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机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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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协议书

出租方: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

承租方: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十一工程处

由于石拉乌素井下掘进施工,承租方需租赁出租方掘进设备一台,型号:EBZ2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一、租赁时间从租赁设备系统验收合格,出租方移交承租方次日起开始计算,结束时间以出租方方设备验收合格的当天截止。

二、标的设备在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石拉乌素井下东翼2-2辅助运输大巷内,设备交接时按明细清点,并由双方代表签字认可。

三、结算方式:设备租赁费3000.00元/天(大写:叁仟元/每天),根据双方共同确认实际租赁天数,按天据实结算。

设备租赁费于租赁设备交接出租方次日,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不按时支付,按总租赁费3‰每天的违约金收取。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汇款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开户行:中国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

账号:149210923029

四、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1、出租方必须保证拥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因出租方没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导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概由出租方承担。

2、出租方必须保证租赁设备质量、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附有相应的检测报告。若由此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3、设备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使用租赁设备所发生的任何事宜均与出租方无关(设备系统本身因素除外)。

五、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1、标的设备在租用期间只限于本工程使用,不得转租及用于本工程以外使用。

2、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保证设备材料的完好,因承租方使用、维修不当所造成的设备材料损坏、丢失,经双方共同认定后由承租方承担维修费用或赔偿损失,设备租赁期间维修、保养由承租方负责,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所移交的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否则出租方不予停租,不予接收,期间所造成的租赁费及施工影响由承租方承担。

六、解决纠纷的方式: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调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于年月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扎萨克镇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或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八、其他:本协议一式6份,出租方3份,承租方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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