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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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基本含义

法治思维基本含义

法治思维基本含义
法治思维是一种基于法律基础上的思维方式,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程序性和强制性。

法治思维的基本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法性思维:法治思维强调行为的合法性,认为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法或悖于法律。

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要考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2. 正义性思维:法治思维强调行为的正义性,认为行为必须符合社会的正义价值观,不能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处理问题时,要考虑是否符合社会正义的价值观,是否保障了弱势群体的权益。

3. 程序性思维:法治思维强调行为的程序性,认为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程序,不能滥用权力或自由,必须在法律的程序范围内进行处理。

在处理问题时,要考虑是否符合法律的程序,是否尊重了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4. 权利义务思维:法治思维强调权利义务的平衡,认为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滥用权力或自由,必须在权利义务的平衡范围内进行处理。

在处理问题时,要考虑是否符合权利义务的平衡原则,是否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5. 建设性思维:法治思维强调解决问题的建设性,认为问题的出现是为了解决问题,不能简单地采取压制或掩盖的方法,而应该采取建设性的方法解决问题。

在处理问题时,要考虑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如何建立更加公正和透明的法律体系。

法治思维是一种基于法律基础上的思维方式,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程序性和强制性,注重合法性、正义性、程序性、权利义务性和建设性等方面的平衡和协调。

法律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律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律思维的基本内容
一般来讲,法治思维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等内容。

(1)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

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
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当同一项社
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种社会规范的调整而多种社会规范又相互矛盾时,要优
先考虑法律规范的适用。

法律的不可为违抗性,是指法律必须遵守,违反
法律要受到惩罚。

(2)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
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也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权力制约分为
权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

(3)公
平正义。

一般来讲,公平正义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
救济公平。

权利公平包括三重含义:一是权利主体平等,国家对每个权利
主体“不偏袒”、“非歧视”;二是想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平等;
三是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

(4)人权保障。

人权的法律保障包括宪
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保障。

宪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前提和
基础。

立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条件。

行政保护是人权保障的关键环节。

司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最后防线。

(5)正当程序。

做一件事情,往往需
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只有按照程序做,才能防止主观任性、无序混乱。


序的正当,表现在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方面。

法学六种基本思维

法学六种基本思维

法学六种基本思维
以下是法学中六种基本思维方式的简要介绍:
1. 逻辑思维:法学中的逻辑思维主要包括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

通过运用逻辑规则和方法,从一般到特殊或从特殊到一般地推导出结论。

2. 权利义务思维:法学关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个人或团体享有的自由和利益,而义务是为了保障他人的权利而必须承担的责任。

3. 规则思维:法律是一系列规则的集合,法学思维强调对规则的理解和应用。

规则思维要求我们分析规则的内容、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

4. 公平正义思维:法学追求公平和正义,强调平等对待和公正裁决。

公平正义思维要求我们在处理法律问题时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和权益,追求公平合理的结果。

5. 实证思维:法学中的实证思维要求我们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

通过调查、研究和证据收集,我们可以更准确地理解法律问题并做出合理的结论。

6. 社会责任思维:法学不仅关注个人权利,还强调个体对社会的责任。

社会责任思维要求我们在法律实践中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

这些思维方式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构成了法学思考的基础。

通过培养和运用这些思维方式,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

法学思维方法

法学思维方法

法学是比较考验个人的逻辑能力,在法律中,“法律规范→法律要件→结论”,就是一种逻辑思维。

相当于逻辑思维中的“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法律中所得出的结果是一步一步推断出来的。

二、逆向思维逆向思维可以检测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可以避免判决结果与判决理由无逻辑关系的情况发生。

有时候很多事情无法得出原因时,不妨试试用逆向思维从结果开始推断。

三、程序思维处理任何事情都应该按照程序办事,如果大家都不讲程序,这个社会就乱了。

追求正义的路上,拥有程序思维才更能帮助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

一切难题总可以在正当程序中突破。

四、救济思维一部法律的出现肯定是有一定的原因,也必定有一定的救济途径来保证这部法律的实施。

“无救济则无权利”,在法律的眼中,任何人都有得到救济的权利,只有具备救济思维,才能更好的运用法律。

救济又分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就是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依靠私人的力量实现对自己权利的维护;公力救济就是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对自己的侵害的权利进行维护。

五、规则思维法治思维从讲规则开始,规则思维就是以既定的法律规则为依据。

既定的规则告诉人们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

制度在前能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预期。

人民当家作主。

民主思维是服从多数,尊重少数。

现代文明中,民主是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管理国家事务。

七、权利思维法律就是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总和。

权利思维就是在任何时候都要想:有权利吗?有什么权利?怎么维护权利?怎么运用权利?权利更是我们作为一个法律人更要了解的问题。

八、平等思维宪法中明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无论好人还是坏人,都是一个平等的主体,所以很多律师也会为“坏人”做辩护。

