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检查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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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单

一、检查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二、办理流程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后进行检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营业的决定。同意投入使用或营业的,颁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根据《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以直接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当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时,根据单位申请,可实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并办理,同时分别出具意见书。

三、申报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通过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原件)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场所平面布置图、地理位置图);

7、申报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8、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提供原件备查)。

9、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租赁合同、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图纸需加盖设计章、竣工章)、消防产品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注:一、申报复检程序及需提交材料:

1、申请复检报告(注明依据不合格意见已逐条整改完毕、整改措施,申请复检);

2、不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不合格意见中提出需要补充的材料。

办理程序与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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