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日人民法院报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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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法释〔2012〕12号•【颁布时间】2012-8-2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9月28日第02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12号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底以前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13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决定废止的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13件)序号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号废止理由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的通知1956 年6 月6 日〔56〕法行字第5427 号〔56〕高检3 字第341 号〔56〕公一甲字第282 号〔56〕司普字第682 号刑法对刑期计算问题已有规定。

期刊分级(2012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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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日人民法院报文摘

2012年3月1日人民法院报文摘

2012年3月1日人民法院报文摘1.着力保障改善民生——怎么看民事审判热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姜强2.酒后驾电动车致死同席饮酒者共补偿3.公司登记中工商部门无法律关系或权利归属裁量权——新疆乌鲁木齐中院判决祥平公司诉乌鲁木齐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4.单位集资建房对外销售行为无效——山东日照中院判决中铁二十三局一公司诉张耀华房屋买卖合同案5.“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认定——浙江宁波中院判决王建伟诉周口市通顺汽车运输公司等交通事故责任案6.经授权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不侵权7.酒后代驾合同法律性质的认定8.不服劳动教养决定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9.完善减刑假释机制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四川高院关于减刑假释审判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调研报告1.着力保障改善民生——怎么看民事审判热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姜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审判工作主要涉及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人身财产损害、民间借贷、房地产等案件。

可以说,民事案件类型繁多,民事审判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民事审判工作的好与不好,直接影响老百姓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评价、影响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强调,民事审判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

近年来,一系列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或措施的出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

对此,只有理性分析,认真对待,给予积极正面的回应,最大限度地形成全社会的法律共识,才能逐步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民事审判的公信力才能够得以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1.02•【文号】法〔2012〕269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通知法〔2012〕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9年,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能动司法理念。

近四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大力推行主动型、服务型、高效型司法,依法做好审判和执行工作,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了大批优秀能动司法案例。

2011年,王胜俊院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选编工作,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示范作用,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参考,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遵照王胜俊院长重要批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正式启动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评选工作,专门成立了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评选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担任评选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万鄂湘、江必新、苏泽林、X*X、南英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周泽民担任评选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委。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室。

2011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包括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成立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评选工作小组,认真推荐本辖区法院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已生效的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候选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4.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2013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即白皮书),公布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并首次公布今年开始评选的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件。

4月26日,我们将迎来第1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创造力:下一代”。

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25个部门联合成立了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决定开展2013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主题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支撑创新驱动发展”。

围绕这项主题,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宣传周期间组织一系列活动,今天的发布会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下面我向大家通报有关情况。

201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努力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在以下两个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一、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发挥2012年,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覆盖所有的知识产权法律领域,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刑事审判的职能得到全面发挥。

与2011年相比,知识产权各类案件增幅均较大,尤其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成倍增长。

2012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7419件,比上年增长45.99%;审结83850件,比上年增长44.07%。

共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928件,比上年增长20.35%;审结2899件,比上年增长17.37%。

共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3104件,比上年增长129.61%;审结12794件,比上年增长132.45%。

大学知识产权法考试(习题卷4)

大学知识产权法考试(习题卷4)

大学知识产权法考试(习题卷4)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62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在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诸项权利中、〔〕是2001年修订时增加规定的A)展览权B)摄制仅C)信息网络传播权答案:C解析:2.[单选题]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对象有A)科学家发现了某种此前不为人知的物质B)某人新创设了一种下棋方法C)新的微生物品种答案:C解析:3.[单选题]作者向期刊杂志社投稿,在( )内未收到采稿通知的,可以另投他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A)90日B)60日C)30日答案:C解析:4.[单选题]下列哪项只需要符合新颖性要件即可申请专利?( )。

A)发明B)外观设计C)实用新型答案:B解析:5.[单选题]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开始实施.A)2001年12月10日B)2002年l月1日C)2002年10月1日答案:A解析:6.[单选题]住所地位于A市的甲获得一项产品专利,乙未经甲的许可在B市制造该专利产品、丙从乙处大量购置该专利产品并在C市销售。

