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的思辨与前行
能动司法的意义及其重要性
能动司法的意义及其重要性能动司法的意义及其重要性1. 能动司法的定义和背景能动司法是指在司法审判中,法官拥有较大的裁量权和主动权,能主动寻求证据、积极发现事实、调查犯罪以及维护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传统上,司法应该是被动的,依法审理案件,但近年来,一些国家开始倡导能动司法的理念,认识到它对司法体系和社会的积极意义。
2. 能动司法的价值和重要性2.1 优化司法效率能动司法能够加快审判进程,提高司法效率。
传统的被动司法模式可能会导致审理重复、过程冗长,往往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才能得出判决结果。
而能动司法,通过主动寻求证据,积极调查事实,能够迅速搜集到更多的证据和信息,从而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审判程序,提高了司法效率。
2.2 公正和权威性的维护能动司法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性。
在能动司法的模式下,法官不再仅仅依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辩护意见,而是能够主动寻找其他证据和线索,从而减少了重要证据被隐瞒、删除或篡改的可能性。
这有助于保持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并增强人们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2.3 探索真相和实现正义能动司法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更多的手段和资源来探索真相和实现正义。
通过主动寻找证据和积极调查事实,法官能够更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和争议点,从而做出更准确、公正的判决。
能动司法还有助于揭示被告人的真实行为和意图,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判决的准确性。
3. 能动司法的挑战和应对3.1 法官和司法机关的能力和素养要求较高能动司法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能够准确判断案情和争议点,并有效地寻找证据和调查事实。
法官还需要具备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避免滥用权力或违法行为。
3.2 需要平衡权力关系能动司法虽然可以加强法官的裁量权和主动权,但也需要平衡权力关系。
司法机关不能滥用权力,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推行能动司法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纠错机制,确保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结语能动司法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理念和实践,对于优化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性,实现正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能动司法的基本概念
能动司法的基本概念
能动司法是一种积极应对社会变化,满足人民需求的司法模式。
它强调在保障法律实施的同时,追求对社会公正、公平和效率的积极影响。
以下是关于能动司法基本概念的详细解释。
1. 探索适应时代发展的司法模式
能动司法首先强调对时代发展需求的积极响应。
在保障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注重研究和适应社会变化,将法律原则与实际社会情况相结合,寻求最能满足社会公正、公平和效率需求的司法模式。
2. 推行普法教育
能动司法强调通过普法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尊重,也有助于预防和减少法律纠纷,增强社会的法制观念。
3. 强化审判责任制
能动司法强调审判责任制的强化,明确法官在审判中的责任和角色。
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官考核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保证法官在审
判中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4.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能动司法强调法官应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非法的外部干扰。
这是保障法律公正实施的关键,也是能动司法的核心原则。
5.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能动司法强调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在处理案件时,不仅关注法律事实和规定,也注重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同时,能动司法也关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努力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等。
总结:能动司法是一种积极的、适应时代发展的司法模式。
它以普法教育为基础,强化审判责任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以满足社会对公正、公平和效率的需求。
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意义分析
(三)保障民生
保障民生是能动司法的另一个重要表现。人民法院要积极发挥能动司法的作 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合法权益。例如,在审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 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要积极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同时,人民法院还要积极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加强环境 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
谢谢观看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初级阶段,经济体制还很不完善,特 别是在传统农业经济向现代工业经济、知识经济的转型过程中,应对金融危机的 经验不足,能力有限,因而应对措施存在不当之处,突出表现为金融立法滞后、 政府干预过度、司法能力不足等。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国司法机关积极发 挥司法职能作用,能动司法成为这次司法应对危机的核心内容。
四、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措施