平等也更意味着人权的保护。

九、证据思维无论做什么都要“讲证据”,而在判决过程中也要尽可能的提供证据,而不是空口说白话。

证据思维就是“不是只看做了什么,而是要看能证明什么。

”十、公平思维任何人的权利都要去保护,法律有惩罚坏人的条文,同样也会保护坏人不受到无关的惩罚,即使是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也受法律保护。

法治思维的基本特征

法治思维的基本特征

法治思维的基本特征法治思维是指在社会生活中运用法治的原则和方法解决问题、制定政策以及管理社会事务时所形成的一种思维方式和思维习惯。

其基本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尊重法律权威:法治思维强调尊重和遵守由法律所确定的权威,将法律作为规范和约束社会行为的准则。

法律权威确立了公共权力的边界,为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提供了基础。

2.重视公平正义:法治思维强调以公平和正义为价值导向,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依赖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性,依法处理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以实现社会公正。

3.尊重个体权利:法治思维尊重和保护个体的基本权利,包括自由权、生命权、财产权等。

在法治社会中,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权利享受法律所赋予的权益。

4.重视合法程序:法治思维重视依法进行决策、制定政策和解决争议的程序。

合法程序具有程序正义的内涵,强调透明、公开、公正、平等、有序的过程,确保权力的行使合法合理,并给予各方有利的机会进行申辩和辩护。

5.强调法律约束和规范:法治思维强调依法行事,依法约束和规范行为。

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规则和指南,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力,规范和约束着社会成员的行为,使社会活动具有秩序性和稳定性。

6.追求问题解决的方式和方式:法治思维强调用法律的方式解决争议和纠纷,通过法律规范、法律理论和法律程序来解决社会问题。

法律具有通用性和普遍适用性,能够为社会提供一种公正、公平和可预测的解决问题的方式。

7.技术性、系统性和综合性:法治思维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系统性和综合性。

在法治思维中,人们需要运用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方法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涉及到各个领域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和利益。

总体而言,法治思维是一种较为理性和规范的思维方式,强调依法行事、尊重法律权威、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个体权利等基本原则,它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并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

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

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在当今社会,法律逻辑思维已经成为法律从业人员必备的能力之一。

它不仅仅是一种思维方式,更是一种方法论,用于解决法律问题和推理法律规则。

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法律领域中运用逻辑思维的一些基本规则和原则。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

首先,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之一是逻辑的合理性。

逻辑的合理性是指推理过程中的前因后果关系必须符合逻辑规律,不能出现自相矛盾或无中生有的情况。

在法律逻辑思维中,推理的过程必须严谨,不能够随意臆断或以偏概全。

法律逻辑思维要求法律从业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则进行推理,不能凭主观臆断或个人情感做出判断。

其次,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之二是法律的一致性。

法律的一致性是指法律规则在不同的情况下要保持一致性,不能出现矛盾或冲突。

在法律逻辑思维中,法律从业人员需要根据法律的整体框架和原则来解决具体问题,不能因为个别情况而违背法律的一致性原则。

法律的一致性不仅仅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三,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之三是法律的可预测性。

法律的可预测性是指法律规则应该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则来预测法律后果。

在法律逻辑思维中,法律从业人员需要根据法律规则来判断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能凭个人主观意识来决定。

法律的可预测性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稳定性,使人们能够依法行事,避免法律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最后,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之四是法律的效力。

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规则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人们必须遵守法律规则。

在法律逻辑思维中,法律从业人员需要根据法律规则来判断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能凭个人主观意识来决定。

法律的效力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使人们能够依法行事,避免法律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是逻辑的合理性、法律的一致性、法律的可预测性和法律的效力。

这些原则不仅仅适用于法律从业人员,也适用于普通人。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什么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什么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什么法律思维方法是职业法律人尤其是法官实践法律这门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分析解决法律问题和法律争讼的思维方式、思维手段和思维工具,是法律人必备的职业技艺和职业技能。

下面小编为你整理关于法律人思维方式,希望能帮到你。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1、重权利思维(1)耶林大师提出“为权利而斗争”。

认为争取权利既是作为权利人的权利也是权利人作为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一种义务。

