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督教两会公派留学(进修)人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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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出国留学与回国工作【发文字号】[87]教外综字679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7.11.28【实施日期】1987.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现将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制定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管理细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管理细则》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细则》等五个细则(以下统称“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凡在上述“细则”发布前的有关留学人员的身份、留学年限、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以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等问题,按下述规定办理:1.凡经批准已改变留学人员身份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身份者,一律不予承认,也不再补办手续。

2.凡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一律予以承认。

3.凡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超过“细则”规定年限一年以内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补办延期手续。

延长留学期限的,从超期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凡经批准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已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若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半,应按“细则”规定补办手续。

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包括代招研究生和一些专业项目研究生,向原代招或原所在学校(单位)申请。

5.凡在“细则”发布前派出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仍按原商定办法办理。

若派遣方与留学人员本人经协商同意修改经费待遇规定,可按“细则”的规定办理。

基督教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

基督教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基督教教职人员的管理,保障基督教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基督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教职人员类别基督教教职人员主要包括牧师、教师、长老、执事、传道等。

三、任职资格1. 牧师:(1)必须是经过神学院校读专科毕业、或是进修一年结业的教师;(2)在教堂里当宣教师侍奉神的人,有三年至五年的时间;(3)通过填写按立牧师的申请表,送上省基督教两会审核,通过审批同意。

2. 教师:(1)必须是经过神学院校读专科毕业、或是进修一年结业的教师;(2)在教堂里担任教师工作,有两年以上教学经验。

3. 长老、执事、传道:(1)必须具备无可指责、一妇之夫、有节制、自守端正、乐意待客、善于教导、不打人且温和、不争竞、不贪财、善于管家等品质;(2)在教堂里担任长老、执事、传道工作,有两年以上服务经验。

四、任职程序1. 牧师:(1)申请者填写按立牧师申请表,提交省基督教两会;(2)省基督教两会审核申请,审批同意后,举行按立仪式。

2. 教师:(1)申请者填写教师申请表,提交教堂负责人;(2)教堂负责人审核申请,审批同意后,报请省基督教两会备案。

3. 长老、执事、传道:(1)申请者填写相应申请表,提交教堂负责人;(2)教堂负责人审核申请,审批同意后,报请省基督教两会备案。

五、培训与考核1. 教职人员应积极参加省基督教两会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2. 教职人员应定期接受省基督教两会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能力、道德品质等方面。

3. 对考核不合格的教职人员,省基督教两会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六、管理与监督1. 省基督教两会负责对教职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教职人员严格遵守本制度。

2. 教职人员应自觉接受省基督教两会的管理和监督,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省基督教两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

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

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我院建设成为国内先进、享誉东南亚的教学科研型医院,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促进人才梯队建设。

鼓励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履行岗位职责好、业绩突出、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出国(境)研修学习与学术交流,提高我院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为医院科学发展做好人力资源储备。

为了规范我院公派留学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留学人员为国家公派或医院公派出国(境)3 个月(含)以上的留学人员。

通过其他途径留学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员分类第三条根据公派留学情况,可分为国家公派、医院公派和公派自费,具体如下:(一)国家公派由教育部直属国家留学基金委等机构组织开展的国家项目资助的人员。

(二)医院公派医院派遣,经费由医院统一支付或由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支付的留学人员。

(三)公派自费医院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国(境)外私人资助或获得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邀请自筹经费赴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留学,并经审批纳入医院派出计划的人员。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留学类别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进修人员等。

第三章选派条件第四条留学工作按照“按需派遣、专业对口、择优选派”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留学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具有学成回国为医院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较好的外语水平,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语在当地进行交流与合作研究。

(三)高级研究学者应是医院的学科带头人、学科梯队后备人员或创新团队中的骨干,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的临床科研一线人员优先考虑(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职称的,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具有正高职称的,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

时间为 3-6 个月。

公费留学入境法律规定(3篇)