(一)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队伍建设是推动能动司法发展的关键环节之一。要提高法官素质和能力 水平,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同时要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法官考 核评价制度等管理机制。此外还要注重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社会形象塑造 工作。
(二)完善审判管理体制和机制 建设
完善审判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推动能动司法发展的关键环节之一。要建立 健全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 监督制约工作;建立健全审判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价制度等管理机制;加 强信息化建设工作,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和质量水平;完善诉讼费用交纳制度等费 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等法律保障机制;加强司法公开工作和社会 监督机制建设等措施。
司法能动主义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法律原则、社会利益和判决影响等方面。 法律原则是指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开放性,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解释和适用。社会利益方面,法官需要考虑到案件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如何维护 社会公共利益。判决影响则是指法官需要考虑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对未来相似案件 的影响。
能动司法的意义
能动司法的意义导言能动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能够主动发现和调查案件事实,积极运用各种手段收集证据,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准确和高效。
能动司法的意义在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法治建设。
本文将从这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提高司法效率能动司法能够提高司法效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动调查取证:传统司法模式中,往往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司法机关则负责审查和评估。
而能动司法的理念则是司法机关主动收集证据,从而减轻当事人的证据负担,加快案件审理速度。
2.快速审理案件:能动司法注重主动发现案件事实,及时采取行动,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调查取证、勘验现场等手段,快速收集证据,加快案件审理进程,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3.智能化辅助:随着科技的发展,能动司法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可以对案件进行智能化辅助。
例如,通过数据分析和模型预测,可以提前发现潜在的法律问题和案件风险,从而提高司法决策的准确性和效率。
保障司法公正能动司法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正审判:能动司法强调司法机关主动发现案件事实,积极收集证据,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性。
司法机关不仅要保持中立,还要积极主动地寻找并采纳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
2.权益保护:能动司法注重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主动发现和调查案件事实,积极收集证据,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信息公开:能动司法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主动公开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案件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增加司法透明度,提高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认可度。
维护社会稳定能动司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及时化解纠纷:能动司法要求司法机关主动发现和调查案件事实,及时采取行动。
这有助于及时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2.预防犯罪:能动司法要求司法机关主动发现和调查案件事实,积极收集证据。
能动司法的理性思辨
能动司法的理性思辨作者:刘泓申细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0期摘要能动司法是司法活动的新理念。
能动司法的政治道德基础是司法的人民性、民主性。
能动司法的内在价值是实现司法的正义与高效。
本文通过对能动司法法律价值的分析,澄清人们对能动司法的错误认识,增强司法机关贯彻能动司法理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司法和谐。
关键词能动司法司法公平司法民主司法效率司法中立作者简介:刘泓,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申细云,湖南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06-02司法是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律能否成为人民生活中现实的法律,成为人们行动的准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活动的有效性。
然而,当前司法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实施,也阻碍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也受到了严重挑战。
进一步明确司法的目的性、提高司法的效率,促进社会和谐,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共识。
党和政府审时度势,在司法的新时期提出能动司法的理念,切中司法时弊,也符合广大人民的意愿。
各级司法机关应该深刻领会和贯彻能动司法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积极主动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促进司法能力的提高,促进人民的福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能动司法的法律价值(一)能动司法的本质—司法民主现代司法价值观必须与现代民主相一致。
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主义决定了社会主义司法本质即司法民主。
