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研究能动司法原理和方法
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互动与创新
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互动与创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是紧密相连的,二者之间的互动与创新在指导和发展现代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学理论是司法实践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方针,而司法实践则是法学理论的检验和运用场所。
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一、法学理论的价值与意义法学理论是法律发展的思想支撑和智力资源,它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首先,法学理论承载着法律正义的追求。
法律的核心是为了维护正义和公平。
法学理论通过对法律的研究和探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治精神和理念的指引,保障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为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决策提供了理论基础。
其次,法学理论推动着法律科学的发展。
法学理论是法学科学化的基础,通过对法律规范及其实施效果的分析和解读,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和标准。
同时,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也反过来丰富了法学理论的內容,使其更贴近法律实际,并为改进和完善法律制度提供了借鉴。
最后,法学理论还具有启发思考和提供思维框架的作用。
法学理论通过对法律背后的原理和价值观的思考,帮助司法人员理解、分析和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引导司法实践走向创新和规范。
二、司法实践对法学理论的贡献司法实践是法学理论的检验场所,通过不断的实践与探索,从而促进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创新。
在司法实践中,法学理论面对的是具体的案件和争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问题的解决。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归纳,司法人员也会总结出一些实践经验和观点,这些经验和观点反过来会影响法学理论的发展,促进理论的创新。
同时,司法实践也给予了法学理论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的检验。
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实施效果往往是法学理论检验的基础。
只有经过实践的验证,法学理论才会被更多人所接受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
实践的反馈促使法学理论在与现实的结合中不断创新,从而使理论更加符合社会需求。
三、互动与创新的实践例子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互动与创新已经在不同领域得到了充分展示。
《法律解释学》2022-2023期末试题及答案
《法律解释学》2022-2023期末试题及答案法律解释学 2022-2023 期末试题及答案试题一1. 法律解释学的定义是什么?答:法律解释学是研究法律解释原理、方法和规则的学科,通过对法律解释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研究,以达到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的目的。
2. 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什么?答:法律解释的目的是确定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保证公正、一致和可预见的法律适用。
3. 法律解释的方法主要有哪些?答:法律解释的方法主要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定者意图解释、制度解释、比较解释、实证解释等。
4. 法律解释的原则有哪些?答:法律解释的原则包括文字解释原则、立法目的解释原则、法律一元化原则、公正原则、效力原则等。
5. 请简要说明法律解释学与立法学的关系。
答:法律解释学与立法学相辅相成。
立法学主要研究如何制定法律,而法律解释学则主要研究如何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
两者互为补充,通过研究法律的制定与解释,共同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性。
试题二1. 请简要介绍法律解释的历史演变。
答:法律解释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法律解释主要依靠权威人士或司法官员的口头解释。
随着法治观念的发展,法律解释逐渐系统化,如罗马法的法学家通过书面解释来规范法律适用。
在现代,法律解释学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通过专门研究解释原理和方法来指导法律适用。
2. 请简要说明法律解释学的研究内容。
答:法律解释学的研究内容包括法律解释的基本概念、原理、方法、规则,以及与法律解释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这些内容有助于理解和正确应用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3.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官如何进行法律解释?答: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通过运用适当的解释方法和原则,确定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法官需要注重对法律文本、历史背景、立法目的和制度精神的综合分析,以达到公正、合理和一致的法律适用结果。
4. 请简要说明法律解释的局限性。
司法能动的软法之治
司法能动的软法之治□丁万志(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泰州225300)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转型,司法者需要在司法过程中发挥司法能动性,但过分司法能动又会损害司法权的地位。
治理司法能动的手段可以是硬法,但更多的是软法。
软法治理就是要通过普遍认同的方式来谋取司法裁量的正当性,并寻求多种治理路径,通过建立一定的软法保障机制,发挥软法的“软约束力”,推动司法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司法能动;软法治理;正当性;机制构建中图分类号:D91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9-0097-05收稿日期:2011-06-30作者简介:丁万志(1978—),男,安徽广德人,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司法制度。
当下中国正经历着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
在社会转型时期,面对社会变迁和新型权益纠纷,司法者一味地恪守司法被动的原则并不能获得社会体认。
司法者还需要在司法过程中发挥司法能动性,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合理行使裁判权,以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
但是,司法者的司法能动性并非是无限度的。
司法者的能动司法,要获得社会体认的正当性,不仅要基于理性的判断,而且要遵循正当性的原理。
但司法过分能动、极端能动可能会造成司法权滥用,也可能造成司法权膨胀,进而损害司法权的地位。
治理司法能动的手段可以是硬法,但更多的是软法。
因为如果硬法对司法能动进行了严密的规制,司法能动的空间就会大大缩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使司法能动不复存在,由于司法能动不可避免,对司法能动的治理就不可或缺,软法就成为治理司法能动的最重要的工具,故对以软法途径治理司法能动的意义就不言而喻了。
当然,首先要说明的是,软法本身也有一个受司法规制的问题,但本文仅限于软法对司法能动的治理。
也就是说,本文中所说的软法,有一个前提预设,那就是其本身是正当的、合法的。
一、软法之治的界定:基于司法能动视角的考量司法能动主义认为,单一的法律维度难以对复杂的事实或现象作出合理和恰当的评价;鉴别是非或者权衡利弊也不能仅仅依凭于法条或先例所确定的标准。
法学中的比较法原理与应用
法学中的比较法原理与应用在法学领域,比较法是一个重要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框架。