公费留学入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国学生选择赴国外深造。

公费留学作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途径,对于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公费留学入境程序,保障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以下将对公费留学入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该法是我国出境入境管理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公民出境入境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该法规定了护照的发放、管理和使用等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外国人入境、居留、停留、过境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4.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公派出国留学的选拔、派出、管理、回国服务等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公费留学定义公费留学是指国家为培养和选拔优秀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公派等方式,支持我国公民赴国外进行学习和研究。

三、公费留学入境程序1. 申请护照:公费留学人员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护照。

2. 签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公费留学人员需向外国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相应国家的签证。

3. 入境审查:入境时,海关将对公费留学人员的行李进行查验,确保携带物品符合规定。

4. 居留许可:公费留学人员入境后,需按照外国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居留许可。

四、公费留学入境法律规定1. 身份证明:公费留学人员需携带有效护照、签证、录取通知书、奖学金证明等相关材料。

2. 行李规定:公费留学人员携带的行李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目的地国家的规定。

禁止携带违禁品、危险品等。

3. 居留期限:公费留学人员的居留期限应根据学习计划和签证规定确定。

4. 学习期间:公费留学人员应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学业,不得擅自离校或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5. 回国服务:公费留学人员学成归国后,应按照国家规定,回国服务一定年限。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条件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条件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条件概述公派出国留学是指由相关单位(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出资或出资补助,选择面向国内公开招生的高校、科研机构等机构的在职人员前往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等机构进行进修、研究或攻读学位的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派留学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条件一: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公派留学人员必须为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须已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甲等以上证书)。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优先考虑。

此外,应具有较高的学术能力和业务素质,具有在境内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作演讲或取得其他成果的经历,以及具有相关国际组织会员、国内外学术团体成员、国家级或省级科技专家等身份的人员也会得到优先考虑。

条件二:年龄不超过 45 岁公派留学人员应当年龄不超过 45 岁。

但有特殊需要的高水平应届毕业生可以放宽至 50 岁。

条件三:有较好的外语基础公派留学人员应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能顺利完成培训和学习任务。

对于英语国家,通常需要达到 IELTS 6.5-7.0 或 TOEFL 90-100 的程度。

对于其他语种的考试标准略有不同,具体可以根据相关岗位的要求来确定。

条件四:身体和心理健康公派留学人员需要身体和心理健康,须符合出国前由各国和地区颁布的健康和安全标准,不得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妨碍出国的疾病。

相关单位还会进行体检和评估,以确保人员适合出国留学。

条件五: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公派留学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有稳定的在职工作和在职业务上的不断成长和进步,有很强的推动力和领导力,并能够承担办好留学相关事物的工作。

条件六:身份证明材料公派留学人员需要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工作证明、单位的同意函、推荐信、个人简历等。

同时还需要具备其他相关的材料,如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发表论文、知识产权等。

结语公派出国留学作为一种长期有效的人才培养方式,可以为人才们提供广阔的发展平台和机会,为国家提供更多的高端人才。

出国进修管理办法

出国进修管理办法

出国进修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规范教师出国(境)进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选派原则:1、派遣中青年教师出国进修主要任务是:课程进修并教学考察以及学术交流等。

2、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教学工作发展的需要,我校对学校公派出国进修青年教师的选派实行“个人申报和部门、学校推荐并举”,“平等竞争、择优择重、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组织实施。

3、出国进修派出时间一般为六个月。

派出期间,护照一般不得更改“公派”身份。

4、除日语、德语专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小语种国家外,其他主要要求均送派英语语种国家和地区进修。

二、基本条件1、进校工作3年以上,列入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梯队的骨干青年教师,有隶属带头人及知名教授2人以上推荐。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中青年骨干教师,进修学习的学科、专业方向与聘任岗位要求关系密切。

3、热爱教育事业,安心本职工作,近三年内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超出同类人员。

近年获得各类省、部级重大奖励项目主要负责人优先安排。

4、重点专业教师、国际合作项目办学教师优先安排派出。

5、推荐人员需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强化训练,经过考核符合条件者方可派出。

对于原外语水平较高的教师可以免培训,但必须要经过考核。

三、进修任务1、主修一门课程(达到返校后双语教学标准);辅修若干课程;考察相关专业的学生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培养模式等。