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司法权来自于人民的赋予,服务于人民的根本利益。
就司法来说,司法权力的行使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既是权力,更是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在人民的利益或权利受到侵害时决不容许司法不作为或慢作为。
相反,社会主义民主主义的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司法的积极主动性和能动性,王胜俊院长指出:“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的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能动司法观后感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能动司法观后感
张军能动司法观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提出的司法理念,强调司法要积极主动适应和引领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体现了法治精神和司法公正。
观看了张军关于能动司法观的讲话后,我对这一理念有了一些感悟和思考。
首先,能动司法观强调司法要积极主动适应和引领社会发展。
这表明司法不应该是僵化的、被动的,而应该与时俱进,及时调整司法理念和实践,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这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社会责任感,能够审时度势,勇于创新,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以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的需要。
其次,能动司法观强调司法要服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这意味着司法不应该脱离实际,而应该紧密联系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关注民生问题,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这需要法官关注民生、深入了解社会需求,加强与社会的沟通和互动,不断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最后,能动司法观强调司法要体现法治精神和司法公正。
这体现了法治国家的核心理念,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公正是法治
的生命线。
法官应该坚守法律底线,严格依法裁判,不受任何干扰和利益困扰,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司法品格,让每一起案件都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张军能动司法观强调了司法要积极主动适应和引领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体现法治精神和司法公正。
这一理念对于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希望在全国法院系统广泛落实这一理念的指导下,能够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能动司法”之反思
宁公安 司法管理 干部 学院 学报
0C Z AL 0 LI 0 ZH Z 0 0 H ZH ∽ 0 ∽n0 H , E( ; 0 0L I ( = Z 一 C∽ HH n
用法律 , 而是在 尚未真正形成的制度 限 法官在司法过程发挥主导作 用 ,主动 引 与当前中国面向社会的能动 司法可谓南 圈 制内, 充分发挥个人 的积极性 智慧 , 通过 导 司法程序 , 程序不 能完全由当事人支 辕北辙、 相去甚远, 虽然二者都是 能动
话语资源。围绕司法能动主义的争论, 既 宽严 相济 ; 调 判结合 , 调解 优先 ; 多 元化 增 ,涉诉上 访数量众多以及案件执 行难
针对 中 国当下 的司法 实践 ,也援引 了西 纠纷解 决机制 ;司法机关 积极主动地介 的现象居 高不下 ,社会矛盾纠纷处 于易
方的理论资源 ,可以说引发了一次法学 入案件 、 主导案件 的处 理 , 采取多种 司法 发、 多发、 频发、 群发状态 , 对社会建设、 J O 墓 0 L 1 A0NI z0 A D暑H NI ∽ r r RA一 0R 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空前强烈的共鸣。 便民 、 利民 、 惠民措施 , 高效 、 主动地进行 法制建设、 改革开放的推进影响很大; 与 其 中各种理论观点 纷纷呈现 ,有的分歧 司法工作 。这 样一种 司法 工作 思路被形 此并行的是 司法 资源相对薄弱 , 不足 以 针锋相对 ,凸显了深层的理论一实践问 象地概括为 : 息事就是本 事 , 宁人 就是能 应对纠纷矛盾剧增的社会现实。 于是, 通 题, 值得认真总结 、 深刻反思 。 人, 摆平就 是水平 , 搞定就是稳 定 , 或: 能 过能动司法理念 ,转变司法方式成为我
辽 宁公 安 司法 管理干 部学 院学报
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
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本文将探讨能动司法的若干问题,包括其概念、实践和挑战等方面。
关键词:能动司法,司法实践,法律体系,公正,效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能动司法在实践中逐渐崭露头角。
能动司法强调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在法律范围内适当运用自由裁量权和解释权,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本文将探讨能动司法的概念、实践和挑战,以期更好地理解这一司法理念。
二、能动司法的概念能动司法是指在法律框架内,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案件事实和社会背景等因素,运用自由裁量权和解释权,对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同时,能动司法也强调在法律程序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诉求,保障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三、能动司法的实践在实践中,能动司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拓展法律适用:能动司法鼓励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积极探索和拓展法律适用范围,通过对法律原则和精神的理解,为案件找到更符合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的解决方案。
2、强调社会背景: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充分考虑社会背景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通过深入调查和了解案件发生的原因和影响,为当事人提供更公正、合理的司法服务。