它通过对不同国家、不同法系的法律制度和规范进行比较和分析,来寻求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比较法的应用范围广泛,涉及到法律制定、司法决策、法律教育和国际交流等多个方面。
一、比较法原理的基础比较法的基础在于对不同法系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研究。
这种比较可以是横向的,即比较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纵向的,即比较同一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异同,从而深入理解法律原则和规范的本质。
比较法的核心原则是客观性和中立性。
比较法研究应该以客观、中立、科学的态度进行,避免价值偏见和主观臆断。
比较法要尊重每个法系的独特性和特殊性,同时也要抽象和普遍性。
比较法的目的是找到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共通性和相互补充性,为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供基础。
二、比较法在法学领域的应用1. 法律制定比较法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可以为制定和修改本国法律提供借鉴和参考。
比较法可以帮助法律制定者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避免重复和错误。
比较法还可以帮助法律制定者预测和评估法律改革的可能影响,为法律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2. 司法决策比较法对司法决策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处理跨国争议和涉外案件时,比较法可以为法官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法官可以更全面地了解问题,作出更公正和合理的决策。
比较法还可以帮助法官认识到不同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价值观和法律原则,提高跨文化判决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3. 法律教育比较法在法律教育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可以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
比较法可以帮助学生树立开放、国际化的法学视野,提高学生的法学素养和创新能力。
比较法还可以培养学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意识,增强国际间法学交流和合作的能力。
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点总结
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点总结一、法学概论1.法学的概念2.法学的历史3.法学的对象和任务4.法学的分类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它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法学的对象主要是法律,其任务是研究法律的起源、发展、规范、修辞和实践等方面的问题。
法学主要分为法理学、法史学、法律实证学、比较法学、国际法学等。
二、法律原理1.法律的定义和特征2.法律的功能3.法律的体系和层级4.法律的法律效力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其特征主要有合法性、强制性、普遍适用性、单一性、稳定性等。
法律的功能主要包括调整社会关系、制约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
法律的法律效力即法律对社会和个人的约束力和规范力。
三、法律从业1.法官和检察官2.律师和公证员3.司法警察和司法鉴定人4.法律顾问和法律行政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法律顾问和法律行政人员是法学专业的从业人员。
他们在司法机关、法律机构、企事业单位等领域从事法律工作,是维护法律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四、法律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和分类2.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等级3.法律规范的效力和适用4.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法律规范是法律的基本形式和内容,其分类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劳动法、环境法等。
法律规范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其等级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法律规范的效力主要包括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其适用主要包括普适型适用、特殊型适用、选择型适用等。
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主要包括文字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情况解释、比较解释、生活经验解释等。
五、法益1.法益的概念和特点2.法益的种类和保护3.法益的冲突和调整4.法益的实现和维护法益是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利益,其种类主要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权、知识产权等。
法益的保护主要包括法律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途径。
法益的冲突主要包括相对权益冲突和绝对权益冲突两种情形。
司法调解总结的研究与创新
司法调解总结的研究与创新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的迅猛,司法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得到了广泛认可。
本文将对司法调解的总结、研究与创新进行探讨,并探讨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司法调解的总结司法调解是指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善意合作,通过调解员的引导,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司法调解的总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促进纠纷解决:司法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法,能够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避免了诉讼程序的繁琐和时间成本的浪费。
2. 维护当事人权益:司法调解注重当事人的自愿性和利益化原则,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使双方都能获得公平合理的结果。
3. 保障社会稳定:司法调解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的特点,可以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二、司法调解的研究司法调解作为一种新兴的纠纷解决方式,其研究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司法调解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司法调解的原理与方法:研究司法调解的原理和方法,探讨如何更好地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实现纠纷的和解。
2. 司法调解的实践效果:通过调查研究和案例分析,评估司法调解在不同类型纠纷中的效果,为进一步改进司法调解提供参考。
3. 司法调解的法律依据:对司法调解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提出完善司法调解制度的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支撑。
三、司法调解的创新在司法调解的实践中,也需要不断创新,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司法调解的创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 推广信息技术应用:借助互联网和智能化技术,建立在线调解平台,提供在线调解服务,方便当事人快捷解决纠纷。
