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脱贫攻坚资料汇编——贫困对象退出验收评价指标及标准,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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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对象退出验收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贫困县摘帽(“一低三有”)
(一)“一低”。

指贫困县摘帽当年贫困发生率低于3%。

计算公式为:贫困发生率=(未脱贫人口数+漏评人口数+错退人口数)÷2014年全县公安农业户籍人口数×100%。

如无公安公布的农业户籍人口数,按2014年实际农业人口数计算。

(二)“三有”。

指乡乡有标准中心校、有达标卫生院、有便民服务中心。

1.有标准中心校。

包括五个指标:
(1)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

农村小学6—11个班、12—17个班、18—24个班、24个班及以上生均用房分别不低于5.42㎡、4.20㎡、3.72㎡、3.68㎡。

农村初中12—17个班、18—23个班、24个班及以上生均用房分别不低于5.07㎡、4.39㎡、4.10㎡。

(2)电脑配置。

小学每100个学生6台,初中每100个学生8台。

(3)图书配置。

小学生均15册,初中生均25册。

(4)师生比。

省下达编制全部核定到校,无截编现象;教职工编制空编率控制在1%以内。

教职工基本编制师生比(教职工编制数:学生数)标准为:县镇、农村小学:1:21。

县镇、
农村初中:1:16。

(5)教师学历。

小学教师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应该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有达标卫生院。

包括两个指标:
(1)每千服务人口设0.6—1.2张床位。

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每千人口床位数低限值可下浮20%。

(2)无床位的乡镇卫生院建筑面积200—300平方米/院,其中民族地区100—300平方米/院。

1—20张床位的300—1100平方米/院,21—99张床位的1200—4000平方米/院。

民族地区(含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县),特别是高山河谷地区设置床位的乡镇卫生院建筑面积低限值可降低20%。

3.有便民服务中心。

包括三个指标:
(1)机构设置。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应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职兼任。

工作人员配置能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2)布局和功能。

县域内便民服务中心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场地使用面积:人口在3万以上不少于120平方米,人口在1.5-3万的不少于100平方米,人口在1.5万以下的,不少于80平方米(民族地区40—60平方米);进驻事项能满足当地群众的需要,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群众办事指南。

(3)经费保障。

县级政府将县乡便民服务中心场地建设、设施设备构置、日常运转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

补充规定:
对相距县城较近的乡镇,以及乡与乡之间,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通过折并、共建、共享等方式,采取集中办学、就医、便民服务,能够覆盖学生就学、群众就医和办事,且认定满足实际需要(具备相关规划布局材料),视为达标。

二、贫困村退出(“一低五有”)
贫困村退出以行政村为单位,退出当年达到“一低五有”。

(一)“一低”,指贫困村退出当年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

(二)村“五有”,指贫困村退出当年有集体经济、有硬化路、有卫生室、有文化室、有通信网络。

1.有集体经济,指按贫困村退出年度村集体经济经营性累积收入计算(计算周期为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以收入账户和银行流水账为依据,标准为人均3元人民币以上。

2.有硬化路,指乡(镇)政府所在地或上级路网至建制村村委会驻地(村小学)通硬化路。

通村硬化路路面类型包括有铺装路面(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路面)、简易铺装路面(沥青贯入式、沥青碎石、沥青表面处治路面)和其他硬化路面(石质路面〔含弹石、条石等〕、混凝土预制块路面、砖铺路面等)。

3.有卫生室,包括两个指标:(1)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民族
地区(含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不低于30平方米。

(2)至少有1名合格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或巡回医生。

其中:①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贫困村结合实际能满足贫困户看病需要,可不设村卫生室;②如在此标准下10%以内,但当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认定其能满足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需要,认可当地意见视同达标;③对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市卫计局结合实际决定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的,认可当地意见视同达标。

4.有文化室,包括两个指标:(1)有多功能文化活动室,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具备党员远程教育—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功能;具备电视机、音响、电脑、等基本文化器材;具备应急广播功能的村级广播系统;具备一定的可供阅读的出版物;规章制度健全。

