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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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住房制度改
革实施方案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大连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执行《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与目标
房改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改变现行住房的低租金、无偿分配的福利制度,贯彻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加速住房建设,尽快解决居民住房困难,改善住房条件。

本世纪末,房改的目标是使大连城市人均使用面积达到12平方米以上;人均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危房和棚户房基本得到改造。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推行公积金
1、凡在大连市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机关、团体、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均实行公积金制度。

离退休职工、农民合同工、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2、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指定的金融机构,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实行长期住房储蓄。

房改起步阶段,原则上不低于各5%,以后随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的提高相应调整。

微利亏损单位,经批准,暂按低于5%缴存。

3、公积金的资金来源:个人承担的部分从个人收入中支付。

单位提供的部分,从单位提取的住房折旧等费用及其他划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和预算中列支。

单位为进住新房职工缴存的公积金,企业可进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可列入财政经费预算。

4、公积金只准用于购、建自住住房和私有住房的翻建、大修。

职工除使用本户成员积累的公积金外,经批准,亦可使用直系亲属的公积金。

单位可以有偿使用本单位职工结余的公积金,用于购、建住房。

5、职工离退休后,公积金本息一次归还本人。

调转时,公积金随工资关系一次划转。

职工去世,公积金本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二)提租发补贴
1、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市内四区公有住房的租金,由改革前月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

124元,统一调整到0。

38元。

住房租金根据其结构、层次、朝向、地段及设施等增减因素评定。

调整租金的同时,各单位对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按其月标准工资的2%发给住房补贴。

居住私房、集体宿舍的职工,暂不发住房补贴。

实行提租发补贴后,原各种形式的公房补贴同时取消。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和独居的特困户,提租补贴后的增支,由单位或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参照公积金资金来源办理。

职工在本市内调转时,提租补贴随其工资关系一并转移。

职工调离本市、租住私房或购买住房时,提租补贴相应取消。

公有住房租金的10%由市统筹,纳入城市住房基金,用于补偿解困等住房建设。

亏损企业暂不统筹,微利企业减半执行。

2、本世纪末,公有住房租金要逐步达到包括管理费、维修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五项因素的水平,并适当增加住房补贴。

3、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对其自管公房,适当加快房改步伐。

(三)超标加租金
根据《辽宁省城镇公有住房超标加租试行办法》,对住房超标部分,实行分档加价计租,房改方案实施后发生的超标部分,高价计租。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退休干部、工人的现住房,不实行超标加租。

住房限额标准,只是作为房改中衡量现住房是否超标的依据,不是当前职工住房必须达到的标准,也不是分配住房的标准。

(四)鼓励买住房
1、对符合单位分房条件的职工,鼓励买房。

单位出售住房的数量,每年不低于分配住房总量的20%。

2、各房地产开发部门、房地产交易市场,要积极组织房源,以市场价直接向城市居民出售商品住房。

个人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享有全部产权,允许进入市场。

3、方案实施之日起,单位向职工出售新建公有成套楼房(以下称新房),产权单位向现住户出售已出租的单元式成套公有楼房(以下称旧房),按准商品价出售。

每户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准商品价,由市房改办组织评估测定。

每年公布一次。

(1)1993年我市新房的准商品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0-1200元,按住房的结构、楼层、设施、地段等因素论价。

按准商品价购买的新房,付清价款后,获全部产权,允许进入市场。

低于上述同类住房价格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

新房最低限价,每平方米不得低于350元。

部分产权的住房,可以继承,付清购房款五年后,允许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售房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按国家、单位、个人的投资比例分配。

发放房产执照时,要注明国家、单位、个人的投资金额和产权比例。

(2)1993年,我市旧房准商品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1000元,按准商品价购买的旧房,付清价款后,获得全部产权,低于上述同类住房价格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

