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读书笔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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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规则证明理论:不知道

五、法律规则的适用技术:不知道

1、一般事例与延展情况(核心事例与边缘地带):不知道

维特根斯坦传统: 维特根斯坦在奥地利-维也纳传统中长大,并坚定地植根于这一传统之中。任何理解他的人格的尝试都必须设法把他置于这一背景中加以考察。但维特根斯坦作为哲学家的工作,几乎完全是在他并不分享其文化传统、并且对他本人是非常不相宜的环境中完成的。维特根斯坦并不属于哲学中的任何特定的运动、趋向或学派。但是,如果我们把它理解为维特根斯坦的思想与伟大的欧洲传统没有任何关系,因而可以脱离这个传统而对之作出理解和评价,则它显然是错误的。他不停且不屈不挠地与这样一些思维模式和思考方式作斗争,至少从文艺复兴后期和巴罗克时期以来,这些模式和方式已成为西方科学和哲学的特征。在哲学上维特根斯坦是笛卡儿的伟大对手——大约在相同的意义上,笛卡儿本人也可以看作是亚里士多德的伟大对手。

2、法律解释:指对待定法律规定意思的说明,指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历史解释目的解

释当然解释社会学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根据解释的自由度不同狭义解释和广义解释。法律解释的方法分为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法律思维: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

一.思维及思维的类型

思维:高级生物的大脑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事物之间内在联系的规律性做出概括与间接的能动的反映。是通过空间结构思维和时间逻辑思维这样两种基本形式实现的。

思维的类型

(一)根据思过程凭借物不同,可将思维分为直观动作思维、具体形象思维与抽象思维。

1.直观动作思维是指在思维过程中要以具体、实际动作作为支柱而进行的思维,这种思维所要解决的任务目标一般总是直观的具体的,如汽车故障修理、电器电路故障检查等活动,因此直观动作思维又叫实践思维。

2.具体形象思维是指在思维过程中借助于表象而进行的思维,这种思维所要解决的任务不一定是直观的,但一定是具体的,如艺术创作过程,都是借助于具体形象思维进行的。

形象思维是通过对事物形象的概括而产生的,从其发展水平可区分三种形态:第一种水平的形象思维只能反映同类事物中的一般的属性,

而不是事物所具有的本质属性,这种形象思维水平主要表现在学龄前儿童身上。第二种水平的形象思维是在接触大量事物的基础上,对表象进行加工的思维,这种形象思维水平表现在一般成人身上。第三种水平的形象思维是艺术思维,它是在大量表象的基础上,进行高度的分析、综合、抽象、概括、形成,典型性的形象过程,它是人思维的高级和复杂形式之一。

3.抽象思维是指在思维过程中以概念、判断、推理的形式来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内在规律的思维。这种思维所要解决的任务基本上是抽象的。抽象思维需借助语言。学生运用数学符号和概念进行数学运算和推导;科学家发现客观规律等都需要通过这种思维活动进行。抽象思维不同于以动作为支柱的动作思维,也不同于以表象为凭借的形象思维,因为它已摆脱了对感性材料的依赖。抽象思维有两种类型:经验型和理论型。

(二)根据思维活动探索活动目标的不同方向,可分为集中性思维和发散性思维。

1.集中性思维也称为辐合思维、聚合思维,是指把问题所提供的各种信息聚合起来,朝着一个方向、一定范围有条理地得出一个正确答案或一个最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案的思维活动。如,学生在解题时寻找问题的一种答案,就是集中思维。

2.发散思维也称辐散思维、求异思维,是指根据已有的信息,从不同思考,从多方面寻求多样性答案的一种展开性思维活动。这种思维的主要特点求异和创新。如,学生在学习中的一题多解就是发散思维。

二.法律思维发生的一般过程

第一、程序先序,即认为程序优于实体;

第二、掌握运用法律术语,对事物用法律人的角度观察、思考和判断;第三、保持溯及既往的习惯,中正稳重;

第四、逻辑严密,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客观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对事物的探求过程多作事实判断,尽量少作价值判断;

第六、追求程序正义,在程序正义前提下追寻事物本质;

第七、判断结论总有单一性,是或者非有明确界限并要求作出判断。三.法律思维的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义务相统一、重证据和讲程序的思维方式。

四.法律思维应注意的问题:

(一)学习并熟知法律知识,这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二)在学习和实践中培养自己的逻辑思维,提高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逻辑思维是法律思维的核心之一,清晰的头脑、缜密的逻辑思维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必须条件。

(三)增加社会阅历、基础知识的积累。

(四)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强法律信仰。

(五)加强实务操作技能(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

(六)任何时候都应保持自己的思想自由、人格独立,坚定地服从法律。

五.法律思维与类型思维:

类型思维是指:(1)多数现象所具备的一种基本形式——作为一个种类或分类的本质形态;(2)典型——作为特殊个体的模范;(3)统一的建筑蓝图——作为各式各样个别形体的统一模型;(4)一种完全

形态——作为较不明显的中间形态或过渡形态的标准。类型思维之所以具有传统法律思维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根本原因还在于其契合了法学的问题立场。法学作为“理解的”科学或诠释科学,其以处理规范性角度下的法规范为主要任务,换言之,其主要想探讨规范的“意义”。不同于自然科学,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具有其“价值相关性”的文化事实,因此,离不开价值的观点及评价行为。正如施蒂希-约根森指出,法学及司法裁判的特色正在于:它们“几乎完全是在处理评价的事”。要理解法规范,就必须发掘其中所包含的评价及该评价的作用范围。法学主要关切的不是“逻辑上必然”的推论,毋宁是一些可以理解而且有信服力的思想步骤。不管是在实践的领域,还是在理论的范围,法学涉及的主要是“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而类型学的思考方式总是指引人们去关注法律规范背后的价值标准,去追寻规范背后的意义,其无疑属于一种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因此,其应该在法学中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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