(2)有室外文化活动场地,有宣传栏(内容能及时更新);具备条件的聚居点有相应的体育器材或健身器材。

5.有通信网络,指以窄带(拨号上网、GPRS等)或宽带(ADSL、3G、4G、光纤等)方式,实现至少有一处有互联网覆盖。

补充规定:
1.对因自然灾害、规划布局,原行政村建制取消,农户全部整体搬迁分散安置的,该贫困村视为退出。

贫困户相关信息
需在系统中及时更新。

2.对因自主移民,农户已全部整体搬迁分散安置的,但原行政村建制虽未取消的,村“五有”不作要求。

3.对因水电库区移民,2019年前纳入规划整体搬迁安置需新建的贫困村,由企业承诺村“五有”建设任务,待达标后退出。

4.对因国家、省重点交通项目建设占用农村公路作为施工便道,影响贫困村通村硬化路建设、受损的,贫困村退出该项指标视为达标,待重点交通项目建设基本完工后,及时按标准进行建设或修复。

三、贫困户脱贫(“一超六有”)
贫困人口脱贫以农业户籍人口户为单位,实行整户识别、整户脱贫。

以简称“一超”、“两不愁”、“三保障”、户“三有”(省标)为主要脱贫指标及标准(又称“一超六有”)。

(一)“一超”,指脱贫人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2014年达2736元、2015年达2855元、2016年达3100元、2017年达3300元以上)。

(二)“两不愁”,指不愁吃、不愁穿。

脱贫人口家庭拥有的粮食、副食、蔬菜等食物满足基本需求,全年无缺粮、缺水情况;家庭成员的衣服、被褥齐备,全年无缺换季衣服情况。

(三)“三保障”,指脱贫人口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
安全有保障。

1.义务教育有保障,指脱贫人口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无未读和辍学现象(不含教育部门认定的特殊教育子女)。

2.基本医疗有保障,指脱贫人口有户籍和身份证的基础上,脱贫人口参加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合(保)率分别达到100%;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医疗费用支出控制在10%以内。

3.住房安全有保障,指贫困户因住房不安全,通过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措施,使脱贫户达到有安全住房并实现功能区分配套;脱贫户住房实体质量须经验收(认定)合格,有验收(认定)报告(表)。

其中,易地扶贫搬迁脱贫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户均自筹资金不超过1万元,还须经县级以工代赈部门验收合格。

(四)户“三有”,指脱贫户家中有安全饮用水、有生活用电、有广播电视。

1.有安全饮用水,包括四个指标:(1)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得水量不低于40升。

(2)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水质标准。

(3)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人力取水往返时间20分钟,大体相当于水平距离800米或垂直高差80米的情况)。

(4)保证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

2.有生活用电,指脱贫户家中通生活用电且能满足照明、
能保障基本家用电器用电需求。

3.有广播电视,指脱贫户家中有广播电视或能接收广播电视信号。

四、贫困户家庭人均纯收入计算方式
家庭人均纯收入作为贫困户脱贫验收评估的辅助标准,脱贫户家庭人均纯收入应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退出时,以下项目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
(一)家庭经营收入。

主要包括种养殖业收入、经果林经营收入和其他家庭自主经营收入(家庭经营超市、商店、小卖部、饭店、幼儿园、养老院、工厂、建筑队、火车运输、客车运输等收入),自产自食部分算作收入。

纯收入计算要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等。

(二)工资性收入。

指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简要理解为务工或其他工资性收入。

外地务工,要扣除房租、日常生活支出等相关花费。

(三)财产性收入。

指家庭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

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红利、土地征用补偿等。

(四)转移性收入。

贫困县退出评估检查中,长期性、有稳定来源的转移性收入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短期性、临时性
收入不计入。

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项目,包括:1.离退休金;2.赡养金;
3.五保金和一年及以上低保金;
4.养老金;
5.长期抚恤金;
6.稳定性的补贴收入(如退耕还林还草补偿款、生态林补贴、农业综合补贴等);
7.残疾补贴;
8.三年以上的资产性收入(如土地整治、旅游园区、光伏、设施农业、水利发电、矿产等);
9.其他具有稳定长期的转移性收入。

不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项目,包括:1.政府为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发放的现金及实物,如产业项目补助资金、奖励资金等,种子、种苗、种畜,化肥、农药等;2.危房改造补助;
3.易地扶贫搬迁补助;
4.扶贫小额信贷;
5.保险赔付资金;
6.临时性慰问金;
7.临时救助金;
8.帮扶干部给予的帮扶资金;
9.社会各界给予的帮扶赠与、捐助资金;10.亲友偶尔赠与的资金;
11.医疗报销、大病救助补助资金;12.教育补贴;13.“雨露计划”补助;14.“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补贴;15.一年期以下的低保;16.农户牲畜存栏;17.其他。

农户因易地扶贫搬迁负债人均超过2500元的或因危房改造发生大额负债的,不能作为脱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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