2. 引入专业调解专家:建立调解员职业化机制,引入专门从事调解工作的专家,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3.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调解经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合作,推动司法调解在国际范围内的发展和应用。
四、司法调解的未来发展司法调解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广泛的发展前景。
未来,司法调解的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望: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司法调解法律制度的建设,明确调解的程序和权益保障,为司法调解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依据。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体系是什么.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体系是什么?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一切法律现象可统称为法律现实。
法律现实是一个综合性、概括性的概念,包括法的体系、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方面。
法学的产生比法的产生要晚。
当法律资料积累到一定的程度、立法和司法日益复杂化,产生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以后,法学才随之产生。
法学研究属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领域,具有阶级性。
具有同一阶级属性的法学,由于历史条件、研究方法、研究重心、概念体系等的不同,又可分为不同的法学流派。
一切剥削阶级的法学流派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和阶级的局限性,未能揭示出法的本质和法的发展规律,但是其中有不少反映人类法律文化发展的合理的、进步的因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诞生,是法学史上的革命性变革,是法学发展的质的飞跃。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批判继承人类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在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实践上逐步产生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一切剥削阶级的法学的区别在于,它们的阶级基础不同,指导思想不同,在一些重大的理论观点上也存在原则性分歧。
只有马克思主主义法学才是惟一科学的法学,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科学地提示了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总的方法论。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下,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还包括若干具体的方法论。
这些具体的方法论包括:(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查的方法;(3)分析和比较的方法;(4)语义分析的方法;(5)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等新的科学方法在法学中的应用;(6)心理学、行为科学等学科方法在法学中的应用。
在各种方法论中,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总的指导思想,总的方法论,具体的方法论应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进行。
此外,在具体的研究中,要注意各种具体方法论的结合运用。
法学是一门学科群的总称,它包含若干分支学科。
这些学科具体可以分为六类,即(1)理论法学;(2)法律史学;(3)国内部门法学;(4)外国法学;(5)国际法学;(6)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边缘性技术科学。
法学16门主干课程
法学16门主干课程近年来,法学专业的发展迅速,随着法学教育的不断深化和完善,许多高校纷纷开设了一系列的主干课程,为学生提供系统全面的法律知识培养。
本文将对目前法学专业的16门主干课程进行介绍。
1.宪法学:宪法学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之一,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对宪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宪法是国家基本法律体系的核心,涉及国家政治制度、权力机构和公民权利等内容。
2.行政法学: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规和行政机构的一门学科。
它主要涉及国家行政机构的结构、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旨在培养学生对行政法律制度的理解与分析能力。
3.刑法学:刑法学是研究犯罪与刑罚制度的学科。
学习刑法能够培养学生对犯罪法律制度的理解与把握能力,提高其分析和解决刑事案件的能力。
4.民商法学:民商法学是研究我国民商法律体系的学科。
它以我国民商法律系统为主线,涵盖了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内容。
学习民商法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文化素养、法律思维模式和实际运用能力。
5.国际法学:国际法学是研究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法规的一门学科。
学生可以学习国际法的基本原理,了解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和争端解决方式,提高对国际事务的理解和分析能力。
6.经济法学: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活动中法律问题的学科。
学生可以学习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规范,了解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发展等内容。
7.劳动法学:劳动法学是研究劳动关系法律制度的学科。
它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到劳动纠纷的解决等内容。
学习劳动法可以提高学生的劳动法律意识和劳动保障意识。
8.环境法学:环境法学是研究环境保护法规和实践的学科。
学生可以学习环境法的基本理论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培养环境法意识和环境保护能力。
9.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是研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实践的学科。
学生可以学习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能力。
10.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是研究国际经济活动法律问题的学科。
法学知识点大全总结
法学知识点大全总结导言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法治和司法的学科,它涉及到法律的制定、解释、执行和应用等方面。
法学知识点包括了法律的范围、性质、原理、制度、历史、法律体系、学说、法学方法、法学思想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法学知识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和介绍,希望能够为学习法学的人们提供一些帮助。
一、法律的概念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公布、执行的规范,是强制性的、普遍适用的、统一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国家的权力的表现,是社会制度和秩序的基础。
法律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民事法、刑法、商法、劳动法等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
二、法律的性质法律的性质包括法律的客观性、一般性、强制性、相对稳定性、社会性等方面。
法律是客观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法律是相对稳定的,不容易受到社会变革和个别意志的干扰。
法律具有社会性,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而存在的。
