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 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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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 国际习惯
• 作用:逊于环境条约 – 历史短、实践积累不足; • 例子:
– 1938年和1941年“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Trail Smelter Case): “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使用或允许使用其领土 释放烟雾对他国的领土、财产或个人造成损害” – 《斯德哥尔摩宣言》和《里约宣言》都予以确 认。
– 经济刺激(economic instrument)
• 税收、贷款、保险、储蓄、补贴、弹性许可证、标志、 联合履约等。
– 综合措施(integrated approach)
• “从摇篮到坟墓”:生态管理、生态审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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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 国际环境法的特点:渊源-自愿承担约束力;法
律原则、规则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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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需要国际法?
• 国际法:主要调整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主权 国家以其领土划定属地管辖的范围; • 环境污染无国界 (“外部不经济性” externality); • 环境管制与经济竞争:尤其是贸易关系密切; • 环境容量和资源是有限,而人的发展需求与欲望 是无限; • 全球性的环境与资源问题对传统国际法提出了许 多挑战。
• 国际司法实践
– 1938/1941 Trail Smelter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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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环境损害的原则
• 概念:在科学上基本确定的情况下,防止
(prevention)环境损害的发生,应该是环境保护的黄金规 则(Golden Rule)
• 管辖范围内“适当注意”(due diligence)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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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 概念 - 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
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 范围:
– 国家: 环境规范的制定与实施 – 政府间国际组织:协商与合作的磋商场所;收集和发布环
境信息;召开国际会议或通过决议、宣言等方式推动和促进国际 环境法原则和规则的发展;制定、实施和执行国际环境法和环境 标准;争端解决机制和场所。
• 2002年9月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的“世界可持 续发展峰会”(World Summit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没有“环境”一词 • 拓展期:新的概念、新的原则;正视环境与发展 问题; • 2010年12月:墨西哥坎昆气候变化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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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一般原则的概念及作用
国际环境保护问题
内容提要
国际环境保护问题 - 国际法领 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有关国际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 原则、规范和制度在制定和实 施层面 - 明显的有别于传统国 际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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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国际环境法律框Baidu Nhomakorabea概要
大气的国际法律管制 水的国际法律管制
国际环境法的研究与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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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律框架概要
主要国际环境问题及其根源
GEO-4 2007 • 大气 – 空气污染、臭氧层破坏、气候变化 • 土地 – 土地退化:土壤侵蚀、营养物质耗尽、淡水资源短缺、
盐碱化和生物循环破坏
• 水资源 – 水污染、淡水资源短缺、海洋盐碱化 • 生物多样性 – 基因、物种和生态系统多样性降低、
外来物种入侵
• 可持续发展的挑战 – 人口与贫困、冲突 • 等等…
•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布伦特兰委 员会”)与《我们共同的未来》(《布伦特兰报 告》) – “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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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 1992年6月,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
– 成果:《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 《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和两个公约:《气候变 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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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 软法问题
• 概念有争议:“soft”“ law” • 环境领域:
– 例子:《斯德哥尔摩宣言》、《里约宣言》、《21世 纪议程》 – 问题: • 国际组织的权限问题 • 成员国投票“赞成”及其义务 • 同一事项反复、一致的决议:“累积”的法律效果 • “软法”逐渐变“硬”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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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 含义:
– 共同责任:各国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 的环境,并防止对管辖范围以外环境造成损害;各国应 该广泛参与有关的双边和多边环境合作等; – 区别责任:由于各国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水平不同、发 展需求不同,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也不同,对现 有环境问题的贡献也不同,以及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能 力也不同,所以不应该要求所有的国家承担完全相同的 责任; – 国际法公平原则(equity)在环境领域的适用; – 始于“共同”,发展到“区别”; – 问题:与谁区别?怎样区别?
