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定额工伤保险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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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
2008-7-25 | 湖州工程造价
湖造价[2008]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等费用计价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7]261号)及《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12号)文件精神,现就农民工工伤保险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取事项规定如下:
一、自2008年8月1日起,凡在湖州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预算应按规定计取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单项列入工程造价,结算时不作调整。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计价费率为0.1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计价费率为0.14%,具体费用计算程序详见附件。
三、2008年8月1日前已开工的在建工程和已招标投标的工程应进行合同价格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工伤保险费按湖政办函[2008]12号文件规定计算,不再计取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四、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为《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的规费项目,三县应参照执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三县可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 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
一、综合单价法
二、工料单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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