三、法律的原理法律的原理包括了公正原则、平等原则、法治原则、法律责任原则等方面。
公正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要求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公正。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权。
法治原则是国家权力的制约,要求所有的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都必须按照法律行使权力。
法律责任原则强调了法律的约束性和惩罚性。
四、法律的制度法律的制度包括了法律的产生、实施、执行和应用等方面。
法律的产生包括了法律的制定、公布、生效等程序。
法律的实施包括了法律的执行规定、规范、监督等方面。
法律的执行包括法律的执行机关、执行程序和执行结果等方面。
法律的应用包括了法律的解释、适用和执行等环节。
五、法律的历史法律的历史可以分为古代法律、中世纪法律和现代法律三个阶段。
古代法律指的是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如古代中国的《礼记》、《尚书》、《春秋》等书籍里记载了古代法律的内容。
中世纪法律指的是中世纪欧洲的法律制度,如罗马法、宗教法等。
现代法律指的是近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如普通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六、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国家法律规范的总体,包括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等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3)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一、法理学的定义和基本概念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原理和逻辑关系的学科,它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现象和法律规则,通过分析和解释法律条文、判例和法学著作等,揭示法律的本质和内在规律,以系统化、合理化法律知识体系。
二、法理学的发展历程法理学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古代到现代逐步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和理论体系。
1. 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希腊罗马时期是法理学的起源阶段。
在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对法律和正义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柏拉图认为正义是一种综合的、有序的结构,法律是体现正义的一种制度。
亚里士多德则通过探讨法律的目的和价值,提出“公正”和“平等”是法律的基本特征。
2. 中世纪中世纪是法理学受到教会权威支配的时期。
天主教会提出了神圣法与世俗法的区分,认为神圣法胜过世俗法。
在这一时期,法理学主要是为教会服务,探讨神圣法的内容和适用。
3. 文艺复兴时期文艺复兴时期,社会思想逐步从宗教向人文方向转变,法理学开始重新关注法律本身。
在这一时期,克罗齐乌斯首次提出法学的理性方法与实证方法并重的观点,对法律框架的逻辑和合理性进行了研究。
4. 近代法理学的建立近代法理学的建立始于18世纪。
康德、黑格尔等哲学家的思想对法理学产生了重要影响。
康德认为法律必须是普遍适用的,并提出了自由和法治的原则。
黑格尔则在法律哲学中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提出了“有机体”和“法律精神”的概念。
三、法理学的基本理论1. 法律的实证主义理论实证主义理论认为法律是实际存在的事实,研究法律应该从实证的角度出发。
实证主义强调通过观察、实证和解释法律现象,揭示法律的规律和特点。
有代表性的实证主义学派有德尔斯、哈特等。
2. 自然法学说自然法学说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合一性,认为法律应该符合自然法的原则。
自然法学说追求的是一种普遍、永恒的合理法律秩序,主张通过理性推导来揭示法律的原则和价值。
代表性的自然法学说有托马斯·阿奎纳和洛克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1.24•【文号】法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法发〔2024〕2号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高质量研究促进高质量司法,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现就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大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切实提升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整体能力和水平,促进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历史进程。
(二)历史使命。
立足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围绕司法审判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深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深化基础理论研究,深化审判理念、审判机制、审判体系、审判管理现代化研究,深化审判实务和统一法律适用研究,深化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司法问题研究,构建体现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司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理论保障。
法律领域中司法案例分析方法的使用方法
法律领域中司法案例分析方法的使用方法在法律领域中,司法案例分析方法是一种重要的工具,可以帮助律师、法官和学者深入了解和研究相关案例,从而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则。
本文将介绍司法案例分析方法的使用方法,并探讨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
司法案例分析方法是通过对具体案例的细致研究和分析,从中发现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则,并对其进行解释和应用。
该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是案例选择。
在进行司法案例分析之前,需要选择相应的案例。
选择案例时,可以根据具体需求选择与研究对象相关的案例,也可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在选择案例时,需要考虑案例的法律问题是否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性,这样有利于深入分析和讨论。
第二步是案例研读。
在进行案例研读时,需要仔细阅读案例文书,包括案件事实描述、法院判决和裁定等内容。
通过仔细研读案例,可以对案件背景、争议焦点以及法律观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第三步是案例分析。
在案例分析中,需要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进行分析和解释。
通过分析案例,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法律适用的可能性。
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可以参考类似案例、法学著作、法律评论和先前判例等相关文献,以帮助深入理解案例并进行更准确的分析。
第四步是案例应用。
在进行案例应用时,需要将案例中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与具体案件相结合,用于指导诉讼策略和法庭辩论。
通过案例应用,可以为律师和法官提供合适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持,从而提高案件胜诉的可能性。
司法案例分析方法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首先,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帮助解决各类法律争议。
案例是具体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对案例的深入分析有助于揭示法律规则的内涵和适用方式,有利于解决类似案件中的法律争议。
其次,司法案例分析方法是法官判决和裁决的重要依据。