3、促进公正与效率平衡:能动司法旨在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通过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和解释权,既要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又要尽可能提高审判效率。
四、能动司法面临的挑战虽然能动司法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面临着以下挑战:1、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充分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背景等因素,确保判决公正、合理。
然而,如何保证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防止滥用或偏袒现象的发生,仍是一个需要的问题。
2、解释权的规范行使:法官在行使解释权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解释方法和原则,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然而,如何规范行使解释权,避免主观臆断和任意解释现象的出现,仍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3、当事人的参与和救济:能动司法强调在法律程序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诉求。
落实能动司法理念的实践
落实能动司法理念的实践一、前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领域也在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创新。
能动司法理念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向,它强调的是司法机关应该积极主动地介入案件审判,加强对案件的管理和指导,以实现更加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在实践中,落实能动司法理念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促进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二、什么是能动司法理念?能动司法理念是指在案件审判中,司法机关应该积极主动地介入案件审判过程中,加强对案件的管理和指导。
这种理念强调了司法机关在案件审判中应该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在保证公正、合法的前提下,通过主动介入来推进案件审判工作。
三、为什么要落实能动司法理念?1. 提高审判效率落实能动司法理念可以帮助优化审判流程和程序,减少无谓的诉讼纠纷和浪费时间。
同时,在积极主动地介入案件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更好地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问题,从而提高审判效率。
2. 保障司法公正能动司法理念强调司法机关在案件审判中应该积极主动地介入,这样可以更好地掌握案件的情况和相关证据,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在积极介入的过程中,可以防止一些不当行为的发生,避免出现“打官腔”的现象。
3. 提高司法质量能动司法理念强调了司法机关在案件审判中应该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在保证公正、合法的前提下通过主动介入来推进案件审判工作。
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提高司法质量。
4. 推进司法改革落实能动司法理念是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在实践中,能动司法理念可以促进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完善和优化,并且可以为未来的改革提供经验和参考。
四、如何落实能动司法理念?1. 加强对案件信息管理要落实能动司法理念,首先需要加强对案件信息的管理。
这包括建立健全信息化平台,完善案件信息管理制度和规范,及时更新案件进展情况等。
2. 积极介入案件审判过程在积极介入案件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诉讼当事人的引导和指导,并且要及时解决涉及到的问题和矛盾。
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笔谈
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笔谈新时代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的时代。
在这个新时代,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关中的司法机构,肩负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人民法院的工作也在不断的创新和改进中。
“能动司法”是新时代人民法院的核心理念之一。
它强调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司法活动,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在能动司法的指导下,人民法院注重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应对新时代需求的重要途径和关键举措。
在具体工作方面,能动司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积极主动化解纠纷。
在新时代,社会矛盾和纠纷日益复杂多样化,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人民法院要主动出击,在接受案件、调解纠纷、审理案件等方面加大力度,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类矛盾和纠纷。
二是主动创新审判方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新的审判方式和技术手段不断涌现。
人民法院要积极应用信息技术,推动在线审判、互联网司法、智能辅助等创新举措,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三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在新时代,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法律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人民法院要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经验,提高对外交流的质量和水平,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多有益借鉴。
四是深化司法改革。
能动司法要求人民法院主动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不断深化司法改革,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要善于总结经验教训,吸取前人经验,推动司法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在实现能动司法的过程中,人民法院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司法活动的主体地位和作用要得到更大程度的认可和支持。
