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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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介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称“个人账户”)的建立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

个人账户是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跨统筹范围转移、退休前退保、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终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领取个人账户有关待遇的主要依据。本市从1994年1月起为在职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按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账;1998

年7月至2006年6月前(含2006年6月)按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基数的11%记账;2006年7月起按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基数的8%记账。

1.个人账户的管理

1. 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到账后按省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欠缴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欠缴时段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足额补缴后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2.基本养老保险以每年7月至次年6月作为一个缴费年度(简称“年度”),在每个年度结束后对个人账户进行结算,并提供个人账户对账单给在职参保人员核对保存。

3.在职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月积数法计算,即至本年度末个人账户储存额在一个年度内按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至本年度末个人账户储存额=上年度末个人账户储存额×(1+本年度记账利率)+本年度记账额本金+本年度记账额利息

其中:

本年度记账额利息=本年度记账月积数×本年度记账利率×1/12

本年度记账月积数=∑[n月记账额×(12-n+1)]

(n为本年度各记账月份顺序号,且1≤n≤12)

1.个人账户的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按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

(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

(2)跨省流动时,转出的基金数:第一部分是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期间个人缴费部分的累计本息;第二部分是1998年1月至6月期间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计算的累计本息;第三部分是1998年7月起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 (3)在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出的基金数:第一部分是1993年12月底前的视同缴费帐户累计本息;第二部分是1994年1月起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

(4)转出基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转移当年利息,由转入基金的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计算当年的利息,并记入个人账户。

(5)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后,其个人账户按本文中第二大点管理。

1.个人账户的支付

1.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前出境定居、非本市城镇户口退休前退保、一次性退休、死亡终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2.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该年度记账额本金)的利息计算至其退休之月止。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作相应扣减,直至扣减完毕。

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年利息按月积数法计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储存额×本年度记账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度记账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积数=∑[n月支付额×(12-n+1)]

(n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顺序号,且1≤n≤12)

1.个人账户的继承

1.办理死亡手续:

参保人员退休前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账户前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2.办理出境定居手续:

参保人员退休前出境定居,办理停保手续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手续,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账户前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退休后出境定居,仍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印刷版本:2009年第一版

印刷时间:200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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