近年来有很多公益诉讼,如佛山律师状告铁道部春运提价、天津律师状告高速公路公司高速路不高速等诉讼,与其说是权利人主张权利不如说是对社会承担了责任。

(2)烟台大学法学院张平华教授在《私法视野里的权利限制》一文中认为在转型期要强调“权利本位”,而不是国家社会本位,也不是权利本位兼顾社会本位。

对权利行使的限制不是随意的,只有存在权利优先的基础限制才可以对另一种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谭某诉死者陈某妻子以及婚生子女遗产继承案,针对原告谭某提出因其母亲涉嫌与死者陈某同居生下原告,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抽取被告(死者某与妻子的婚生子女)的体液,证明其是死者陈某的非婚生子女。

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提出谭某为证明其为死者陈某与另一女子所生并有权继承陈的巨额遗产,在陈某已经去世并无留下DNA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抽取婚生子女的体液势必损害被告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权,建议法院驳回原告的申请。

惠州市中院最终驳回原告的申请正是体现重权利思维。

这里就涉及婚生子女的身体权、人格权的保护以及谭某的生存权和财产权保护的冲突问题。

法院最终采信了生命权、人格权优于财产权乃至生存权。

2、合法性思维马克思曾说:“法官的上级就是法律。

”崇尚法律至上,因此对任何争议的评估首先考虑的是合法性评价。

近年来,法学家对孙志刚案、对公路部门收取养路费养人不养路的质疑以及广州市、珠海市关于禁止助力车上路听证会等事件的关注,均是从合宪性(合法性)审查角度提出质疑的。

3、重程序思维培根提出:一份错误裁判只是污染了河水,违反程序就是污染了水源。

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

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

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法治思维是指在思维过程中遵循法治原则、法治理念的一种思维方式。

它强调依法行事、尊重法律、注重正义、遵守法规以及尊重他人权益等,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以下是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

第一,法律观念。

法治思维要求个体和社会都要有法律意识,尊重法律的权威,以法律作为约束和指导行为的准则。

个体要明白自己的行为受法律的制约,不能随意违反法律规定;社会各个组织和机构也要严格遵守法律,不能以权谋私、破坏法律权威。

第二,公正与公平。

法治思维要求遵循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法律应该公正地裁判每一个案件,执法人员应该在办案过程中维护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是法治思维的基石,也是保障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第三,尊重和保护人权。

法治思维要求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基本人权,不歧视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因此在法治思维中,每个人都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不侵犯他人的人权,并且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守法守纪。

法治思维要求个体和组织都要守法守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行为规范。

任何人都不能以个人的意志或者利益凌驾于法律之上,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不违法、不违纪。

守法守纪是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所在。

第五,知法守法。

法治思维要求个体和社会都要有法律意识,了解法律知识,知道法律对自己的约束和保护范围。

个体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仅要知法守法,还要知晓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社会各个组织和机构也要加强法律培训,提高全体成员的法律素养,使大家都能有效地遵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包括法律观念、公正与公平、尊重和保护人权、守法守纪以及知法守法。

这些要求构成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值得我们每个人都努力践行。

只有通过法治思维的引导,才能建设和谐、稳定、公正的现代法治社会。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1,法的本质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本质掌握着可理解的世界的内容。

西方关于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说:1,神意论;神意论者认为法是由神创造的,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将法的本质与神意等同划一起来。

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论;理性论即自然法,宇宙运行不变之自然法则。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最具持久性的概念和范畴。

三大发展阶段:古代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论即历史法学派,认为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这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逝。

习惯法是法律的真正基础,习惯法的地位远远超过立法。

4,规范论:规范论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国家制定的法。

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其四,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5,社会控制论,社会控制论即社会法学派,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6,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政府按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管理公共事务,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具体含义: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德治相对。

2、法治是一种宪政层面的制度。

强调中央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制度;3、法治是一种依照法律进行的有条不紊的社会秩序或社会状态;4、法治是一套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

法律思维是什么意思有什么意义

法律思维是什么意思有什么意义

法律思维是什么意思有什么意义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那么你对法律思维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法律思维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法律思维的简介在目前我国法学界有关法律思维的研究尚属薄弱环节,甚至在正规法学教材中也很难找到这种提法。

但是在法治背景下研究法律思维意义重大,其不仅是法律职业者对自身工作方法的反思,更是凸显法治自身张力的积极尝试。

从逻辑角度而言,法律思维因“法律”一词作定语而应归于思维这个属概念,法律思维离不开思维的一般规定性。

因此,要界定法律思维的概念,首先应该从考察普遍意义上的思维入手。

思维作为人脑的特有机能和人类特有活动,众多学科如逻辑学、哲学、心理学、生理学等都以其为对象开展科学研究。

由于研究角度和学术语境的差异,思维不可避免地具有多义的特征。

法律思维的基本特征1、法律思维是主体认知客体的一种方法。

法律思维的主体是指法律职业者,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客体是指法律规范和客观现实。