A、B、C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甲欲以乙和丙为共同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A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B)B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C)C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D)A、B、C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解析:7.[单选题]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

A)五年B)十年C)二十年D)三十年答案:C解析:8.[单选题]某电影公司投资8千万元拍摄了一部“贺岁片”,编剧刘某,导演冯某,摄像李某。

这部影片的著作权人是()。

A)编剧刘某B)导演冯某C)摄像李某D)某电影公司答案:D解析:9.[单选题]B公司在A公司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制造相同产品,在A公司提起相关专利申请以后,B公司并没有扩大其产品制造的规模,依据( ),B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A)先用权B)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专利C)强制许可D)权利用尽原则答案:A解析:《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细节有故事 新闻有温度

细节有故事 新闻有温度

2021.10新闻传播N e w s D isse m in ation细节有故事新闻有温度孟范强(吉林日报社长春130012)【摘要】关注细节,做有温度的新闻,才能写出让百姓认可的文章,更好的承担媒体的社会责任。

细节彰显魅力,每 一个细节背后都会“藏”着故事,让人细细品味,不断回味。

【关键词】细节;温度;故事久前,一段爸爸雨中教训儿子,伞却一直撑在儿子头上"的视频引发很多网友点赞。

视频中,父子俩 站在雨中,儿子低着头不说话,爸爸虽然在一句一句说 教,但手里撑着的伞却都倾斜到儿子的头顶上方,全然不 顾自己露在雨中的大半个身子……淅浙沥沥的雨夜,让人 瞬间温暖。

平凡的也是平常的却是深沉的父爱,让人久久 难忘。

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_个主要职责就是记录身边生 活,展现时代变迁。

怎么将生活中的人和事记录好?给人 留以深刻印象?我的体会是,关注细节,做有温度的新 闻,才能写出让百姓认可的文章,更好的承担媒体的社会 责任。

_、微小细节传递温暖,真挚情感引发共鸣细节彰显魅力,每一个细节背后都“藏”着故事,让 人细细品味不断回味。

“爸爸雨中教训儿子,伞却一直撑在儿子头上”的视 频,就是因为撑伞这一细节让人难忘并产生共鸣。

视频中 的儿子,是一位初二的中学生,当时是夜间9点钟,下了 晚自习,非要闹着请假回家洗澡。

虽然不同意他的这个请 假理由,但爸爸还是急匆匆地赶到学校,在外面等着他下 课。

因为下雨儿子一出校门,爸爸立马就迎了上去,并急 不可待的在校门□拉着他讲道理。

—边教训儿子,一边不顾自己被雨淋湿为儿子撑伞,舐犊情深跃然纸上。

2020年5月21日,〈人间世•抗击疫情特别节目〉在 东方卫视首播。

节目组用镜头记录了在离死神最近的地 方,医生,护士,志愿者们救治病人时遇到的困难,面对 的抉择和努力拼搏的身影。

不论是惊心动魄的救治过程,还是救治之外人与人之间最真挚的情感——老人出院后第 一时间找太阳、志愿者扮皮卡丘送医疗队、两地医护在櫻 花树前合影……每一个细节的背后都是人与人之间弥足珍 贵的故事,每一个平凡小事都拥有直击人心的力量。

2024年西藏中考语文真题试卷[含答案]

2024年西藏中考语文真题试卷[含答案]

2024年西藏中考语文真题试卷一、基础知识综合阅读下面语段,完成下面小题。

在飞逝的时光里,我们看到的、感悟到的中国,是一个不____(jù)风雨、欣欣向荣的中国。

这里有可亲可敬的人民,有_________的发展,有赓续传承的事业。

“请党放心、强国有我”的青春誓言,“清澈的爱、只为中国”的深情告白;“祝融”探火、“義和”逐日、“天和”遨游星辰;运动健儿激情飞扬、奋勇争先;受灾群众守望相助、重建家园……无数平凡英雄拼_____(bó)奋斗,汇聚成新时代中国昂扬奋进的洪流。