其次,加大司法改革力度需要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再次,人民法院要增强创新能力,积极研究和应用新技术、新理念,推动司法工作的现代化和科技化。
总之,新时代人民法院要实现能动司法,就必须紧密结合时代要求,积极参与司法活动,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能动司法的意义
能动司法的意义
能动司法的意义是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权威,确保法律得以贯彻执行。
以下是能动司法的一些重要意义:
1. 解决争议:能动司法提供一个公正的平台,帮助当事人解决各种争议和纠纷,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通过公正的司法决策,能动司法有助于平衡个人权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2. 维护法治:能动司法是法治社会的体现,司法机关在执行判决和裁决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维护和强化法律的权威。
司法官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以及审判的公开和透明,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可靠性,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3. 保护公民权益:能动司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和公平的法律保障。
司法机关通过审判和裁决,惩罚违法行为,保护被侵害者的权益,修复社会秩序,为受害者赢得公正赔偿。
4. 制衡政府权力:能动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制衡政府权力,避免政府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司法机关对政府及其代表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行事,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司法通过审查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证执政者在行使权力时不违法滥权,为执政者的合法行动提供法律依据。
5. 司法改革推动社会进步:能动司法通过持续的司法改革,促
进法律的完善和先进司法制度的建立,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提供更好的审判服务。
这有助于消除司法滞后和不公正现象,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之,能动司法的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治、保护公民权益、制衡政府权力以及推动社会进步。
论能动司法的内涵与实现
论能动司法的内涵与实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体制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更新,能动司法就是其中的一种体现。
能动司法的内涵是指司法机关在保障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能够主动开展调查、收集证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案件的顺利受理和审理,并实现案件的公正、合法、公开的审理过程。
而实现能动司法的关键则是依靠权力运用的适度和公正。
在实现能动司法的过程中,案例也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以下是三个与能动司法相关的案例:1.华东地区一起食品安全案例。
2013年3月,浙江一家食品公司被曝出生产加工含有有害成分的食品,涉及全国24个省市。
公安机关启动了调查并依法进行取证、抓捕涉案人员。
检察机关主动介入,对证据加强审查,提醒和支持公安机关,确保案件公正公开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北京炭疽病案件。
2001年10月,北京市区多个单位陆续收到炭疽细菌邮件,引起较大的社会恐慌。
该案被最高检察院派遣特别检察组介入,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迅速开展案件调查,大规模搜查,并将涉案人员一一抓获。
3.深圳“制冰毒”案。
2016年10月,深圳市发生了一起以生产销售毒品冰毒为主要手段的犯罪案件,案件牵涉面广,案件性质特别恶劣。
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先收缴嫌疑人的运输车辆,再依靠技术手段对嫌疑车辆进行全天候监控,逐步掌握了该犯罪团伙的关键信息,最终在2个月后全面打击犯罪团伙,捣毁制毒窝点及销售渠道。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能动司法的实践是多方联动,全面配合下的共同付出,并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主动适应社会变化和法律情况,积极采取一系列有效举措,才能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有效。
能动司法的实践中,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需要在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社会各方面共同合作下展开。
首先,在司法机关方面,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定严格的司法准则和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同时,还需要加强与外部部门的协作,包括加强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能动司法
能动司法的理解与实践——兼以民事审判个案为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曾指出:“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能动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坚持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正确履行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的必然选择;是有效化解矛盾的内在要求,是对司法为民的积极回应,是对法官办案能力的基本要求。
司法能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宏观层面的司法解释、案例指导、诉讼便民、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等制度建设和司法公开、司法建议、司法调研等工作机制的完善。
二是从微观层面上,表现为法官在处理个案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认定事实,能动适用法律,作出合法公正的裁判。