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世界就分为主体和客体两部分。

主体和客体相分而结成认识关系②,认识的方法就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思维。

法律是人类思维创造的产物,同时又具有独立于人类而存在的客观性,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理论为法律介入社会生活提供了依据,法律思维则为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的互动提供了方法。

2、法律思维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最低标准的一个思考过程。

进入法律视野的客观事实经常呈现纷繁杂陈、杂乱无章的现象。

这些现象背后隐藏着事物的质的规定性。

法律思维作为理性的思考方式,需要对大量的现象进行分析加工,“无数客观外界的现象通过人的眼、耳、鼻、舌、身这五个官能反映到自己的头脑中来,开始是感性认识。

这种感性材料积累多了,就会产生一个飞跃,变成了理性认识。

”③这种飞跃本身就是思考的结果。

但是,由于法律思维的对象一般都是发生过的事实,法律职业者只能根据符合程序要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

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

我个人认为法律思维至少有6条基本规则,今天由于只有半天时间,我们准备重点讨论一两条,其他规则再简单讨论一下,因为规则要结合大量案例,事例才能讨论清楚。

在正式讲座前,希望大家都能以批判怀疑的态度听讲座,原因有二:一,法律思维的问题在我国国内的法学界,法律实务界,研究的比较肤浅,近几年才开始有人关注这个问题。

今天下午我的观点只是我个人思考的心得体会,不一定都正确;二,法律思维研究的问题需要一个特定的语境,即在一个法治社会作为一名职业化的法官该如何思考问题,裁判是非。

在人治社会用不着法律思维,法治社会才需要。

中国社会还不是严格意义的法治社会,就像国外有些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一样。

我们正在走向市场,也正在走向法治。

法治化程度落后于市场化程度。

在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法治的因素在增长,人治的因素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力,从趋势上看人治是逐渐消亡。

既然语境还不具备,所以我今天讲的所有观点,假定是正确的,也只代表中国司法的一个走向,而不是说在遇见个案时完全按照正确方法来做,因为条件有时不具备。

什么是法律思维,先下个简单的定义:法律思维是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和决策有关。

什么是决策呢?在政治或社会学意义上,决策是个广泛的概念,决策实质是在社会生活领域选择一个行动方案。

决策是可大可小的,重大决策如加入WTO的决策,小决策如到王府井买衬衫的消费决策,决策有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之分。

法院的裁判是典型的公共决策,利用公共权利,来选择一个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

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理论上有无数种思维方式,但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维方式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

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的因素,一个人选择政治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解决面临问题,要考虑的因素无法统计,但核心因素是政治上的利弊权衡。

怎样进行法律思维

怎样进行法律思维

怎样进行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指运用法律规则及它们的适用原则、法律制度及其演变和法律实践中的常识智慧等知识和技能,来认识和处理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并在处理中形成全面、准确和适用的法律判断和逻辑推理能力。

对于想要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来说,进行法律思维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介绍怎样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

一、了解基本法律原则和规则了解法律是进行法律思维的基础。

这包括不仅是要学习基本的法律条文和规则,还要了解背后的法律原则和理论。

只有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理论,才能够更好地进行法律思维。

二、明确法律问题的关键点当我们面对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时,需要识别和确定和关键点。

这可能包括有关方面、事实、法律规则等等,如果能够识别和确定这些关键点,我们才能更好地从法律的角度去解决问题。

三、运用法律推理和逻辑在解决法律问题时,应该采用逻辑推理以及其他相关的分析方法。

这包括合理推论、构建证据链等技巧。

我们需要用推理来证明某些事情是否属实,以及应该如何使用来支持我们的观点和立场。

四、积极思考和提出建议在法律思维过程中,我们需要积极地思考和提出建议。

这需要我们有清晰的思维,以便能够识别关键事实和法律原则。

当我们利用推理技巧来分析问题时,我们应该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则得出最佳的解决方案并提出建议。

五、注意语言和表达的精确定义在进行法律思维时,语言和表达精确定义非常关键。

句子的构造、使用合法释义,以及选择正确的词语...所有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法律中,一个单词的意思可能会导致一个法律规则的不同解释。

六、思考对策,适用规则对于每个法律问题,我们都需要寻求解决方案的适用规则并得出具体的策略。

我们需要注意审查法律规则和判例,以确定最好的解决方案,以及了解可能的风险和后果。

总之,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需要掌握基本法律原则和规则、识别关键点、正确运用法律推理和逻辑、积极提出建议、注重语言和表达精确定义,以及思考适用规则和对策。

