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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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增值税问题
导读:关于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形成的税会差异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更符合会计准则,根据会计视野网的案例及陈奕蔚老师的答疑,进行一个简单的梳理与扩展分析。
案例来源:会计视野网
PIL网友提问:企业属于船舶建造行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期末按完工进度70%确认2000万收入,但未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故未确认该笔2000万收入所对应的增值税,请问是否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补记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还是等完工了一次性开具发票?
陈奕蔚老师回复:开具发票的时间是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但就会计处理而言,在确认收入时,即使尚未到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预计相应的销项税额,暂计入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到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这个问题是很多建安企业的朋友都会遇到的问题,我在实际工作中也曾经有过接触,在陈奕蔚老师回复的基础上,我想补充几个观点:
1、这里面提及的是会计处理,而非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仅仅是会计处理,而增值税确认纳税义务发生要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