在面临具体案件时,法官常常需要参考类似案例,借鉴判例法和法学思想,从而更好地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同时,司法案例分析方法可以增加判决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法学考研知识点总结
法学考研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法学概论一、法学的含义和分类1. 法学的含义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包括法的规范、法的实施和法的效果等内容。
法学是以法律为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 法学的分类法学可以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不同的学科领域。
二、法的基本概念1. 法的含义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2. 法的性质法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性。
3. 法律的功能法律的功能主要包括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调整社会关系和约束国家权力等。
三、法学研究方法1. 比较研究法比较法是指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规则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
2. 历史研究法历史法是指通过对法律发展过程和历史演变进行研究,以揭示法律的发展规律和特点。
3. 社会学研究法社会学法主要是通过对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社会影响进行研究,以揭示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功能。
四、法学专业前沿研究领域1. 新型法律问题研究新型法律问题研究是指对新型社会问题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例如网络法律、环境法律、食品安全法等。
2. 法学理论研究法学理论研究包括法学基本理论、法学观念、法学范畴、法学规范、法学方法等方面。
3. 法律技术研究法律技术研究是指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例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区块链等。
第二章:宪法学一、宪法的基本概念1. 宪法的含义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机构、根本制度和根本权利的基本条文。
2. 宪法的性质宪法的性质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排他性、基本性、超然性、优先性等特点。
3. 宪法的职能宪法的职能主要包括规范国家机构、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等。
二、宪法的起源和发展1. 宪法的起源宪法起源于古代国家制度的发展过程,最早的宪法是古希腊的雅典宪法和罗马的十二表法。
2. 宪法的发展宪法发展包括宪法内容的发展、宪法体系的变迁以及宪法实施效果等方面。
法学的二级学科
法学的二级学科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的是刑法这一法律领域中的规则、原理和制度。
刑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主要涉及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刑法学主要研究的对象是刑法这一法律规范体系。
刑法规范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等内容。
刑法学通过对刑法规范的分析和解释,揭示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探讨刑法规范的内在原理和目的。
刑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学:犯罪学是刑法学的基础学科,研究犯罪的成因、类型、动机等,以及犯罪与社会、心理等因素之间的关系。
犯罪学的研究可以为刑法规范的制定和改革提供科学依据。
2. 刑法理论:刑法理论是刑法学的核心内容,主要研究刑法规范的理论基础和内在原理。
刑法理论包括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刑事法益的保护、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等。
刑法理论的研究对于完善刑法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3. 刑法规范解释:刑法规范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普遍性,需要通过解释来明确其具体适用范围和含义。
刑法学通过对刑法规范的解释,为刑法的适用提供理论依据和方法。
4. 刑法政策与改革:刑法政策与改革是刑法学的应用领域,研究刑法规范的制定和改革。
刑法政策与改革需要考虑社会的变化、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等因素,旨在提高刑法规范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二、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和途径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和途径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比较研究法:通过对国际上各国刑法制度和刑法规范的比较研究,可以发现不同刑法制度之间的异同,吸收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为我国的刑法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2. 实证研究法:刑法学研究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实际情况和实际问题,通过对犯罪数据、司法统计和社会调查等的分析,可以揭示犯罪现象的规律和特点,为刑法规范的制定和改革提供依据。
3. 理论研究法:刑法学的研究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理论体系,通过对刑法规范的分析和解释,构建刑法的理论框架和原则体系,为刑法规范的制定和适用提供理论依据。
司法研究书单
司法研究书单司法研究是法学领域的重要分支之一,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研究司法领域的相关问题,我整理了以下司法研究书单,并对每本书进行简要介绍。
这些书籍涵盖了司法制度、法律哲学、法律方法学、司法行为等多个方面,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一、《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本书通过对国内外司法制度的比较研究,探讨了司法制度的本质与功能,分析了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挑战,对于理解和评估司法制度的现状及其改革意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法律哲学导论》本书系统介绍了法律哲学的基本概念、理论方法和研究内容,通过对法律的本质、法律价值观念、法律原则等问题的探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法律哲学的基本理论框架,为从事司法实践和司法研究提供了理论指导。
三、《法律方法学》本书详细介绍了法律方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包括法律逻辑、法律论证、法律解释等内容,通过对法律规则的分析与解读,帮助读者理解和掌握运用法律方法进行司法研究的基本技巧。
四、《判决理由与司法决策》本书以判决理由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判决理由与司法决策之间的关系,分析了判决理由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影响,对于提高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五、《司法解释学》本书通过对司法解释的概念、特点和研究方法的论述,探讨了司法解释在法律实施中的作用和意义,对于加强司法解释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六、《法官职业道德研究》本书以法官职业道德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和特征,探讨了法官职业道德的培养和规范,对于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七、《司法统计学》本书介绍了司法统计学的基本概念和研究方法,通过对司法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探讨了司法统计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为司法改革和司法政策的制定提供了科学依据。
