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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司法的冲突

媒体与司法的冲突

媒体与司法的冲突2019-10-151、媒体和司法之间的冲突媒体采访所得到的新闻事实与法官以证据为依托据以裁判的法律事实之间往往并不相符。

两者的着眼点和偏重点不同,新闻事实偏重于引起受众感兴趣的情节,法律事实执着于对被告⼈定罪量刑的关键和当事⼈争执的焦点的查明及各种证据之间的逻辑和联系。

媒体的触⾓伸得很长,影响和渗透⽆处不在,其传播的案件事实即使是客观的⽐如犯罪嫌疑⼈的前科,有罪供述等事实都极易调动社会和公众的情绪。

由于媒体报道与法院审判的偏重点和追求的结果有所差别,等到法院严格依照法律下判以后与公众期望的处理结果不⼀致时,公众往往不理解甚⾄认为法院判轻了,这或多或少的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并使公众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产⽣怀疑。

⼏年来,这种现象屡见不鲜,⽐如近⼏年在我国发⽣的“药家鑫案”、“李启铭案”、“许霆案”、“刘涌案”、“彭宇案”、“蒋艳萍案”等,在进⾏正常的司法审判程序时都明显媒体舆论严重影响。

2010年10⽉20⽇深夜,药家鑫驾车撞⼈后⼜向受害⼈连刺⼋⼑致其死亡后驾车逃逸。

后于10⽉23⽇在⽗母陪同下投案,同年4⽉22⽇西安市中级⼈民法院⼀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罪,被判处死刑。

5⽉20⽇陕西省⾼院⼆审维持⼀审死刑判决。

此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在舆论的引导下群情激奋⼀盘喊杀之声,理性的声⾳毫⽆踪影。

与其说药家鑫被司法审判,不如说他被“⼈民”审判了。

2、媒体和司法冲突解决的境外借鉴传媒和司法在⼀定范围内所出现的紧张和冲突现象有其必然性和客观性,但是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根本的对⽴关系。

况且媒体与司法的最终价值追求是⼀致的,都是围绕社会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实现。

虽然传媒和司法间的冲突源远流长,但是在中国只是新近浮现于⼈们视野中并引起极⼤关注的。

因此,要从制度上探究解决其冲突切实可⾏性,就⼀定要放眼世界,从⾛法漫长法制之路的发达国家汲取营养。

现代法治社会中,平衡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式有以下⼏种:2.1限制媒体的舆论监督⾏为。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新闻舆论监督在公众中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其监督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一些时候,由于新闻媒体的报道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产生冲突与协调。

本文将从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对其冲突与协调进行浅析。

新闻舆论监督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为公众提供了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

然而,在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进行报道时,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从而引发冲突。

1. 影响公正判决新闻媒体在报道涉及重大案件时往往采用多角度、多层面的方式进行报道,这也可能影响到法官的主观性,从而影响公正判决。

比如,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媒体对某一方进行攻击性的报道,会导致公众对该方的态度产生偏见,从而影响法官作出公正判决的能力。

2. 法律程序受到妨碍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可能会侵犯到一些被法律保护的权益,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

比如,在一些案件中,媒体会追踪和揭露当事人和证人的隐私,这不仅会让当事人和证人感到恐慌,而且会影响到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从而干扰法庭审判的公正程序。

3. 破坏仲裁程序涉及仲裁类案件的新闻报道也可能会破坏仲裁程序,并导致司法公正的危害。

仲裁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常用争议解决方式,一些新闻媒体在报道仲裁案件时,往往采用了大肆渲染和煽动性的标题,从而破坏了仲裁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在社会发展和普惠之下,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

当双方产生冲击时,我们应该能够找到一种解决方法,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

1. 加强法院公开审判度加强法院的公开审判活动,并通过互联网直播进行公开,可以使更广大的群众了解到审判程序中的细节和真相。

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媒体对官方调查的影响,并增加大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2. 媒体加强新闻真实可靠性媒体应该加强对于新闻事件的调查和收集,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两个方面的社会治理,都是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和正义的实现。

在实践中,这两者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和协调。

本文将就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进行一些浅析。

我们先来看一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

新闻舆论监督是指通过媒体报道和舆论监督来监督社会事务和公共权力活动的行为。

它的核心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裁判案件时必须坚持公正、平等、公开的原则,保障案件的公平和正义。