2、国际合作研究及科研工作。

四、选派程序1、学校及各教学部门制定计划,明确每一年选派的人员学习方向及人数和要求投入经费。

2、以部门为单位公布学校下达的指标及选派要求。

3、符合基本条件的教师获得推荐后,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或者部门、学校向符合基本条件教师所在部门进行组织推荐。

4、各部门通过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拟选派人员名单。

5、部门张榜公示拟选派人员名单。

6、人事处汇总各部门推荐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后正式纳入学校培养计划(纳入学校公派出国进修计划自批准之日起一年时间内有效)。

高校国外进修人员管理制度

高校国外进修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国外进修人员的管理,提高进修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机构进行进修的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国外进修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 重视质量、注重实效原则;3. 动态管理、持续改进原则;4. 鼓励创新、支持发展原则。

第二章进修资格与选拔第四条国外进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有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3. 具有较强的外语沟通能力;4. 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5. 具有国内外进修项目的申请和实施经验者优先。

第五条国外进修人员的选拔程序:1. 由各学院、部门根据进修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筛选;2. 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3. 评审通过后,学校向相关部门报送进修名单;4. 学校与进修人员签订进修协议,明确进修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进修内容与安排第六条国外进修人员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学校发展需求,选择合适的进修内容,主要包括:1. 国际前沿学术研究;2. 实际工作能力提升;3. 国外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4. 国外文化、历史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国外进修人员的进修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八条学校根据进修人员的进修内容,为其安排以下事宜:1. 联系国外合作院校或机构,办理进修手续;2. 协助进修人员解决在国外的住宿、生活等问题;3. 定期了解进修人员的进修进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4. 安排进修人员回国后进行成果展示和交流。

第四章进修成果与考核第九条国外进修人员回国后,应提交以下成果:1. 进修报告;2. 学术论文或专著;3. 工作总结或创新项目。

第十条学校对国外进修人员的成果进行考核,主要包括:1. 成果质量;2. 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贡献;3. 对自身专业发展的提升。

司法部关于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有关工资待遇和配偶探亲等问题的规定

司法部关于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有关工资待遇和配偶探亲等问题的规定

司法部关于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有关工资待遇和配偶探亲等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1.01.17•【文号】•【施行日期】1991.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留学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有关工资待遇和配偶探亲等问题的规定(1991年1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1990年12月,我部在昆明召开的司法外事工作座谈会上,政法院校的同志提出:一些出国留学,进修人员逾期不归,其工资和职务如何处理,以及在国外留学、进修人员,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要求出国探亲、自费留学等问题如何对待。

希望我部能作出规定,以便有所遵循。

根据国发[1986]107号、(87)公发12号、(87)教外综字679号、(88)教外综字003号和(85)财文字第25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我部管理的出国、进修人员的工资待遇、配偶探亲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大学(含大专)毕业后工作5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两年以上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在批准出国留学、进修年限内(包括批准延长的期限),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

二、未经批准逾期不归(包括超过批准延长的期限的),本人又没有向国内派出单位说明近期回国日期的,从超期的下个月开始,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可根据派出单位和留学、进修人员的情况及专业需要,作“列入编外”或“自动离职”处理。

三、需要延长在国外留学、进修期限者,应提前向原派出单位提出申请获得批准。

但批准延长留学期限者,不得改变身份,延长留学期限高级访问学者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普通访问学者、进修人员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具体手续见附录。

四、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假。

由配偶所在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征求公派出国研究生派出单位(学校)意见后审批,出具准假证明,由当地公安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正文:---------------------------------------------------------------------------------------------------------------------------------------------------- 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1987年7月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外交部联合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出国留学人员经费是为保证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的基本生活、学习以及管理留学人员的工作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的生活和工作的需要而拨给的专项资金。

