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名誉权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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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20XX)XX律函字第号
XXX(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受XXX女士的委托,现就委托人名誉权遭受侵害一事,致函如下:
一、基本事实
你公司网站于20XX年XX月XX日上传了名“XXXXXXXXXXXXX”的侵权文章的侵权文章。在文章里,存在大量虚假、诽谤攻击委托人的信息。
攻击诽谤信息具体链接如下:
https:/*************************
上述文章中严重违客观事实,采用诋毁等手段侵害委托人名誉权。你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没有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确定内容的情况下,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等方式,致使公众对委托人的企业形象及声誉误解,公开诋毁委托人形象,这些侮辱诽谤信息给委托人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侵犯了委托人的名誉权。
二、法律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你公司网站链接网页侵犯委托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名誉权,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致函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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