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级危房改造排危流程(建筑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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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违法建筑整治等等问题一直是很多基层单位的工作难度、痛点。上述工作往往还有严苛的程序要求,一着不慎满盘皆输,有理变无理,单位成被告,领导受批评,自己背口锅。结合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本文旨在提供一个可行工作思路或者方式,灵活应用可以解决很多问题。某直辖市内的地区可直接套用。当然,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排危流程
第一步:镇街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5个工作日内委托鉴定,逾期不委托鉴定的,镇街代为委托。
第二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逾期不委托鉴定的,镇街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和《鉴定建议意见书》。
第三步:镇街向区住建委房屋安全鉴定所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书》,鉴定为危房的,将《鉴定报告书》抄送区住建委。
第四步:区住建委在收到《鉴定报告书》3个工作日内制发《危房通知书》并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送达,同时抄送房屋所在地镇街。
第五步:镇街根据《危房通知书》在危险房屋所在地设立危险房屋警示标志,同时制发停止使用及限期7个工作日内拆除通知。第六步:逾期不拆除的,镇街制发催告书,限期3个工作日内履行。
第七步:逾期不履行的,镇街制作代为治理方案和风险评估方案,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排危程序(法律依据)
1.镇街发现安全隐患并制发要求委托通知。《XX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危险房屋、重要公共建筑和存在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附件1)
2.镇街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XX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嫌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建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拒绝委托鉴定的,可以由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其委托鉴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危险房屋鉴定行业标准规定,房屋安全鉴定需要进行房屋结构构件安全性能或质量检
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建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房屋安全鉴定的依据。
3.镇街委托区住建委房屋安全鉴定所进行安全鉴定。《XX 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委托约定及时将鉴定结果书面告知委托人。经依法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同时将鉴定报告书抄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4.区住建委制发并送达《危房通知书》。《XX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区县(自治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鉴定报告书3个工作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抄送房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议在已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危房通知书中载明:“请立即搬离,对该栋房屋整体拆除,确保安全”)
5.镇街收到危房通知书后设立危险房屋警示标志并制发要求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停止使用并限期自行拆除的通知。《XX 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房屋隐患整改、设立危险房屋警示标志、房屋安全应急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区县(自治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十五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结论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以下治理措施:……(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
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附件2)
6.镇街在代为治理前至少三日以上制发《催告通知书》,逾期仍不履行的实施强制拆除。《XX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且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时可代为治理,相关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费用按建设工程相关定额计算。同时区县(自治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第五十一条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
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附件3)
7.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定义。《XX 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明的,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经营管理人等实际使用人或者代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二,期间的计算,送达次日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第三,强拆实施时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附件1
通知
XX号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姓名):
经我街道和XX社区工作人员排查发现:XXX区XX号房屋存在多处墙体开裂等严重安全隐患,涉嫌危及公共安全,请你在5个工作日之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X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安全鉴定所)对XXX区XX号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送街道XX办。逾期不委托鉴定的,我单位将依法代为委托。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