。
第六条:互援共处。相邻县(区)森林公安机关应当推动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建立涉林矛盾调解机构,及时排查化解涉及林区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对规跨区域林区发生的涉林案件、群体性事件等,相邻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加强沟通,互相支持,共同开展调查处理,最大限度地挤压违法犯罪空间。
第七条:办案协作。相邻县(区)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按照,切实提高合力打击犯罪的整体效能。跨区域案件应当按照就近、便利、迅速的原则确定侦办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跨区域重特大案件,由案件所在地森林公安机关牵头迅速启动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在协查线索、查缉罪犯、收集证据、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联合开展行动。对于一般性跨区域案件,要在信息核查、嫌疑人抓捕、重点人员掌控等方面相互支援、积极协助,全面落实协助配合责任制。
第八条:每年定期互访,交流经验,加深感情,共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制定新措施。必要时可临时会晤。
第九条:本协议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任何
一方不能终止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为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