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合同转让-s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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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 A欠B债务10万元,A、C约定债务承担协议,并 通知B,乙未知可否。后C交付10万与B,B接受。 问:债务承担是否有效? 一般以债权人同意为要件;同意的方式可以明示、 默示均可。(第84条) A欠B10万元未还,A、C定力债务承担协议,B同 意。后B要求C履行债务,C拒绝。B诉至法院,C 提出:A欠B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如何裁定?
案例题
【例】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甲已先给付货物,乙 尚未付款100万元。甲与丙达成协议,将甲对乙 的债权让与丙。若甲、丙于6月1日达成协议,甲 于6月5日当面通知乙,丙与6月6日请求乙清偿 100万元。乙提出:原甲交付的货物短少,并已 在验货时告知甲,实际货款为90万元,故只能支 付给丙90万元。问: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丙应怎 么办 (成立。丙接受乙的90万元后,可追究甲的对让 与之债的瑕疵担保责任。)
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 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去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 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 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请求偿还。你认 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A 由B公司承担债务 B 由A、B、C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 C 由A公司承担债务 D 由A、B、C三个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权利转让的范围以及例外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 一般认为,下列4种情形属不可转让的权利: 第一、基于个人人身信任关系而生的债权; 第二、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设定的债权; 第三、不作为债权; 第四、人身债权。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只要这种约定不违背公 序良俗及强行法规定,均有效。)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担保法》第61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பைடு நூலகம்
案例题
A公司与B签订委托协议,委托B往外地处理公司 业务,A已支付代理费。问:A可否与C约定,将 其对B的债权转让给C? A欠B债务100万,C提供担保。B与D约定,B将 对C的保证债权转让给D。可否?
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1)
(1)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 债权让与合同一经生效,债权就移转给受让人, 不存在有体物买卖那样的有形的履行行为,除非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2. 若6月6日丙请求乙付款,乙欣然付之。后甲告 知乙自己受了丙之欺诈才让与债权给丙。问;乙 对甲的债务是否消灭?甲应如何办? (已消灭。甲应追究丙在欺诈责任)
案例题
1 A对B享有10万到期债权,B对C也享有10万到期 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C直接向A清偿。以下正 确说法: a. C可以向A主张其对B享有的抗辩权 b . C可以向A主张B对A享有的抗辩权 c . 若C不对A清偿,A可以要求B清偿 答案:ab
第十章
合同的转让
债权让与
主要内容
债务承担
合同的概括承受
合同转让概述
合同的转让也就是将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转让,是指在不 改变合同内容和标的的情形下,合同关系的主体变更。具 体而言,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 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它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 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免责的债务承担
(1)概念 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 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 (2)类型 第一,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 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债务于债务承担合 同成立时移转于该第三人。该第三人成为债务人, 原债务人则脱离合同关系,不再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第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 与债务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自债务人与第三人 达成关于移转债务于第三人的合意时成立。
案例题
1.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甲已先给付货物,乙尚未 付款100万元。甲与丙达成协议,将甲对乙的债 权让与丙。若甲、丙于6月1日达成协议,甲于6 月5日当面通知乙,丙与6月6日请求乙清偿100万 元。乙提出:只能付给丙70万。因为甲原先欠乙 30万借款到期一直未还。问:乙的主张是否成立?
债务人可援用对让与人的法定抵消权对抗受让人(合 同法83条)
债权让与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 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 不发生效力。”该通知的时间不得晚于债务履行的 时间,否则,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例外情况:(1)证券化债权让与不以通知债务人 为要件。(2)特殊债权的移转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如电话使用权的过户。(3)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 债权不得让与的,债权人欲让与债权,必须征得债 务人的同意。
免责的债务承担条件
第一,必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就本不存在的债务订立债 务承担合同,不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 第二,被移转的债务必须具有可移转性。以下债务不具有 可移转性,但其程度有所不同,对于债务承担合同效力的 影响也有差异: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当事人特别约定 不可移转的债务;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 第三,必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债务承担合同中 必须具有明确的移转债务于第三人的内容。 第四,债务承担必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最主要的条件。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 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债务转让的效力
1 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
2 抗辩权随之转移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 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 从债务一并转移。
并存的债务承担
又叫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 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 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
合同转让的特点 合同转让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 合同转让导致合同主体的变化 合同转让通常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合同转让的要件 必须有合法的合同关系的存在 合同转让必须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 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让与
概念: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权人将其权利转让 给第三人享有。它可分为合同权利的部分转让和合同权 利的全部转让。 原因:依法律行为而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大多基于合同, 通过转让合同转让合同权利,叫做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合同的条件 (1)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债权让与合同需要让与人拥 有有效的债权,具有处分该债权的权限。 (2)被让与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三类债权不得 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 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让与人和受让人必须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2)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 生的效果 第一,法律地位的取代;第二,从权利随之移转; 第三,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 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2)
特别注意: (1)让与人与受让人一经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 让与即生效。 (2)债权让与生效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 (3)但是,债权转让协议本身生效后,要对债务人 产生效力,需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通知人为债 权人,通知方式为不要式。 (4)反之,未经通知,债权让与不对债务人生效。 (5)除经受让人同意外,债权让与一经通知,不得 撤销。
企业合并与分立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引起的债权债务概括 转让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 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 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 务。
案例题
合同义务的转让
概述 1. 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债务全部 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该第三人叫做承担 人。
2. 能够引起债务承担的原因,有的直接基于法律规定, 有的基于单方法律行为,有的依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或 者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债务承担的合同。 3. 债务承担合同成立并生效,债务就发生转让的效果, 不需要履行行为。 4. 债务承担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
内部效力: (1)地位取代:原债权人(让与人)脱离合同关系,受 让人进入合同关系成为当事人,为新债权人; (2)从权利同主权利一起转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 除外; (3)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外部效力 (1)债权让与成立并一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只能向受 让人履行。 (2)债务人可援用对让与人的抗辩权对抗受让人(合同 法82条) (3)债务人可援用对让与人的法定抵消权对抗受让人 (合同法83条) (4)表见让与的效力:债权让与一经通知,即使让与未 发生或无效,债务人因信赖而对受让人的履行仍然有效。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概述:
1.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 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2.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 法律行为而产生的,被称为意定概括移转;也可以是基 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被称为法定概括移转。 3.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可以是合同权利义务全部 由出让人移转至承受人,即全部移转;也可以是合同权 利义务的一部分由出让人移转至承受人,即一部移转。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 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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