1.文中加点字“澈”“遨”的读音,正确的一项是()A.zhéào B.chèào C.zhéáo D.chèáo2.文中____处填入汉字,正确的一项是()A.惧博B.惧搏C.俱博D.俱搏3.文中横线处填入成语,正确的一项是()A.沧海桑田B.前仆后继C.日新月异D.可歌可泣阅读下面语段,完成下面小题。

①历史的纵深,造就了时代的气韵。

②我们从哪里来☐我们走向何方☐③中国到了今天,我每时每刻不提醒自己,要有这样一种历史感。

④立于历史的沃土上,我们远眺未来。

⑤绵延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塑造了我们伟大的民族,这个民族还会伟大下去的。

4.语段中☐处填入标点符号,最恰当的一项是()A.??B.?。

C.;。

D.;?5.语段中标序号的句子,有语病的一项是()A.① B.③ C.④ D.⑤二、选择题6.某市举行“中国航天”科普活动,作为活动主题,最恰当的一项是()A.人生逆袭,赛场夺冠B.文明社会,关爱为先C.科海泛舟,逐梦飞天D.诚信为本,道宽路广7.下列关于文学文化常识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A.鲁迅原名周树人,文学家、思想家、革命家。

我们学过的《藤野先生》《故乡》都选自他的散文集《朝花夕拾》。

B.雨果,法国作家,代表作品有《巴黎圣母院》《悲惨世界》《九三年》等。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身份地位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身份地位

27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0年第22期总第827期No.22,2020Total of 8271问题之提起2015年12月,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期间,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高检办法》”),其第28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高法实施办法》”),其第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权利义务参照行政诉讼法原告”。

2017年6月,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被写入《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明确了检察机关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但并未就其权利义务进行说明。

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查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高检解释》”),其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权利义务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

由此,以检察机关为诉讼提起主体的、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参与诉讼的行政公益诉讼体系已初具雏形。

但基于此,相关法律、法规都未能基于这一身份明确其在诉讼中的角色。

诉讼角色的不同切实影响着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身份地位、权利义务关系、法律程序适用并影响着诉讼进展。

如诉前程序与起诉的衔接、调查取证的权限、起诉的标准及举证责任等问题。

对此,应尽快界定检查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角色,明确其角色,完善诉讼程序。

2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角色学界对于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趋于哪种角色持有多重观点,其中代表性的学说有原告人说、公诉人说、公益代表人说、双重角色说。

在实践中法院与行政机关普遍认为检察机关类同于诉讼“原告”,而检察机关认为应立足于法律监督职能以“公益诉讼人”角色参与诉讼。

对于检察机关角色适用做出以下讨论:2.1原告人说原告人说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是原告资格范围扩大发展而来的。

2012年2月3日 星期五人民法院报摘抄

2012年2月3日 星期五人民法院报摘抄

2012年2月3日星期五人民法院报摘抄1.妻子揽来千万债务闹离婚的丈夫该不该承担本报记者林晔晗本报通讯员钟紫薇2司机酒驾酿事故公司被判担责任3.《周礼》中的人道和谐思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崔永东4.浅析林黛玉和史湘云的法定继承权□北京大学法学院罗玲5.当学术遇上法律——台湾“诽谤韩愈”奇案□中国政法大学比较学院俞飞6.海外上市:“西游”中企为何频遭集体诉讼□母冰1.妻子揽来千万债务闹离婚的丈夫该不该承担本报记者林晔晗本报通讯员钟紫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夫妻上法院闹离婚,诉讼期间却不断有人向法院起诉妻子欠债不还,借款所涉总额达千万之巨,妻子亦承认借款属实。