八、《司法心理学导论》本书系统介绍了司法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分析了司法心理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帮助读者理解和掌握司法心理学的基本原理,为提高司法决策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提供了理论支持。
司法考试法规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法规知识点总结一、法律基本原理1. 法律的性质和功能2. 法律的适用3. 法律的解释和裁判4. 法律的变迁和反思二、立法原理1. 立法程序和立法程序的特点2. 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3. 立法的公开透明和法律的效力保障4. 立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三、法律解释1. 法官的法律解释权2. 法官的法规遵循3. 法律解释的权威和规范性4. 法律解释的适用和变迁四、司法裁判原则1. 司法裁判程序及其特点2. 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平3. 司法裁判的确凿性和公正性4. 司法裁判的效力和合法性五、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1. 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制度2. 法律的权威和国家的法律体系3. 宪法的权威和法治国家的建设4. 法治国家的基本体制和维护六、法律责任与法律保护1. 法律责任的形成和适用2. 法律保护的目的和途径3. 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的平衡4. 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七、法律权利的保障1.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2. 法律权利的实现与保障3. 法律权利的约束和保护4. 法律权利的发展与完善八、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发展1. 司法改革的意义与目标2. 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变革3. 司法体系的建设与完善4. 司法改革与司法发展的平衡与协调九、法律职业道德1. 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和要求2.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3. 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4. 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忠诚和责任担当综上所述,司法考试法规知识点总结主要是围绕法律基本原理、立法原理、法律解释、司法裁判原则、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法律责任与法律保护、法律权利的保障、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以及法律职业道德进行总结。
这些知识点是了解法律制度和司法规范的基础,对于司法考试的备考有着重要的意义。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工具,而司法是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方式。
司法考试法规知识的掌握不仅仅是为了通过考试,更重要的是为了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分析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分析法学方法论是指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体系。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对于培养法学思维方式、提高法学研究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进行分析。
一、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1.客观性原则:法学研究应当客观、公正,不带有主观偏见或个人立场。
法学研究应基于真实、客观的事实,避免片面性和武断性的研究结论。
2.规范性原则:法学研究是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因此规范性原则是其基本原则之一。
在法学研究中,需要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进行分析和解释,遵循法治原则。
3.系统性原则:法学研究应当是系统性的,即将法律规范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研究,而不是孤立地看待某一个法律问题。
法学研究要考虑法律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并将法律规范与其他相关领域进行交叉研究。
4.历史性原则:法学研究应当具有历史性,即在分析法律问题时,要考虑法律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通过研究历史资料、司法案例以及法律变革的背景,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规范的形成和演变。
5.理性性原则:法学研究需要具备理性思维和分析能力。
法学研究不能以情绪、个人观点或偏见为依据,而是应当通过逻辑推理和理性分析来得出结论。
二、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通过阅读和分析相关的法律文献、法学著作和学术论文,获取并整理相关的研究资料。
文献研究法是法学研究的基础,能够帮助研究者了解国内外对于某一法学问题的研究进展和争议点。
2.比较研究法:将不同国家、地区或法系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找出其异同之处,从而了解不同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比较研究法是开展国际法学研究和法律改革的重要方法之一。
3.实证研究法:通过对实际问题进行调查和实证研究,以数据和实证结果为依据进行法学研究。
实证研究法可以帮助法学研究者更加客观地了解法律的现实运作和效果,提出针对性的法律改革建议。
4.逻辑研究法:通过运用逻辑学的知识和方法,对法律的规定进行逻辑分析和推理。
法律专业知识
法律专业知识一、概述法律专业是一门研究法律体系、法律规则、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实践的学科。
它不仅包括了法律的理论知识,还涉及了法律实务的操作技巧和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
在现代社会,法律专业的知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至关重要。
二、基本原理1.法律的规范性原理法律是规范人类行为的准绳,它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法律规范的执行需要具备确定性、公平性、效力性等特点,同时也需要高度重视法律的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2.法律的平等原理法律应当实现公正和公平,并对所有人平等适用。
法律平等原则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律专业人员应当秉持公正的原则,确保法律的平等实施。
3.法律的司法原理法律的司法原则是指法律的实施和解释应当由司法机构来完成。
司法机构在判断案件时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同时,法律专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职业道德,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法律专业技能1.法律文书的撰写法律文书是指法院、律师等从事法律工作时所使用的书面文件,如诉讼状、合同书、法律意见书等。
法律专业人员需要掌握规范的文书写作规则、表达清晰简洁的能力,以确保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法律实务的操作技巧法律实务是指法律专业人员在处理案件、参与诉讼、提供法律咨询等过程中所需要的实际操作能力。
这包括了法律研究方法、纠纷解决机制、法律调查和证据收集等方面的技能。
3.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法律专业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他们应当秉持法律的公正原则,尊重客观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遵守法律和纪律规定。