在实际操作中,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常常会发生冲突。

一方面,媒体追求独家新闻、爆炸性新闻等,有时候会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法院处理案件时,可能需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但这又与新闻界的监督权发生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往往会发生冲突。

我们再来看一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

我们要明确的是,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互相促进、协调的关系。

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可以促使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更加公正,有效地防止或纠正司法腐败、失职等行为。

司法公正也可以通过法治的方式,来规范媒体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还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实现。

相关法律可规定媒体在报道案件时需要坚持事实真相,避免诋毁当事人的名誉;法院也可以在处理案件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案件信息,接受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还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来实现。

媒体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合作在案件调查和报道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共同促进案件的公正审判。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社会治理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

但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引导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相互促进、协调的关系,使其更好地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这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更需要舆论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相互理解和沟通合作。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是社会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它们各自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这两个方面之间往往会出现一些冲突和矛盾,需要加以协调解决。

本文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进行浅析。

我们来看一下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一直倡导言论自由和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同时也不断强调对新闻传媒的监督和管理。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通过法律法规和相关机构来进行的,公众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对媒体进行监督。

这种新闻舆论监督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有利于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与此我们也难以忽视新闻舆论监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媒体在报道时存在主观性很强,偏见较大,不够客观公正,这就容易导致一些不公正的报道出现。

一些新闻舆论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一些网民可能会以不负责任的方式对新闻进行评论,严重扭曲了事实真相。

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闻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司法公正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一直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不断加强司法体系建设,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公正方面,我国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保障了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司法公正。

我国也不断进行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与此我们也不能忽视司法公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司法机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不公正的情况,例如一些案件可能会受到职权滥用、腐败和人情主义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判决的不公正性。

一些公民在司法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不公正对待,比如一些底层群众由于经济力量的不足,可能会受到司法机关的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在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往往会出现一些冲突和矛盾。

一方面,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可能会存在一些失实的情况,造成对司法公正的侵犯;司法公正在相关案件中可能会受到舆论的干扰和影响,造成对新闻舆论监督的侵犯。

论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冲突

论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冲突

论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冲突【摘要】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

但过度地强调传媒监督的作用会导致两者的冲突,既不利于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公平公正。

【关键词】司法;传媒;冲突一、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及产生的原因(一)冲突点传媒通过各种平台对司法领域里发生的事件等发表言论,引起社会大众的关注,使社会维持一个良好秩序,遏制司法腐败,维护公平和正义。

但传媒在对司法起到监督作用的同时,往往也会造成两者的冲突。

1.传媒与司法介入的时间点我国没有从立法上对传媒做出明确的限制。

由于传媒群众性的特点,在公民遇到纠纷时,往往会首先选择传媒来帮助解决,而后才寻求法律的帮助。

但审判结果的不同便会引起民众的愤慨,使司法陷入尴尬的境地。

2.伦理情感标准和法律标准有些传媒为了获得更多的点击量、销售量,一味追求轰动效应与经济利益,对案件事实进行有目的的剪裁,断章取义,或是做一些大肆渲染大的报道,以伦理道德标准和情感标准取代法律标准,导致所报道与案件事实大相径庭,也使得舆论有所偏向,致使许多还没有结案的案件极其容易误导广大市民群众。

如“药家鑫”一案,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受害者代理人一直在微博上向公众报告进展和掌握的各种信息,致使社会骂声一片。

而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带来更多的是失落和反思,药家鑫并不是所谓的“富二代”、“军二代”。

3.大众对传媒的推崇与司法公信力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仅仅是属于一种外部的监督,如果过分强调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大众群体就会对传媒产生盲目的推崇,不利于司法的独立,而且会对司法的公正造成损害。

但是另一方面,司法腐败的现象依然存在,导致在大众群体的心目中司法公信力正逐年降低。

4.传媒对判决的抨击与司法的权威性夸张或过度的报道会对审理案件的司法部门无形中造成了一种舆论压力,可能导致司法程序被干预。

“邓玉娇案”因其与官员的地位悬殊,让普通的刑事案件轰动全国。

法院最终判决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的两个重要方面。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指媒体对社会事件进行报道、评论与监督,以促使政府、企事业单位依法行政、依法经营;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与协调。

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司法案件进行过度曝光,引发社会的热议与舆论压力,从而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公正判决产生不利影响。