而丈夫却表示这是妻子与他人做的假债,目的是想把所谓的“借款”通过诉讼方式变成夫妻共同债务,最终让其承担不利后果。

这起发生在夫妻离婚期间的借贷案件如电视剧情节一般在法院轮番“上演”。

在面对如此离奇的纠葛时,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并严格审查了借款的用途。

最后,法院根据鉴定结果及审查分析,对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最终驳回了债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千万借款始于夫妻离婚案2010年9月17日,黄某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杨某向其分四次共借款380万元未还。

为证明其主张,黄某向法院举证了四份署名借款人为杨某的借条,借条中注明的借款用途是用于生意周转,定于2009年2月10日前还清,落款日期为2008年1月10日。

黄某表示,借款是其在广州市海珠区的家中,以现金形式用编织袋装着直接交付给杨某的,借款时没有其他人在场,该借据是当天出具的。

杨某亦向法院确认黄某所述的借款属实,对其提供的借据无异议。

杨某还向法庭提供了大量协议、合同及会计账本等,用于证明其借款投资多个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2.08.21
•【文号】法释[2012]13号
•【施行日期】2012.09.29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
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13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
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14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中华临床免疫和变态反应杂志》稿约

《中华临床免疫和变态反应杂志》稿约

根据论文所讨论的重点内容标引出 3 ~ 8 个关键词, 关键词应该选取能够反映文章主题概念的词或词
组, 中、 英文关键词应一致。
4 5 正文格式和层次结构
论著和研究报告的规范撰写可按照前言、 材料与方法、 结果、 讨论四部分撰写。 各层次标题应简短明
确, 同一级标题应反映同一层次的内容。
4 5 1 前言: 简要介绍立题的目的、 历史背景或理论依据、 研究设想、 意义, 一般不宜超过 250 个字。
中华临床免疫和变态反应杂志 2021 年 12 月第 15 卷第 6 期 Chin J Allergy Clin Immunol, December 2021, Vol.15. No 6
723
暂无通用译名的名词术语第一次出现时应注明原词或注释, 药名 ( 包括中药) 以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典》 最新版本和中国药典委员会编写的 《 中国药品通用名称》 为 准, 中 草 药 一 律 加 注 学 名。 中 文
药物名称须使用其通用名称, 不得使用商品名。 动植物学名应加注标准学名。 注意斜体字。
5 3 缩略语
题名一般不用缩略语, 摘要中的缩略语应于首次出现时给出中文, 括号中给出缩略语; 正文中缩略语
应于首次出现处写出中文全称, 括号中给出英文全称及缩略语。
5 4 简化字及标点符号
简化字按照国务院 1986 年 10 月 15 日公布的 《 简化字总表》 规定书写, 通常可参照 《 新华字典》 。
报告、 指南、 论著摘要、 新知识讲座、 医药园地及国内外医学信息等栏目。
3 投稿注意事项
(1) 来稿应具有先进性、 新颖 性 和 科 学 性, 要 求 资 料 真 实、 数 据 可 靠、 论 点 明 确、 结 构 严 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2年“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2年“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2年“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组织【发文字号】法[2012]1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2.01.16【实施日期】2012.0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2年“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事关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

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要求,从人民法院实际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实践载体和总平台。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要“坚持一抓几年,每年突出一、二个重点”的要求,从2009年开始,已连续开展三年,突出抓了司法理念教育、司法作风建设、法院党的建设等重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2012年,各级人民法院要持续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把队伍建设的各项活动和具体工作纳入其中,统筹谋划,科学部署,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确保取得新的成效。

现将《2012年“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好的做法和经验,望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2012年“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要求,结合当前人民法院形势任务和队伍建设实际,按照“坚持一抓几年,每年突出一、二个重点”的要求,现就2012年“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2012年,“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总体工作思路,以法院文化建设、司法能力建设为重点,紧贴审判工作,突出实践特点,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人民法院司法理念教育,扎实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全面深入推进人民法院队伍建设,进一步推动提升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2012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