• 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
– 恢复原状的支出; – 预防措施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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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损害责任
• 进展:
– 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的“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越境损 害的条款草案” – 草案:重申了国家对其领土内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 其它地方的自然资源具有永久主权的原则;但是国家 在其领土内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进行或许可进行活动 的自由并非是无限制(环境保护、出口权利及其限 制?)。 – 草案的适用范围:国际法不加禁止的、其有形后果 (physical consequences)有造成重大(significant) 跨界(发生地?)损害的危险活动。
• 大量环境条约的制定 • 国际环境保护组织迅速增加 • 司法实践 - 1974年的“渔业管辖权案”、1974年的“核试验案”以
及《关贸总协定》范围内的1982年“加拿大金枪鱼案”、1988年的 “美国加工鲱鱼案”、1991年的“墨西哥金枪鱼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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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1992年里约会议及其嗣后 – 拓展期
• 实施措施:
– 信息报告;监督;
• 实施的特点:
– 国家实施为主、国际监督为辅 – 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法律、文化能力的差异 – 意识形态差异、偏见与互信 – 国际监督、核查的困难(sugg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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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概述
• 损害(damage):
– 民法上指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 权利或人身权利所产生的债权与债务关系。 – 特点: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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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 环境条约
• 特点:
– 最初:数量少、双边、生物资源保护;后来: 数量多、多边、范围广; – 多层次的条约体系:全球性的多边条约、区域 性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 全球性多边条约:“框架条约 + 议定书 + 附件” 模 式;
– 突破的传统国际法的互惠的模式; – 各条约机构间也加强了联系与合作; – 注重改善履约机制。
– 合理地和善意地规范公和私的行为 – 管理和控制向任何环境要素排放可能造成损害的物质 – 以减少或防止环境损害为目标
• 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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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原则
• 产生的基础:
– 科学不确定性; – 环境损害的不可逆转或补救性
• 来源:
– 德国国内法,后出现在国际条约与文件中
• 含义:
– 宽泛意义:国家对于环境问题应该谨慎从事,在对那些可能给 环境带来不利影响的行为做出决定时要有预见性。 – 相对严格意义:国家对于那些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或物 质,要进行管制,如果可能的话,甚至要禁止,即使目前尚无 确定和压倒一切的证据证明那些行为或物质已经或可能给环境 造成损害。 – 更加严格意义:要求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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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者负担原则
• 含义(polluter-pays): 污染的成本应该有造成污染的人来负担;目的:使“外 部不经济性”(externality)内部化。 • 出现: 1972年由经合组织(OECD)在其《理事会关于 环境政策的国际经济指导原则的建议》里第一次在国际文 件中提出。 • 问题: – 如何防止将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 能否真正起到减轻污染的作用? – 其他积极措施?例如:补贴;政策优惠?
行为
主体在利用、保 护和改善国际环 境与资源时所从 事的行为- 主权 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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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四个阶段 • 19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的建立 – 萌芽 时期
– 条约: 双边界河、国际河流和渔业资源保护;
野生生物保护;
– 习惯法:1893年的“太平洋海豹仲裁案”
(Pacific Fur-Seal Case); 1938年/1941年“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Trail Smelter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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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1945年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 条约:数量增多;范围扩大 –
– 海洋环境保护 – 重点 – 1959年《南极条约》、1963年《禁核试条约》、1967 年《外空条约》
• 区域性和全球性的国际组织: - 1948年国际自然
保护同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简称IUCN)
• 注意: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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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
• 来源:国内环境法 • 例子:
• 谨慎的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 • 环境影响评价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 • 善意的原则 (good faith)• 1893 Pacific Fur Seal Case • 1938~1941 Trail Smelter Case • 1974 Nuclear Test Case
• • • • 概念正在形成、发展之中 损害的识别、标准的问题 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 索赔主体的问题 (除个别条约UNCL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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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损害
• 国际环境损害四个要素:
– 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物质的联系 (physical relationship);(精神上:景观上的愉悦) – 损害必须是人类的行为所致(human causation); – 损害必须达到一定严重(significant)的程度; – 出现了跨界的损害。
• 环境损害(environmental damage):
– 问题: 不一定是不法行为;通常是合法行为 但存在侵害后果 有时后果非常严重,例如核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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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损害
• 国际环境损害概念:
– 由于人为的原因造成的有形的跨界损害,包括 对他国领土、管辖或控制地区明显的对人、财 产或环境的危害(harm),还包括为遏制或减 少此类活动的损害性影响而采取的防范措施的 费用。 – 国际公域(global commons)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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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的实施
• 环境法律的实施种类
– 环境管制(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 “直接管制”(direct regulation)、 “命令与控制” (command-and-control);理论基础:由于“外部不经济性” 和“市场失灵”,所以需要“政府干预”
• 包括:环评;环境标准;许可证等
• 概念:
– 被国际社会大多数成员公认的、普遍适用于 国际环境法的各个领域、构成国际环境法基 础的法律原则
• 特点及作用:
– 形成中,不确定; – 相对零散; – 有限地填补具体规范的空隙和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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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 环境的原则
• 主权原则与国际法 – “主权”与“主权权利” • 国家的管辖范围与跨界损害 • 国际文件与条约 – – – – – – 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原则21 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2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3条) 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 2001年ILC《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预警损害的条款草案》 2006年ILC《关于危险活动引起跨界损害的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
– 非政府组织: 科学界、非营利性的环保组织、私营工商界、
法律社团、学术界和公众 – 国际文件肯定了非政府行为者的“伙 伴作用”,并呼吁“扩大这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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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的客体
国际环境法的
客体
环境要素
•国家管辖内的 环境与资源 •国家管辖外的 环境与资源 – 分 享;人类共有物 (res communis)
• 国际社会开始认识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 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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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
(国际环境法的框架形成期)
• 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
– 成果:《人类环境宣言》(通称《斯德哥尔摩宣言》)、《人类环境 行动计划》和其他若干建议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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