有些媒体可能会过于渲染案件的敏感性和公众关注度,导致当事人难以在公正的环境中行使自己的权益,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也难以摆脱舆论压力而作出公正判决。

司法机关在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取证时,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敏感信息,如果过度公开,可能会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产生负面影响,甚至泄露国家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需要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对敏感信息进行合理的控制和调整,以维护司法公正。

为了解决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需要进行协调。

一方面,司法机关应该建立良好的信息公开制度,积极向社会公开符合公共利益的案件信息,尽可能提供给媒体和公众真实、全面的案件材料,以减少媒体报道的片面性和偏见性,避免对当事人和案件的正常公正进行干扰。

司法机关也应当加强内部的信息保密制度,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要采取严格措施进行保护,以确保司法公正的进行。

新闻媒体也应该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曝光涉案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免对案件调查和审判的进行造成影响。

媒体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报道案件,避免不实报道和夸大事实的情况发生。

媒体也应当加强自我约束,不得以违反法律的形式实施新闻舆论监督,要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在协调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中,还需要建立起健全的沟通机制和互动机制。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定期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案件信息的方式,增加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是两个重要的社会组成部分。

媒体监督是指媒体对社会各个领域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曝光,以确保社会的公平和透明度。

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司法机构根据法律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确保每一个人都能享有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在我们的生活中,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往往会发生冲突。

媒体往往会通过报道和曝光来揭露一些社会丑闻和违法行为,而这些行为往往也涉及到司法机关正在处理的案件。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某个案件的判决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

然而,为了维护媒体自由和司法公正,我们需要找到一种平衡的方式来解决冲突。

以下是一些解决冲突的案例:案例一:2012 年,英国《每日电讯报》发布了一篇文章,揭露当时正在审理的一起贪污案。

这篇文章提到了审判中的细节和证据,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然而,法院认为这篇文章的发表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禁止了该报纸的进一步报道。

为解决冲突,法院最终采取了妥协的方式。

它允许该报纸报道该案件,但要求报道必须遵守一定的限制,不得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案例二:2016 年,美国康涅狄格州的《哈特福德记者报》揭露了当地一名警察在执勤时射杀了一名非洲裔男子的事件。

该报纸引用了当时警察局长的内部备忘录,这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许可。

虽然该报纸可能被指控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但公众的监督力量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最终决定,该报纸的报道并没有违法,因为它揭露了一件非常具有公共利益和社会价值的事件。

案例三:2020 年,印度一名电影演员刚刚被判处死刑。

媒体对这个案子的报道引发了公众的热议,但很快就被法院禁止。

为了解决这种冲突,媒体和法院之间开始了对话。

法院解释,禁令是为了防止对案件判决的影响,媒体则表示他们只报道事实并确保报道不会干扰司法程序。

最终,法院撤销了禁令,媒体得以继续报道,但是必须遵循特定的审查程序。

在这些案例中,媒体和司法机关最终找到了一种平衡的方式来解决冲突。

媒体得以继续报道,但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限制,以确保其不会干扰司法程序。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和平衡-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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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和平衡近日,在微博、朋友圈这样的新型媒体平台上,流传支持人贩子一律处死刑的文章和言论。

几个小时内在网络上点燃了一场激战。

这样的激战似乎不分职业、性别、身份,人人都有一套说辞,各自有自己坚信的道理的原则。

而这又让法律处于风口浪尖。

暂且不对这一具体规定置评。

但这一现象背后反映的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却不得不说。

一、典型案件――问题的引出(一)张金柱交通肇事被判死刑一例谈到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就不得不提张金柱一案。

张金柱,酒后驾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最终致死、伤各一人。

后一夜成为许多媒体吸引眼球的头条,《大河报》、《焦点访谈》等更是大肆渲染,高呼“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后张金柱被判处死刑。

他说自己栽在了记者手里。

这也是我国诸多媒体控制司法审判中的典型例子。

(二)孙志刚收容遣送致死后废法一例孙志刚案更是媒体监督司法的典型。

孙志刚因缺少暂住证而被警察送至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

第二天又被转往收容人员救治站。

因受到救治站工作人员和其他被收容人员殴打死于该救治站。

该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掀起了轩然大波,在各界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讨论。

使之前学者们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在媒体的“威逼利诱”下得到采纳。

终于在同年6月,国务院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令,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同样是媒体的报道,在不同案件中的作用却大相径庭。

