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专项(含桩、冠梁等)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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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工程
劳务分包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单位:
承包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3)
第一条工程概况 (3)
第二条承包范围及承包内容 (3)
第三条承包方式 (4)
第四条合同价款 (4)
第五条合同工期 (5)
第六条相关处罚条例 (6)
第七条工程款支付 (7)
第八条其它事项 (8)
第九条合同组成及附件 (9)
附件A (10)
附件B (12)
附件C (13)
附件D (14)
附件E (14)
第二部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单位:(以下均称甲方)
承包单位:(以下均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发包基坑支护工程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达成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第二条承包范围及承包内容
2.1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地下管线位置布置图、设计变更、岩土勘察报告、工程任务单等承包()基坑支护工程。
2.2乙方在承包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内容:
2.2.1搅拌桩工程;包含导槽开挖、标定桩位、桩机移位、校正桩身、定位钻进,调制水泥浆、输送水泥浆、喷浆搅拌、泥浆场内清运及过程中必要的施工措施。
2.2.2钻孔/冲孔桩工程;
(1)施工前准备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乙方配合甲方布设施工便道、配备泥浆池(开挖或砌筑)、设置供水及供电系统。
(2)制作与埋设钢护筒、准备钻孔/冲孔机具、制备泥浆、护筒内注入泥浆、钻孔/冲孔出渣、清孔、钢筋笼制安及烧焊、桩芯砼浇捣、将多余泥浆抽送至泥浆池,泥浆排放及外运及过程中必要的施工措施。
(3)地下障碍物处理,土石方(钻出的泥渣等)清除外运。
(4)甲方负责将商品混凝土运到位,乙方负责接管及机械安装。
(5)对出现的塌孔、缩孔等现象进行的处理,保证桩身的完整性。
(6)凿桩头(按规范施工要求执行)。
2.2.3锚喷支护
(1)钢管/钢筋锚杆:包含成孔、清孔、注浆、锚杆制安、锁定、入岩层等工序。
(2)锚索(包钢绞线、锚具):包含成孔、制锚、清孔、注浆、张拉锁定等全部工序。
(3)修坡、土钉制安、钢筋网制安、加强筋制安、泄水管制安、搭设施工平台、喷射砼(乙方现场预拌)等所有工序在内。
2.2.4冠梁、支撑柱钢筋制安、模板制安(含拆模)及混凝土浇筑养护等所有相关工作。
2.2.5乙方须配合甲方测量桩顶标高及桩定位工作。
2.2.6材料进场后,乙方负责场内自行装运至施工点(含二次搬运)。
2.2.7充分研究地质资料和图纸,严格按照图纸及施工技术、安全规范进行施工。
2.2.8严格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桩原始记录(最终以甲方签名确认为准),并在施工过程中接受甲方抽检。
2.2.9配合桩基检测及试验工作、甲方报建工作,甲方负责桩基检测费用。
2.2.10配合其他班组工作,确保工序顺序及交叉作业顺利完成,做好成品保护,不得破坏已有的设施,如有破坏承担赔偿及修复责任。
2.2.11工程始末甲方不再雇佣杂工,乙方必须完成本工程合同范围内的一切清理、收尾工作。
2.2.12负责把电送到三级配电箱,三级配电箱以外的所有用电设备、线路等均由乙方自行购买、安装、维护及保管。
2.2.13其它:承包内容未明确规定但确属于承包范围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承包方式
3.1乙方以包人工、包机具、包辅材、包桩机进出场、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质量、包进度、包验收、包物价上涨等方式承包本工程。
3.2乙方自备除附件《甲供材料清单》约定以外的所有所需材料;
3.3乙供材料必须是合格产品,使用前应报样板予甲方确认;乙供机械必须符合各项安全要求,使用过程中自行维护及维修保养;
3.4乙方提供的材料未经甲方检验合格而擅自使用的,甲方不予确认乙方的施工工程量,且乙方必须无条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相关损失(包括按甲方要求重新采购材料、重新施工等)。
第四条合同价款
4.1 本工程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履行期间单价不予调整,各分项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A。缴税方式:□1、含税。2、□含税(税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4.2 本合同暂定总造价为:¥元,
(人民币大写:整)
4.3关于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约定:
4.3.1根据甲方、乙方、监理三方签字的桩原始记录,搅拌桩工程量按实际有效桩长以米计算,钻孔/冲孔桩工程量按实际有效桩长乘以桩规格以体积计算,钢管/钢筋锚杆、锚索(包钢绞线、锚具)、土钉等工程量按实际施工深度以米计算。
4.3.2钢筋网及加强筋制安、喷射混凝土等工程量按实际施工部位以面积计算;
4.3.3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不合格桩(倾斜偏位、断桩缺浆等)一律不计算工程量,并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4.3.4冠梁、支撑柱钢筋制安、模板制安及混凝土浇捣养护按图示冠梁、支撑柱尺寸以米计算。
4.4 本工程为综合单价包干工程,即乙方以合同内签订之包干单价依照甲方确认的施工图、工程施工规范和文明施工规范将全部工程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完成,此包干单价已包括一切人工费、辅助材料费、利润、管理费、劳保费、保险费、工具、机械设备、燃料、合同履行期间的物价浮动及用以完成此工程有关事务、费用等,甲方不再为此支付额外费用。
4.5 关于承包价格的补充约定:
4.5.1 原则上甲方不另签日工,除非甲方要求乙方增加承包范围外不能按量计酬的零星工作;
4.5.2综合日工单价:技术工每工日 120 元,杂工每工日 90 元,非周转材装卸车杂工每工日 55 元;周转材装卸车杂工按2013年6月份签发的《关于调整周转材料搬运、装卸车方式及费用的通知》计算。
第五条合同工期
5.1合同总工期及阶段性工期要求:
5.1.1工期:
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个日历天,自开工日期起到竣工日期止;
合同开工日期: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开工令为准);
合同竣工日期:年月日(实际竣工日期以竣工证书注明的竣工时间为准);
本工程节点工期为:以甲方项目部开工令要求为准
5.1.2乙方保证进场时须不少于甲方要求人数,并在 2 天内依甲方要求补足人员,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