2012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

2012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佚名日期:2013年01月08日浏览: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2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1月6日推出。

十大司法政策紧扣法律实施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监督指导,突出民生为本。

十大司法政策对于开创审判工作新局面,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切实保障、改善民生,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具体包括:明确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标准、确定六类必须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规范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明确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统一规范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探索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明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具体规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法律适用问题。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共24章,548条,7万余字,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

为准确理解和掌握十大司法政策的要旨和意义,人民法院报特邀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于敏、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康均心、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刚志、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德风等6位学者展开精彩点评和深度解读。

(郭士辉)1、规范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充分保障程序正义实现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公布时间:2012年1月13日(详见人民法院报2012年2月11日三版)主要内容:《规定》一是对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机构予以统一规范。

二是对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出具收讫凭证予以统一要求。

规定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均应向赔偿请求人出具收讫凭证,以便其请求权获得充分的程序救济。

三是明确了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标准。

四是对不予受理的情形加以限定和给予程序救济。

著作权法中关于转载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中关于转载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中关于转载的法定许可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33条第二款)以上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五种法定许可的一种,即报刊之间的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著作权法给予作品使用者的一种特别许可,即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

依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法定许可规定的五种情形:《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法定许可规定了5+1种情况:1、期刊转载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33条第2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40条第三款: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和摆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43条第二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44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23条第一款: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5、制作和提供课件的法定许可、信息条例第八条: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
法解释目录(第六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2.05.23
•【文号】法释[2002]13号
•【施行日期】2002.05.29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29日起不再适用。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
目录(第六批)
(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

新法律旧法律案例(3篇)

新法律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许多法律条文也在不断修改和调整。

以《婚姻法》为例,自1980年颁布以来,我国《婚姻法》已经经历了三次修改。

本文将以2015年《婚姻法》的修改为例,分析新法律与旧法律的差异,并通过具体案例探讨法律变迁对权益保护的影响。

二、新法律与旧法律的差异1. 婚姻登记程序旧《婚姻法》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

新《婚姻法》则将登记期限缩短至15日内,提高了登记效率。

2. 离婚冷静期旧《婚姻法》规定,自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离婚。

新《婚姻法》增加了离婚冷静期,规定自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才准予离婚。

3. 子女抚养权旧《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女方。

新《婚姻法》则明确规定,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同时,新法律还强调,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4. 婚姻财产分割旧《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新《婚姻法》则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规定了财产分割的具体原则,如照顾无过错方、子女权益等。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乙两人结婚十年,甲提出离婚,乙不同意。

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依法进行调解,甲乙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离婚并分割财产。

在新《婚姻法》下,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意愿,并注重调解工作,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甲乙两人结婚十年,甲出轨,乙要求离婚。

甲不同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甲有出轨行为,根据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离婚,并支持乙的财产分割请求。

在新《婚姻法》下,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出轨行为给予了制裁,保护了无过错方的权益。

案例三:甲乙两人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

离婚时,双方就子女抚养权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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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日人民法院报文摘1.外嫁女“二代”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2.析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司法认定3.处理跨法行政违法行为时应如何适用法律4.刑讯逼供中的非法证据排除5.“为生产经营目的”之认定6.析旅游合同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7.在案例中探寻裁判的逻辑8.执行难成因新探1外嫁女“二代”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本报记者梅贤明本报通讯员倪斌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嫁女引发的征地补偿纠纷不断。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一外嫁女的子女也因征地补偿闹上了法庭。

集美区某村一名六龄童状告村委会,要求享受集体组织成员待遇。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外嫁女“二代”也算集体组织成员,可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

原告小明的代理人诉称,原告母亲陈女士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998年12月31日农村土地第二轮发包时,原告母亲陈女士继续取得了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

2004年8月27日,陈女士与周先生登记结婚,但户籍继续留在被告处。

2005年2月25日婚生子小明出生,其户籍亦随母亲陈女士登记在被告处,成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05年间,因需要国家征用了被告部分土地,为此,被告制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方案,于2009年1月15日向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征地补偿款4000元。