由于媒体的披露以及跟踪报道,引起了广大民众的广泛关注,“孙志刚案”后,国务院就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了实施二十余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但,“张金柱案”中,媒体为了噱头以及吸引眼球,故意对张金柱身份的过度渲染而对案件本身的事实不加与考虑,加之社会不理性的心里作祟,在媒体的推泼助澜下,人民失去了理性和判断,在叫嚣中,张金柱被判死刑。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统一性和冲突性的表现(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媒体司法监督,一方面指的是一系列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腐败行为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等行为进行报道,让公众知晓,进而利用社会舆论引起司法关注,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在现代社会中,媒体监督已经成为了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常常存在冲突。

媒体的意见和报道不时会影响到司法判断,而司法决策也可能会受到媒体报道的质疑和影响。

为了解决这种矛盾,我们需要寻找办法平衡两种力量。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的本质。

媒体是引导舆论的主要力量之一,其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向公众传递信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正。

司法公正则是保障人民权益的一项基本价值。

只有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公正和繁荣。

然而,两者之间的平衡难度也极大。

其次,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案例来展示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抵触和解决方式:1.案例一:普拉达女士事件一位公益机构的志愿者向媒体爆料,声称意大利顶级奢侈品牌某个工厂里使用的虐待动物的贝扣已经如此严重,以至于一些员工被迫患上了肝癌或其他种类的疾病。

媒体对此进行了紧急报道,并且在短短几小时后将这一消息推广给全世界的社交媒体用户。

结果,法院犹豫了几秒钟并进行了全面审查之后,得出了一个未被媒体报道的结论:媒体只取得了一部分的信息,并且错误的、不准确的或夸大了事实的消息被传播给了公众。

警方最终做出了判断,这些虐待行为不存在。

通过公开电话传播,法院告知人们这一事件的真相,并告诫媒体应注意真正的公正和客观性,避免引起社会恐慌,造成社会混乱和误解。

2.案例二:王室芭蕾舞男孩事件两位年轻的中国男孩跳了一段伴随流泪的现代芭蕾舞,以表达对自然环境破坏的忧虑。

由于这一表演太有震撼力,引起了国际媒体的广泛关注。

然而,由于鉴定当事人的身份难度很大,我们无法得知这二人是来自何方。

一个名叫“王室舞群”的组织通过炒作这个事件来获得了广泛关注,不少媒体也对此反复报道。

最终,该组织因滥用王室名称被判定为欺诈罪名,并面临刑事指控。

媒体也因过度炒作而受到批评和警告。

3.案例三:卡文迪什女孩事件一名加拿大女孩绑架于高级旅馆,这起事件惊动了世界各地的媒体。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的关系摘要:中国内地网络文化繁荣发展,颠覆传统的媒体形式一次次将司法领域的案件推至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甚至成为普通民众茶余饭后的话题。

近年来,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现象逐渐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表面上来分析,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满足,民间冤情也可以不用上访便有可能获得更为高效的处理;民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更为彻底,遇有不平只需敲击键盘即可带来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热烈讨论,成为人尽皆知的事件。

不容置疑,这都是令人欢欣鼓舞的社会文明进步。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

如此强大的社会效应也给司法审判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焦点案件法官是否还能坚定地捍卫法律人的理性而做到审判独立与公正,这成为我们欢喜背后的隐忧。

任何社会问题一旦持续存在,必定暴露某些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自媒体公民知情权舆论监督前言:一、媒体审判的简述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更细致的描述:即所谓“媒体审判”,是指传媒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涉案人做出定性、定罪、定量性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煽情的语言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诸多传媒单向度地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在中国,媒体审判已不是一个新现象,但是今年来媒体审判逐渐成为业界、学界热议的一个现象,这正是媒体审判对舆论、民众的影响力与日俱增的结果。

媒体审判通过媒体对事件有倾向性的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影响媒体受众,从而将受众导向至媒体所希望的方向上来。

媒体审判所产生的舆论合理是巨大的,尤其是多个媒体(同质媒体与异质媒体)共同的报道。

在现代社会媒体是影响舆论的主要力量,对于司法审判来说会产生强大的外在舆论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到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