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与具体案件的多变性、复杂性,要求法官在运用法律时必须实现机械的法律条文与具体的案件审判的有机结合,尤其是当法律缺位而案件又必须裁断时,法官的能动司法保证了为各种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的可能性。
个案上的能动司法是构建与完善制度、机制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只有在个案中实现了能动司法,制度建设才能有依托,机制运行的状况也才能得到检验。
因此,我国提倡的能动司法应界定为以法官能动地适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为内容的具有创新性的司法衡平艺术。
当前我国民事案件存在几个特点:数量大,涉及面广,案情错综复杂,群体性案件增加,易引起涉诉信访,滥诉、缠诉现象严重,小标的额案件多。
针对不同的案件应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当然同一个案件中可以使用多种方法,一种方法也可以被用于多个案件中。
民事法官不应是一台机械的“自动售货机”,而应从实际出发,能动司法,充分发挥法律的功效和作用。
下文中笔者尝试以我院审理的个案穿针引线,对基层民事法官如何发挥能动性做一浅显的分析。
(一) 积极寻找被告在民事诉讼中, 向被告送达诉状是诉讼程序的起始环节。
在交通便捷, 人员流动频繁的今天, 查找被告在有些案件中已成为相当困难的工作。
能动司法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
能动司法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
能动司法是指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决。
在进行能动司法时,法官需要遵循一系列价值理念,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和合理性。
首先,能动司法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之一是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指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裁量权,法官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裁判权。
法官在进行能动司法时,必须尊重和维护法律的权威,不能随意违背法律规定,确保裁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能动司法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是公正和公平。
法官在行使裁判权时,应当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干扰,对案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裁判。
法官应当在裁判过程中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裁判结果公正合理。
此外,能动司法还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包括人权保障、法律效力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官在行使裁判权时,需要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人权,确保裁判结果符合法律的效力,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总之,能动司法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涵盖了法治原则、公正公平、人权保障、法律效力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多个方面。
法官在行使
裁判权时,需要全面考虑这些价值理念,确保裁判结果合法、公正、合理,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共利益。
“能动司法”之正确理解与科学践行
法权的嫌疑) 。第三, 违宪审查。即法官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 发现和纠正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违宪现象和相
关问题, 以更加全面地对公民权利予以救济, 保护公民在宪法上的权利, 并最终实现社会正义。 ( “ 二) 能动司法” 之历史渊源与产生背景 “ 能动司法” 的实践发端于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源于美国宪法极为严格的修改程序。从美国建国之初 到 1 世纪末, 9 联邦最高法院长期采取的是一种较为温和的司法审查方式。法官在解释宪法时的一个基本假 设是, 宪法具有起草者所给定的、 可以确定的含义。因此, 司法审查的目的不在于赋予一个不清楚的法条以
权力去这么做”[2] 基准,能动司法” 。 以此为 “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 种表现形式: 第一, 不断地扩
张和延伸法院管辖பைடு நூலகம்的范围。即法院逐步超越固有定位, 将越来越多的纠纷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 并通过法 官的自由裁量和规则发现, 参与决策和资源分配, 从而成为积极介入和干预社会生活的力量, 直至通过违宪 审查或司法审查使自己成为事实上的最高权威。 第二,法官造法” [3] “ 。即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 可以突 破现有规则的限制, 创制新的规则( 当然, 从某种意义上讲, 这显然具有越位行使本来专属于立法机关之立
从语义学上来讲,能动” 被动” “ 乃系一组对立范畴。被动性一直即被普遍认为是司法权的特质之 与“ 一, 故作为司法权的行使主体, 法院不能偏离这一特质而行使其职权。不过在国外, 特别是在英美法系国家, 近半个世纪以来, 对司法权的功能界定与法院的职权行使方式已悄然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从而呈现出“ 能动 司法” 的新态样。根据权威的解释, 所谓“ 能动司法”亦可称为“ , 司法能动”“ 、 司法能动性” 曰“ 或 司法能动 主义”其意系指“ , 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 不因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解释 的一种司法理念, 以及基于此种理念的行动。当司法机构发挥其司法能动性时, 它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更 倾向于回应当下的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新趋势, 而不是拘泥于旧有的成文立法或先例, 以防止产生不合理 的社会后果。因此, 司法能动性即意味着法院通过法律解释对法律的创造和补充”[1] 。 这就是最一般意义上
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解释
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解释
能动司法理念在新时代有以下解释:
能动司法理念旨在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期待和社会需求。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人民法院既是其中的参与者,更是重要的推动者,必须回应好人民群众对法治日益增长的新期待和新需求。
