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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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进一步促进税务系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结合税务系统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对于税务系统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监督管理,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作为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党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负责《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廉政准则》,并对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其他领导干部在管好自己的同时,切实抓好分管范围的廉洁从政工作,促进分管单位和部门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廉政准则》学习宣传教育作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协助党组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教育培训部门要将其列入各级培训机构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人事部门要把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考核考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
要将学习宣传贯彻《廉政准则》与加强作风建设、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廉政文化建设和解决突出问题有机结合起来,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工作重点、以岗位廉政教育为重要载体、以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为主要形式,以《廉政准则》为重要内容,采
取切实有效形式,使党员领导干部把《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学习贯彻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不断提高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工作水平和质量。
二、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执行力
建立健全以《廉政准则》为核心、与税收工作体制机制相适应、与反腐倡廉有关制度相配套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体系。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廉政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相关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对仍然适用的要继续坚持,对不完全适应的要认真修订完善,对基本不适应的要及时加以废止。
总局依据《廉政准则》,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不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修订完善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强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滦入推进内控机制建设,把廉洁从政的要求融入到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健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和制约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从体制机制制度上解决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税务纪检监察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为契机,规范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电子廉政档案,建立有关职能部门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相关信息制度,逐步形成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和监控预警机制。
各级党组要认真落实各项监督管理规定,深化政务公开,推进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公开透明运行,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界面谈话、函询、质询、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廉政准则》执行工作责任制和保障机制,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任务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明确责任要求,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性。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公开《廉政准
则》落实情况。创新《廉政准则》贯彻实施的方式方法,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在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过程中有关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
三、严格执行规定,切实规范廉洁从政行为
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具有重要导向作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作贯彻《廉政准则》的表率,自觉以更高、更严的标准要求自己。
要作带头学习《廉政准则》的表率,牢固树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坚持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准则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不断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作执行《廉政准则》的表率,凡是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管好自己的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规范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坚决防止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对照廉洁从政规范,深入查找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着力研究解决。要作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时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定期通过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报告贯彻《廉政准则》、执行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情况,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廉政准则》落实到位
各级党组要适时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情况的专项检查,把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纪检监察、人事(巡视)部门要把组织实施和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党员领导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日常监
督。要按照中纪委中组部有关要求,以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为主题,开好民主生活会,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加强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工作。注重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纳税人、特邀监察员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积极利用监督成果,拓宽案件线索渠道。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要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查处力度,综合运用行政、纪律等手段,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工作不得力、措施不到位的,要立即督促整改;对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不力,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要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履行监督职责不力的,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同时,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并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有效促进《廉政准则》的深入贯彻实施。
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不准”
一、不准利用涉税审批、评估、稽查、处罚等事项谋取私利。
二、不准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严禁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
三、不准利用基建工程、政府采购、资产处置、信息化建设等事项从中谋利。
四、不准在涉税中介机构投资入股、兼职取酬,串通谋利,不得指定税务代理,禁止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理区域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