这项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制度。

第三条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是整个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国家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财务制度,结合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特点,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精打细算,计划开支,认真管好用好。

要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保证留学人员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是管理留学人员经费的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由主持教育处(组)工作的参赞或教育组长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度。

会计工作人员在参赞或教育组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经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一)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外交部的有关规定,依据正确的数据,认真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收支;(二)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预测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考核使用效益,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及时提出建议;(三)按照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正确地进行财务会计监督,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维护财经纪律;(四)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切实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等工作;(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研究制订财务会计具体管理办法;(六)调查、了解并反映驻在国教育经费管理方面的情况,并及时请示汇报工作。

中国基督教两会公派留学(进修)人员办法

中国基督教两会公派留学(进修)人员办法

中国基督教两会公派留学(进修)⼈员办法中国基督教两会公派留学(进修)⼈员办法为促进中国教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才队伍建设,规范公派留学(进修)⼈员管理,依据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宗函【1999】106号《关于对<中国基督教选派及培训神学毕业⽣店铺办法>审核意见的函》,在原有的《中国基督教选派及培训神学毕业⽣店铺试⾏办法》(1998年11⽉22⽇修订并通过)、《中国基督教两会选派店铺及进修⼈员试⾏办法》(2004年12⽉27⽇修订并通过)以及2014年10⽉修订并通过的《中国基督教两会公派留学(进修)⼈员办法(试⾏)》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的中国基督教两会(以下简称“基督教全国两会”)公派留学(进修)旨在培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教会的“三⾃”原则,积极参与深化神学思想建设,在神学上有较⾼造诣,品德优良,⾝⼼健康的⾼素质教会⼈才。

⼆、报考要求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三⾃爱国原则,对神学思想建设有正确认识并积极参与该项事⼯,具有⼀定的神学理论基础。

2. 具有神学院四年制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学历),在教会、教会团体或神学院校⼯作⼀年以上,有较好表现。

3. 信仰虔诚,品⾏端正,⾝⼼健康,⽆犯罪记录,⽆精神病史,⽆传染性疾病或其它影响正常学习的疾病。

4. 报考⾮英语国家和地区的学校,英语⽔平需达到四级或四级以上;报考英语国家和地区的学校,需达到⼊学学校所要求的托福、雅思或GRE成绩。

5. 需经所在省、⾃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推荐。

6. 需参加基督教全国两会组织的店铺考试和⾯试。

7. 基督教全国两会公派留学获得硕⼠学位后,需回到教会或神学院⼯作满⼀年之后,⽅可由其所在省、⾃治区、直辖市推荐,再次申请基督教全国两会公派留学,攻读博⼠学位。

三、报考程序1. 报考者填写《中国基督教两会公派留学(进修)⼈员报名表》之后,将填写好的报名表呈交给所在的省、⾃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由其所在的省、⾃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填写《中国基督教两会公派留学(进修)⼈员推荐表》,并加盖两会公章。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第一篇: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宗教界与国外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规范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提高聘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并参照《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宗教院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籍专业人员”,是指我国宗教院校按法定程序聘用的、承担讲学或教学任务的外籍人员。

第四条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纳入国家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系统,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聘用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国家宗教事务局是全国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地区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五条根据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院校的任课教师主要从我国宗教团体及有关院校、研究机构聘用。

为了开展与国外宗教文化学术交流,丰富教学内容,宗教院校可以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

第六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以我为主、适量聘用、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以短期讲学为主。

短期讲学时间限半年以内,长期任教时间限一年以内。

第八条宗教院校不得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院校的行政领导职务。

第三章聘用资格的申请和审批第九条宗教院校申请聘用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学制三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四年以上;(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专职、兼职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四)有保障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基本条件及外事接待和安全保卫能力;(五)有对外籍人员教学评估和鉴定制度。