法律职业人员还应加强个人素质的培养,提高领导力和说服力。
四、法律专业的发展与前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专业的需求越来越大。
无论是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法律专业人员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同时,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也促进了法律人才的需求。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研究与理论学习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研究与理论学习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的不断深入,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研究与理论学习任务日益凸显。
作为执法部门的重要一员,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宽广的视野和创新的精神,以适应新时代的司法工作需求。
本文拟从法律研究与理论学习的重要性、内容和方法等方面探讨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研究与理论学习。
首先,法律研究与理论学习对司法部工作人员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研究与理论学习是司法部工作人员提高专业素养、提升工作能力的基础和保障。
通过系统学习法律理论,能够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提高对案件的分析和判决能力,为依法公正、科学有效地行使执法职权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
此外,法律研究与理论学习还能够拓宽工作人员的知识面,提高他们的法律修养和文字表达能力,更好地履行职责,保证司法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研究与理论学习的内容丰富多样。
首先,司法部工作人员要学习宪法和法律基本理论知识,了解法律的根本原理和基本价值,为权力运行提供法治基础。
其次,要学习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础学科,掌握各种法律条文的内容和适用,为依法办案提供规范性依据。
此外,还需要学习司法实务知识,包括案件审理程序、证据收集和鉴定、判决书写等,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同时,司法部工作人员还应关注最新的法律政策和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不断拓展自己的学科深度和广度。
最后,针对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研究与理论学习方法有多样性。
首先,利用法律教育平台和资源,如法律专业书籍、期刊、数据库和在线资源等,进行系统学习和精读。
其次,可以参加各类培训和研讨会,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和学术研究成果。
同时,可以参加法律论坛和学术交流活动,与其他法律从业者沟通和分享经验。
此外,司法部工作人员还可以积极参与实际案件的研究和分析,结合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加深对法律的理解。
总之,法律研究与理论学习对于司法部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提升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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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能动司法原理和方法研究能动司法原理和方法研究作者胡波内容提要:本文拟通过分析能动司法的原理,概括能动司法的方法和途径,以期丰富能动司法的内涵、扩展能动司法的外延,为能动司法的系统化和制度化作出些许贡献。
本文认为:能动司法的现实诉求赋予其正当性,其法理依据赋予其合理性,其法律依据赋予其合法性;但凡能够在司法过程中发挥司法能动性,以及人民法院能够对公共管理等社会活动产生作用的行为和活动,均属于能动司法的范畴;能动司法除了综治维稳、联动速调、指导取证、积极调查、巡回审理、注重调解、促进执行和调解等常见的方法和途径外,还可以另辟蹊径,如提出法律(议)案、提请解释与审查、作出司法建议、依职权审查绝对无效合同和对民事违法行为给予民事制裁等;能动司法不仅在实体上有所作为,还可以在程序上大放异彩,不仅针对个案发挥功能,还可以通过审判活动的延伸影响其他上层建筑,进而修正政治活动、改变司法环境。
(正文10596字,内容提要367字,注释696字。
)“能动司法”是法律界现今热议的话题,由于相关理论研究尚未深入,司法实践尚不充分和法律规范零散不成体系,导致其原理不清、方法不明,现有观点皆语焉不详。
本文拟通过分析能动司法的原理,概括能动司法的方法和途径,以期丰富能动司法的内涵、扩展能动司法的外延,为能动司法的系统化和制度化作出些许贡献。
一、能动司法概述(一)能动司法的概念目前,“能动司法”一词,散见于我国各类媒体,但其概念皆模糊不清。
我国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对“能动司法”的范畴也没有统一的认识,有“司法能动”、“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和“司法能动主义”等各类主张。
人认为:能动司法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① 笔者认为,该观点仅揭示了能动司法的哲学依据和概括的功能,并未揭示能动司法的措施、途径、依据和特征。
能动司法的概念是: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坚持“三个至上”和司法公正,拓展审判服务领域,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照顾当事人诉讼能力低弱等现状,融合能动司法诉求与法律限制的冲突,依法积极主动地运用提出法律案、作出司法建议、指导取证、巡回审理、调解和释明等方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彻底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司法理念、制度。
广义的能动司法,是一个系统、庞杂的体系,在立法、司法和守法环节,但凡人民法院能够发挥能动性对各类社会活动施以影响、产生作用的行为和活动,皆在此列(详见本文“能动司法的原理”和“能动司法的主要方法、内容及制度”)。
(二)能动司法的特征1.能动司法专指理论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的我国人民法院特有的审判及相关活动。
我国特有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条件,决定了能动司法在我国出现、形成和发展的必然性和独一性,而其他国家仅具有能动司法的个别或部分要素。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发挥司法的能动性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但除了“巡回审理”和“调解结案”等已经初步理论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之外,其他方法和措施尚处于探索实践阶段。
而且,仅在司法界形成一定共识,理论界尚持不同的看法和态度,甚至认为目前进行的某些司法改革有所倒退。
②故能动司法的建立仍然需要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共识的进一步达成和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完善。
笔者认为,能动司法不包括法院以外的司法机关的活动,因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已经具有较多的能动性,许多工作均要求其主动出击:如反贪、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监所监督、治安巡查和侦查逮捕等。
并且,在有的国家,检察机关行使的是行政权。
2.能动司法是各种发挥司法能动性具体方法、措施和途径的总称。
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不应该只停留在理论和零星的实践中,能动司法最终应当体现为一种制度。
一种司法理念必须具有明确可行的方法、措施和途径,才能通过实践和立法(广义)上升为一种司法制度。
3.能动司法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价值追求)。
能动司法的目的(价值追求)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矛盾纠纷”。
