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环保法庭的制度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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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0年6月1日出处:《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作者:刘超编辑:曾水徽有116位读者读过此文【字体:大中小】

刘超:反思环保法庭的制度逻辑—以贵阳市环保审判庭和清镇市环

保法庭为考察对象

【摘要】环保审判庭(法庭)的成立是近两年来我国一个引人瞩目的司法制度

【关键词】环保法庭;环境诉讼机制;制度逻辑;机制基础

近两年来,环保法庭的设立及其审判工作如何开展已经成为当下的司法热点问题,引起整个法学界乃至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一系列重要的、广受瞩目的环境案件被纳入环保法庭进行审理。在环境危机应对预期下的仓促的制度创新,是否是法律制度内在逻辑延伸的必然结果?是否契合法律机理?我们需要对之进行细致探究。

一、一个完整的制度实践:贵阳市环保审判庭和清镇市环保法庭的成立与运作

我国近几年陆续在河北、贵州、江苏和云南四省成立了五家环保法庭。2004年,河北省晋州市成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2007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环保审判庭和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2008年5月6日正式挂牌成立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则以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超前性规定而广受关注。[1]

2008年12月1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成立,2009年4月15日至4月20日连续6天在澄江县法院开庭审理的云南阳宗海砷污染案轰动全国。在可以预见的趋势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环保法庭成立,社会各界也一致认为,相比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环保法庭的数量还是太少,应该在全国全面设立环保法庭。[2]

在既有的几家环保法庭中,组织构架、人员配备和制度运作最为系统和完善的是贵阳市环保审判庭和清镇市环保法庭,其也被作为环保审判庭(法庭)设置的范本向全国推广,因此,本文对于环保法庭的反思也主要以贵阳市环保审判庭和清镇市环保法庭为考察对象。

2007年11月2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和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正式挂牌成立。根据《关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筑中法发(2007)37号」,清镇市环保法庭和贵阳市环保法庭分别负责审理: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及贵阳市所辖区域内,因涉及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保护而产生的一、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相关执行案件。

环保法庭和环保审判庭成立后,专门审理大量的环保案件,既加快了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理速度,又提升了环保执法力度。清镇市环保法庭在2008年11月20日成立一

周年之际,已经受理各类环保案件90件,审结85件。上述受理案件中,在清镇市辖区以外的案件有70件(刑事50件、民事4件、行政非诉案件6件、执行案件10件)。在清镇市辖区以内的案件有20件(刑事15件、民事4件、行政1件)。2007年无上诉案件,2008年受理刑事案件66件,其中上诉案件6件,上诉率10%。在这些案件中,有很多在全国引起重大影响,具有开创性和示范效应。比如审理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作为原告起诉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侵权损害纠纷一案,此案是贵州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负责“两湖一库”环境保护职责的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作为原告,代表公众利益起诉被告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排污侵权;2008年5月7日,清镇市人民法院对清镇市环境保护局原局长杨贵斌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杨贵斌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二审维持原判,这是全国首例环保局长被判刑的案件。

普通的法庭也能受理环境污染案件,但学界和实务界倾向于认为,专设环保法庭的优势在于,由于环境污染问题专业性强,许多法官相关知识欠缺,审理环保案件时显得力不从心,而环保法庭则可以汇集一批专业化的法官队伍,这对惩处环境违法犯罪极为有利。通过科技、行政、经济等手段往往只能解决单一的问题,而司法在防治环境污染方面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3]

之所以说贵州省环保审判庭(法庭)的设立是一个完整的司法制度实践,是因为其至少在形式上契合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我国法院共有四级设置,实行“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一种审级制度。贵州省法院系统首先设立了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根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 (2007)筑环保指字第1号],自2007年12月20日起,全市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一审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由清镇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上述刑事案件中有附带民事诉讼的,由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并进行审理。设立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负责对环境法庭上诉案件进行二审审理工作。这种制度设计符合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

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于环保法庭这种司法实践赞誉有加,认为环保法庭的设立,是区域限批等手段外,中国为环保提供的又一“刚性”约束。官方也高度认可,环保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认为这是一种机制创新。具体来说,环保法庭的成立被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意义:[4](1)设立环保法庭有利于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提高诉讼效益与经济效益;(2)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体现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真正为群众排忧解难;(3)设立环保法庭,加大了司法力量处理环境违法案件的力度。

在一片赞誉声中,我们需要对之作出冷静思考。环保法庭的成立是来源于现行法律体系对于现实社会规制的自生自发的进化,还是我们忽视了法律运作体系中很多关联因素而进行的刻意的理性构建?或者说,法律作为一个实现自身循环构造的自创生系统,其自身运行形成一个闭合网络,以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对区分,[5]那么,环保法庭的成立多大程度上是法律系统自创生进化的制度设计,还是过于盲目进化的“揠苗助长”?下面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和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作为具

体个案,切人对环保法庭的分析。当然,这种分析不代表本文就反对环保法庭的设立,更没有否认环保法庭对于现实的积极意义,因为现实逻辑与理论上的完美逻辑存在扦格之处。这里仅是在现行的法律体系构制的网络中考察环保法庭,进而为专门环境诉讼机制构建提供实证研究样本,揭示其若预期能正常运作,能实现预期目标,从本质上提出了什么样的机制诉求。

二、法律基础:环保法庭的设置于法无据

环保法庭不是凭空产生的,其之设置改变了既有的法院系统的格局和机构设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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