这些技巧需要反复练习和实践,我们可以通过参加法律课程、实践案例分析或者参加法律讨论来提高我们的法律思维能力。

法治思维包含的基本内容

法治思维包含的基本内容

法治思维包含的基本内容法治思维,是当前我国研究生亟需培养的思维能力,它是一种合法性、正义性、程序性和权利义务性思维,法治思维的特点有哪些呢?下面是的法治思维的五大特点资料,欢迎阅读。

法治思维的特点1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

规则具有确定性、可预期、可执行等特点,是人们对事物理性期待的体现。

规则思维的逻辑起点是:既定的规则告诉人们哪些可为(权利)、哪些不可为(义务),以及如何行为(程序);人们的行为后果是可预期的。

对政法机关来说,维护社会稳定,首先要严守规则,维护规则的稳定,否则就会破坏人们的预期,理性就变成感性、心安就变成恐惧、有序就变成无序。

法治思维的特点2法治思维就是权利义务思维。

权利和义务就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就是判断是非高下的标准。

法治思维的实质就从权利和义务角度观察、分析、处置问题,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运转,同时实现法的提示、评价、预测、教育、惩罚功能。

法治思维的特点3法治思维是程序性思维。

程序的基本含义:一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二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同等关注;三是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监督中行使;四是执法司法者不能从当事人那里牟利,否则会出现偏私。

程序的本质是一种形式合理性、可实践的理性。

借助程序这个“形式性操作杠杆”,就把利益的博弈和价值衡量转化为在法治规程上表达的诉求,人情、关系、偏见、恣意才会被消除,相应纠纷和问题最后都会在法治轨道上得以解决。

法治思维的特点4法治思维就是权衡思维。

法治做为定纷止争的课堂教学理性,注重特征是对各种价值和抗拒利益的合理均衡,因而法治思维必然彰显着权衡利弊、瞻前顾后、兼具各方的思维特征。

它所建议的就是,看看问题、并作决策,必须依法处理不好当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个别和通常的关系,尽可能把事情考量得更周全,把方案设计得更周密,把负面影响降至最高。

法治思维的特点5法治思维是建设性思维。

建设性思维以建设社会、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为目的。

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看,法治作为治国理政方式,从来都是建设性而不是破坏性的。

法治思维基本方式

法治思维基本方式

法治思维基本方式
法治思维指的是以法律为基础,运用法律的原则和规则来解决问题和决策的思维方式。

下面是法治思维的几个基本方式:
尊重法律:法治思维强调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将法律视为决策和行动的指南。

法律被认为是公正、客观和公平的标准,应受到人们的共同遵守和尊重。

依法决策:法治思维强调决策应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原则,遵循程序公正和法定权限。

决策者应当依据适用的法律来评估问题、分析情况,并做出合法合理的决策。

严密推理:法治思维要求从事法律决策和问题解决时进行严密的逻辑推理和分析。

通过研究相关的法律文本,了解和分析案例和判决,对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准确的分析和推理。

公正和平等:法治思维倡导公正和平等的原则,避免任意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在法治思维中,每个人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法律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背景或其他身份特征。

保护权利和自由:法治思维强调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律应当确保人们的权利不受侵害,并为他们提供救济和保护。

法治思维将法律视为保护人们权益的工具,确保公民享有尊严和自由。

解决争议和纠纷:法治思维鼓励通过法律程序和法律手段来解决争议和纠纷。

法律提供了公正、透明和可靠的方法来解决纠纷,使各方能够依法行事,维护自身权利,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稳定。

法律思维的基本内容是

法律思维的基本内容是

法律思维的基本内容是法律思维是指以法律为核心,运用法律的原理和方法来分析和解决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

它是一种具有法律特色的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员必备的基本素养之一。

法律思维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法律逻辑思维、法律规范思维、法律事实思维和法律价值思维。

首先,法律逻辑思维是法律思维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要求在分析问题时,要运用严密的逻辑推理,确保思维的连贯性和合理性。

法律逻辑思维强调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逻辑推理能力的培养,能够帮助人们理清案件的因果关系,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做出正确的法律判断。

其次,法律规范思维也是法律思维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要求在分析问题时,要牢记法律的规范性和约束力,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不偏离法律的轨道。

法律规范思维强调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的培养,能够帮助人们正确把握法律的底线,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再次,法律事实思维也是法律思维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要求在分析问题时,要客观公正地审视事实,搜集证据,了解案情,确保对事实的准确把握。