如今,在能动司法的语境中,多数学者往往从大处着眼,强调“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很少提及为具体的当事人服务,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矛盾纠纷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虽然与能动地拓展审判服务领域本身并无本末之分,但仍然应当坚守;第二层次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
司法、行政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都是以增进人民群众的最大福利为依归,最大福利则体现为社会和谐。
4.能动司法必须坚持“三个至上”和司法公正,戒绝滥用司法权。
因为能动司法强调参与和干预,所以可能出现滥用司法权的情形。
司法权本身有自我克制的属性,有自我消极被动的因素。
完全取消、忽略司法的消极性特征,采取没有限度的司法能动,也违反司法基本规律,有害于司法。
③能动司法应当具有规范性、有序性,保持适度能动、适度干预、适度参与,④为此,必须受到宪法、法律和人民利益诉求的约束,追求司法公正,戒绝司法权滥用。
5.能动司法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转型时期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自由但仍需一定干预;社会转型在即但自我管理较弱;国家日益富裕但收入差距拉大;司法改革超前但群众法律知识匮乏,诉讼能力低弱……面对诸多矛盾,拒绝能动司法只会让司法疲于应对新形势下层出不穷的矛盾纠纷,过分强调被动司法的形式公正难免偏离当事人和社会期盼的实质公正。
我国的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广大人民群众对诸如“诉讼时效’等一些关乎其切身利益得丧变更的法律规范,不明或根本不知。
在被动的司法面前,他们无法得到公力救济,心中的怨恨情绪往往从对方当事人转移到司法机关,甚至整个社会。
怨恨的堆积又引发新的案件或群体性事件。
司法机关通过能动司法,能够让当事人及相关群体切身感受到司法为其带来的应得利益,或者理解并接受司法机关积极努力后为其争取到的司法结果, 才能满足他们日趋激烈的利益诉求。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以物质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诉求将得到更多的满足,当事人之间、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对国家、社会和司法机关的诉求将趋于缓和,表达诉求的方式将趋于理性。
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知识和诉讼能力也将逐渐提高,能动司法或被动司法也将具有新的内容和形式。
总之,我国无论以何种司法理念主导司法改革的方向,最终目标都是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现阶段,能动司法是必由之路。
(三)能动司法的渊源1.能动司法源于司法能动主义,是司法能动主义在司法过程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
20世纪50年代,在美国民权运动的政治和社会背景下,以克里斯托弗?沃尔夫为首席大法官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陆续作出了大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判决,这些判决所体现出来的司法理念被概括为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 ),主要涉及司法审查(违宪审查)、宪法解释、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方面。
其特征有二:其一,形式上,法官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自由、灵活地解释宪法和法律;其二,实质上,将自然法和抽象的公平、正义理念注入现行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给予超越法律的救济。
⑤在法官造法和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体现司法能动主义的司法制度已然完备,但皆限于实体法的具体运用领域,并没有突破程序上的司法被动主义。
2.司法能动并非舶来品,对司法能动的尝试,我国早于美国,而且已有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
有学者认为,美国的司法能动始于20世纪50年代,在我国,直至2001年12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才从多角度肯定了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审查判断、非法证据的排除、证明标准等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从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司法的能动性特征。
⑥而笔者认为,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在我国早已有之:古有中华法系的“职权主义司法”,近有东方经验的“马锡武审判方式”……,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能动司法,但至少证明司法能动并非舶来品。
在我国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发挥司法的能动性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一、土地革命至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时期,发挥司法能动性,改变民国时期繁琐的司法程序,打击反革命行为,司法处于混乱状态,彻底抑制司法能动性;三、 1979年至上世纪90年代初期,恢复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能动性得以较低程度地发挥;四、上世纪 90年代中期至2008年,以“转变司法职能”为主要内容,探索对行政的 监督,着重治理腐败,为建立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服务, 强调和追求“司法独立”、 “司法权威”和“司法被动”, 忽视和抑制司法的主动性,司法的主动性仅体现为“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解释权”⑦; 五、2009年至今,正 确审视我国包括司法现状在内的国情, 重新重视我国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将“发挥司法的能动 性”升华为“能动司法”,其具体表现是:司法为民,深入基层和群众,送法上门,大量进行巡回审理,方便当 事人诉讼;形成大调解格局,强调案结事了;主动清理执行积案,争取执行救助金和积极参与综治维稳工作等。
司法功能的定位由“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转变为“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政治改革保驾护航”。
3. 我国的能动司法包含司法能动主义的内容,但已经突破司法能动主义的范畴。
长期以来,“司法的被动性”被认为是司法区别于行政的特征之一, 因固守这一成见,但凡法治国家或拟建设法治的国家均以被动司法为宗旨设计和建立法律制度。
能动地司法或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只是作为被动司法语境下的补充和辅助,其适用范围和途径较为狭窄,方法较为单一,比如:在美国,仅包括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 制度和法官在个案中行使法律解释权;在我国,多认为主要体现为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解释权。
实际上,我国 的能动司法早已突破司法能动主义的范畴, 不仅有实体上的突破,还有程序上的独创。
对此,本文前面已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三、能动司法的原理能动司法具有正当性、 合理性、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是其存在的理由,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分析:(一)能动司法的现实诉求赋予其正当性在我国移植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中,司法的内容主要是:被动地受理案件、审判案件和执行案件。
与多数国家一样,司法的过程就是解决具体诉讼案件的过程, 司法所能提供服务的领域和途径极为狭窄。
新时期的中国司法, 应当积极回应国家、社会和群众的需求,这些需求,既包括对司法的直接需求,即通过审理个案公平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包括对司法的间接需求,即通过审判和相关司法活动影响其他上层建筑和反作用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