第十条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聘用资格的申请。

国家宗教事务局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核查,签署意见后送国家外国专家局核发《资格认可证书》。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6.12.13•【文号】国发[1986]107号•【施行日期】1986.12.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就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组织管理,以及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和自费出国留学等,暂行规定如下:一、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一)我国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等留学,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适用的经济行政管理经验及其他有益的文化,加强我国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有益于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的友谊和交流。

为此,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发展各种形式的出国留学,必须长期坚持。

(二)出国留学工作应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密切结合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科研、生产中的重要问题和增强我国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

(三)出国留学工作应坚持博采各国之长的原则。

留学的学科应兼顾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当前以应用学科为重点,并注意发展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需要。

(四)出国留学工作的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能学以致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留学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中国基督教两会公派留学(进修)人员协约书

中国基督教两会公派留学(进修)人员协约书

附件三:中国基督教两会公派留学(进修)人员协议书中国基督教两会印制请仔细阅读《中国基督教两会公派留学(进修)人员协议书》和填写说明:一.乙方应按照甲方录取通知中所确定的留学期限填写,并严格执行本协议的约定。

二.请一律使用墨水笔填写,勿使用圆珠笔。

三.本协议书的条款由基督教全国两会负责解释。

甲方:基督教全国两会法人登记号码:乙方:(留学人员)性别;出生时间: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邮编;联系电话;住址(户籍所在地);现住址;邮编丙方:(乙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持下出国留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为加强中国教会的人才队伍建设,满足人才培养计划和教会发展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录取的留学身份赴(国家/地区)留学,留学期限为个月(以甲方录取通知的留学期限为准)。

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申请的留学专业,留学时间自年月起至年月止。

第三条甲方承担如下义务:1.对乙方留学资格最终审定,对乙方出国留学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出国留学的咨询和服务。

2.为乙方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

3.为乙方联系留学学校。

4.向乙方保障获得如下具体经费资助:在甲方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奖学金及生活费。

5.委托中国驻乙方留学所在国使(领)馆管理乙方在国外期间的有关留学事务,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

6.加强与丙方的联系,采取多种适当形式将留学人员情况通知丙方。

第四条乙方承担的义务:1.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确定的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计划(包括就读的学校和攻读的学位与专业),不得擅自放弃公派留学身份。

2.保证到达留学所在国后一个月内凭有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报到。

未能于一个月内及时报到者,应阐明理由。

3.留学期间与使(领)馆及甲方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甲方和丙方汇报学习进展情况。

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3.09.11•【文号】司发通[1993]103号•【施行日期】1993.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事活动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的通知(1993年9月11日司发通〔1993〕103号)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政法大学,华东、西南、西北、中南政法学院,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2〕11号《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外交部外发〔1993〕5号关于贯彻执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为了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现将我部及归口管理单位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的审批管理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报国务院审批事项:1.司法部机关正、副部级人员及归口管理单位正、副部级人员出国(境),顺访或过境香港、澳门地区;2.赴香港、澳门地区进修、培训期限在半年(含半年)以上的;3.邀请外国中央现职正部级人员来华。

二、报司法部审批事项:1.司法部归口管理单位担任副部级职务的专家学者,以专家学者身份出国从事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2.部机关及部属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司局级人员出国(境);3.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和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以下简称“七所院校”)院校长、党委书记出国(境);4.在国(境)外与有关单位共同举办国际会议或在国内举办国际会议(包括双边和多边会议);5.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人员和中央现职副部级人员来华从事公务活动(需将被邀请人的情况和邀请来华事由,书面征得外交部同意);6.外国现职正、副省部级人员不以公职身份来华,不从事公务活动;7.因公赴香港、澳门访问,赴港、澳地区进修、培训、实习、出访其他国家又顺访香港、澳门,以及涉及同香港、澳门官方交往事宜。

关于出国出境学习培训人员选派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关于出国出境学习培训人员选派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关于出国出境学习培训人员选派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一、选派条件1、政治思想觉悟高。

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艰苦创业、开拓进取精神。

凡只追求出国出境,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不服从工作安排,自由散漫,怕苦怕累,贪图享受的人不能派出。

