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的性质和规则——司法的能动性及其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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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 0 9 1 —1 20 — 1 3 作者简介 : 张静 焕 ( 9 3 ) 女 , 南 南 阳人 , 南 大 学 副教 授 , 要 研 究 方 向 为法 律 逻 辑学 和法 学 方 法 论 。 1 7一 , 河 海 主
关 键 词 : 律 论 证 ; 法 ; 则 ; 辑 法 方 规 逻 中 图 分 类 号 : 7 DF 1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7 7 8 2 1 ) 10 4 8 1 0 — 8 X( 0 0 0 — 0 30
从 狭 义 的角 度 来 讨 论 法 律 论 证 , 律 论 证 就 是 对 法 律 解 释 、 洞 补 充 所 确 认 的 作 为 法 律 推 理 大 前 提 的法 法 漏 律 的 正 当性 与 可 接 受 性 所 做 的 说 明 。 运 用 不 同 的 方 法 , 有 不 同 的 解 释 结 果 , 法 律 人 来 说 , 论 证 得 充 分 就 对 谁
总第 1 8期 0
21 O O年 1 月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J u na f Ga s n tt e o ltc lSce e a d La o r lo n u I s iut fPo iia inc n w
G e r lN o 0 ne a .1 8
Jn ,0 0 a . 2 1
【 法律 方 法 与司 法 能动 " 题 讨 论】 “ 专
【 者 按】 别 于传统 严格规 则 主义 的司 法克制 , 法能动 主 义强调 司法裁判 者要 积极发 挥 自己的智识努 力 , 编 区 司
最 大 可 能 的 发 现 法 律 真 实 , 创 造 性 地 运 用 其 手 中 的 权 力 , 大 可 能 地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 进 社 会 公 平 。 这 一 要 最 促 司 法 理 念 的 提 出是 基 于 对 形 式 法 治 弊 端 和 缺 陷 的 矫 正 考 虑 , 其 延 伸 发 展 必 将 产 生 一 个 更 为 危 险 、 为 重要 但 更
而有 说服力 , 的观点 当属正 确 结论 。如何进 行充 分 而系 统 的法律 论 证 呢? 我们 可 以从 法 律论 证 的性 质 和 谁
规 则 等 角 度 探 讨 。 法 律 论 证 的 性 质 说 明 司 法 有 其 能 动 性 , 法 律 论 证 置 于 动 态 背 景 — — 一 论 辩 之 中讨 论 , 把 从
律 解 释 学 的 谱 系— — 一 种 历 史 解 释 的 尝 试 》 篇 文 章 , 这 一 问题 进 行 学 理 分 析 , 期 引起 更 多 学 人 的 关 注 。 三 就 以
法 律 论 证 的 性 质 和 规 则
— —
司 法 的 能 动 性 及 其 限度
张 静 焕
( 南 大学 法学 院 , 南 海 口 5 02 ) 海 海 7 2 8
析: 如何 理性 考量 司法 能动在 当下 中国司 法实践 中的运行 逻 辑?其 边 界 与限度 又在 哪 里? 法官 的 自由裁量 如 何进 入 司法程序 ? 法官如何 创 造性 的在 司法过 程 中使 用 民 间规 范进行 纠纷 处理 ?如何规 范法律人 法律 思 维、 法律 解释 、 法律 推理 、 法律 论证 、 法律 漏 洞补 充等 法律 方 法在 司法过程 中的运 用?这 些 问题 不仅是 一个制