旧房最低限价,每平方米不得低于220元。

(3)单位按本条款出售新旧住房,免征营业税、投资方向调节税,个人免交契税、免征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4)职工以准商品价购房,一次性自费付清购房款的,可将售价减收20%。

职工亦可采取存贷结合的付款办法,先向指定的房改金融机构存足房价30%的资金后,按规定申请低息抵押贷款。

还贷期限为15年。

4、公有住房出售后,住房分户门以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购房人自理。

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暂由售房单位负责组织,购房者交纳一定数量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管理维修基金。

电梯、高压水泵房、供暖锅炉房等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可以按照国家和地方原有规定执行。

5、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全部纳入住房基金管理、使用。

6、出售新、旧住房,须经市房改办批准,由房地产交易市场评估,凭《出售公有住房许可证》,办理产权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免交税费等手续。

7、经市房改办批准,有条件的单位可向职工个人出售公有住房的定期使用权。

(五)租房买债券
凡租住大连市市内四区公有住房,承租人必须到指定的金融机构认购住房建设债券后,才能办理新的租用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房租。

住房建设债券的认购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1、已租住成套公有旧住房,每平方米10元,已租住非成套公有旧住房,每平方米2元。

人均使用面积不足6平方米(含6平方米)的拥护户,可免购住房建设债券。

2、根据住房的结构和环境等因素,租住新分配新建住房每平方米60-80元;新分配腾空旧住房每平方米30-60元。

3、动迁户原地安置,新增加的住房面积部分每平方米60-80元。

动迁户移地安置,新增加的住房面积每平方米10-40元。

住房建设债券比照银行活期利率结算,不计复利,五年后一次偿还。

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代市政府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并委托金融部门代理发售和兑付业务。

住房建设债券的认购可由有关单位(产权单位或开发单位及拆迁安置部门)代办。

代办单位可以有偿使用代办住房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住房建设。

在本方案实施之前,经市房改办批准,已经通过实行集资建房、租赁保证金和购买住房定期使用权等措施,获得住房使用权的,不再认购住房建设债券。

(六)建立住房基金
住房基金包括城市、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三级的住房基金。

城市住房基金:1、出售直管公有住房收入;2、统筹的住房租金和其它住房资金收入;3、运用住房资金所获得的收入;4、地方提留的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等。

企事业单位住房基金:1、原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房租补贴的资金;2、自管住房孤折旧费、大修理费;3、出售自管住房回收的资金;4、企业从留利中提取5-10%的资金;5、按规定可在成本中列支的资金;6、从后备基金、福利基金、结余的奖励基金中分离出来的部分资金;7、自收自支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自筹的住房资金;8、全额瞀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补贴的住房资金及其它资金;9、企业将住房产权无偿交予房产经营部门管理的,本着“统一管理,分散折旧”的原则,按住房原值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大修理费和管理费;10、职工购买的住房,凡属部分产权的,原产权单位仍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从个人公积金、住房储蓄和消费支出结余中筹集。

三、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大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是市政府推行我市房改的领导机构。

主要职责:审定我市房改方案;研究深化改革的方针、计划;决定房改的重大政策;审议住房资金的筹集、投向和运用计划并监督落实;参与城市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分配和管理的决策。

市房改办是市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组织、指导全市房改工作。

大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隶属市房改领导小组,与市房改办合署办公,负责我市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营运和集中调动使用,并接受市财政监督。

其存贷业务,暂委托大连市有关金融机构代理,待条件成熟时,成立住房储蓄银行。

住房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工作繁杂。

为此,各系统、各单位都要相应建立健全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的领导。

全市各部门都要主动配合,协同动作。

全市所有单位都要进行住房制度改革,驻大连的中央、省属单位、外地驻连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都要在市统一部署下进行改革。

各级党政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以身作则,认真按本方案规定,积极带头参加房改。

四、附则
本方案适用于大连市市内四区,其他县(市)区须另行制定本地区房改方案,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本方案由大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方案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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