二、引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中两个极其重要的概念。

媒体监督有助于保持政府和其他机构的透明度,确保它们不会滥用权力或进行腐败行为。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媒体监督可能会冲突或干扰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将探讨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并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冲突分析: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冲突源于媒体发布的信息可能会影响审判流程和法庭裁定。

当媒体在犯罪案件等事件中大量报道时,律师可能会说该消息源污染了陪审团,因为陪审团可能会受到它的影响而做出不公正的判决。

解决方法:解决这种冲突的一种方法是实行新闻限制。

新闻限制的意思是对媒体的报道进行限制,以确保它们不会影响到审判流程。

比如,一些法院可能会限制法官、当事人和律师在审前发表评论,以便他们不会影响到人们对案件的看法。

同时,媒体自身也应该遵守自律规范和道德准则,不宣扬未经证实的消息,更不要随便发表店面。

实例1:2019年,美国著名演员杰西·斯莱特被控攻击和问罪。

他的审判在进行时,媒体对此进行了大量报道。

斯莱特的律师指出媒体的行为会影响审判,要求法院实施新闻限制,然而法院最终否决了这一要求。

实例2:2020年,曾在纽约市警局长达22年的约瑟夫.埃斯皮诺佐(Joseph Esposito)在上诉被驳回后被逮捕。

媒体报道了他的入狱地点,并横幅报道称他在监狱中得到了特殊待遇。

法院的一名法官认为该报道可能会影响到法庭调查,下令撤下这些报道。

实例3:2021年,英国女演员Erin Armstrong被控谋杀。

她的审判开始时,媒体大量报道,法院下令禁止媒体进入法庭,以确保审判的公正。

总结: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冲突是现代社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新闻从业人员和法律从业人员必须意识到这一问题,并采取措施来减轻其影响。

尽管新闻限制可能是最常见的解决方法之一,但它也受到争议。

平衡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需要综合考虑,只有通过长期实践和经验才能找到最佳解决方法。

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

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

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冲突(一)媒体监督异化为舆论审判,妨碍司法权的公正行使“舆论审判”,即舆论超越“司法审判”对尚未审判或正在审判的以刑事案件为主的各类案件发表各种关于定罪量刑的倾向性意见,并通过对舆论的影响干涉司法活动独立性的行为,其在本质上是对真正代表公众理性意志的法律适用程序的扰乱。

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面对社会上发生的一些重大案件以及一些较为敏感的案件,为了营造舆论攻势和舆论浪潮,为追逐经济利益,违背报道真实性的基本原则,甚至故意制造“卖点”,小题大做,大设专栏、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尤其是法学专家对案件进行评论,或者对地方党政领导针对案件进行采访等等。

应该说,这种舆论监督更趋于一种舆论攻势,是给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施加的一种舆论压力来影响其办案思维。

最终的结果是司法审判遭受舆论监督的道德要挟,舆论审判替代了司法审判。

(二)人文关怀异化为人情关怀,充当第二“辩护人”如果说舆论监督的越位很多时候充当了审判者的角色,那么反过来,不当的舆论监督很多时候也充当着辩护人的角色。

舆论导向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并不是依存于法律的价值评断而存在。

况且,要求并不精通法律的媒体从法律的视角进行报道也不现实。

舆论可以成为民愤的制造器,同样也可以成为“说情” 的发源地。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冲突的原因(一) 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二者在运行机理上存在对立性一方面,司法独立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

在法治国家,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基本的,也是最后的合法手段。

它具有的终局性,必然要求公正性,以给予人们对国家、政府、社会的安全感和信赖感。

因此,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司法与媒体审判的冲突

司法与媒体审判的冲突

论司法与媒体审判的冲突与解决摘要:司法与媒体本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然而最近司法与媒体的冲突愈演愈烈,突出表现为”媒体审判”。

司法应该保持独立。

当前出现的媒体审判行为是与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的。

因此司法该如何面对媒体?如何解决二者的冲突?是当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

笔者通过分析二者的关系以及冲突原因,试图找到解决二者冲突的出路。

关键词:司法;司法独立;媒体审判;冲突一、司法独立与媒体审判的概念(一)司法独立的概念司法独立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说法。

广义的司法独立是指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

狭义的司法独立仅指审判独立。

笔者认为如果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时不能独立,受到媒体舆论、行政权或是其他个人组织的干预,导致其不能自由行使公诉权,使本该起诉的,基于外部压力,不予提起公诉,那么仅法院审判独立,对于实现司法独立来说,将毫无意义。