2、具有较好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有培养前途的业务技术骨干。

3、进修培训教育年龄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副教授以上的学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4、身体健康。

经县、市以上医院体格检查符合出国出境人员健康要求,出国出境后能担负紧张繁重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二、选派方法1、各处(室)、系(部)根据各学科发展需要和师资培训规划,提出选派出国培训人员计划,经(部)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查。

2、学院党委根据各处(室)、系(部)上报的计划,统筹安排,初步确定选派出国出境人员计划和名单。

3、各处(室)、系(部)对本单位人选负责业务审查,并督促检查身体;人力资源处会同有关处(室)、系(部)进行政审。

然后再经党委审定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4、各处(室)、系(部)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处统一办理出国出境人员的有关手续。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选派出国出境学习培训人员的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要求严格。

各级组织必须加强领导,通力合作,严格把关。

选派人员出国出境前,要集中学习有关文件,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安全教育、外事纪律教育等。

出国出境人员应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努力使自己成为国家建设的专门人才,按派出计划圆满完成学习培训任务。

培训人员出国出境后,有关处(室)、系(部)和学院均应定期去信介绍学院发展情况,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照顾其子女家属,协助解决某些困难。

出国出境人员应定期向处(室)、系(部)、院汇报自己的学习和思想情况,取得帮助指导。

3。

2019年基督教全国两会出国留学考试通知

2019年基督教全国两会出国留学考试通知

I 求索篇I能自我救赎,只能本于恩、因着信才能得救。

从当 时的历史环境来看,摩西是上帝的代言人,他所传达的信息是教导,是规则。

内容和方式孔子的施教内容以道德教育为重心,他的教育 内容很丰富。

包括道德教育(文、行、忠、信(《论 语•述而》)、文化知识(《诗》《书》《礼》《乐》《易》《春秋》)和技能技巧(礼、乐、射、御、书、数“六艺”)三个部分。

这是孔子在教学发展史上 的贡献,他把道德教育放在首位,作为核心。

摩西教导的内容是律法,其中最重要的内容 便是十诫;每逢七年的末一年,就在豁免年的定期住棚节的时候,在众人面前念给他们听(参申 31 : 10)。

孔子认为治理国家不能只靠政令、法律,而要通过教育引导实现德政。

他通过“道之以政,齐之 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表明:教育可以感化人,既使 百姓守规矩,又使百姓有“羞耻之心”,形成道德 信念的力量,收到德治的效果。

孔子倡导培养志士和君子,但其门槛太高,世人难以企及。

摩西的教导告诉我们,人是靠不住的。

没有义 人,只有罪人。

“耶和华见他百姓毫无能力,无论困住的、自由的都没有剩下,就必为他们伸冤,为 他的仆人后悔。

”(申32 : 36)能力、作为全在 乎上帝。

孔子的教育思想是让人类有对真实、对良善崇高状态的追求。

摩西的教育理念是让人看到自己无能无为的本性,转向在至高的主宰面前伏首敬拜,以达到心灵自由的状态。

摩西教育思想的原则主要是对以色列民的警戒,在圣经有关的经文中记录着他的警告,对上帝 的律法不能增也不能删,正如基督耶稣里有教导有警告:“你们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若再多说,就是出于那恶者。

”(太5 : 37)孔子与摩西在教育思想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他们都生活在纷乱的时代,他们对自己的教育、教 导的使命非常清楚,他们穷其一生在引导、勉励学 生和百姓,他们都希望身边的同胞向着良善公正和 心灵自由的目标前行。

同时他们也有很多相异之处,孔子是道德理想主义者,他对人性的良善充满了信心,他希望仁爱之心借着教育在每个人身上都能够 成就,他吸引了一大批弟子在求仁求知求信求义的 道路上前进。

财政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颁发《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85]第259号

财政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颁发《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85]第259号