能动司法具有积极主动回应司法需求和人民关切的回应型司法特质,有时代特征、制度基础和现实条件。
人民法院通过充分有效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为民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和担当。
能动司法必须严格依法履职,要明确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是从法律效果中延伸出来的。
能动司法在司法审判权的行使尤其是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方面,要求法官坚守司法职业伦理,遵循司法程序规范,以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克服规则之治的局限,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最大限度实现个案公正和社会公正。
总的来说,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积极主动地回应司法的社会需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而不是一味地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回避司法应当承担的政治与社会责任。
小议能动司法的思辨及前行
小议能动司法的思辨及前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问题的复杂化,法治建设越来越重要,司法体系的改革也成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在这个背景下,能动司法的思辨和前行就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
我认为,能动司法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主动预防和解决法律纠纷。
成为能动司法,主要需要促进司法公正、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司法改革,从而实现司法现代化和法治建设。
为什么要推进能动司法?就是为了更好的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
能动司法的本质在于让司法更多地注重司法的实用性和社会的公益性,即让司法与人民的利益关联紧密,在不同的案件情形下,为当事人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
在推进能动司法的过程中,有几个方面需要我们关注:首先,要加强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推动能动司法的前提和基础。
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要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权利的平等性。
同时,要注重司法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上的作用,提高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的程度。
其次,要加强监督管理。
司法实践中,人权保护是最重要的任务。
因此,必须强化对司法的监督管理,在司法实践中防止滥用权力,保证司法的正当性。
再次,要推进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是保证司法能力的提升和司法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
因此,要加强从司法庭院制度和司法流程的角度,深化司法改革、改善司法服务,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在推进能动司法的过程中,需要提升司法精神,加强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司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标准和法律程序规范,起到维稳和获取公正的作用。
同时,还要培养司法人员的人文关怀和服务意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足够的司法服务。
总之,能动司法的思辨和前行对于法治建设和司法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秉持做到积极主动的法律服务和解决社会纠纷,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法治进程。
同时,应该不断地加强我们司法体系的建设和创新,提高司法能力,形成更为健康、公正和可持续的司法体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关键词 】 能动 司法;内涵;观点争论 ;思辨 ;前行
2 0 0 9 年 ,针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 情的审判方式 ,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不拘泥于形式 , 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明确提 出了 “ 能动司法” 探索人民群众满意的审判方式。 的理念 。当前 ,能动司法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 “ 在这一时期 ,人民法院提 出公正与效 率,公正司 务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正在进行更深入的理论 法 、一心为民 ,党的事业至上 、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 律至上,为大局服务 、为人民司法等等司法理念 ,…… 研 究和 实践 探索 。 在本质上都体现了人民法院正在 回归能动司法 ,积极回 应变革时代的司法需求”【 1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王胜俊 能动司法 的内涵 般认为,司法能动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发端于美 国 指 出: “ 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 ,简而言之 ,就是发挥司法 的司法审查制度 ,并为一些西方国家所广泛接受 。 在西 的主观能动性 ,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 ,为经济社会发 方国家 ,司法能动主义是指法官在司法审查案件中偏离 展服务” , “ 服务性 、主动性 、高效性 ,是能动司法的 既定成文法或先例的规定 ,以政治信仰或公共政策为指 三个显著特征 ”【 2 】 。这一重要论断 ,深 刻揭示了当代 中 导,对 立法和行政部门持怀疑和不顺从 的态度 ,进而通 国能动司法的基本内涵。 过扩大公民平等和 自由权利范 围,维护公民的尊严与价 值,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二、能动司法的思辨 在当代中国,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和法官的一种司 对于能动司法的讨论 ,司法务实界和法学理论界在 法理念和 司法方式 ,进而成为人民法院和法官司法活动 立场上整体表现出差异性。 