所以,司法独立应该包含检察独立。

司法独立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规定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只有独立,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保护人权,树立司法的权威。

司法站稳脚跟,不受外界的干涉,才能获得人民的信任,增加人民对司法的信心,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

之所以媒体审判现在如此猖狂,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司法没有真正独立,如果司法真正实现了独立,媒体审判根本就不会有生存的土壤,更不会出现大肆泛滥的非常态。

(二)媒体审判的概念媒体审判一词来源于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我国学者魏永征将“媒体审判”界定为“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其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近年来,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备受关注。

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各界对政府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合理的重要途径。

司法公正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的核心价值。

在实际执行中,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往往存在着冲突和协调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浅析。

就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案件的报道和评论。

在一些具有社会关注度的案件中,新闻媒体往往会对案件进行深入的报道和评论。

部分媒体可能存在片面报道或者不准确报道的现象,这有可能会对案件的公正审判产生影响,甚至会给当事人带来不良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其次是对司法机关的批评和监督。

在一些司法机关的工作中,新闻媒体可能会对其进行过度批评和监督,甚至有些报道会夸大其问题,这可能会给司法机关带来负面影响,降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而这样的报道和评论往往并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事实情况,这就容易导致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另外一个方面是新闻舆论的引导和影响。

新闻媒体在报道和评论时,往往会对公众舆论产生一定的引导和影响。

过度渲染和炒作某些案件,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甚至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

这也是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可能会出现冲突的一种表现。

虽然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冲突,但我们也不能忽视二者之间的协调。

下面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

首先是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要解决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问题,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完善新闻媒体自律和监督机制,规范新闻报道和评论,防止不实报道和偏激评论对司法公正造成不良影响。

司法机关也应该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和接受舆论监督的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强司法公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其次是加强司法公正的宣传和教育。

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

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

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对策媒体的监督作用一直都被视为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实践中,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往往会发生冲突。

本文将从两方面来探讨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原因,并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促进良性的媒体监督机制和司法公正实践。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原因1. 涉及隐私权的问题媒体对某些案件的关注度很高,有时候为了抓住观众的眼球,在报道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涉密信息或个人隐私。

这对于那些希望保护自身隐私权的当事人来说,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

这会导致法官和律师们视图避免和媒体沟通。

而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可能会失去监督司法公正的机会。

2. 媒体过于热衷于检察官的工作媒体通常都希望揭露一些犯罪案件,提升其资讯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往往会扮演着检察官的角色,将清洗犯罪组织和千奇百怪的罪犯作为其报道的主题。

但是,这会产生不恰当的压力,使得法官和其他相关人员感到亲和力不足。

这关乎到司法公正的平衡性和独立性。

3. 部分媒体的政治倾向在一些国家中,媒体的政治倾向很容易成为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操纵手段。

媒体可能会有意识地选择报道或不报道某些审判事件,在此过程中选择宣传他们所认为的正义立场。

在这种情况下,媒体的报道会深深地影响到法官的判断和民众的意识形态。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对策要解决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问题,我们需要秉持以下两个原则:1. 尊重隐私权在处理非公开审判信息时,应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避免把隐私曝光给公众。

需要限制媒体推广的风格,以确保其报道不会影响监督司法公正。

2. 尊重审判的公正性媒体在报道时应避免过度的煽动、炒作或者选择性报道。

当一方比另一方得到更多的曝光时,媒体就会被视为“立场不公正”,通过平衡点的报道来激发大众的兴趣和理解,这将有助于减轻司法公正负担,并为法官提供更丰富的信息。

同时,我们还需采取以下措施,来增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互动性:1. 督促法庭公开审判公开审判可以防止媒体过度介入操作,提高司法客观公正性。

辩论赛媒体审判阻碍司法公正立论稿

辩论赛媒体审判阻碍司法公正立论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媒体审判阻碍司法公正。

如我方四辩在盘问中提到的,我方认为对方辩友对媒体审判和司法公正的定义都是有偏差的。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以司法独立为基础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能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并依照完整合法的既定程序对案件做出依法的审判结果,它是每次司法过程都需到达的最终目标。