法律事实思维强调对案件事实的全面了解和分析能力的培养,能够帮助人们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律价值思维也是法律思维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要求在分析问题时,要注重法律的社会效果和价值取向,考虑法律对社会的积极作用和影响。

法律价值思维强调对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意义的理解和把握,能够帮助人们在法律实践中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法律思维的基本内容涵盖了法律逻辑思维、法律规范思维、法律事实思维和法律价值思维。

这些内容相互交融、相互贯通,共同构成了法律思维的基本特征和核心素养。

在法律实践中,只有不断加强对这些内容的学习和理解,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思维来解决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律思维的基本内容是

法律思维的基本内容是

法律思维的基本内容是法律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律思维是指在法律领域内进行思考和分析问题的一种特殊思维方式。

它是一种对法律问题进行逻辑推理、分析和判断的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必备的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逻辑思维、法律条文解释和法律逻辑推理等方面。

首先,逻辑思维是法律思维的基本内容之一。

法律问题的处理需要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即在分析问题时要有条不紊地进行逻辑推理,确保思维过程合乎逻辑。

法律人在处理案件时,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逻辑推理,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

逻辑思维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法律人对案件的分析和判断,因此,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是法律人必备的基本素质。

其次,法律条文解释是法律思维的基本内容之一。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主要载体,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理解是法律人进行法律思维的重要内容。

法律人需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深入解读和分析,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从而在实际操作中正确运用法律条文,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因此,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理解是法律思维的重要内容之一。

最后,法律逻辑推理是法律思维的基本内容之一。

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法律人需要进行合乎逻辑的推理,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

法律逻辑推理是指在法律事务中运用逻辑规律,对案件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推理,找出问题的解决方案。

良好的法律逻辑推理能力可以帮助法律人在处理案件时避免主观臆断和情绪干扰,确保案件处理的客观公正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法律思维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逻辑思维、法律条文解释和法律逻辑推理等方面。