认 识论 、 逻辑 学和 法律 的角度 看 , 法律论 证需 要考 虑一些 具体 的规 则 , 这些 规则 表 明了 司法 有其 限度 。
一
、
法 律 论 证 的涵 义
论 证是 指通过 一定 的理 由来 支持某 种 主张 、 陈述 、 断 的正确根据 和 判
度 设 计 与 价 值 选 择 的 问 题 , 能 还 涉及 到 法律 职 业 共 同体 法 律 方 法 的 规 范 与 统 一 。本 栏 目特 邀 请 谢 晖教 授 可
策 划 组 织 了《 律 论 证 的 性 质 和 规 则 — — 司 法 的 能 动 性 及 其 限 度 》 《 刑 法 定 原 则 与 我 国 的 能 动 司 法 》 《法 法 、罪 、
的潜 在 问题 : 强调 司法能动 非但 不能促 进社 会公 平 , 反 可 能造成 法 官擅 断 与 司法 恣意 , 至危 及 司 法公 正 相 甚
与 中 立 的 价 值 预 设 。 因此 , 何 既 发 挥 法 官 的 主 观 能 动 性 , 时 , 不 因此 而 造 成 司 法 恣 意 , 能 最 大 可 能 地 如 同 又 还 促 进 社 会 正 义 , 每 个 法 律 人 必 须 直 面 的 深 刻 问 题 。 应 对 这 一 问题 , 需 要 对 以 下 问题 进 行 学 理 上 的 探 讨 分 是 就
摘 要 : 律 论 证 过 程 中 , 辑 、 辞 和 论 辩 方 法 都 是 必 要 的 , 们 需 要 明 确 强 调 的 是 以 下 两 点 : 律论 证 需 要 理 性 讨 论 ; 法 逻 修 我 法
逻 辑 演 绎 的 有效 性 是 法律 理性 形 成 的基 础 。法 律 论 证 的性 质 : 律 论 证 是解 决 法 律 “ 题 ” 方 法 ; 律 论 证 是 创 造 性 适 用 法 法 问 的 法 律 的 方 法 ; 律 论 证 是 寻 求 一 般 性 前 提 理 由 的方 法 ; 律 论 证 是 批 判 性 的 、 面 的 、 证 的思 维 方 法 。法 律 论 证 的性 质 说 明 司 法 法 全 辩 法 有 其 能 动 性 。 把法 律论 证 置 于动 态 背 景 — — 论 辩 之 中 讨 论 , 认 识 论 、 辑 学 和 法 律 的 角 度 看 , 律 论 证 需 要 考 虑 一 些 具 从 逻 法 体 的 规 则 , 些 规 则 表 明 了司 法 有 其 限 度 。 这
关 键 词 : 律 论 证 ; 法 ; 则 ; 辑 法 方 规 逻 中 图 分 类 号 : 7 DF 1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7 7 8 2 1 ) 10 4 8 1 0 — 8 X( 0 0 0 — 0 30
从 狭 义 的角 度 来 讨 论 法 律 论 证 , 律 论 证 就 是 对 法 律 解 释 、 洞 补 充 所 确 认 的 作 为 法 律 推 理 大 前 提 的法 法 漏 律 的 正 当性 与 可 接 受 性 所 做 的 说 明 。 运 用 不 同 的 方 法 , 有 不 同 的 解 释 结 果 , 法 律 人 来 说 , 论 证 得 充 分 就 对 谁
总第 1 8期 0
21 O O年 1 月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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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方 法 与司 法 能动 " 题 讨 论】 “ 专
【 者 按】 别 于传统 严格规 则 主义 的司 法克制 , 法能动 主 义强调 司法裁判 者要 积极发 挥 自己的智识努 力 , 编 区 司
最 大 可 能 的 发 现 法 律 真 实 , 创 造 性 地 运 用 其 手 中 的 权 力 , 大 可 能 地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 进 社 会 公 平 。 这 一 要 最 促 司 法 理 念 的 提 出是 基 于 对 形 式 法 治 弊 端 和 缺 陷 的 矫 正 考 虑 , 其 延 伸 发 展 必 将 产 生 一 个 更 为 危 险 、 为 重要 但 更