的基本取 向,既强调充分发挥法院的能动作用 ,又强调 法官更多地从具体事实的角度出发 ,肯定能动司法 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一方面 ,能动司法强调法 的实践意义和价值取 向。认 为能动 司法 :在 司法理 念 院立足审判职能 ,发挥主观能动性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上 ,法院要立足审判职能 ,发挥主观能动性 ,以适应经 需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 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强调法院和法官积极履行职责 ,主 益 ;要求法院主动拓展审判职能和提供司法服务 ,主动 动顺势而为 ,把握 司法活动的进程和效果 ,导引案件的 回应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促 最终解决朝 着实现 社会 目标的方 向发展 。在 司法功能 进依法行政和提升行政机关管理社会 的水平 ,催 生社会 上 ,体现人民司法特质 ,强调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司法 管理创新机制制度 的形成和完善;要求法院创新 司法理 为民 ,服从党的执政 目标 ,党的事业至上 ,人民利益至 念和实践 ,积极履行司法职责 ,主动适应社会生活的变 上,宪法法律之上。在司法政策上 ,适应转 型期社会变 革 ,合理采用宽严相济 、调判结合 、速裁程序 、案结事 化和符合基本 国情 ,吸取 司法传统固有 的精神营养 ,探 了等司法政策 ,努力使司法便利、廉洁 、高效 ,有利于 索人民群众满意的多种审判方式,能动地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矛盾的化解和复杂案件的解决。另一方面 ,能动司 和解决案件纠纷 。在 司法的政治作用上 ,发挥 司法在 国 法要求法官不应仅仅消极被动地坐堂办案 ,不顾后果地 家治理 、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 ,扩大和延伸司法对各种 刻板适 用法律 ,应当为当事人诉讼提供公正 、便捷和高 社会活动 的影响 。通过法律适用 ,在遵循法律解释规则 效 的司法服务 ;在尚处于形成进程中的中国司法制度限 情况下 ,填补法律漏洞 ,细化具体法律规定 ;通过行政 制内,法官可以并应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 ,通 审判 ,依法审理行政案件 ,监督行政权 力的行使 ,促进 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各种替代纠纷解决方法 ,有效解 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的实施 ;通过司法裁判 ,积极参与 决社会各种复杂的纠纷和案件 ;在 当下社会主义初级阶 社会治理 ,依据法律精神和价值 ,确定一些特殊案件的 段 国情的乡土中国,法官应当发掘符合国情 、社情 、民 处理原则和方式 ,引导公共政策的形成 ,型塑新 的制度
高 法院通过 司法解释 “ 维护社会主义法 制的统 一和尊 严 ”, “ 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 ”,强化审判监督和指导 职能 ;各省高级法院积极开展具有前瞻 『 生 调研制订 司法 政 策 ,建立纠纷预警机 制 ,为党委和政府提供 司法建 议 ,为各社会组织献计献策 ,促进公共政策 的形成 ;基 层 法院承担大量 的司法审判任 务 ,要完善 司法 创新 举 措 ,灵活运用多种裁判方 法 ,强调在 司法过程 中法 、 理 、情的有机 融合 ,慎重平衡各方主体利益 。在 司法廉 洁上 ,加强司法作风建设 、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 规范司法行为 ,构建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完善权力监督 长效机制 ,加大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力度 ,促进公正廉洁 司法。在法官判案上 ,要求法官在审判权 、执行权 的具 体行使过程中 ,对案件事实 、法律 、程序 、裁判等 问题 依法采取更为主动 、灵活 、合理的方式 ,以便在个案的 审判和执行中实现能动司法的目标功能。 学者则更多地从规则 、理性的角度出发 ,对能动司 法提出质疑和表示担 陇。如 : 从西方司法能动主义的经历 和发展看 ,能动司法是司法权要逃离原有范围向外扩张, 向立法权和行政权渗透 ,制约急剧扩张的立法权和行政 权。但我国司法权能否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制约立法权和 行政权,必须由全国 ^ 大授权 ,没有授权则 “ 能动”就可 能变成 “ 异动”和 “ 乱动”。司法权是通过解释和适用法 律而作出裁判的权力,而且最高法院应当 “ 通过统一解释 法律而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但由于法律解释权在我国 是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力而由立法机构 、司法机构和行政机 构分享的, 使得最高法院不可能获得独立的 、 统一的 、终 屙f 生的解释法律的权力,因此 ,理应坚守的法律解释权都 不能独享 ,谈何向立法权和行政权越界渗透? 目前能动 司法更多是基层法院和法官的一些实践经验 , 这种经验达 不到制度层面和理『 生 高度,就不能形成策略陛和规律『 生的 东西 ,这是否有利于促进司法制度的发展?当今司法环境 较差 ,存在人治干扰法治、行政机关干预司法的问题 , 严 重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是着重强调防止盲动司法 , 还是积极倡导实施能动司法?能动司法会否变成盲动司法 的遮羞布?传统上法院的功能主要是解决纠纷 ,但能动司 法强调 “ 有为才有位”,法院要通过服务大局 、服务社会 来体现 司法价值,法院会否演变为行政的机构或模式 , 使 司法权行 匕 ,破坏 司法. / 正?司法的自身规 口 4 正 是 被动的、消极的,最朴素的理由是其遵守 “ 不告不理”原 则, 法官不能主动要求当事 ^ 起诉,而司法过程过分强调 主观 、积极和能动,是否背离司法运行的基本方式? 能动司法 的思辨给我的启示 :一是要从新时代的创 新理念出发 ,实事求是 、与时俱进 ,积极创新司法理念 和适应变革时代的司法需求,坚持能动司法 。 “ 我国社 会主义的性质和所处 的特殊 的历史阶段都决定人民法院 的司法应当是能动司法 ,这也是时代发展对�
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
3 8
结构 ,促进社会的重大变革。在法院功能上,根据法院 层级和职能分工的审级制度 ,基层法院接近社会民众 , 着重满足解决纠纷的私人 目的;法院层级越高越接近政 府决策层 ,更多满足制定规则的公共目的。具体要求最
传统的中庸之道出发 ,执其两端 、过犹不及 ,掌握平衡 的技巧 。能动司法着重研究 司法对经 济社 会生活的介 入 、对诉讼的干预以及 自由裁量权行使 的程度 ,实现一 种动态的平衡 。 “ 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和妥切 的方式将
南 方论刊 ・ 2 0 1 3 年第7 期
民主 法制
能动司法的思辨与前行
陈筱云
( 深 圳 市水务局 广 东深 圳 5 1 8 0 0 0)
【 摘要 】 本文论述 了我 国语境下能动 司法的理念与 内涵 ,列举 了法学理论界和 司法实务界对能动 司法 实践意
义、价值取 向及其质疑和担忧的关注和讨论 ,进而思辨能动司法的创新需求、实际操作和法律边界乃至司法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