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人必备的基本素质,只有具备了扎实的法律思维能力,才能在法律领域内处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法律人应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不断加强对法律思维的学习和实践,从而更好地履行自己在法律领域内的职责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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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郑成良: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续1)
这种法律推定呢,又分为两类,一类叫做可以证伪的法律推定,也叫允许反驳的法律推定,允许抗辩的法律推定。这种推定不管事实在客观上有没有,我先假定他已经有或已经没有,同时允许一方权利人用客观事实来对抗,允许证伪,允许反驳。比如说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就是典型的允许证伪的法律推定。什么是无罪推定呢?无罪推定就是不管一个人(比如说被起诉为杀人犯)杀没杀人,犯没犯罪,在法院做出生效的有罪判决之前在法律上就视他为无罪,但这个硬性的规定允许证伪,要不允许证伪就坏了,谁也不能被判有罪了!检察官在法律上履行的职责就是用客观事实证伪这个无罪推定,证伪这个虚拟的事实,因为这个虚拟的事实既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法院对他做出生效判决之前他就一定无罪吗,不一定,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虚拟实事既可能真也可能假,检察官就是要用客观事实来证明它是假的,什么时候他把无罪推定证伪了,法院就毫不犹豫的根据客观事实做出一个有罪判决,但是假如证伪不了无罪推定,法官就不再根据客观事实下结论而是根据虚拟的事实下结论,甚至在人没出生没杀人之前早就虚拟了,他是无罪的。真无罪吗,不是,是法律的虚拟。如果你证伪不了这个法律的推定,法官就必须以虚拟的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作结论。这时候法官(法院)实际上就冒风险。什么风险呢?你作出了无罪判决实际上你放纵了罪犯。肖扬院长去年在人大做报告提到过去的五年我们做无罪判决的刑事被告人好像四万多个。比上一个五年翻了一番还多。这说明什么呢?说明被我们放纵的罪犯的概率大小。警察和检察官也不是吃白饭的,这里面会有大量的犯罪分子,没法要求以客观的事实来判决,做不到,这时恰恰需要以虚拟事实来判无罪,这就是公正。给你用客观事实来证伪推定的机会,你证伪不了,我就这能以虚拟的事实做判决,尽管这虚拟事实可能是真也可能是假,这就是公正,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民事审判也一样。我们知道民事审判有过错推定。过错推定也是虚拟,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但现在法律虚拟了,不管你客观上有没有过错,我先虚拟你有过错,然后让你有权用客观事实来证伪。你证伪了,我根据客观事实,按你没过错不承担责任;你要证伪不了,尽管在客观上你很可能是冤枉的,没过错,但我仍然按虚拟的你有过错来判你承担责任。
正确的观点,但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社会上可能有90%人不接受,冒然行事,会带来一场政治灾难。错误的东西,错了几十年 上百年,在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也不能冒然宣布与它决裂。中国的改革开放恐怕就是这样走过来的。但政治思维最大特点不在于考虑是非,而是强调在思维过程中政治的利弊权衡应作为中心因素考虑。不同政治家区别在于判断利弊的标准不同。进步政治家判断利弊标准和社会合拍,就是进步,反之则是反动。
第二,有条件尊重客观事实。法庭是合法才有效,没按正当程序做出结论,可能得不到法庭承认。什么叫司法权,司法权是在法律上认定事实,并作出终局结论的权利。注意,司法权的最大特点是在法律上认定事实,而不是就事实认定事实。如果就事实认定事实,那任何能证明有罪的证据都应该承认啊,怎么能给予排除作无罪判决呢?对此,美国的法官所给的解释是我们是在法律上认定事实,不是像科学家那样就事实认定实事。法律思维是合法性思维,我站在合法性角度来审查一切,合法性是至高无上的上帝,任何人都必须匍匐在合法性面前。我站在合法性的高度来审查一切,审查时如果客观事实像登飞机没过安检门一样,过不去了,那我就不承认,现代司法实际上给法官一种特权,即可以不尊重客观事实的特权。什么情况下不尊重呢,当客观事实经不起合法性审查的时候。这显然违反实事求是,但这时候必须违反实事求是,那才叫公正。如果你迎合了实事求是,那就违反了法律的逻辑。而法官只有一个上帝必须服从,这个上帝就是合法性,合法性高于一切,其他的东西要不要服从是有条件的,合法性要不要服从是无条件的。也就说其他的东西该不该服从得看合法性的脸色,合法性让法官服从就得服从,合法性告诉法官该实事求是了,你就实事求是。合法性告诉你,你别实事求是,客观事实你也别承认,那我们就不实事求是。这就是法律思维的特点。
但法庭上能否用呢?审判有四条与实事求是相反的规则:第一,无论真相是否查明,都要即时下结论。因为现代司法的目的是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有能力公平有效解决社会纠纷。这是司法目的。现代司法要求法院真相能查明,要公平有效解决纠纷,未查明,也要公平有效解决纠纷。司法目的不是查明真相,而是公平有效解决纠纷。
第一条规则:合法性优先于客观性。什么叫合法性?从法律思维角度考虑合法性,指裁判的结论与法律的内在逻辑具有一致性。结论按法律的逻辑能推导出才叫有合法性。裁判结论按法律的思维方式能推出来。 客观性指裁判结论与案件的外在客观事实具有一致性。最理想是裁判结论既合法又客观,但很难在所有个案做到这点,因为合法性与客观性发生矛盾是必然的,不发生矛盾是偶然的。我的裁判结论合法又客观,能做到这点靠很多偶然性因素, 如果遇到矛盾,牺牲客观性,不能让裁判结论与法律逻辑矛盾。多年我们强调实事求是原则,这是不对的。这是司法浪漫主义,其特点就是,目的良好,但把哲学道德原则简单搬到司法领域,居然提出法院让人民满意的错误口号,违反司法规律。首先法院只为特定人民服务,人民在未进入司法程序之前,不能为他们服务。这是司法被动性特点。法院通过减损一部分人利益,来增进另一部分人利益。法院追求的目标不是人民满意,而是应该经得起人民的信任。人民不满意,但却信任法院,法院不是讨好老百姓。法院应被允许作出不被公众欢迎的判决。把实事求是绝对化,不好,天底下没有绝对的原则。在认知领域,实事求是一个有效的原则,一旦离开了认知领域,实事求是原则就不一定有效,必须反实事求是。如它的第一点要求是未查明真相,不能下结论。第二点要求是无条件尊重客观事实,只要查明真相,你下的结论就必须与真相一致。第三点,不能以虚拟的事实为依据下结论。第四点,真相未查明,认识活动不能停止。
