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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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集团)各级领导人员行为,促进其廉洁从业,防止发生腐败行为,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集团)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内规章和公司(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中层及其以上管理人员,统称公司(集团)领导人员。

第三条公司(集团)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不得违反决策程序、工作程序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细则

第四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一)按照上级党组织、公司党委及本单位党组织议事规则等规定,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的企业重大事项,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

(二)按照《公司法》等法规、上级单位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规则、决策程序,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企业重大事项,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重大问题,未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未按“厂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公开企业重大事项;

(四)个人或少数人改变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复议,或临时动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

(五)其他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不得有下列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企业领导人员的提拔任用未经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未书面征求同级纪委意见,未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示和按有关规定试用;

(二)后备领导人员的确定未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三)在领导人员任免工作中,违反原则说情;

(四)未执行领导人员回避制度;

(五)未按规定报告企业和领导人员重大事项;

(六)、违反规定调配和聘用员工;

(七)管人、管钱、管物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

(八)评定职称未按程序和规定执行;

(九)其他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一)工程立项、项目开工未履行审批程序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工程建设回避监察、审计和财务等部门的监督;

(三)不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或利用职权指定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使用未达到资质等级要求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四)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签订相关合同;

(五)不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

(六)不经审批程序而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规模;

(七)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项;

(八)不按程序和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九)不按规定进行工程审计和竣工决算;

(十)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不得有下列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或违规调拨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不按财务预算管理规定使用资金;

(三)违规对外借款、提前或增加支付预付款、缓收或减收预收款项;

(四)不按程序和规定擅自提供担保;

(五)越权或违反规定报销费用;

(六)违规核销不良资产;

(七)违规处置企业资产或违规进行企业资产交易;

(八)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不得有下列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不按批准计划采购物资;

(二)不按程序和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三)不按规定报公司(集团)集中采购;

(四)在物资采购中,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或价格明显偏高、数量超过实际需求量较多;

(五)越权采购或处理物资;

(六)不按程序和规定对采购的物资验收入库;

(七)不按批准计划和程序领用物资;

(八)不按程序和规定回收、处理废旧物资;

(九)其他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授权或滥用授权对外签订合同;

(二)在合同签订前,未按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资质和资信审查;

(三)未按规定办理合同会签、审查、批准程序;

(四)用行政命令强制签订合同;

(五)对方违反合同约定,应追究其违约责任而未追究,且无正当理由;

(六)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不得有下列违反营销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利用职权故意刁难客户,向客户提出不合理要求;

(二)让客户承担不应由客户承担的费用;

(三)利用本单位的供销渠道和网络买卖商品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利益;

(四)产品销售质量和计量差错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五)擅自降低产品售价、放宽付款方式和增加售后服务;

(六)其他违反营销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不按规定保证安全投入,或将安全资金挪作他用;

(二)深入井下生产现场天数达不到规定要求且无正当理由;

(三)对“三违”现象处理不当或擅自降低处罚标准;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或假报,不到现场指挥抢险救灾或抢险救灾措施不力;

(五)擅自到小煤窑兼职或提供技术服务;

(六)在外包工程队兼职兼薪或收取好处费;

(七)擅自向外界提供井田内地质资料;

(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不得有违反下列职务消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擅自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或娱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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