而有 说服力 , 的观点 当属正 确 结论 。如何进 行充 分 而系 统 的法律 论 证 呢? 我们 可 以从 法 律论 证 的性 质 和 谁
规 则 等 角 度 探 讨 。 法 律 论 证 的 性 质 说 明 司 法 有 其 能 动 性 , 法 律 论 证 置 于 动 态 背 景 — — 一 论 辩 之 中讨 论 , 把 从
律 解 释 学 的 谱 系— — 一 种 历 史 解 释 的 尝 试 》 篇 文 章 , 这 一 问题 进 行 学 理 分 析 , 期 引起 更 多 学 人 的 关 注 。 三 就 以
法 律 论 证 的 性 质 和 规 则
— —
司 法 的 能 动 性 及 其 限度
张 静 焕
( 南 大学 法学 院 , 南 海 口 5 02 ) 海 海 7 2 8
析: 如何 理性 考量 司法 能动在 当下 中国司 法实践 中的运行 逻 辑?其 边 界 与限度 又在 哪 里? 法官 的 自由裁量 如 何进 入 司法程序 ? 法官如何 创 造性 的在 司法过 程 中使 用 民 间规 范进行 纠纷 处理 ?如何规 范法律人 法律 思 维、 法律 解释 、 法律 推理 、 法律 论证 、 法律 漏 洞补 充等 法律 方 法在 司法过程 中的运 用?这 些 问题 不仅是 一个制
认 识论 、 逻辑 学和 法律 的角度 看 , 法律论 证需 要考 虑一些 具体 的规 则 , 这些 规则 表 明了 司法 有其 限度 。
一
、
法 律 论 证 的涵 义
论 证是 指通过 一定 的理 由来 支持某 种 主张 、 陈述 、 断 的正确根据 和 判
度 设 计 与 价 值 选 择 的 问 题 , 能 还 涉及 到 法律 职 业 共 同体 法 律 方 法 的 规 范 与 统 一 。本 栏 目特 邀 请 谢 晖教 授 可
策 划 组 织 了《 律 论 证 的 性 质 和 规 则 — — 司 法 的 能 动 性 及 其 限 度 》 《 刑 法 定 原 则 与 我 国 的 能 动 司 法 》 《法 法 、罪 、
的潜 在 问题 : 强调 司法能动 非但 不能促 进社 会公 平 , 反 可 能造成 法 官擅 断 与 司法 恣意 , 至危 及 司 法公 正 相 甚
与 中 立 的 价 值 预 设 。 因此 , 何 既 发 挥 法 官 的 主 观 能 动 性 , 时 , 不 因此 而 造 成 司 法 恣 意 , 能 最 大 可 能 地 如 同 又 还 促 进 社 会 正 义 , 每 个 法 律 人 必 须 直 面 的 深 刻 问 题 。 应 对 这 一 问题 , 需 要 对 以 下 问题 进 行 学 理 上 的 探 讨 分 是 就
摘 要 : 律 论 证 过 程 中 , 辑 、 辞 和 论 辩 方 法 都 是 必 要 的 , 们 需 要 明 确 强 调 的 是 以 下 两 点 : 律论 证 需 要 理 性 讨 论 ; 法 逻 修 我 法
逻 辑 演 绎 的 有效 性 是 法律 理性 形 成 的基 础 。法 律 论 证 的性 质 : 律 论 证 是解 决 法 律 “ 题 ” 方 法 ; 律 论 证 是 创 造 性 适 用 法 法 问 的 法 律 的 方 法 ; 律 论 证 是 寻 求 一 般 性 前 提 理 由 的方 法 ; 律 论 证 是 批 判 性 的 、 面 的 、 证 的思 维 方 法 。法 律 论 证 的性 质 说 明 司 法 法 全 辩 法 有 其 能 动 性 。 把法 律论 证 置 于动 态 背 景 — — 论 辩 之 中 讨 论 , 认 识 论 、 辑 学 和 法 律 的 角 度 看 , 律 论 证 需 要 考 虑 一 些 具 从 逻 法 体 的 规 则 , 些 规 则 表 明 了司 法 有 其 限 度 。 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