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郑上问题,对我来说是宝贵的机会,最高法院各个庭的法官绝大多数都是专家型的法官,和大家交流我也会受益匪浅。今天下午重点和大家讨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现代司法的第三条规则与实事求是的第三个基本要求又是具有很大的相反性。实事求是告诉我们不能以虚拟的事实来下结论,而现代司法的规则则是要求我们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甚至必须以虚拟的事实为依据。这是现代司法的特点。可以这样说,现代司法同古代司法的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古代司法高度的依赖于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搞不清楚,它的司法机构就没有能力公平的有效的解决纠纷。当然,现代司法也不是不重视客观事实,但是它已经发展出一套技术,这套技术就是能够在客观事实没搞清楚的时候也公平有效的解决纠纷 ,甚至有时候干脆客观事实是什么都不搞了,不去调查。越古老的司法对客观事实的依赖程度越大。所以发展到今天,虚拟事实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技术,以至于现代社会的任何一个法院,任何一个合议庭,在审理任何一个案件时都或多或少的要使用一些虚拟事实的技术,来公平有效的解决纠纷。这种虚拟事实的技术,最主要的就是两种:第一种叫法律推定,法律推定实际上是一种虚拟事实技术。在这我要附带的说一句,有好多学者,经常把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什么概念呢,就是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有些文章和教科书在这两个概念之间搞得很混乱。什么就事实推定啊?很简单,事实推定是从已知实事中推论出未知事实,事实推定是发现客观事实的一种技术。法律推定呢是虚拟事实的技术,两个完全不一样。事实推定,在司法过程中我们经常使用,但是它不是司法里面特有的,在生活的任何领域都有事实推定,连幼儿园三岁的小孩都会。比如一个小孩,他爸爸经常加班很晚才回家有一天她妈妈带他去看电影回来,他远远看见家里灯亮着,他会说:“爸爸会来了。”这就是事实推定,从灯亮这直接推定他爸爸回来了。那么法律推定呢,则是司法领域特有的一种虚拟事实的技术,不是发现客观事实的技术。什么是就法律推定?法律推定就是不问客观事实是否存在,在法律上至直接规定这客观事实已经存在的一种硬性规定。换句话说不管这事有没有,不管小孩他爸爸回没回家,法律上直接就规定他爸爸回家了。
什么是法律思维,先下个简单的定义:法律思维是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和决策有关。什么是决策呢?在政治或社会学意义上,决策是个广泛的概念,决策实质是在社会生活领域选择一个行动方案。决策是可大可小的,重大决策如加入WTO的决策,小决策如到王府井买衬衫的消费决策,决策有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之分。法院的裁判是典型的公共决策,利用公共权利,来选择一个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理论上有无数种思维方式,但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维方式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的因素,一个人选择政治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解决面临问题,要考虑的因素无法统计,但核心因素是政治上的利弊权衡。这个观点是受胡启立的启发。他在80年代末期有一次和学者座谈,说学者考虑的是是非,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学者考虑的是是非讲的是学者的思维方式,应以理论上的是非作为考虑因素。如果不是这样,发表意见前看领导脸色,不是学者,是流氓文人。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政治家要负实际的政治责任,你的观点理论上正确的,但正确就一定采纳吗,不一定,一切以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为转移。
经济思维也是一种在公共决策中常用方式。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作为核心因素来考虑。如何用同样成本来获得更大收益,是经济思维要考虑的核心因素。成本收益要作广义理解。时间,机会等凡是付出的你认为有价值就是成本,产出是你得到的认为有价值的。
第三种思维方式是道德思维。如果一个人选择用道德思维方式解决问题,首先考虑道德上的善恶评价。比如一个极端的例子,十月革命夺取政权后面临问题,世界大战打不打,列宁主张不打,与德国签约。托若斯基是道德思维,不同意签字,认为列宁是卖国行为。列宁是政治思维。后来不签字,大战,俄国节节败退,最后签约,这是有名的布列斯特条约。列宁在这冒风险,十月革命一旦失败,他会被认为卖国贼。当然这个例子比较极端,列宁是政治家,把政治因素第一位。
第四,是法律思维,如果一个人掌握公共权利,来处理公共问题时,采用法律思维,合法性成为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法律思维就是合法性思考,以合法性为前提,在法治社会中才会真正体现,在人治社会不会体现。法院裁判案件完全按法律思维也不行。因为这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涉及道德,政治等。对于法律人员来说要把法律思维当作基准性思维。所谓基准性思维,就是以法律思维为前提,以合法性思考为前提,在合法性允许的范围内,去追求最大的最佳的政治、经济、道德效果。为何对于法律人员来说要把法律思维当作基准性思维呢,因为社会公众到法院来打官司,是把问题作为法律问题提出的。法律思维有六条基本规则,回答五种关系和一条线索。五种关系:第一种是合法性和客观性的关系,合法性和客观性矛盾时要排序,看谁优先考虑。第二种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如何处理。如果发生矛盾如何处理。第三,形式合理和实质合理的关系。第四,普遍正义和个案正义的关系,如果发生矛盾如何处理。第五,理由和结论的关系。一案有好多结论,如何选择最佳结论。还有一条线索,即法律思维应当以什么作为思考问题的线索。下面我们来逐条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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