财政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颁发《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颁发《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财文字[1985]第259号)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和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政策,本着既要保证留学人员出国学习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力求节省国家财政开支的原则,按国家计划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派出并由中央财政拨款开支的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如下:一、公费留学人员衣物补助费(包括购买服装、衣箱、生活用品、小纪念品等费用)(一)根据派往国家的气候条件,衣物补助费人民币标准:类别热带温带寒带大学生700元800元900元研究生750元850元950元进修人员700元800元900元(二)衣物补助费,进修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研究生、大学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发给本人包干使用。

学习期满和中途回国者,衣物归本人。

已领衣物补助费,但又决定不出国者,应退还全部衣物补助费;如已制装,应将衣物全部交回,也可按原价处理给本人。

中途回国休假的,不再补发衣物补助费。

二、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和国外生活待遇(一)留学人员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

进修人员(含访问学者)为一年;研究生为二至三年;大学生为三至四年。

驻外使领馆可根据所在国的不同学校、专业和取得国外奖学金、资助费的难易程度,适当掌握延长或缩短国家对研究生和大学生享受国家公费的期限。

(二)国外生活包干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零用费、教材书籍补助费和进修生、研究生的交际费等。

其中伙食费参照驻外使领馆人员的实物标准确定。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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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督教两会公派留学(进修)人员办法
为促进中国教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公派留学(进修)人员管理,依据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宗函【1999】106号《关于对<中国基督教选派及培训神学毕业生出国留学办法>审核意见的函》,在原有的《中国基督教选派及培训神学毕业生出国留学试行办法》(1998年11月22日修订并通过)、《中国基督教两会选派出国留学及进修人员试行办法》(2004年12月27日修订并通过)以及2014年10月修订并通过的《中国基督教两会公派留学(进修)人员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一、目的
中国基督教两会(以下简称“基督教全国两会”)公派留学(进修)旨在培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教会的“三自”原则,积极参与深化神学思想建设,在神学上有较高造诣,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的高素质教会人才。

二、报考要求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三自爱国原则,对神学思想建设有正确认识并积极参与该项事工,具有一定的神学理论基础。

2. 具有神学院四年制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学历),在教会、教会团体或神学院校工作一年以上,有较好表现。

3. 信仰虔诚,品行端正,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无精神病史,无传染性疾病或其它影响正常学习的疾病。

4. 报考非英语国家和地区的学校,英语水平需达到四级或四级以上;报考英语国家和地区的学校,需达到入学学校所要求的托福、雅思或GRE成绩。

5. 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推荐。

6. 需参加基督教全国两会组织的出国留学考试和面试。

7. 基督教全国两会公派留学获得硕士学位后,需回到教会或神学院工作满一年之后,方可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再次申请基督教全国两会公派留学,攻读博士学位。

三、报考程序
1. 报考者填写《中国基督教两会公派留学(进修)人员报名表》之后,将填写好的报名表呈交给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由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填写《中国基督教两会公派留学(进修)人员推荐表》,并加盖两会公章。

2. 考试时间定为每年11月初,具体详见基督教全国两会网站以及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发出的《出国留学考试通知》。

3. 考试科目:政治、中文综合题(含写作)、基督教专业知识以及面试。

4. 考试地点:基督教全国两会。

5. 报考者应试的来回路费、体检及在沪食宿等费用由本人或推荐单位承担。

四、录取与派出
1. 基督教全国两会将于每年年底之前,函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所推荐报考者的考试结果。

2. 考试合格者,基督教全国两会负责为其联系留学单位及奖学金,并协助办理相关留学手续。

3. 凡自行联系留学单位者,将不视为基督教全国两会公派留学人员。

4. 通常情况下,留学将于考试次年秋季成行。

凡不准备在考试次年派员留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请勿在考试当年推荐报考者。

5. 留学人员必须与基督教全国两会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签署《中国基督教两会公派留学(进修)人员协议书》(其中包括基督教全国两会、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三方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对留学人员的纪律要求,以及有关违约经济赔偿等问题)并接受行前教育,方可前往留学。

五、附则
1. 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留学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2.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基督教两会。

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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