而媒体审判则指媒体在案件得到法官的认定前,自行对案件做出有倾向性的认定,并将这种认定直接或间接的传播出去的行为。

其传播方式可以包括媒体自行做出预测性报道,或通过报道不完整的事实来引导民众舆论向这一认定倾斜等方式。

下面我们来对媒体审判和其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做一界定。

首先针对对方辩友提到的媒体通过报道司法过程的不当行为来促进司法公正的现象,我方认为这一行为属于媒体监督,我方承认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意义,但是它不是媒体审判。

只有媒体在结案前对案件做出认定,并传播这种认定的行为才属于媒体审判,如果是媒体对司法过程的不当行为进行的传播是属于媒体监督的。

简言之,媒体审判的对象是案件本身,而媒体监督的对象是司法过程。

我方认为司法公正的判断依据是我方在定义中提到的司法独立,正确认定事实,依照完整程序和得出依法审判结果四个方面都得到保障,司法公正才能得以保障。

今天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述,媒体审判阻碍司法公正。

首先,媒体审判造成的社会舆论压力会阻碍司法过程的程序完整性,使部分案件失去了进行完整司法程序的条件,阻碍了司法公正。

由于社会舆论压力,很可能造成证人不敢提供证词,或证词带有主观色彩地取舍,也有可能造成舆论排挤的一方找不到辩护人,导致依法辩论环节的缺失。

甚至有张金柱的案例证明司法机关甚至可能因为舆论压力缩短应有死刑复核时间。

这些必要司法环节的缺失都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司法公正。

第二,在法官对案件事实做认定之前,媒体审判的结果很有可能混淆法官对案件的认定,媒体审判的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使司法不能做到仅以法为判断标准。

浅论“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浅论“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浅论“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的冲突[摘要]目前在我国。

媒体影响力迅速扩大,但是它在行使舆论监督这一功能时,出现了错位越位的现象,对于政府行政和司法公正产生了不良影响。

随着我国民主化、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平衡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就显得越加重要。

[关键词]媒体审判;舆论监督;司法公正所谓“媒体审判”是指一些新闻传媒在对法院未结案件的报道中,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带有明显暗示意味的言论,极力渲染一方当事人的观点,煽动社会公众的情绪,力图激起公众对某一方当事人的憎恨或同情,给法院审判造成强大舆论压力,导致某些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审理。

即新闻舆论超越司法程序。

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也称舆论审判。

一、冲突实例案例一:“张金柱案”;被告人张金柱系公安人员,喝酒后驾车撞倒两个人,其中一人当场死亡,另一人被卡在汽车底部拖出三里之遥,其犯罪行为十分恶劣,犯罪后满不在乎的态度又实在令人憎恶。

针对这一案件,在法院尚未完全认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新闻媒体在起诉前和审理中作了广泛报道,连被卡在车底拖走的被害人拍打车门、被告人在车上肯定应该知道车下有人的情节都作了认定,可谓“皆日可杀”,形成很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法院后来对其判处死刑。

后来,湖南省高院在二审中排除新闻舆论的干扰,认为被告行为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相符,应定交通肇事罪,因犯罪情节恶劣,以此罪的最高法定刑15年量刑。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媒体审判”对司法产生的巨大的舆论压力,导致案件判决背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丧失司法的独立性。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于新闻媒体的过度干预,严重侵犯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最终影响判决结果,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案例二:“刘涌案”被公认为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一次漂亮战役。