该笔款项被告全额向原告母亲陈女士发放,但却以陈女士系出嫁女,小明系出嫁女所生子女为由拒绝支付给原告上述补偿款。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4000元。

被告某社区居委会辩称,被告不应支付上述争议款项。

该款项属于村集体的集体收益,村集体有自主决定分配的权利,本居民小组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符合村民自治的规定。

原告小明不是某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无权主张征地补偿款4000元。

原告小明在2005年2月25日出生,在本次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基准时间2004年11月19日之后,因此无权参与此次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源于原告小明的母亲陈女士系某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8年12月31日农村土地第二轮发包时,陈女士继续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008年12月27日,某社区居委会发布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集体土地劳力安置费等福利款分配方案》公告,其中明确:本次分配的福利款为项目征地范围内经区政府裁决给本社区的集体土地劳力安置费等福利款,分配基准时间为项目征用某社区土地政府公告发布之日,即2004年11月19日。

2009年1月15日,社区居委会根据上述公告向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征地补偿款每人4000元。

但社区居委会以小明系出嫁女的子女且系分配基准时间后出生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上述征地补偿款项。

法院认为,原告小明于2005年2月25日出生后,随母亲陈女士将户口落户于被告处,由于陈女士系某社区居委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视为小明原始取得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原告因出生落户而原始取得某社区成员资格,某社区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规定从2004年11月19日至2008年12月止,凡嫁入、出生、领养并落户的给予分配,而原告出生于2005年,故其主张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

被告抗辩称原告属出嫁女的子女,不适用该条款,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对其母的成员资格已予以认可,其亦应认定为某社区成员。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观察■老观念土政策要跟上法治脚步女子外嫁之后,是不是就跟娘家所在地这个村集体一刀两断,再没有任何关系?外嫁女的子女更无法获得权益?当涉及到分红、补偿等事项时,只要是关系到外嫁女,就是“泼出去的水”,根本没有份了?在不少农村,村干部的态度与政策就是这样,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如果相关的收益产生于女子外嫁之前,即便她们外嫁了,而且将户口也迁走了,但仍然应该享受。

而假如女子虽然外嫁了,但户口仍然留存原村,她们还是该村的一员,那么,相关的收益分配当然也有她们的一份。

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发生过很多的争议。

其实争论的焦点就是村干部的土政策与外嫁女权益之间的争论。

只是很多外嫁女,没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一旦外嫁,对于自己在原村还拥有的权利,往往采取一种懒得去争的做法。

好在,如今有越来越多的外嫁女开始注重争取自己应该享受的权利,而且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而此次集美区某村的外嫁女陈女士,虽然自己外嫁了,但自己的户口还在娘家所在村,儿子的户口也跟自己一样上在了娘家所在村,她明白这样一来,自己虽是外嫁女,但仍是娘家村的成员,儿子当然也一样,因此,既然有征地补偿,儿子当然也有一份。

于是在跟村干部协商无果之后,通过打官司来为儿子争取补偿,实在是值得赞赏的。

因为她所争的不仅仅是钱,更是儿子依法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而败诉了的,也不仅是村干部,更是“我的地盘我做主”的老观念与土政策。

2析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司法认定◇杨学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都仅限于概括性描述,四个特征都“明显”、“典型”的,认定处理不难,否则认定就难以统一,易现分歧。

笔者在此结合多年来审判实践,着重就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谈点体会和认识,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考察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必须用联系的观点,把握其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的相互作用、相互关系,才能抓住行为特征的本质属性。

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具有“组织性”、“违法性”、“暴力性”、“多样性”和“主动性”等五个特性。

一、行为的组织性行为的组织性,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组织利益或者体现组织意志,同时也兼具有违法犯罪实施过程统一策划指挥、多人参与、分工有序之意蕴。

