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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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编号:【】
师宗县政府采购
【采购单位:】
【供货单位:】
注:合同、验收报告等所列明的各项内容必须详细填写,否则政府采购中心将不予接受和办理采购手续。
为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XX国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与本合同内容一致的招标文件、供货协议等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二、付款方式:
协议供货商凭《师宗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验收报告》及合法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与采购方结算货款及相关费用。
注:协议供货采购限价=当前媒体价(中标人中国总部对外公众报价)╳(1-优惠率)本合同成交价已包含了购买货物的价格及安装、调试、保修、售后服务及发运到指定地点等货物伴随服务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
四、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必填):
供货方于年月日前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交由需求方指定收货人。
五、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时间:
1、开厢检验时双方皆应派员参加,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签署《验收报告》。
2、验收标准:
1)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他随箱技术资料;
2)供货方保证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98%(百分之九十八)。
3、若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开箱时虽然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货物短缺或损伤,双方应签署书面证明,供货方应根据该证明及时补足或更换。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应在签署货损证明之日起七日内运达需求方指定地点,相关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4、供货方保证向需求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需求方在清点时如发现缺失,供货方应在接到需求方通知后七日内予以补足;
5、在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三十日内,如果需求方发现货物内在的、非显而易见的损坏,或者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求方有权要求供货方按《投标书》及《协议书》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六、质量标准及保修:
1、供货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皆为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且承诺为需求方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若该货物在投标货物生产厂商中国总部对外公众上具有标准配置和服务的,供货方为需求方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或高于其标准;
2、供货方保证提供给需求方的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正规进货渠道的,并完全符合需求方在采购时提出的工作需要。
3、乙方提供的免费保修不得低于行业标准及投标书作出的承诺。
4、货物的保修期自双方签署《验收报告》之日起算。
5、如因需求方在使用中自行变更货物的硬件或软件而引起的缺陷,或因需求方人员维护不当而损坏的货物或零部件,供货方不负保修责任,供货方可以提供更换或修理服务,由此引起的费用由需求方负担。
6、如因供货方提供的货物硬件或软件有缺陷,技术资料有错误,或供货方在现场的技术人员指导有错误而使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和技术性能,供货方应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和损坏的货物硬件或软件,使货物运行指标和技术性能达到合同规定,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7、在合同货物保修期内,如果由于供货方更换、修理和续补货物,而造成货物不得不停止使用,货物保修期应依照停止使用的实际时间加以延长,如因此给需求方造成损失,供货方应负责赔偿。
8、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如发生故障,使用方又无力解决而电告乙方时,乙方必须按投标书所列最高服务标准及时排除故障。
七、违约责任:
(一)需求方有下列行为的,严格按《中华人民XX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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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按合同规定组织验收货物的;
2、故意拖欠货款的,从验收报告签署之日起七日内,不付款到合同指定账户的,从超过之日起按0.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逾期超过15日的,由采购部门开具处罚通知按采购金额的20%处罚并由采购单位直接缴入国库;
3、对供货方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故意刁难供货方造成供货方无法供货或经济损失的;
4、采购存在故意的以次充好从中获取利益的。
(二)供货方有如下行为者,政府采购部门有权扣除或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终止乙方的供货资格,并按《中华人民XX国合同法》的规定追究乙方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按合同规定向需求方供货的;
2、提供不属于该协议供货中标产品,并且该产品另有合法的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的;
3、所授权的协议供货商提供的乙方生产的产品不是原装品,或未按协议供货合同要求提供货物,存在欺骗行为的;
4、没有遵守服务承诺,被采购人就货物质量或服务进行投诉,经甲方查实的;
5、供货方给予采购单位和其经办人回扣的;
6、如供货方延期交货,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金额0.2%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逾期超过10日,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7、如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的违约金。
8、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的,供货方应按照合同金额双倍赔偿给需求方造成的损失。
9、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情况。
八、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1、双方协商决定;
2、向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管理部门反映,采购管理部门按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3、依据《中华人民XX国诉讼法》规定对双方争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
1、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