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淄博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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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及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地表水环境保护,减少和防治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的地表水功能区进行了划分,并就环境保护的管理问题作出规定。

一、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

(一)淄河

1.淄河源头(包括石马水库和太河水库)至临淄区崖傅庄西大桥河段,是淄博市最重要的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大武水源地的补给区,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类功能区。

2.淄河崖傅庄西大桥至白兔丘(出境断面)河段,承纳齐鲁石化公司和临淄城区生活污水及部分工业污水,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功能区。

(二)孝妇河

1.孝妇河源头至北神头河段,是地下水源地——神头水源地的补给区,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功能区。

2.北神头至杨寨乡东大桥,承纳博山、淄川城区及沿岸工业、生活污水,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功能区。其中樊家窝至留仙湖出口,为淄川区开辟的水上公园,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功能区。到2000年,北神头至杨寨乡东大桥河段应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w类功能区。

3.杨寨乡东大桥至邹平长山镇大桥(出境断面)。沿岸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其今后发展依赖于地下水供应,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川类功能区。到2000年该河段应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功能区。

4.范阳河源头(包括萌山水库)至萌山镇大桥,是沿岸及周村集中式取水水源地,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功能区;萌水大桥至范阳河人孝妇河口按主河道2000年规划功能,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功能区。

5.漫泗河按照不降低现状使用功能原则,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功能区。

6.涂河、米沟河承纳周村地区工业、生活污水,为保证下游水体达到规划功能,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w类功能区。

(三)猪龙河

1.猪龙河源头至桓台唐山桥南河段,其工业生活污水经张店污水处理1一处理,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功能区。

2.唐山桥南至猪龙河人小清河口,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功能区。

(四)涝淄河、乌河涝淄河地处张店城区,且为地下水补给河流;乌河为马踏湖的主要补给水源,两河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类功能区。

(五)沂河

1.沂河田庄水库是沂源县城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沂河源头至埠东桥河段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功能区。

2.沂河埠东桥至沂河出境河段为沿岸地下水补给区,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功能区。其中螳螂河人口至黄家宅,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功能区。

3·螟螂河是沂河主要支流,其鱼台桥上游是沿岸居民的饮用水源,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功能区;鱼台桥至南麻大桥划为III类功能区;南麻大桥以下至沂河人口处为沂源县城区工业、生活污水排放区,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功能区。

(六)北支新河、支脉河高青县境内的北支新河、支脉河等河流,兼有农灌和地下水补给功能,按照划分原则,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功能区。其中北支新河的高青县城区污水排放河段至大庄,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功能区。

(七)马踏湖马踏湖是淄博市重要的鱼虾蟹藕养殖区,、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功能区。

(八)大芦湖、艾李湖大芦湖是高青县重要水产养殖区;艾李湖是省级自然保护区,两湖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功能区。

二、水环境保护功能区的管理规定

(一)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各类功能区内:

1.禁止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和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保护水环境的生态平衡。

2.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官废弃物。

3.禁牛使用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4.因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保证各功能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质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施行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放。

5.向无环境容量的水域内排放水污染物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在执行oB8978一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所列标准时提高一级标准执行。

(二)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功能区内:

1.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原有排污单位必须削减污水和污染物排放量,保证功能区内水质满足“类水质标准。

3.禁止利用污水灌溉农田。

4.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5.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它活动。

(三)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水域内:

1.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

(四)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w、v类水域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GB8978一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向含盐量、氯化物含量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域排放的废水,其含盐量、氯化物含量不得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五)在湖泊、水库水域内:

除执行相应功能区内规定外,还要采取措施,防止富营养化的发生,严格控制氮、磷的入湖入库。

三、本规定由淄博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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