刑法对行为特征规定“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明确指出了“组织性”是行为特征最为关键的属性。

行为具有组织性,除行为实施过程统一策划指挥、多人参与、分工有序外,就其主观目的而言,有两种表现形式。

体现组织意志,最简单的判断标准就是违法犯罪行为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策划、指挥或参与实施,或者违法犯罪行为得到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可或默许。

“默许”以组织者、领导者对违法犯罪行为事先知情为必要,不能是事后的追认,这是刑法责任主义的要求。

如果事先并不知情,或者说主观上缺乏明知,即使事后组织者、领导者出面“摆平”违法犯罪行为引致的“麻烦”,如赔偿被害人医药费,或者通过行贿等手段避免组织成员受追究,也不能认定得到了“默许”。

但如果组织者、领导者与组织成员之间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概括性的约定,可以认定形成了概括性、总体性的共同故意时,一般可认定得到认可或默许。

行为是为了组织利益。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利益或核心利益不是明白写在“组织章程”上的,有些是通过违法犯罪行为体现出来的,因而两者在司法认定上体现为一种双向制约、双向决定关系,即需通过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来认定组织利益,又要通过组织利益来限定归属于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范围。

司法实践中,为了组织利益,一般而言,主要表现是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等。

如果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壮大过程中已明确其“核心利益”,如以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为组织主要经济来源,则组织成员为排除开设场、聚众赌博障碍而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认定是为了组织利益。

在组织已基本明确其势力范围的情况下,为排斥其他力量对势力范围的介入而实施的违法犯罪,可认定是为了组织利益。

在组织初步成形阶段,为争夺势力范围而与其他组织或团伙“火拼”,对确立组织强势地位具有极其重要作用的,也可认定是为了组织利益。

二、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意指行为违背法律规定,既包括违反刑法,也包括违反非刑事法律法规。

与其他有组织犯罪情况不同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实施大量的犯罪行为,还在其成立、发展、做大过程中伴随一系列违法行为。

因此,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违法性,不仅仅体现在构成犯罪的行为上,也体现在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违法行为上;另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违法性需要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共同支撑,仅仅实施了违法行为而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纠葛互动,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违法性的重要特点。

违法行为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刑法的评价范畴。

事实上,违法行为在行为实施频率、涉及事件、波及范围等方面,有时还要多于、大于犯罪行为,如滋扰生事、轻微伤害和以暴力相威胁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依凭。

要通过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的分析认定,全面把握“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理顺违法行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的联系,提高涉黑犯罪认定的准确程度。

三、行为的暴力性行为的暴力性,是指体现组织利益或意志的违法犯罪活动一般不能缺少暴力手段。

以暴力为后盾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又一个重要属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发展过程中往往经常实施暴力行为,从而使群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

依据刑法条文,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手段可以是“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即不仅仅限于暴力手段,因此,单纯的文义解释无法得出行为必须具有暴力性的结论,其违法犯罪行为似乎可以不需要暴力手段,而可以仅仅是“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但是,对刑法规定进行体系性解释,要求一般要采用暴力手段是合理的。

其一,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造成重大影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但要实现对一定区域或行业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造成对群众的心理强制或威慑,对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致使基层组织不能正常行使职权,不依凭现实的暴力手段几乎是不可能的。

其二,“威胁或其他手段”虽不是现实的暴力,但其要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现非法控制的行为方式,离不开暴力手段的支撑。

“威胁”显然以暴力为后盾,而其他手段中的“谈判”、“协商”、“调解”等也是以暴力为基础的,即利用了组织势力先前的暴力对他人的心理强制或威慑。

离开了先前暴力手段的支撑,“威胁或其他手段”就难以奏效。

刑法没有对暴力的程度、后果作出明文要求,但要成为“其他手段”中的“谈判”、“协商”、“调解”的基础和后盾,要使“威胁”足以奏效,要形成对群众的心理强制或者威慑,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前的暴力必须达到一定程度、造成一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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