一个长期通过打砸砍杀等暴力手段聚敛钱财的黑社会(性质)老大,不但是一个企业集团的董事长,竟然还是人大代表、民主党派负责人,以其为首的犯罪团伙为害社会,情节恶劣。

中国传媒与司法的冲突与解决

中国传媒与司法的冲突与解决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媒体与司法并非处于完全的对立状态,它们二者之间呈现出一种既排斥又包容、既冲突也合作的关系。如果没有新闻自由,公民就没有灵通的资讯并能够做出明智的判断和自由的表达。如果没有公平审判,公民就不能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获享正义,并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得到应有的补救。因此,媒体与司法只有达成和谐的互动关系,才能在各自的领域内各司其职、发挥作用,也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真正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
第三,建立和健全新闻媒体行业自律与监管机制。制定新闻媒体制定传媒调查、报道、评论案件的基本规则,明确媒体介入案件的方式和时间,规定对新闻调查、报道和评论的限制。改革文化事业管理体制,从法律上明确媒体的地位,界定基本权利与义务,使之成为在法律上合格的文化活动主体和新闻自由主体。
4.2对司法机关的建议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离不开一定的监督。没有了监督,权力者必然会运用自己的权力牟取私利,从而导致腐败。因此,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不能一味地拒绝新闻媒体的介入,应对媒体的监督持有一种宽容的态度。
第一,对司法行为的报道和评论。一方面,传媒倾向于报道司法机关的办案活动,尤其是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发表评论。另一方面,是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评说。这样便存在着两种冲突,一是新闻自由权与司法威信之间的冲突,二是新闻自由权与司法人员的名誉权之间的冲突。
第二,对具体案情的报道和评论。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媒体广泛关注、大量报道,进而预先审判的案件,如山东辱母案、雷洋案、文强案等。这类新闻报道的出现,虽然体现了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积极性,但有关报道可能会涉及到案件的一些具体情况,例如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和家庭情况等。有关新闻媒体的评论也可能会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定性处罚和对案件结果的预测等。由此对社会公众形成影响,使案件发展成为全民审判,进而对法官形成压力,迫使法官在案件审理时不得不考虑“社会舆论影响”,进而做出并非完全是依据法律而形成的判决,对司法公正产生一定的影响。

辩论赛媒体审判阻碍司法公正对方论点

辩论赛媒体审判阻碍司法公正对方论点

辩论赛媒体审判阻碍司法公正对方论点对方论点及我方反驳媒体审判有利于监督司法进程:正如我方在定义中所说,媒体审判的对象是案件本身,是要对案件本身做出一个裁定,而媒体监督着眼于司法进程,是要通过曝光来监督司法进程。

这两者对象不同,不可混淆,媒体监督不等同于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的结果可能引导司法机关更加慎重的做出决定:媒体审判由于其并不单单以法律为标准,还掺杂有道德情感乃至媒体自身利益,那么对方辩友如何证明媒体审判的结果是公正的呢?用一种无法证明是否公正的结果来影响司法的判断,是否是饮鸩止渴,是否是阻碍司法公正呢?媒体审判代表大众的声音:好,那就让我们来看看对方辩友所说的大众的声音是怎样来的。

李刚之子交通肇事案中,李刚之子本来说的是:“快救人,我爸是李刚”,可是媒体断章取义,仅报道“我爸是李刚”。

在媒体审判中,媒体经常是通过仅报道出部分事实来引导大众的观点。

换言之,对方辩友所说的大众的声音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大众自己发出的,而是媒体诱导出的。

后续方案(若对方辩友提出很多媒体是公正客观地在报道事实):如果媒体公正客观的报道事实,从而引发民众自发的对案件做出判断。

那么这一过程究竟是媒体在审判呢,还是民众在审判呢?司法的审判结果需要接受媒体的评判:看来对方辩友对我国的司法制度还不甚了解啊,我国对司法结果的监督来自于上级司法机关的复议,人大常委会的个案监督和审判委员会与审判监督庭的监督。

司法的结果是无法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评判是否公正的,要保证的结果的公正,只能通过保证过程的公正来实现。

试问对方辩友,如果一道题目我的每一步过程都做对了,结果还可不可能错呢?所以我们要保证司法结果公正,就要先保证它的过程公正。

而媒体审判我方已经论证过,不仅不会促进过程公正,反而会损害过程公正。

媒体报道追求的客观,公正,与司法裁判的要求是一致的,因此媒体审判有利于彰显司法公正:那么对方辩友是否是认为现有司法是不公正的或者说媒体审判比现有司法审判更加公正呢?如果不是,那么对方辩友如何用一个不如现有司法制度公正的制度去促进司法公正呢?对于一个足够理性、足够好的法官,他拥有自主判断的能力,不会被舆论审判的结果所左右:照对方辩友的逻辑,我们的人民也拥有自主判断的能力,如果他足够理性,那么就不会被邪教所蛊惑,所以邪教对我们的社会发展是没有影响的,我们就可以对邪教置之不理呢?退一步讲,就算存在这样的法官,他做出了正确的判断,那么他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敢不敢坚持正确的判断呢?再退一步讲,如果媒体审判对于法官真的没有任何的影响,那么两者根本就没有任何的交集又怎样来促进司法公正呢?司法本身是不公正的,媒体审判有助于法律完善: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是五十年前的司法体系完善还是现在的司法体系完善?明显是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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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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